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10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1997年6月20日(星期五)
时间:上午10时30分
地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张汉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李永达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与会议员:
    陈婉娴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项

      署理高级助理律政专员
      黃庆康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总署副署长
      田卓贤先生

      议程第III项

      副政务司(署任)
      吴汉华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总署副署长
      田卓贤先生

      议程第IV项

      副政务司
      李立新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总署副署长
      陈嘉信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8
      廖佩琼女士


    I.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上次会议的纪要拟稿现正由政府当局审阅。由于是次会
    议为本立法会期最后一次事务委员会会议,故 1997 年5
    月23日会议的纪要将送交议员确认通过。

    (会后补注:会议纪要的英文本已于 1997年 6月 27日随立
    法局CB(2)2767/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并获确认通
    过。)

    II.根据各条人权事宜国际公约提交
    的有关香港情况的报告

    (CB(2)2706/96-97(01)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2.主席请政务科代表阐释上述文件。

    3. 政务科代表解释,这份文件是政府应事务委员会的要
    求,就各条人权条约拟备的“综合”报告。根据各条国
    际公约的规定,当局须提交定期报告,此文件概述提交
    报告的周期和程序的现时情况与未来路向。

    4.关于文件第7段,一位议员询问,英国政府如何确保中
    国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向联合国提交有关香港情况
    的报告。他又询问,倘中国不提交报告,英国政府及香
    港特别行政区 (特区)政府会否视之为违反《中英联合声
    明》的做法,以及英国政府会否提出抗议或跟进此事。
    政务科代表回覆时表示,文件中已清楚表明英国的立场
    。中国在《联合声明》中承诺,有关的公约会继续适用
    ,范围应包括提交报告在內,因为提交报告的责任是构
    成两条公约整体的基要部分。英国有信心中国会履行承
    诺。英国政府会透过最高层次的渠道继续提出此事,包
    括联合联络小组及外交途径。

    5. 一位议员表示,文件的第7段指出,中国承诺确保两条
    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规定继续有效,但第9段却表示中国
    一直坚持沒有提交报告的责任,两者互相矛盾。政务科
    代表回应时表示,这只代表中英双方的观点不同,并非
    矛盾。

    6. 一位议员建议事务委员会致函英国首相,指出有关情
    况令人不满,并要求他采取积极行动,确保中国会于
    1999年提交报告。关于文件第10段,一位议员建议,除
    了每 6个月向英国国会提交有关香港的报告外,英国亦
    应把报告同时提交联合国。主席建议,事务委员会亦应
    致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表达议员关注的事项。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致英国首相及中国总理的信件于
    1997年6月23日发出。信件已随立法局CB(2)2782/96-97号
    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7. 主席认为,特区政府亦应保证会竭尽所能,确保有关
    报告会于1999年提交联合国,因为这些报告对促进香港
    市民的人权相当重要。

    8. 一位议员对文件第5(b)段表示关注。该段指出英国于
    1997年6月30日“就香港截至1997年6月30日为止的人权
    状况”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的报告,将会透过英国驻港
    总领事馆派发,但只备英文本。她认为,英国政府或香
    港政府应能把报告译成中文,向市民派发。主席补充,
    由于英国是代表人口绝大部分为华人的香港提交报告,
    而香港市民又是有关国际公约的受惠人,故报告如沒有
    中文本,实属不当。主席建议致函英国政府,以表达事
    务委员会的不满。

    9. 政务科代表解释,在报告的中译工作上,英国外交部
    有资源方面的限制。由于报告是英国以主权国的身分向
    联合国提交的文件,故以英文撰写。联合国秘书处或会
    于稍后将之译成中文,因为中文是联合国的官方语言之
    一,但他不能肯定联合国秘书处会否这样做。倘联合国
    秘书处把报告译成中文,译本的字体将会是简体字。

    10.一位议员不明白英国外交部为何会缺乏资源,把报告
    译成中文。该位议员又认为,香港政府应有责任翻译及
    分发报告。

    11.政务科代表解释,香港政府确有参与报告的草拟工作
    ,但拟稿一经提交,报告便属英国政府的文件。该报告
    的最后定稿要到1997年6月30日提交联合国时才会备妥,
    而随后于1997年7月1日成立的特区政府,亦沒有合适的
    派发机关。基于以上原因,报告会透过英国驻港总领事
    馆派发。

    12.一位议员认为,英国政府应把报告译成中文,作为告
    别港人的一种表示。她估计报告篇幅不会太长,故实际
    的翻译工作应不会很重。该位议员建议在致英国首相的
    信件中,向他一并要求英国政府提供报告的中译本。她
    又要求当局把报告送交将会离任的立法局议员。

    13.政务科代表回覆时表示,索取报告也颇为方便,英国
    驻港总领事馆会接受以电话提出索取报告要求,并乐意
    将报告以邮寄方式奉上。香港政府的一贯做法,是把英
    国的报告中有关香港的部分以中英双语发表,而政府亦
    刚发表了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所提交的进度报告的中
    英文本。这种做法日后将会继续。至于根据《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最新报告则属例外,这是
    由于报告的提交时间及主权转变的缘故。

    (会后补注:据政府当局所述,实际上英国驻港总领事馆
    会为最新报告拟备中文本。)

    14.政务科代表回应议员提问时证实,联合国的有关委员
    会不会就《儿童权利公约》的最新报告举行听证会,因
    为这是一份补充报告,并非定期报告。主席及一位议员
    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份报告,并商定在1997年
    6月23日(星期一)午膳时间举行会议,讨论以下事项:

