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5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G5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时间:上午十一时
地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主席)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张汉忠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李永达议员
    刘汉铨议员
    谢永龄议员
应邀列出席者人士:
    议程第IV项

    印籍人士资源小组(资源小组)

    总干事
    纪华礼先生

    执行委会员
    Mansha Dasweni女士

    香港人权监察(人权监察)

    主席
    夏博义先生

    总干事
    罗沃启先生

    香港关注难民小组

    发言人
    Pam Baker女士

    外地劳工联合支援小组
    Remy Borlongan女士
    (亚洲佣工职工会主席)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V项

    首席助理政务司
    田卓贤先生

    副律政专员
    黃继儿先生

    议程第V项

    首席助理政务司(1)
    高富思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2)
    吴汉华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3)
    邓婉雯女士

    政务总署助理署长
    施挺新先生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范伟明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
    谭镇杰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黃碧儿女士

    首席助理房屋司
    黃诗韵女士

    高级房屋事务经理(申请)
    黃张桂英女士

    高级房屋事务经理(临时房屋清拆组)
    黃谭生先生

    房屋事务经理(临时房屋清拆组)
    林智强先生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
    赵崇帼女士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
    谢邓燕玲女士

    助理卫生福利司(康复服务)
    杜洁丽女士

    社会福利署总社会工作主任(康复服务)
    陈伟明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1013/96-97号文件)

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995/96-97(01)号文件)

  1. 事务委员会的例定期会议

    1. 议员同意商定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
    时四十五分举行下次例定期会议,讨论以下述事项:
    1. 咨询团体和委员会的透明度、向公众问负责
      的程度性及其成员的任期;

    2. 楼宇的管理及维修保养;及

    3. 检讨社区中心的规划标准及指引。

      除非当局拟于下次会议上汇报最新进展,提
      交进一步的资料否则有关主权移交仪式的议
      项将会押后至三月的会议上讨论。


  2. 特别会议
2. 议员察得悉,联合国委员会定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三、
四两日,审议就英国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
公约》所提交有关香港的第十四次定期报告,所在日內
瓦举行的听证会,将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及四日在日內
瓦举行。议员同意于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时
三十分举行一次特别会议,以便让当局可于会议上回应
就各团体及议员所提的意见要点作出回应,议员亦可藉
此机会讨论就事务委员会拟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交內务委员会的报告拟稿的细节进行讨论。

III. 上次会议后所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局CB(2)994/96-97号文件)

3.议员察得悉上述文件在上次会议后发出。的上述文件。

IV.与团体代表会晤,听取其他们对
英国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
国际公约》所提交有关香港的第十
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

(立法局CB(2)975/96-97及CB(2)995/96-97(02)号文件)

  1. 印籍人士资源小组(资源小组)
    (立法局CB(2)995/96-97(03)号文件)

    4. 纪华礼先生评论认为英国根据《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提交有关香港的第十四次
    定期报告 (该报告) 时指出,该报告沒有释去未能
    消除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较早时候所表达的疑虑
    。他指出英国是基于种族理由,而采取拒绝给予
    香港少数族裔人士正式英国公民身分的政策。他
    援引述直布罗陀及福克兰群岛等的情况为例子,
    以阐释印证他的论点。该报告提到两地的特殊情
    况,例如地理位置接近英国及对英国政府的效忠
    程度,俱构成英国政府给予两地居民英国公民身
    分的原因。印籍人士资源小组承认两地的处境确
    有其特殊之处,然而,令资源小组无法明白的是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主权移交后香港不再是英
    国属土,在香港的少数族裔人士将会因而丧失全
    部政治及公民权利,英国政府何以觉得香港少数
    族裔人士的特殊境况,不及与直布罗陀及福克兰
    群岛两地的情况相比之下特殊,较为不值得施以
    援手。他只能推论,英国政府是基于种族原因,
    对歧视香港的少数族裔人士施以歧视。印籍人士
    资源小组的意见的详情,已详载列于意见书內。

