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447/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立法局
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主席)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李永达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华明议员
缺席委员: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张汉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I项

    政务司
    孙明扬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
    梁百忍先生

应邀出席者:

议程第IV项

平等机会委员会

    主席
    张妙清博士

    行政总裁
    何蔡慧儿女士

    残疾事务科总监
    唐建生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130、187及197/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一、三及四日三次会议的纪要获得
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192/96-97(01)号文件)

2.议员通过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
午十时四十五分举行下次例会,讨论下述事项:

  1. 协助来自中国的新移民融入社会;

  2. 离婚妇女在追讨赡养费时所遇到的问题;

  3. 乡事选举新规则的实施情况。

III.主权交接仪式

(立法局CB(2)192/96-97(02)号文件)

3.孙明扬先生讲述当局所提交的文件中各项要点。他
表示,主权交接仪式会提供一个向全世宣传香港的
机会。当局负责筹备该仪式及各项有关活动。至今
已有2 600名记者表示希望报道主权交接的活动,当
局预期记者及其他传媒工作人员的数目,最终会增
加至大约6 000人。

4.孙明扬先生在回应议员时表示,当局不曾向中国或
英国提及共同分担仪式费用的问题,而且亦不打算这
样做,因为当局认为按照国际接受的做法,香港应承
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然而,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关于
香港过渡时期财政预算案编制及有关问题专家小组在
最近举行的会议上,亦曾讨论有关事宜。部分议员认
为当局应向现时及未来的主权国,即英国及中国,提
出共同分担费用的问题。

5.关于该仪式估计可带来的经济利益,孙明扬先生表
示,酒店在夏季的入住率通常约为80%,但届时可能
高达100%,如此会为香港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他答
允在会后提供资料,说明该仪式预计可为本港带来的
经济利益。

6.孙明扬先生在回应李卓人议员时解释,除了小室及
工作间须租用外,大部分设施及服务,包括影音信
号及卫星接驳设备等,将由新闻及广播中心免费提
供。该中心约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后运作数
星期。

7.孙明扬先生在回应顏锦全议员时解释,在文化、娛
乐及社区活动节目中沒有一项与女皇寿辰有关,当局
会与地区组织合办大部分的活动。

8.李华明议员及黃伟贤议员对于第IV项(即文化、娛乐
及社区活动节目)及第V(a)项(即仪式举行前的酒会及
晚宴)的拨款有所保留。两位议员认为建议的拨款数
额过大,应予减少。为申明此点,他们以当局给予
区议会举办区节的拨款,以及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受
助人的膳食开支,与有关的拨款互作比较。

9.议员察悉,财务委员会将在当天下午的会议上考虑
主权交接仪式及有关活动的拨款申请。

IV.《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
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

(立法局CB(2)192/96-97(03)号文件)

10.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会)的代表陈述委员会所提交
的文件中各项要点。他们告知议员,除某些例外情
况外,该两份守则将适用于本港所有雇主,包括香
港政府。至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为止,委员会
一共接获44份有关该两份守则的意见书。

两份守则的法律地位

11.关于该两份守则的法律地位问题,张妙清博士告
知议员,雇主若不遵行守则的指引及建议的良好常
规,须提出合理的理由。雇主不实行两份守则所述
的建议,此事在法庭中可用作证据。林秉文先生补
充,虽然两份守则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在根据《性
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进行的法律程序
中,法院会将两份守则纳入考虑之列。

在两份守则內订立最低标准

12.谢永龄议员认为,该两份守则应以更容易理解及
使用的方式来撰写。守则內应订立雇主必须遵行的
最低标准,而非仅仅订出「良好管理常规」。张妙
清博士在回应时表示,为使不同规模的机构在实行
守则时保留弹性,并容许各机构有不同的管理风格
,守则提出良好管理常规的建议,较订立最低标准
的做法为宜。

立法时间表

13.张妙清博士在回应主席时解释,若有需要,该两
份守则会作出修订,然后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提交
立法局。

《残疾歧视条例》

聘用前的身体检查

14.罗致光议员问及《残疾歧视条例》实务守则第
12.10.2段,张妙清博士在回应时解释,在进行聘用
前的身体检查时,医生主要检查申请人身体是否适
合担任该份工作及有否患上传染病。倘若要求雇主
告知申请人身体检查详情的建议获得接纳,申请人
便可有较好的根据去判断该次身体检查关乎工作的
程度。

「沒有残疾」可列为真正的职业资格的例外
情况

15.罗致光议员对守则第11.12.2段有所保留。张妙清
博士在回应时表示,第11.12段是根据《残疾歧视条
例》第12条拟订,而11.12段注脚17及18均提述此条

有关解雇、裁员及不公平待遇的指引

16.李卓人议员问及守则第15.1.3段,张妙清博士在回
应时解释,将「或无重大分别」此词句加入守则內
,目的是避免雇主可能滥用「相同的环境」的释义

《性别歧视条例》

同值同酬

17.李卓人议员认为,将「考虑」一词纳入《性别歧
视条例》实务守则第12.8段內或会造成漏洞,使雇主
可不断声称其正在考虑实施该指引,但实际上并无
这样做。他批评此点不符合《性别歧视条例》的「
同值同酬」精神。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代表在回应时
表示,该守则并非不符合《性别歧视条例》,因为
条例內沒有提及「同值同酬」。将「考虑」一词加
入守则內,是了解到小型企业如要遵从全部指引会
有困难。张妙清博士希望大型机构会率先采用该等
指引。该委员会正计划进行一项「同值同酬」研究
,该研究将于一九九七年年初展开,并可望于同年
年底完成。林秉文先生证实《性别歧视条例》并无
提及「同值同酬」。英国的情况有别于香港,因为
英国制定了《1970年平等薪酬法》。如要确定某事
件是否构成歧视,应分别参阅《性别歧视条例》第
III部和《残疾歧视条例》第IV部。

《平等薪酬法》

18.廖成利议员建议委员会考虑引进类似英国及美国
《平等薪酬法》的法例。张妙清博士答允,如委员
会日后就此方面向政府提出任何建议,将会与「同
值同酬」此事一并提及。

消除雇佣范畴中性骚扰的政策声明

19.廖成利议员建议委员会向雇主提供禁止工作中性
骚扰的政策声明拟议本。他补充,委员会应向雇主
提供「性骚扰」一词的定义,以及构成性骚扰行为
的例子。张妙清博士在回应表示,委员会现正编制
训练单元,藉以:

  1. 协助雇主制订有关工作中性骚扰的政策
    声明,并训练适合的员工负责执行性骚
    扰投诉的程序;及

  2. 促进女性员工对性骚扰的认识。

V.就英国根据《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国际公约》第2至16条提交有
关香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向联
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
会(联合国委员会)提交意见书

(立法局CB(2)192/96-97(04)及CB(2)222/96-97号文件)
20.议员研究事务委员会向联合国委员会提交的意见
书拟稿后,通过在意见书內提述轮候超过十年才获
准来港定居的中国合法移民数目。出席议员通过,
该份意见书加入上述资料后,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一日提交內务委员会通过。议员亦通过立法局应
派遣代表团,列席联合国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二十六及二十七日举行的听证会。

21.会议于上午十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