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01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五)
时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主席)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汉忠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刘慧卿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刘汉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V项

    政务总署副署长
    李立新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
    卢志伟先生

    政务总署助理署长
    韦立善先生

    高级房屋事务经理
    李少锴先生

    议程第V项

    政务总署副署长
    李立新先生

    政务总署助理署长
    韦立善先生

    政务总署总工程师/乡郊规划及改善策略组
    刘永礼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760/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724/96-97(01)号文件)

2.议员商定通过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上午
十时四十五分举行的下次定期会议上,讨论处理下述事
项:

  1. 与团体代表会晤,就听取其对英国根据《消除一
    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提交有关香港的第
    十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接见代表团体;及

  2. 与当局就下述事宜举行会议:

    1. 联合国委员会就下列报告提交得出发表
      的审议结论:

      1. 不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
        《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有关香
        港的初步报告;

      2.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
        有关香港的补充报告;及

      3.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第 2至 16条提交的有关香港的第
        三次定期报告。

    2.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实施
      情况。
3.议员又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举行的事务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讨论下述事项:

  1. 检讨社区中心的规划标准及指引(议员尤其关注社
    区中心的使用率及开放时间);及

  2. 检讨《建筑物管理条例》,尤注意当中所涉有关
    特别著眼于政务总署的法定权力及违例搭建物的
    问题。

III.上次会议后发出的文件

(立法局CB(2)684/96-97号文件)

4.议员察得悉,上次会议后他们获当局发给表了上述文
件。

IV. 楼宇管理及保养维修

(立法局CB(2)724/96-97(02)号文件及CB(2)755/96-97号
文件)

  1. 楼宇(特别是旧楼)的管理及保养维修问题;

  2. 在私人楼宇进行的宣传活动。
5. 当局代表应主席所请,当局的代表向议员简述提交的
参考文件,并告知议员,就大厦管理方面事宜提供意见
服务,是为数约 324 名联络主任的职责之一,他们分别
派驻于政务总署总部及派驻及18个政务处。为数约324名
联络主任,为巿民提供的服务之一。当局会为此已加强
联络主任在大厦管理方面的训练。他们出席业主法团的
会议。另外,一个中央资料组亦已成立,负责搜集有关
楼宇管理问题的各种资料,的中央资料组亦告成立,该
组会把经整理的资料提供前线职员参考,以便协助他们
制订定解决问题的策略。政务总署已提出要求,请当局
在一九九七/九八年度的资源分配工作中,为总部大厦
管理统筹小组增设两名个职员位。

6. 当局的代表强调,成立业主法团的成立是促进让大厦
业主自行管理其大厦的,最恰当的方法莫如成立业主法
团。在政务总署的协助下成立的业主法团,已有超过
3 400个个业主法团宣告成立。政务总署亦印制了小册子
和单张,介绍如何成立业主法团,以及有关大厦管理的
事宜。最近,各区政务专员处已又去信大厦的业主法团
,促请注意大厦注意的消防火措施此一的重要性事项。

大厦管理统筹小组

7. 当局的代表告知议员,共有九个大厦管理统筹小组(统
筹小组)分别为在下列地区成立:

中西区
湾仔
东区
油尖旺
深水
九龙城
观塘
荃湾
葵青

8. 当局的代表向议员解释大厦管理统筹小组的工作时指
出,大厦管理统筹小组已甄负责识别出在管理及消防方
面出现问题的大厦,并就该等大厦拟备报告,有关这些
大厦会被列入「目标大厦」名单內。大厦管理统筹小组
会与这些「目标大厦」的业主和租客,以及有关区议会
辖下的大厦管理委员会保持紧密的合作,设法解决就这
些大厦的管理问题寻求解决办法。政务总署在最近一次
內部会议上,已对所有政务专员强调指出,成立主动积
极的大厦管理统筹小组须采取主动积极的做法,此点是
甚为重要的。自一九八五年从大厦管理统筹小组开始在
一九八五年成立以来,经当局经甄别为须进行改善工程
的私人大厦超过 1 000 幢,当中有逾400幢已完成有关改
善工程。尽管这些大厦的部分业主对大厦管理统筹小组
表示欢迎,有部分业主认为却恐防一旦所住的大厦楼宇
一旦被列为「目标大厦」,楼价将便会下跌,因而故此
对大厦管理统筹小组它表示感到抗拒。

