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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CB(2)760/96-97号文件 (此(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份会议纪要
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五)
时间: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点:
立法局大楼会议A
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主席)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李永达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张汉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V项
政务总署署长
刘李丽娟女士
政务总署副署长
罗耀明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
潘宏强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
左陈翠玉女士
总社会工作主任(家庭及儿童福利)
黃可儿小姐
总房屋事务经理(申请)
郑耀刚先生
议程第V项
政务总署助理署长
吴汉华先生
法律援助律师
陈爱容小姐
总社会工作主任(家庭及儿童福利)
黃可儿小姐
议程第VI项
政务总署副署长
李立新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
陈嘉信先生
政务主任
黃乐怡小姐
议程第VII项
高级布政司政务助理
林瑞麟先生
副政务司
冯余梅芬女士
首席助理政务司
梁百忍先生
助理新闻处处长
谭罗南华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III.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IV.协助內地来港新移民融入社会
资讯服务
教育
社会福利
房屋
V.离婚妇女在追讨赡养费时所遇到的问题
法律援助署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
代收和追收赡养费的中介组织
立法时间表
VI.乡事选举新规则的实施情况
VII.其他事项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389及447/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及二十五日两次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
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463/96-97(01)号文件)
2.议员通过,下次定期会议订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
日(星期五)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讨论下述事项:
楼宇管理及保养维修:
楼宇(特别是旧型楼宇)的管理及保养维修;
及
在私人楼宇进行的宣传活动。
乡郊规划及改善策略下的小型公共工程。
I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局CB(2)336、402及407/96-97号文件)
3.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秘书处曾发出两份文件。
IV.协助內地来港新移民融入社会
(立法局CB(2)463/96-97(02)及(03)号文件)
4. 政务总署署长应主席所请向议员讲述当局提交的文件
,并告知议员,当局已加强宣传工作,向內地来港的新
移民(新移民)介绍所提供的服务,同时亦设立渠道,定
期征询非政府组织对此事的意见。她向议员保证,在是
次会议上所收集的全部意见,会转交督导委员会跟进处
理。
5. 政务总署署长告知议员,各决策科及政府部门已在一
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资源分配工作中申请增加人手,以便
向新移民提供服务。财政科的初步回覆显示,有关申请
获得批淮的机会甚高。
资讯服务
6. 关于为新移民提供的资讯服务,政务总署署长表示,
当局曾与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商讨此事,并正研究能否在
某些地区设立资讯中心。此外,当局现正编制第二版的
新移民服务指南。
7. 政务总署署长及副署长在回应主席时表示,政务总署
各区政务处的人员可解答新移民各方面的一般查询。查
询人如欲索取某些事宜的详尽资料,则会获转介予各有
关部门。一名议员关注政务总署职员在处理新移民查询
时的态度,关于此问题,政务总署署长向议员保证,当
局已向职员强调耐心和有效沟通的重要。虽然该署的前
线工作人员能说普通话,但仍存在语言问题,主要是许
多新移民既不懂粵语,也不会说普通话。在此方面,当
局正寻求同乡会(例如福建同乡会)的协助,为新移民举
