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66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五)
时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主席)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李永达议员
    黃伟贤议员
    张汉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I项

    副政务司总署副署长
    李立新先生

    政务总署副署长
    呂孝端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
    卢志伟先生

    助理屋宇署助理署长
    梁兆康先生

    议程第IV项

    政务总署副署长
    呂孝端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
    卢志伟先生

    规划署



    总城市规划师(规划标准及研究组)
    伍华强先生

    议程第VI项

    政务司
    孙明扬先生

    政务总署署长
    刘李丽娟女士

    副政务司总署副署长
    李立新先生

    政务总署副署长
    呂孝端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
    卢志伟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1301/96-97(01)号文件)

议员商定通过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星期三)下午二时
三十分举行的下次定期会议上,讨论下述事项:

  1. 当局就检讨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小组委员会报告
    所作的回应;

  2. 乡事选举新规则的实施情况;

  3. 跟进联合国就下述报告发表的审议结论:

    1. 不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儿童
      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有关汇报香港情况的
      初步报告;

    2.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有关汇报香港
      情况的补充报告;及

    3.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至16条提交有关汇报香港情况的第三次定期
      报告。

      (会后补注:按主席的指示,上述(a)及(c)项将
      押后讨论 前者应当局所请予以押后。与会各
      人将是次会议继续讨论「检讨《建筑物管理
      条例》」。)
2. 主席告知议员,內务委员会会根据立法局行政管理
委员会的建议,研究考虑议员在一九九七年四月至六
月期间到外国进行职务访问的拨款申请。议员通过同
意申请拨款,以便出席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的会议。

(会后补注:由于经证实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不会在
上述期间并无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举行会议,事务
委员会并无提出有关的拨款申请。)

II.上次会议后发出的文件

(立法局CB(2)1051/96-97、CB(2)1157/96-97及
CB(2)1184/96-97号文件)

3.议员注意到上述文件已在上次会议后发出。

III. 检讨《建筑物管理条例》

(立法局CB(2)1301/96-97(02)号文件)

对《建筑物管理条例》的拟议修订建议

4.副政务司及首席助理政务司应主席所请,向议员讲述
当局的文件,并强调自从《建筑物管理条例》(该条例)
在一九九三年制定以来,当局一直监察该条例的其实
施情况。当局发现有若干方面须作有待改善,并欢迎
议员就该条例提出修订建议提出修正案。当局会爭取
尽早向在立法局爭取空额研究该条例草案,以期草案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立法局会期內获得通过提交
条例草案。当局拟对该条例提出的修订的主要范围包
括涉及以下事项

  1. 当局会提出一项修订正案,赋权业主法团在大厦
    公用地方进行改善/装饰工程。这项修订缘源于
    近期一宗法院案件,审理该案的法官裁定,倘若
    在私人大厦进行的改善/装饰工程纯属装饰性质
    ,与维修保养无关,个别业主不应被逼分担工程
    费用。

  2. 根据该条例第 3A(1)条的规定,政务司在如接获
    拥有业权份数不少于30%的业主申请后,可命令
    一名召集人召开业主会议,以委任管理委员会。
    然而,根据该条例第 3(A)5 条的规定,如政务司
    收到由拥有业权份数不少于10%的业主提出的反
    对通知,则该命令即告无效。当局会提出一项修
    正案订,将条例第3(A)5条所订明的反对百分比由
    业权份数 10%增加至 30%,建议以扩大政务司的
    法定权力。

  3. 根据该条例,业主法团的会议通知须以邮递派发
    送达。,当局会提出修正案订,使有关的通知可
    以直接派发到各个业主的信箱。


终止雇用管理公司的规定

5. 主席认为,业主法团须藉由拥有不少于50%大厦的业
权份数不少于50%的业主通过决议,业主法团才可终止
管理公司的服务,是过于苛刻的做法规定。有关的该百
分比应予降低,因为部分业主或会拥有超过45%大厦业
权份数的45%,而约10%的业主或会难于接触。副政务
司及首席助理政务司回应称,业主拥有大厦大部分业权
份数的个案不多,而且通常只在管理完善的大厦,( 例
如地下铁路上盖物业 )等大厦才会出现这此种情况。然
而,当局亦欢迎议员就此事提出意见。