9. 一位议员指出,根据统计资料所显示,每年每名联络
主任只协助成立0.4个业主法团,这个数字实属偏过低。
当局的代表回应时指出,人力资源有限紧绌,是经常存
在导致这方面的限制。联络主任除了就提供大厦管理方
面提供的意见之外,尚有其他的职务,尚包括:例如为
中国来港新移民提供服务、组织社区活动、安排地区节
日及处理区內的投诉事宜等。该位议员评论时指出认为
,当局应优先处理足以影响人身安全的事项。当局的代
表提出向议员保证,会灵活在调动派工作人手员方面会
作出灵活处理,并会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必要时会要求增
拨资源。

10.一位议员指出,新蒲岗区的旧楼为数甚多,他建议首
先对找出该区有问题的大厦楼宇进行甄别,并将其列入
「目标大厦」名单內。当局的代表同意就该问题与政务
专员(黃大仙区)作出跟进该问题。

(会后补注:当局随其后作出回应如下:当局并无为黃大
仙区并无设立大厦管理统筹小组,。当局不在该区设立
大厦管理统筹小组,原因大概是该区大厦楼龄楼较新短
,而且城市规划及设施亦较佳。此外,黃大仙区公共屋
村林立,也是当局不在该区设立大厦管理统筹小组的原
因之一。然而,即使该区并无设立大厦管理统筹小组,
不过,政务总署仍会继续将一些管理问题严重的大厦,
转介给个别有关的政府部门,请其加以留意,并采取所
需行动。)

11.当局的代表在回应主席时同意,稍后提交参考文件,
解释大厦管理统筹小组的工作。

(会后补注:当局就大厦管理统筹小组的组织、功能及职
责提交的简要资料简介已随立法局CB(2)994/96-97号文件
提交当局送交议员。)

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

12.当局的代表告知议员,自从《建筑物管理条例》在一
九九三年制定订 《建筑物管理条例》以来,政务科与政
务总署一直都监察该条例的实施情况,并且现已找出条
例內那哪些地方须予以修订。当局拟于一九九七/九八
立法年度将有关的修订事项建议提交立法局通过,并欢
迎议员对《建筑物管理条例》的修订事项提出发表意见
,。当局正拟备该条条例草案的立法该等修订的草拟指
引。修订事项建议的其中一项,是赋权业主法团可在大
厦公用地方进行改善/装饰工程。这项修订缘于在近期
一宗涉及私人大厦改善/装饰工程的法院案件中,审理
该案的法官裁定,倘若在私人大厦进行的改善/装饰工
程纯属装饰性质,与维修保养无关,则该大厦的一名个
别业主无须不应被逼支付有关工程的分摊担工程费用。
,倘若该工程是在私人大厦进行的装饰而非维修保养工
程。

13.一位议员建议,当局可效法处理危除险斜坡的惯常做
法,得到授权后在大厦的公用地方进行维修工作;即当
局可在获赋权后进行必需的工程,然后向有关的业主法
团追讨垫支的费用。倘若维修工程须在私人土地范围进
行上施工,而有关用地该范围的业权人对当局促请进行
维修的通知要求不加理会,则当局应将此等事宜记录在
土地注册处备案,有关物业的纪录內。如此一来,以该
物业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的机会便由于该项纪录会受影响
置业人士能否取得银行的按揭贷款,有见及此,业权人
会较更乐意进行必需的维修工程。主席补充指出,当局
应考虑设立法定的机制和程序,用以调停此等事情引致
的爭执,其中尤以特别是涉及楼宇渗水问题的爭执为然
。法院应有权修订对大厦公契的不公平条文进行修订。
当局的代表察悉记下该等各项建议,他们但强调当局在
此等事情上必须审慎行事,否则会有因为此举可能令政
府涉及干预大厦各业主之间所订立的私人契约之嫌。由
于全港建筑物的违例搭建物约达一百万之数,当局解决
不同建筑物的问题时,须决定处理上的缓急次序,解决
不同建筑物的问题。当局会努力不懈,继续在加强政务
总署人员对大厦管理的知识方面,继续努力不懈。当局
又强调,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当局土地审裁处获
授有权对有关乎大厦管理的问题案件作出仲裁。