办粵语课程。
教育
8.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在回应一名议员时提出下述
各点:
当局希望新来港的儿童可尽快融入学校环境。当局
会提供适应课程和英语延续课程,协助该等儿童尽
快适应本港社会及学校环境。此类课程过往在校外
举办,但现时已有愈来愈多的课程改在校內举办,
以方便新来港的儿童就读。
教育署已检讨向新来港儿童提供的服务,并向当局
申请批拨资源,以便实行各项建议。
教育署正与各学校紧密合作,为15岁以上的儿童安
排学位。政府的政策是为所有15岁或以下的儿童提
供免费强迫教育;至于15岁以上的儿童,则可就读
教育署辖下成人教育组举办的正规教育夜间课程或
职业训练局各间工业学院举办的技工课程。
9.一名议员认为,教育署应与各学校紧密合作,致力满
足新来港儿童的需要;在部分班级中,该等儿童占学生
人数 10至15%之多。他补充,未能为15岁以上的新来港
儿童提供妥善教育,长远上可能导致本港出现大批缺乏
技术的劳动人口。教育署助理署长在回应时表示,教育
署了解此问题,并正与各有关学校、职业训练局及一些
非政府组织研究解决办法。
10.关于不少新来港儿童因英语水平欠佳而需修读较低班
级的问题,教育署助理署长表示,教育署完全了解此问
题,并已向中央当局提交纾解问题的建议。视乎下个财
政年度是否有足够资源,当局会在该等建议于一九九七
年年初实施前,将详情告知议员。
11.教育署助理署长在回应一名议员时表示,各非政府组
织透过教育署的资助计划,为新来港儿童举办各类课外
活动及认识新环境计划。
社会福利
12.一名议员就某个案提出询问,在该个案中,当局中止
向一名18岁的新来港儿童发放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综援)
的教育津贴,原因是他未能升班,须重读中三课程。总
社会工作主任表示,情况应不是如此,新来港儿童一旦
符合领取综援的资格,便有资格获得与其他本地儿童一
样的福利。她承诺如取得该个案的详情会加以跟进。一
名议员认为,当局应检讨对18岁以上儿童发放教育津贴
的政策。
13.总社会工作主任回应一名议员时表示,香港国际社会
服务社透过其在红磡火车站的旅客服务处及在尖沙咀人
事登记处的服务柜台,确定一些需要深入个案服务的新
移民;按照安排,该机构会将此等新移民的名单,转交
社会福利署跟进。该名议员要求社会福利署稍后提供该
等个案的统计数字。至于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转交区总
福利主任跟进的新移民名单,一名议员建议当局在征得
新移民的一般同意后,将该份名单送交各非政府组织,
以便共用资料。总社会工作主任答允考虑有关建议。
14.至于部分议员质疑当局为新移民举办的香港一日游是
否有用,总社会工作主任解释,该活动旨在令新移民熟
识本地社会及各类社会服务。
房屋
15.总房屋事务经理在回应议员时表示,自一九九三年起
,当局在安置临时房屋区居民入住租住公共屋村(租住公
屋)时,已免除逾半数家庭成员须在香港居住最少七年的
资格规定。
16. 总房屋事务经理在回应一名议员时表示,当局在过去
12个月已为450个家庭提供恩恤安置。此外,当局亦安排
183及191个家庭分别入住租住公屋及临时房屋。
17. 至于公共屋村居住环境挤迫的问题,总房屋事务经
理表示,当局在过去 12个月曾为 9 000个挤迫家庭安排
迁置,当中包括新移民家庭在內。此举符合当局所作的
承诺,即为24 000个每人居住空间不足5.5平方米的家庭
安排迁置。个人居住空间不足4.5平方米的家庭数目,已
由约13 000个减少至8 000个。
V.离婚妇女在追讨赡养费时所遇到的
问题
(立法局CB(2)463/96-97(04)及(05)号文件)
18.首席助理政务司扼要讲述当局提交的文件中各项要点
。当局在该份文件中表示,外国的经验令人怀疑设立中
介组织代收赡养费的效用。他回答问题时表示,一如部
分海外国家的经验显示,倘中介组织未能从付款人收到
赡养费,仍须付款予受款人,便会导致大量付款人不缴
交款项,因为他们会视有关款项为稅项,而非为子女或
前度配偶提供生活费的责任。此种安排亦会令纳稅人津
贴富有的赡养费受款人。他强调,在香港,受款人如因
付款人拖欠赡养费而陷经济困境,可透过综援计划获得
援助。香港与其他已设立中介组织的国家不同,社会福
利署不会因求助人有资格申索赡养费但无提出申索而减
少其在综援下所得的福利。当局认为解决现有问题较恰
当和快捷的做法,是修订现行法例以改善发出及执行赡
养令的机制。在考虑由首席大法官委任以检讨婚姻诉讼
现行做法和程序的工作小组所提出的各项建议后,当局
已草拟有关的法例修订。除了当局文件第58段所述的修
订外,其他有关的附属法例亦须作修订。
19.关于在支付赡养费方面有不良纪录的判定债务人,法
律援助律师解释,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法庭可命令该等人士就有关的定期赡养款项提供保证。
20.首席助理政务司在回应议员时表示,根据现行法例,
沒有合理原因拖欠赡养费的判定债务人可被判监禁。法
律援助律师补充,现行法例亦赋权法院对判定债务人的
资产发出强制令及/或押记令。然而,常见的问题是拖欠
赡养费的一方既无资产,亦无银行戶口。
21.一名议员质疑藉修订法例来解决追讨赡养费问题的成
效。依他之见,社会公众是在综援计划下代拖欠赡养费
的人承担供养子女的费用。
22.一名议员提述当局文件第 58(c)段所述的扣押收入令,
并认为当局应设立机制,容许有关方面可无须获得法院
命令,从判定债务人的薪金扣除所须缴付的赡养费。
