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76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1997年5月23日(星期五)
时间:上午10时30分
地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刘慧卿议员(会议主席)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伟贤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主席)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张汉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V项

    首席助理政务司总署副署长
    田卓贤先生

    署理高级助理律政专员
    黃庆康先生

    议程第V项

    政务总署副署长
    呂孝端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
    卢志伟先生
规划署应邀列席人士:

    议程第VI项

    平等机会委员会

    主席
    张妙清博士

    行政总裁
    何蔡慧儿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8
    廖佩琼女士


I. 选举会议主席

由于何俊仁议员暂时离港,而罗叔清议员亦未能出席是
次会议,刘慧卿议员获选为是次会议的主席。

I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2240/96-97号文件)

2.1997年4月2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2349/96-97(01)号文件)

3.主席请议员注意,內务委员会决定预留1997年6月23日
至27日,以供举行本会期最后一次立法局会议之用。有
鉴于此,主席建议,原定于1997年6月27日举行的下次定
期会议,提前在1997年6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时30分举
行,议员对此表示赞同。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包括

  1. 根据各条人权事宜国际公约提交的有关香港情况的
    报告;及

  2. 政府对《检讨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小组委员会报告
    》的回应。

IV.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的实施情况

(立法局CB(2)1989/96-97(01)号文件)

4.提到立法局CB(2)1989/96-97(01)号文件第4段,政务科
代表补充,当局现正进行修订《监狱规则》[《监狱条
例》(第234章)的附属法例]及《婚姻条例》(第181章)的
工作,并期望可于本立法会期结束前完成。主席表示,
当局只发表了截取通讯白纸条例草案。

5.一位议员表示,有评论指实施《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人权法案条例)会削弱政府当局管治香港的权力。他询
问,政府当局有否接获政府部门的投诉,表示在打击罪
案或执法上遇到困难。政务科代表回覆时表示,该等事
宜属保安科的职权范围,但从参阅保安司最近拟备的各
份资料简介所知,本港的罪案率似乎在下降,而且亦沒
有收到有关执法上遇到困难的投诉。该位议员接著再询
问当局有否收到政府部门的回应,指人权法案条例对其
运作造成影响。政务科代表表示,所有部门对适应过程
的反应均属良好,各部门只是要求提供指引,以确保本
身的程序符合人权法案条例。

6. 议员问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废除人权法案
条例部分条文所造成的影响。署理高级助理律政专员回
应时澄清,人权法案条例只会影响所有先前法例,即该
条例于 1991年 6月生效前制定的法例。一如本港其他法
例,人权法案条例本身并非一成不变,而且对于日后制
定的法例亦无凌驾效力。目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所保障的实体权利由《英皇制诰》第 VII(5)
条确立,而在 1997年 6月30日后,则由《基本法》第三
十九条予以保证。署理高级助理律政专员亦解释,根据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
特别行政区(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自行解释属特区
自治范围內的《基本法》条文,但关乎国防及外交事务
的事宜则属例外。署理高级助理律政专员补充,虽然《
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在于全国人大,但全国人大常务
委员会在作出有关《基本法》的解释前,会先征询其属
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由于基本法委
员会的成员包括香港的代表,因此可作为港人向全国人
大反映意见的机制。

7.议员又关注近日市政局基于政治审查理由,拒绝让名
为“国殇之柱”的雕塑在其辖下场地展览。议员询问,
巿政局在此事上如此行使权力,有否抵触人权法案条例
。署理高级助理律政专员解释,遇有部门把个案转介律
政署,该署会向有关部门提供意见。由于所述个案并无
转介律政署,他表示不宜在现阶段发表意见。

V. 拟议设立的大厦管理资源中心

8.政务总署副署长告知议员成立拟议的大厦管理资源中
心(资源中心)的工作进展。他表示,一个由政务总署署
长出任主席的工作小组已举行4次会议,研究该项建议
。这建议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包括政府部门,以及香
港律师会、香港会计师公会及香港测量师学会等专业团
体。到目前为止,当局并无接获反对成立资源中心的意
见。他又表示欢迎议员提出意见。该工作小组将于1997
年5月底向政务司提交报告。

9.议员继而就下述事宜提出询问

  1. 成立拟议的资源中心的目的;

  2. 日后拨予资源中心的资源,包括中心內专业人士
    的角色;

  3. 资源中心备存的资料可否外借,以及会否定期检
    讨资源中心的工作;及

  4. 资源中心的开设地点。
10.政务总署副署长的回覆如下

  1. 大厦的维修与保养是业主及有关管理公司的责任。
    鉴于新建的大厦数目续有增加,加上在五、六十年
    代建成的旧楼日趋残旧,实有需要成立资源中心,
    让大厦业主可透过资源中心的专业人士获得资料及
    协助,解决大厦管理的问题,而无须凡事诉诸土地
    审裁处解决。因此,资源中心可用作一个交換资料
    的中心,协助有关人士有效管理大厦;

  2. 除提供资料外,中心每周均有专业人士如律师、会
    计师及测量师等在若干晚上义务当值,解答市民的
    问题及提供意见。当局将会编定时间表,订明专业
    团体的代表每周于中心的当值次数。经常与大厦业
    主接触的各区政务处联络主任及房屋事务经理,亦
    会在中心与市民分享经验,讲述以往一些个案的解
    决方法;