结论

14.主席建议,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
上,继续讨论对大厦的管理事宜及《建筑物管理条例》
的修订建议事项等问题再作讨论。

V.乡郊规划及改善策略(乡郊策略)下
的小型公共工程

(立法局CB(2)724/96-97(03)号文件)

15.当局的代表向议员简述有关的参考文件,并强调自从
政务总署自两年前接手负责办乡郊策略小型公共工程计
划以来,已在这方面取得可观的进展。政务总署辖下乡
郊策略总部小组共有14名职员,是由下列工作人员组成
:当中有一名总工程师、两名高级工程师、及四名工程
师及14名员工。他们有深信,心在诸如地政署、路政署
、渠务署等其他政府部门例如涉及地政、公路及渠务服
务的政府部门的充份支援之下,可依期完成乡郊策略下
的小型公共工程计划可依期完成。他们提出保证明确表
示,政务总署內部会已重新作出员工调配员工,以期配
合乡郊策略工程计划的需要。他们又邀请议员前往乡郊
策略小型公共工程计划的地盘进行视察。

16.当局的代表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解释,当局在进行乡郊
策略小型公共工程之前,会先行征询新界区议会主席对
该等工程的意见。当局在征询居民方面时,并不存在原
居民与非原居民均一视同仁,待遇有所不同的情况绝无
厚此薄彼。当局注意到,各项工程设计须与自然环境融
和,例子之一是在梅窝亦园进行的斜坡改善工程,当局
在该处的石筐墙上遍植绿色植物。流浮山呈的长方形的
排水渠亦在居民的合作下完成,当地该处马路的路面亦
已完全修复进行了巩固工程。梅窝橫塘河的排水渠采用
作长方形的设计,是为著减少侵占用私人土地的问题。
当局在选用混凝土铺设河道方面选用混凝土而不采用卵
石,是因为用前者铺设的河道,令河水流的流量高出很
得多。

17.至于涉及须在占用私人土地上施工的改善工程,当局
的代表告知议员,当局如须在私人土地上进行工程,会
首先取得私人土地业权人的同意,如无法取得有关业权
人的同意,当局才会为此进行收地工作。当局会在完成
有关工程后,会在收回的土地上进行环境美化环境的工
作。一位议员对于是否担心出现有滥收土地的情况表示
关注,尤其是关注到铁路 (修订)条例草案一旦获得通过
后,预期收地工作预计回的土地会有所增加。他建议当
局检讨有关收地的法例。当局的代表同意考虑该项建议。

18.一位议员提述到架于橫跨上水一条河道上的行人桥已
因受损坏多时而需要重建,由于一名业权人拒绝让有关
重建工程在其私人土地上进行,故重建该桥的工程受延
误达四年。居民在该段期间內被逼步行四至五公里过河
。当局的代表强调他们不会延误任何必需进行的收地行
动。自从政务总署于两年前接手负责办乡郊策略下的小
型公共工程后,便完成上水河上的行人桥业已修的重建
工程完成。

19.当局的代表在回应一位议员时同意答应,就政务总署
工程组负责进行的市区改善工程,提交参考文件。

VI. 跟进联合国就下述报告所发表的
审议结论:

  1.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儿童权利公
    约》第44条提交有关香港的第一次报告;

  2.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有关香港的补充报告;

  3. 英国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至16条提交、的有关香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20.一位议员评论时指出,由于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
权利委员会的审议结论沒有提到,会就香港迄截至一九
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情况而提交一个的总结报告,议员
应直接向当局提出此项种要求。他补充,由于既然所有
审议结论均强调,在一九九七年主权移交后,仍有继续
向联合国提交报告的是有必需要的,因此,应香港应就
此要求中国政府及英两国政府作出安排。至于事务委员
会的意见,则应向內务委员会报告,以便內务委员会可
将此等意见提供予呈交当局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候任)参考。议员通过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与当局举
行的下次会议上时,对讨论这些问题再进行讨论。

21.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