法律援助署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
23. 至于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处理有关婚姻法律程序的申
请所需时间,法律援助律师表示,如所需的资料一切齐
备,有关申请会在极短时间內获得处理。如申请涉及搜
集一些过往的资料,则所需的处理时间会较长,约为一
至两个月。
24.法律援助律师在回应主席时表示,为判决传票订出法
庭聆讯日期,一般需时两至四个月。
代收和追收赡养费的中介组织
25.议员普遍支持设立代收和追收赡养费的中介组织。一
名议员认为,据当局在文件中所述的外国经验,设立中
介组织在财政上是可行的。另一名议员补充,根据当局
提供的文件第34段,在澳洲的儿童支援计划下登记的赡
养费债项中,自愿付款者已由 30%增加至56%。由于综
援支出会因而减少,当局可从中节省更多金钱。
26.首席助理政务司在回应时表示,上述国家能节省社会
保障方面的支出,部分原因是儿童的赡养费由中介组织
负责评估。在香港,有关的评估由法院负责,倘将该权
力由法院转交给另一行政机关,会是宪制上的重大转变
。由于设立中介组织涉及重大的转变,此举应是最后的
选择方案。修订法例是最快捷的解决办法。他补充,实
际上香港所提供的保障较佳,因为合资格领取综援的离
婚人士及其子女如基于任何原因决定不向前度配偶或父
母追讨赡养费,仍可领取综援,无需扣除任何款项。
27.一名议员认为,当局的各项建议流于零碎,彼此缺乏
关联。他建议法院或社会福利署设立一个工作单位,负
责收取过期未付的赡养费。追讨赡养费的机制亦应加以
简化。首席助理政务司回应时表示,在外国收取赡养费
较为容易,因为稅项可直接从薪金扣除。
28.主席认为,社会福利署应获准向判定债务人追收款项
,然后直接发放给综援受助人。他表示,中介组织应获
授权取得判定债务人的银行戶口资料,并从土地注册处
获得判定债务人名下物业的纪录。
立法时间表
29.议员普遍认为,当局应尽快提交各项法例修订。主席
指出,提交法例修订的时间应较当局所建议的一九九七
年四月早两个月。
30.一名议员表示打算提出议案辩论,藉以跟进此事。
VI. 乡事选举新规则的实施情况
(立法局CB(2)236/96-97号文件)
31. 政务总署副署长告知议员,在有关的555条乡村中,
有513条乡村 (占92.4%)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前
实行新的选举规则,较当局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所报告的数字多了12条乡村。当局所
提供的工作时间表由各区政务专员与有关乡村联络后编
制而成。他重申,该时间表只供参考,內容会按情况而
改变。当局会继续致力在所有乡村实施新的选举规则,
并会定期向事务委员会汇报。
32.政务总署副署长指出,在实施新选举规则方面,下述
14条乡村落后于原定计划:
屏山沙桥村
锦田高埔村
石围角村
屏山冯家围
新田竹园
新田洲头
锦田逢吉乡
南丫北榕树湾村
在元朗的六条乡村
33.一名议员认为,多条乡村期望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主权
移交后无须采用新选举规则,因此拖延实施该等规则。
政务总署副署长回应表示,当局致力在所有乡村实施新
选举规则,从未将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当作考虑因素
。当局会继续与乡议局紧密合作,务求新选举规则即使
在一九九七年后仍会在所有乡村全面实施。当局不会容
忍任何故意的拖延手法。一名议员认为当局应采取强硬
立场,对付不合作的乡村。
34.一名议员深切关注长洲延迟实施新选举规则的问题,
他质疑当局为何沒有根据其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向有关乡
事委员会发出的最后通牒,拒绝承认该等不按乡议局所
订规则选出的街坊代表的地位。政务总署副署长回应时
表示,该份最后通牒是在本年初因应长洲乡事委员会主
席公开表示不会按乡议局规则进行选举而发出的。该乡
事委员会主席收到该最后通牒后,已答允按新选举规则
进行选举,并已恢复积极进行筹备工作。长洲乡事委员
会的街坊代表将分三批进行重选,合资格选民的登记工
作现正进行,至今已有3 500名选民登记。当局一直爭取
尽快为所涉的约10个席位举行选举。由于涉及的选民人
数众多,加上该等选举首次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选
民登记工作所需的时间较预期为长。
35.政务总署副署长应主席所请,答允在一九九七年二月
就此事向事务委员会再作汇报。
VII. 其他事项
交接仪式:新闻及广播中心
(立法局CB(2)494/96-97号文件)
36.高级布政司政务助理应主席所请,扼要讲述成立新闻
及广播中心的工作进展。他告知议员,布政司办公室已
接手负责主权交接仪式和接待嘉宾的工作,而政务科则
会继续负责与主权交接仪式有关的活动及其他相关事宜
。他辖下共有20名人员 (11名来自政务科,9名来自政府
新闻处),负责此方面的工作。位于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七
字楼的新闻及广播中心,由一个新闻中心及一个广播中
心组成。他随后讲述当局所提交的文件,并解释新闻及
广播中心的设计。
37. 会议于下午一时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