    5. 刘慧卿议员对支持资源小组的个案论点表示支
    持,并告知资源小组,Patrick Cormack 爵士拟提
    出一条议员法案,目的是旨在给予非华裔少数族
    裔人士正式英国公民身分,的议员私人法案,该
    法案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经提交上议院通
    过后,会在提交下议院提出。在她建议下,议员
    同意內务委员会主席应致函 Cormack 爵士,请其
    他从速提交该法案,并同样去信英国政府及工党
    ,促请他们支持该法案,议员同意她的建议。

    (会后补充:主席已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向
    內务委员会作出口头汇报。议员通过由內务委员
    会应致函首相及Cormack 爵士,促请以跟进有关
    这个案。)

    6. 首席助理政务司回应,香港政府会就继续敦促英
    国政府给予少数族裔人士正式英国公民身分此事,
    继续向英国政府施加压力。他在回应主席时同意稍
    后提交供有关直布罗陀的人口及族裔结构的资料,
    以及福克兰群岛的人口资料。

  2. 香港人权监察 (香港人权监察在会议席上提交的意见书,已随立
    法局CB(2)1109/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7. 夏博义先生指出香港人权监察在第十三次定期报
    告提交期间所提出表达的意见至今仍然有效,有关
    他们的意见是,指出香港在消除种族歧视一事上沒
    有任何改善。他请议员注意翻阅该报告第 7 段所述
    ,该段指出,香港政府沒有立法针对种族歧视而采
    取立法行动,是因为恐怕此等这样的法例会对本港
    社会造成深远的影响。他指出这种假设至为谬误不
    合逻辑,而且根本上是错误的;缺乏理据支持。倘
    若只有在社会上的种族歧视问题严重的社会,此等
    这方面的法例才会造成深远的影响。,而在这此种
    情况下,当局尤其需要应马上藉立法迅速解决问题
    。倘若种族歧视问题并不严重,则立法是防止种族
    歧视的良方,而在有需要处理时可应用于为数不多
    的个案。数目为数不多,则立法是防止种族歧视的
    有效方法。他促请政府支持及通过该条针对种族歧
    视的议员条例草案,在此事上勿再拖延迟,他并自
    动请缨乐意提供所需的协助,务求令有关法例得以
    确立生效。黃钱其濂议员对赞同他的意见表示支持。

    8. 首席助理政务司告知议员,当局会于短期內完成
    有关种族歧视的研究,研究结果及咨询文件可望于
    农历年后发表。政府会视乎咨询的结果,考虑是否
    需要就种族歧视范畴订立制定法例。

    9. 香港人权监察的罗沃启先生请议员翻阅该会在会
    议席上提交该会的意见书,并概述他特别提出以下
    须作进一步仍有待改善的事项如下:香港人口的种
    族结构、扣留作为证人的非法入境人士担任证人、
    为中国新移民提供的教育及法院为少数族裔人士而
    设的传译设施。此外,他亦提出了以下述意见:

    1. 筹备委员会最近提出建议废除及修订关乎公
      民权利的法例的建议,此举会削弱本港市民
      一直享有的公民自由,并且会在种族及其他
      范畴造成不平等;

    2. 除来自印支国家的人士以外,其他国家的人
      士沒有在香港寻求政治庇护的合法权利;及

    3. 据称越南船民在答应参加自愿遣返计划以后
      才获得到提供医疗服务,此实为种族歧视的
      一种,他并以一名患上白血病的越南儿童沒
      有获得医疗服务为例子。

    10.香港关注难民小组的Pam Baker女士在回应李卓
    人议员时澄清,香港并沒有关乎来港寻求政治庇
    护人士的法例,当局通常会将此等这类个案转交
    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处理,倘若联合国难民专员
    公署通知当局,该某名人士符合难民的资格,香
    港政府会协助该名人士移居其他地方。夏博义先
    生补充,《联合国难民公约》未延伸引用至至香
    港,因此来港寻求政治庇护的其他国家的人士,
    沒有合法权利可要求香港提供政治庇护的合法权
    利。该等这类个案会转交由人民入境事务处酌情
    处理。