拟建议设立的大厦管理资源中心

6. 副政务司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虽然适当管理及维
修大厦是业主法团的责任,但当局一直与香港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协会保持密切联系,以监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
务。建筑物管理是政务科所关注的主要关注范畴之一,
政务科亦已申请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财政预算案內
为在此这方面的工作预留额外更多的资源。随著立法局
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就「改善大厦管理」进行议案辩论后
,政务总署署长已曾召开过两次会议,研究设立大厦管
理资源中心的建议。副政务司补充,拟建议设立的大厦
管理资源中心或会印制资料小册子及制作录影带,以便
提高加深市民对大厦管理的认识。当局曾联络各个专业
团体,例如香港律师会(律师会) 及香港会计师学公会等
专业团体,以便征查询它们是否可提供的专业意见。他
强调,如遇有纠纷,政务总署会作出调停,而土地审裁
处则获授有权根据该条例就仲裁与大厦管理有关的个案
作出仲裁。

7. 当局代表在回应主席时答允提供文件,详述当局拟对
该条例提出的修正案订。他们亦答允继续就拟议设立的
大厦管理资源中心的建议向事务委员会汇报。

非法搭建物

8.屋宇署助理署长告知议员,每当发现大厦进行违例建
筑工程(违建工程)非法搭建物时,当局会向有关的业主
发出劝喻信。如业主未能遵守倘劝喻信列明內的规定未
获遵守,当局会发出法定命令。他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证
实,阁楼、外墙附加物及伸建物,以及超过指定体面积
的村屋均在巡查计划的涵盖范围內。大部分在巡查时被
发现的违例建筑工程 (违建工程)经当局发出劝喻信或法
定命令后,最终均会被拆卸。关至于新界村屋的非法搭
建物,申诉专员曾提出建议,现正由规划环境地政科现
正研究有关的建议。

9. 一位议员认为指出,当局每年只进行20 000 次巡查,
要可完成巡查全港约共800 000个违建工程便需时32年时
间。当局应采取措施,加快巡查有关的程序。屋宇署助
理署长回应表示,当局根据以现有的资源,已能管制非
法搭建物的增长和保障公众安全,以和确保所有新的或
危险的非法搭建物一经发现,即被行清拆卸,以保障公
众安全。长远而言,当局现正考虑引进实施拟建议中的
建筑物安全巡查计划。

10. 至于一位议员问及当局在文件第4段提及有关管制在
一九八八年颁公布的按序管制违建工程的缓急先后政策
,一位议员就此提问,屋宇署助理署长解释,所有重要
凡大型的新违建工程及所有对生命或财物产构成明显危
险的违建工程,一经发现,即被行清拆卸。在决定非法
搭建物是否新的建成筑物时,当局会考虑建筑材料的状
况、搜集投诉人、居民、管理员所提供的资料,以及从
空中拍摄照片。

11.一位议员非常关注有关天台搭建物的买卖问题。他认
为许多购买该等天台搭建物的人士并不知道所买的只是
天台的范围而并非天台上的搭建物,律师会应提醒其成
会员小心处理该等交易,并提醒点买家,或甚或至禁止
成会员处理该等交易。另一位议员认为律师会实际上难
以禁止其成会员处理该等交易有实际困难。他补充,当
局应建议律师会就发出处理该等交易发出的实务指引。

12.副政务司回应称,当局已就有关问题,在为来自中国
的新移民印制的手册,在该手册第二版內,警告当局已
提点可能购买天台搭建物的人准买家。助理屋宇署署长
补充,据他所知,律政署曾与律师会讨论此事,而律师
会后者亦已向其成会员发出指引。

IV. 检讨社区中心的规划标准及指引

(立法局CB(2)1301/96-97(03)号文件)

13. 总城市规划师(规划标准及研究组)在回应一位议员时
解释,当局在决定54个预留作社区会堂用址发展用途的
地点的发展先后优先次序时,已会考虑到社区发展及人
口特性色等因素。当局亦曾咨询各有关的区议会。他应
议员所请,答允提供当局发展该54个地点的优先后次序
,以及该等地区的正确实位置。