  3. 政务总署定会密切监察中心的运作,并会定期检讨
    其工作。至于中心的资料可否外借,也是当局正在
    考虑的问题之一;及

  4. 资源中心会设于人口稠密并存在大厦管理问题的地
    区,所在地点亦会方便市民到访。当局计划首先在
    香港、九龙及新界分别设立一所资源中心,并已成
    立预备委员会,研究有关的实施细节。

V. 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工作进度

(立法局CB(2)2349/96-97(02)、(03)及(04)号文件)

11.平等机会委员会代表重点讲述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
会)自1996年9月开始运作以来的工作进度。

12.一位议员问及委员会自运作以来遇到的困难。委员
会代表表示,最大困难是公众的期望有别于委员会实
际获赋予的立法权力。与澳洲人权及平等机会委员会
一样,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进行调解。委员会并无任
何直接执法的权力。然而,香港不少市民均误以为委
员会可采取执法行动,以解决纠纷。为澄清这种误解
,委员会代表表示会加强公众教育的活动,使市民认
识委员会的职能及权力。该位议员回应时表示,公众
既然希望委员会采取检控行动,委员会应考虑扩大其
立法权力。委员会代表回覆时表示,市民有此期望,
有时可能是他们对法律缺乏了解所致。由于委员会的
现行法例是根据英国及澳洲两地平等机会委员会的成
功经验而制定,而该两个委员会已分别运作逾20年及
10年,因此还需要多观察一段时间,始能知道本港平
等机会委员会运作的成效。

13.一位议员指出,目前很多建筑物分期建造,而且在
早期的建造工程中并无为残疾人士提供斜面行人道或
通道。他认为这对那些坐轮椅的人士不公平,因为如
此会剝夺他们进入这些建筑物的权利及自由。委员会
代表指出,《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第84条下的一
项条文规定,凡任何公共主管当局有权批准任何建筑
工程,除非就任何新的建筑物或现存的建筑物的改建
、改动或加建谋求批准的人,令该公共主管当局信纳
会为残疾人士提供在有关情况下属合理的通道,否则
不得就有关工程批准建筑图则。另一方面,委员会亦
正与规划环境地政科跟进此事;该科快将出版新的设
计手册,以取代已过时的现有版本。

14.关于委员会工作进度报告(立法局CB(2)2349/96-97(02)
号文件)中详载的5个主要工作范畴,一位议员指出委员
会的工作与公民教育委员会及很多其他专上院校的工作
相若,并询问委员会有否计划减少或尽量避免做一些大
家重复的工作。委员会代表回覆时表示,委员会的权力
及职能在《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中有所
规定。尽管其他组织亦可能具有某些类似的职能和角色
,但委员会肩负一项独有的责任,即消除基于性别、婚
姻状况、怀孕或残疾的歧视,以及推广男女之间,以及
残疾人士及非残疾人士之间的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主要
职能如下

  1. 调查关于歧视的投诉及致力以调解方式处理投诉;

  2. 透过公众教育及宣传,推广平等机会;及

  3. 检讨有关法例,并在适当时提出修订建议。
15.委员会代表补充,委员会与其他人士及组织,例如康
复专员及公民教育委员会,一向保持紧密联络,并会相
互协调,以免出现工作重复的情况。

16.该位议员回应时表示,委员会应努力不懈,爭取工作
成绩,并须加强主动,对有关歧视的投诉进行调查。委
员会代表解释,除非有足够资料令委员会信纳确曾发生
歧视作为,否则委员会不得展开正式调查。有关法例规
定,委员会须将其所信及对有关行为进行调查的建议通
知该名被点名的人,以及给予该人机会,以就调查作出
口头或书面陈述。

17. 一位议员问及进度报告附件B载列的投诉个案数目。
委员会代表解释,有关数字可分为两组;第一组的49宗
个案,属于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84条或《残疾歧视
条例》第80条须进行调查及调解的个案;另一组共有67
宗的个案,则涉及上述两条条文以外的投诉及行动,包
括歧视性广告及由第三者向委员会提出的事宜。就此,
委员会代表指出,除了报章上刊登及由广告公司发布的
歧视性广告外,委员会亦曾处理一宗并非由受屈人士提
出的个案;在该个案中,有关人士向委员会指出,某轻
便铁路车站的通道须予改善,以便残疾人士进出。就该
个案而言,委员会代表指出,经与轻便铁路的营运机构
商讨后,该车站已设有供残疾人士使用的通道。

18.关于平等机会妇女联席批评委员会不公开举行会议,
运作欠缺透明度的意见,一位议员建议委员会考虑把会
议分成闭门及公开两部分进行,使不属机密的事宜可向
市民公开。委员会代表回覆时表示,法例规定委员会的
调查须予保密。据了解,到目前为止,澳洲的平等机会
委员会在个案获得调解前不会透露有关详情。尽管如此
,香港的平等机会委员会仍透过新闻简报会、小册子及
定期与关注团体联络,让公众人士知悉委员会的工作情
况。从下期的季刊开始,委员会会考虑撰文讲述已获解
决的个案。

19. 会议于下午12时35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1997年6月23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