  3. 外地劳工联合支援小组
    (外地劳工联合支援小组于会议席上提交的意见书
    ,已随立法局 CB(2)1109/96-97 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11.Pam BakerRemy Borlongan女士指出,认为自一九
    八七年起向所有外籍家庭佣工实施的「两星期內离
    境规定」应予废除或废去取消,因为有关这项规定
    带有歧视色彩,违背了公约的精神。

    12.香港人权监察的夏博义先生表示,虽然枢密院承
    认「两星期內离境」的规定有关规定能有效对杜绝
    雇员「跳槽」确实有效,但将「两星期规定」这项
    规定应用于每宗个案,实在是缺乏不合理据支持的
    做法,他表示认为政府应列出有关这项规定的例外
    情况,并为人民入境事务处提供处理此等这些个案
    的指引,避免为真正受到雇主无良对待的雇员制造
    困难。

    13.议员察悉注意到,当局在该报告已清楚述表明会
    不问国籍一视同仁,将有关这项规定平等应用于来
    自海外国家的家庭佣工。首席助理政务司答允向有
    关的政策科反映夏博义先生的意见,以供参考虑。

  4. 香港关注难民小组
    (立法局CB(2)995/96-97(04)号文件)

    14. Pam Baker 女士在向议员概述小组的意见书时指
    出,望后石越南难民中心住有约1 000名等待移居其
    他国家的难民,以及另外约500名越南人被越南当局
    拒绝遣送回国,现时签署了具保书而获释外出的船
    民。除此以外,尚有3 000宗同类个案等待法院的判
    决。她告知议员,望后石越南难民中心会于一九九
    七年六月底综合行动计划结束后关闭。届时,营內
    人士这些越南人无论基于任何原因而尚未获得能移
    居第三国家者,均会变成无国籍人士。由于英国是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缔约国,香港有责任让
    该等这些人士定居香港。香港人对越南人士一直存
    有偏见,此点会妨碍他们融入本地社会。她促请政
    府改善在教育、医疗及社会设施各方面进行改革,
    让并为这些越南人提供恰当的身分证明文件,士可
    让他们融入社会。,并为他们提供合宜的身分证明
    文件。她提到引述政务总署署长于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在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一九九六年度周
    年大会上,致词,提到以「政府为中国来港新移民
    制订的政策」为题致词,她建议政府亦应为望后石
    越南难民中心的越南人士提供同类的协助。

    15.陆恭蕙议员指出,《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缔约
    国有责任防止令任何人变为无国籍人士。她同意
    Baker女士的意见,认为应将有关问题提升至国际层
    面,让该等这些人士可透过家庭联系或获得保证人
    担保的情况下,移居其他地方。此外,当局有需要
    向香港市民作出解释,何以这些人部分人士最终需
    要滞留须由香港安置,以及何以为协助中国新移民
    举办的融入本地社会的计划又何以亦应延申至惠及
    这些越南人士。她的意见获得刘慧卿议员和黃钱其
    濂议员的支持。

    16.副律政专员在回应议员时,答允,会查明中国是
    否《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缔约国,以及该公约
    是否适用于香港,若然,则按照该公约的规定,英
    国、中国及香港对于该等那些居住于望后石的越南
    难民和越南船民,即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主权移交
    后变为无国籍人士,应该分别承担何种履行甚么法
    律责任义务。

    17. 首席助理政务司答允向保安科转致达Baker女士
    的建议。

  5. 反歧视大联盟 (反歧视大联盟于会议席上提交的意见书已随立法
    局CB(2)1109/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18.主席告知议员,反歧视大联盟的代表沒有未能
    出席会议,交来的意见书已于会议席上提交。

V. 与当局举行会议

  1. 跟进联合国各个委员会就下列报告所发表的审议
    结论:

    1.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儿童权
      利公约》第44条所提交有关香港的第一次报

