立法局CB(2)1617/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HA/G5

立法局
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陆恭蕙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涂谨申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张汉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顏锦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谢永龄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律政专员
黃继儿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
田卓贤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范伟明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黃碧儿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会
议的纪要

(立法局CB(2)1150/96-97号文件)

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就英国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
歧视国际公约》所提交有关香港的
第十四次定期报告与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局CB(2)1185/96-97(01)号文件)

给予香港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英国公民身分

2. 议员于会议上得悉英国政府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宣 布准备订立条文,让只拥有英国国籍的居港少数族裔人 士申请登记成为英国公民,韦朗布勋爵就此提出的议员 法案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在下议院进行二读。

3. 陆恭蕙议员刚从伦敦回港,她向议员汇报此事的最新 发展。她表示此事尚未明朗,据她所知,英国政府正考 虑应否就该法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收紧参与 该计划的资格准则。估计法案经下议院通过后,于一九 九七年二月底交回上议院,然后在三月中旬经女皇同意。 登记成为英国公民的程序会交由英国驻港商务专员公署 而不是人民入境事务处办理。

4. 主席告知议员,內政大臣促请拟对该法案进一步提出 意见的议员尽早把意见提交英国政府。保安事务委员会 亦已请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发表对此事的意见,以便汇
集转交英国政府考虑。

5. 议员请当局向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下称「联 合国委员会」)反映他们的意见如下:

  1. 不应订定过分苛刻的资格准则,以免对少数族
    裔人士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 应从速通过该法案,并早日设立行政机制,包
    括调配充分的资源,以配合新计划的实施;及

  3. 法案一经通过,应尽快进行登记程序,以期在
    主权移交前完成该计划。

6. 首席助理政务司表示,当局并不察觉此事在一九九七 年二月十四日之后有任何进展,当局会继续向英国政府 反映少数族裔人士的忧虑。內政部官员会率领一个英国 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委员会的听证会,他们会回应联合 国委员会就此事提出的任何问题。

7. 议员同意促请联合国委员会向英国代表团查明详情,
并监察该计划的实施情况。

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规
定纳入本地法例

8. 廖成利议员询问当局会否在今个立法局会期內提交反 歧视的法例。首席助理政务司指出,当局正在研究是否 有需要制定反种族歧视法例,并拟在短期內发表咨询文 件。咨询工作约需时两个月完成,在现阶段他未能说明 会否提交这方面的法例。他希望议员研究该条已提交立 法局的反种族歧视议员条例草案时,考虑他这点意见, 待研究及咨询工作得出结果后再作定夺。

9. 李永达议员提醒当局代表,內务委员会在上次会议上 建议要求当局不要在四月份第一个星期以后提交条例草 案。倘若待研究结果公布,他怀疑当局是否可以赶及在 上述期限之前提交条例草案。廖成利议员认为议员应继 续处理该条已提交立法局通过的议员条例草案。首席助 理政务司同意向政务科转达议员的意见。

(会后补注: 当局同意将提交条例草案的限期定于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及十日的立法局会
议。)

越南难民/船民

10. 议员询问当局有否为越南儿童提供全面的教育计划 及设施,首席助理政务司回应议员时指出,越南船民儿 童从学前至中学阶段,可接受社区形式的教育。一个名 为国际社会服务社的非政府组织应邀统筹这个计划。该 组织会带同越南船民儿童作戶外考察。碍于资源有限, 教师均在羁留中心內聘请,暂时沒有计划从越南直接延
聘教师。

11. 关于越南难民,首席助理政务司指出,他们由联合 国难民专员公署(难民专员公署)管理,几个非政府组织 为他们提供服务,包括儿童的教育在內。这些儿童学习 的课程以越南语和英语设计,旨在协助他们移居外地或 重新融入越南社会,但內容与本港的课程有所不同,故 此他们难以入读本地学校。主席建议为他们设计特别的 课程,让他们可入读本地学校。首席助理政务司对此回 应时表示,这样的安排会对本地学校造成不必要的额外 负担。况且,这些儿童从无要求入读本地学校。

12. 刘慧卿议员同意当局的意见,认为越南儿童未必需 要入读本地的学校,但她指出剝夺这些儿童在香港接受 正规教育的权利,有违公约的精神。刘慧卿议员极力指 出,香港既然决定为这些儿童提供庇护,便有责任确保 他们所接受的教育,无论在质素及水准方面,应与本地
儿童所享有的看齐。