  1. 香港的单亲家庭问题,特别是下述个案的问题:
    居港的父母其中一人死亡、患病留医或在监狱长
    期服刑,而另一人则为非法入境者而须被遣返中
    国,留下的子女须交由社会福利机构照顾;及

  2. 在少年法庭应讯的儿童的法律代表问题。

    主席、刘慧卿议员、罗致光议员及谢永龄议员同
    意加入小组委员会。

III.平等机会:种族歧视

(档号为HAB/CR/1/34/56 IV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 政府
当局提供的文件)

15.政务科代表讲述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的各项重点。

16.主席提出质疑,认为不应以数字来衡量咨询期收到的
意见书所表达的观点,因为受歧视的人实际上是少数的
一群,当局如以数量来评估有关意见,根本不能反映受
歧视者所作回应的比重。他建议平等机会委员会 ( 委员
会 ) 就禁止种族歧视提供一些实务守则或指引。一位议
员指出,文件第7段的“that (anti-racial discrimination)
legislation is unnecessary or undesirable”([针对种族歧视而
]立法既无需要,也非可取 )一句并不中肯,中文本的写
法尤甚。另一位议员指出,政府当局应率先行动,防止
歧视行为。第三位议员认为,当局不应采拖延态度,到
了本港的种族歧视问题变得严重时,才采取措施。

17.政务科代表回应时表示,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及《
残疾歧视条例》,委员会目前只负责处理性别和残疾歧
视的事宜。因此,制订实务守则或指引的建议,不属委
员会的法定职能。然而,政府当局会考虑制订这些守则
或指引,使社会各界自觉自律。

IV.政府当局就《检讨咨询机构及法
定机构小组委员会报告》所作的回

(CB(2)2706/96-97(02)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18.政务科代表感谢小组委员会付出不少努力,编写该份
报告。他向议员介绍上述文件的內容,该文件概述政府
当局对小组委员会各点意见及建议的整体立场(文件并夹
附政府逐点作出的回应)。政务科在文件的编写工作上担
当协调统筹的角色。在逾350个咨询及法定机构中,只有
少数属政务科的职责范围。

19.政务科代表重申,政府有决心提高委员会制度的透明
度。政府会与各委员会共同努力,即时采取跟进行动,
以实行文件第 3 段所载的议定措施,从而进一步提高现
行委员会制度的透明度。此外,政府当局亦已促请各决
策科首长,密切监察其辖下委员会的运作情况,研究可
采取甚么其他措施,使市民更清楚了解各委员会的工作。

20.政务科代表回答一位议员时解释,当局会即时采取各
项措施,以提高咨询及法定机构的透明度和代表性,有
关措施包括

  1. 要求其余(约30个)咨询及法定机构采用廉政公署制
    订的申报利益指引;

  2. 定期检讨各项提高咨询及法定机构透明度的措施;


  3. 进一步研究当局文件附件B所载的4个咨询及法定机
    构,这些机构仍未采取任何提高透明度的措施。
21.主席及一位议员建议政府当局以咨询及法定机构的性
质及工作范围进行分类,使不同机构有不同的开放程度
。政务科代表回应时表示,一般而言,法定机构须根据
各自的规管条例进行运作,因此其开放程度可能受到限
制。另一方面,咨询机构则可以较为开放。然而,政府
当局属意的做法是鼓励有关机构提高其透明度,但最终
留待各机构自行酌情决定。事实上,部分机构的反应良
好,但其他机构则可能多需要一些时间,为公开运作做
准备。

22.一位议员认为,虽然政府当局的政策方针可以接纳,
但提高咨询和法定机构透明度及代表性的进程理应加快
,方法包括委任更多区议会、两个市政局及立法局的民
选议员加入这些机构。主席补充,属政党成员的议员不
应因其政党成员身分而不获委任。他认为,委任属政党
成员的议员加入咨询及法定机构,或会对双方均有益处
,因为这些机构与政党在交流意见后可能调整各自的想
法。政务科代表回应时表示,在委任过程中,当局著重
人选的个人才能及其所代表的组织。目前,并非所有咨
询及法定机构均有代议政制三层议会的民选议员参与。
不过,这类成员的人数续有增加,但须视乎各个委员会
的工作范围及性质而定。

23.关于这些机构个别成员的会议出席率问题,一位议员
指出,虽然委任“知名”的成员有助提高委员会的地位
,但这些成员往往因公务繁忙而无法出席会议,未能如
预期般对委员会作出贡献。相反,“普通”的成员或会
对委员会有较大贡献。政务科代表回应时表示,在某些
专业界别中,委任人选可能相当有限。虽然部分委任成
员或者未能出席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但他们有些仍可透
过在会议以外的时间提供建议和专业意见,从而对委员
会作出贡献。会议出席率过低的成员日后不会再获委任。

24.政务科代表回答议员的问题时解释政府当局多年来一
直采用的“六会规定”及“六年规定”,这些规定旨在
确保委任成员不会同时兼任过多咨询及法定机构的成员
,并使更多新成员可获委任。到目前为止,政府在同一
时期委任某人为 6 个或以上委员会的成员,或某名委任
成员在某委员会获委任连续 6 年或以上的情况十分少有
。他们亦证实,虽然政务科在各决策科的要求下可推荐
适当的委任人选,但并非所有委任均由政务科作出。

25.政务科代表应一位议员的要求,答应提供文件所述资
讯网页的互联网网址。至于与咨询及法定机构成员有关
的资料,则只会根据《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的规定予
以披露。

26.主席在总结时感谢政府当局作出全面的回应,并期望
当局会继续努力,积极提高咨询及法定机构的透明度和
代表性。

V. 其他事项

27.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29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