      (立法局CB(2)995/96-97(05)号文件)

    2.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提交有关香港的
      补充报告
      (立法局CB(2)995/96-97(06)号文件)

    3.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至 16条所提
      交有关香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立法局CB(2)995/96-97(07)号文件及
      CB(2)1033/96-97(01)号文件)

      19.议员察得悉有关的联合国委员会已要求英
      国政府就 (i)及(ii)项提交,在迄分别截至一九
      九七年五月底及六月底的一段时间內,分别
      就(i)及(ii)项提交进度报告,英国政府已允其
      所请答应这项要求。

      英国政府每半年就香港的发展情况向
      国会提交的报告

      20.首席助理政务司(1)表示,英国外相交部
      次官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表示发表
      声明,英国政府会采取步骤,促使中英联
      合声明日后得以落实执行,并会每隔六个
      月就有关事项在香港的情况向国会提交报
      告,尤其会著重汇报集中于联合联络小组
      的工作向国会提交报告,并会以及特别提
      述到迄截至二零零零年为止香港保障人权
      的情况。该等这些报告亦会同时提交予联
      合国的条约监察组织。

      21.刘慧卿议员建议英国政府考虑下列事项:

      1. 上议院及下议院应就每逢英国政府每
        半年就香港情况向国会提交每半年一
        次的报告,上、下议院应就报告进行
        辩论;

      2. 英国政府就香港情况提交报告的做法
        应维持五十年,而不是至二零零零年
        为止,藉此监察香港的人权情况。中
        英联合声明承诺香港的制度会维持五
        十年不变;及

      3. 英国政府应将这些报告纳入英国政府
        提交的报告內,并要求联合国委员会
        就这些报告举行听证会。


      22.首席助理政务司(1)答允向英国政府反映刘
      慧卿议员的意见。

      日后提交报告的安排

      23.刘慧卿议员表示,倘若中国不拟于一九九
      七年后就香港的情况提交报告,英国作为签
      订中英联合声明的一方,签约国应提交有关
      香港的正式报告。首席助理政务司(1)表示,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后英国不再是香港
      的主权国,若要英国政府提交有关香港的报
      告是相当困难的事。

      24.首席助理政务司(1)回应涂谨申议员时表示
      ,政府同意联合国委员会的意见,认为按照
      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中国有责任在主权移
      交之后确保各项适用于香港的《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各项条文继续
      有效,中国亦须就香港的情况提交报告。他
      补充联合国委员会已表明,对于主权移交后
      提交报告的安排会灵活处理并不执著。英国
      政府已促请中国政府,共同研究有关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之后提交报告的安排。

      25.首席助理政务司(1)表示,《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
      利国际公约》的审议结论,已透过联合联络
      小组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审议
      结论送交中国当局。她察他已得悉中国外交
      部长钱其琛先生最近在法国曾表示,中国正
      慎重考虑成为签立联合国的各条公约的缔约
      国。他补充英国是欧洲联盟的一份子,将故
      定会与其他欧洲联盟的伙伴游说中国参加签
      订国际公约。在对他进一步回应涂谨申议员
      作出进一步的回应时,他同意查明英国政府
      在钱先生发表声明后,有否透过外交渠道采
      取任何行动。

      26.主席要求当局不时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就一
      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后提交报告的最新安
      排。,定时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

      儿童的权利

      27.首席助理保安司在回应议员时表示,圣士
      提反会会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底停止管理望
      后石越南难民中心,由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
      新委任的经理管理机构,会立即接手管理营
      地的管理事宜,使营地的服务不致中断。这
      些服务包括医疗服务、家庭服务及为儿童提
      供的教育。,后者为儿童提供的教育是由一
      个非政府组织 (国际社会服务社)所筹办,课
      程是以英语和越南语设计,方便为这些儿童
      移居外地或返回越南作好准备后可在当地入
      学。越南船民从沒有表示希望入读本地的学
      校。