13. 陆恭蕙议员询问华裔越南船民的处境如何。她关注 到一旦越南拒绝接收他们回国,他们会变成无国籍。首 席助理政务司指出,滞留香港的5 200名越南船民当中, 约半数是尚待核实身分后遣回越南的,在这批人中,约 800名已经证实为华裔人士。自一九八九年至今,越南 已接纳约6 000名华裔越南船民回国。首席助理政务司进 一步回应陆恭蕙议员时指出,在七十年代后期,约有
250 000名越南人从越南逃亡至中国定居,他们几乎全部 均为华裔人士。在过去数年间,这些来自中国的越南非 法入境者中,部分已非法潜入香港。当局已与中国协议 把这类潜入香港的越南人遣返中国。当局原本的政策是, 从中国来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不会获得与越南来港寻 求政治庇护的人相同的对待,但这项政策在法院受到质 疑,而枢密院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判决该等越南人得直。 现时约有280名从中国来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匿居香港。 倘若他们要求归类为难民,政府必需加以考虑。至于该 批为数250 000名仍在中国的越南人,她并不察觉中国与 越南之间曾就此进行任何讨论。

14. 议员虽然对于越南船民一九九七年七月之后的身分 感到关注,但他们亦明白此事与种族歧视无关。

带有种族歧视色彩的现行法律条文

1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曾就英国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 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有关香港的第十三次定期报告, 向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意见书,该意见书第 11段提述七条法例的条文带有种族歧视色彩,主席在提 及此事时指出,当局仍须修订以下条例:

《文武庙条例》(第154章)(第3(d)条);
《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第31(1)条);
《教区信托委员会法团条例》(第1012章)
(第2(c)条);
《中华基督教青年会条例》(第1013章)(附表
第II条第4段);
《明德医院条例》(第1035章)
《东华三院条例》(第2条);(附表第1及第6(2)
段);及
《华人永远坟场条例》(第1112章)及《1986年
华人永远坟场规例》。

16. 首席助理政务司回应时指出,当局已研究该七条条 例,结论是尽管部分用词已不合时宜,且可理解为带有 种族歧视色彩,但这些规定实际上并不构成种族歧视的 成分。举例而言,虽然《东华三院条例》附表第6(2)段 订明,「总理一职的候选人,均须为咨询委员会视为备 受香港华人尊崇的人士」,而事实上候选人可属任何种 族。鉴于立法局议员须处理的立法议程紧凑非常,香港 政府不会优先立法处理此问题。

17. 议员并不赞同当局处理此事的方法,并建议政府在 主权移交之前,全面检讨现行法律,务求将一切令人反 感的种族提述全部删除,并确保所有法律条文完全符合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规定。首席助理 政务司答允向该科转达议员的意见。

政治庇护

18. 首席助理政务司回应刘慧卿议员时指出,立法局 CB(2)1185/96-97(01)号文件概述了政府对寻求政治庇护 人士所采取的立场。除了越南难民获得特别例外处理外, 香港目前并无任何提供政治庇护的法理依据。对于该份 文件,他并无补充。

III. 內部讨论(闭门会议)

(下午三时三十分至三时五十五分)

向联合国委员会提交报告

19. 与会的议员决定组成工作小组,对拟提交联合国委 员会的意见书拟稿详加研究。工作小组由主席、刘慧卿 议员、陆恭蕙议员及廖成利议员组成。经讨论后,议员 同意他们在会议较早时就下列(a)至(c)项问题所提出的意 见,应纳入意见书拟稿內。议员就(c)至(d)项提出的补充
意见,概述如下:

  1. 给予香港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英国公民身分

  2. 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条文
    纳入本地法例

  3. 越南难民/船民

    陆恭蕙议员建议把越南难民/船民的问题纳入 意见书內适当的部分。她认为把此事提升至国 际层面,可能有助本港在主权移交前解决问题;

  4. 一九九七年后向联合国提交报告

    议员一致同意应在一九九七年之后继续向联合 国委员会提交报告,而且,在征得中国的同意 后,报告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向联合国提
    交。

派遣代表团列席听证会

20. 议员得悉虽然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并无预留款项, 供代表团列席联合国委员会听证会之用,但由于财政年 度已接近尾声,大可动用其他项目的余款。议员同意要 求內务委员会通过事务委员会所拟备、提交联合国委员 会的意见书拟稿,以及接纳事务委员会派遣代表团列席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及四日举行的听证会的建议。

(会后补注:  內务委员会已于一九九七年二月 二十一日通过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书拟稿及派遣代表团的建议。)

21. 会议于下午三时五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