      28.至于香港人权监察较早时指称提到有一名
      患上白血病的越南儿童沒有获得到提供医疗
      服务的个案,首席助理保安司根据立法局
      CB(2)1033/96-97 号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解释
      该个案的背境(详情见立法局CB(2)1033/96-97
      号文件),并指出有关指称是缺乏根据的。

      29.主席在回应涂谨申议员时表示,倘若香港
      人权监察提供更多资料/证据证明支持该宗
      白血病个案确有其事,此事可交由申诉部处
      理跟进。

      (会后补注:上述意见已于会议后向香港人权
      监察口头提出,并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日以
      书面通知该会。)

      30.罗致光议员提述到当局对《联合国儿童权
      利公约》审议结论的回应文件第 13段时表示
      ,目前采用在现行的单程通行证制度下,并
      不符合该公约所订部份儿童有权仍未能享有
      获得双亲照顾的规定权利,这计划亦无助于
      达致到减少分离家庭数目的目的。他建议当
      局酌情处理母亲基于各种原因须将儿童单独
      留港的个案,批准这些儿童的母亲陪同子女
      来港。

      31.首席助理政务司(1)回应指出,政府已致力
      确保单程证制度是按家庭团聚的原则运作,
      香港政府已为此促请中国政府以家庭为单位
      签发单程证。他答允向保安科转致达罗议员
      尤为特别关注的事项。

      32.助理教育署长回应罗致光议员时,概述新
      建学校为残疾儿童而设提供的设施,并答允
      稍后提供在就「学校改善计划」之下,以各
      区域/地区划分为基础,提供现有的学校为
      残疾儿童提供实施改良设施的执行情况。

      联合国各委员会的意见及建议

      33.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委员会认为表示,香港政府忽略了一九
      九四年该委员会在审议结论中的所提出的大
      部分建议,李卓人议员表示对此亦有同感。
      他特别提述联合国委员会曾指出应建议撤删
      去关乎压抑组织职工会的条文及种种限制,
      包括禁止与建立国际联系间的工会组织结盟
      的规定禁制。他呼吁政府履行作为公约缔约
      国的责任。

      34.首席助理政务司(1)回应指出,当局在制订
      香港的政策时,十分重视联合国委员会所提
      的意见及建议。政府仍会坚决致力使该公约
      所订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公约第二 (一)条
      第一款亦指出,纵使缔约国在履行该公约的
      步伐方面较其他部分成员及非政府组织所预
      期者稍为慢,缔约国但仍可逐步逐渐使该完
      全实现公约所确认的某些种种权利完全实现
      。政府已在提交联合国委员会的报告及随后
      举行的听证会上,就香港的情况作出解释。

      35.首席助理教育及人力资源统筹司解释,政
      府对于由李卓人议员提交的1997年职工会(修
      订)条例草案持保留态度,因为有关方面仍未
      就此事条例草案咨询公众及劳工顾问委员会
      的意见,而该条例草案所涉事项亦具爭议性。

      36.涂谨申议员评论指出,倘若当局对于完全
      实施该公约的任何规定有所保留,当局应在
      签署或确认该公约时便表达此种保留态度。

      37.由于沒有充份时间对该项目总结这议项的
      讨论作出总结,议员同意在日后举行的会议
      上对该项目再作讨论。主席要求请议员将把
      他们的问题送交秘书处,以便转交致当局一
      并考虑及作出回应。

    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的实
      施情况

      (立法局CB(2)1006/96-97号文件)

      38.首席助理政务司(3)对刘慧卿议员回应时表
      示,英国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将该使上
      述公约延伸至亦适用于香港。向联合国委员
      会提交有关香港的报告的安排,会依从其他
      公约的做法,即当局在一九九七年十月向联
      合国委员会提交报告的最后拟稿前,会广泛
      咨询公众人士的意见,包括立法局议员在內
      。联合联络小组同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提交报告的拟稿,以供便后者将该报告拟稿
      一并纳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內。

      39.会议于下午一时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