14.一位议员认为若干新市填的区议会对于当局减少为人
口只有介乎15 000至40 000人的小型社区提供社区会堂的
问题表示关注。他们关注担心到,随著社区中心的规划
标准及指引获得经修订后,令该等社区更难获编配到新
的社区会堂。总城市规划师回应称,当局修订社区中心
的规划标准及指引,目的并非旨在于提高发展社区会堂
的最低人口界下限。在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进行的社区
会堂规划标准及指引的检讨中,当局发现社区越小,为
较少人口提供服务的社区会堂的使用率较越低。根据现
时的标准,人口少于 15 000的社区亦不会发展未获提供
社区会堂。经修订的标准及指引旨在透过以灵活的方法
,为人口少于 40 000 人的社区提供社区会堂,从而更善
用资源,并同时顾及不同社区的特别需要。举例而言,
多用途的工作活动室对于人口只有数千人的离岛社区可
能更为适合。至于他回答一位议员就当局的文件附件B
第11段所提的问题时,他表示,在当局决定是否有需要
有理由提供标准的社区会堂时,当局会考虑邻近是否设
有现成的社区会堂、使用前往其他地点的社区会堂设施
是否方便、地区特性,以及社区会人士的期望等因素。

15.一位议员关注到社区会堂的分布可能不平均的问题。
他指出,九龙城、湾仔及离岛缺乏社区会堂。黃大仙区
的社区会堂亦分布不均。政务总署副署长向议员保证,
当局会竭尽力使所能,维持各个社区会堂的分布保持平
均。

16.总城市规划师在回应议员时解释,根据经修订的规划
标准及指引,社区会堂日后会设在综合政府/团体/社
区楼宇或综合发展大楼內。倘若这种安排并不可行,当
局会兴建独立的社区会堂。政务总署副署长在回应一位
议员时答允检讨志愿机构对管理社区会堂的情况管理。

17. 一位议员指出,将社区会堂的管理由政务总署转给
社会福利署(社署)此一建议事已拖延多年。据他所知,
有关的延误的原因是由于缺乏足够的资源,以便将社区
会堂交由社署管理所需的资源。立法局政府账目委员会
在其最近及上一份报告內亦有指出这个延误情况。他质
疑当局有否任何计划,填补充重新已调配走的资源,并
逐渐将社区会堂的管理转交社署。首席助理政务司表示
,有关的这个问题并不存在,并非由于原因是政务总署
管理社区中心/社区会堂的资源并无调动到其他方面,
政务总署未能调配管理社区中心/社区会堂的资源所致
,而是由于此举是当局在一九九一至九二年度当局实施
缩减开支计划时给削减了的一部分。有关的削减去的资
源已被缩减,并归还中央政府所有,并无重新分配给政
务总署并无获重新调配使用该等资源。由于社署需要求
庞大的人手编制,才可应付社区中心/社区会堂的管理
,而政务总署又不能提供所需的人手,加上社区中心/
社区会堂的管理转移,有关的转移因此转移管理工作一
事不能得以实现。当局预期现有及日后的社区中心及社
区会堂在可见的未来将短期內仍会由政务总署负责管理。

V.检讨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小组委员
会报告

(立法局CB(2)1301/96-97(04)号文件)

18.由于小组委员会主席陆恭蕙议员因出席另一会议而缺
席,李永达议员代为讲述检讨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小组
委员会报告的內容,并重点指出扼述报告的建议。至于
一位议员问及为何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及平等机
会委员会同时出现在报告附录II的附件A及B內,李议员
他表示有关的资料由当局提供。事务委员会会邀请当局
会获邀在出席下次会议,解释此事。

19.主席建议将以下述意见纳入报告內

「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成员的申报利益的制度并不一致
。当局应对检讨所有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的申报利益的
制度进行检讨,并制订一个划一的政策。」

20.议员通过该报告,并同意加入主席所建议的一段。与
会各人议员亦同意通过将修订的报告送交当局,以便当
局其在下次会议上作出回应。

VI. 其他事项

与回归有关的文娛社区建设活动

(立法局CB(2)1346/96-97号文件)

21.政务司及政务总署署长应主席所请,指出扼要讲述当
局提交的文件各个重点。他们邀请议员参与当局在文件
的附录A所载与各服务范畴有关的与主题有关的活动。

22.政务司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活动不会包括任何游
行或降下旗/升旗仪式。政务总署署长补充,有关活动
的总体主题是介绍反映香港是一个有充满活力和关怀爱
心的一面社会。活动的內容并无特别的规定。

23.政务总署署长在回应议员时表示,当局仍在草拟备该
等活动的财政预算。每项活动耗费约 100至200万元,所
有活动的经费来自由拨作与全港市民同庆迎九七与回归
有关的文娛社区建设活动的4,000万元拨款经费资助。当
局并无邀请中国大陆的艺人及团体已获邀在该等活动中
表演。

24.政务司及政务总署署长在回应主席时表示,当局并无
就各个有关不会举办人权的公约或《人权法案条例》举
行特别的研讨会或展览,因为公民教育委员会已在负责
举办这方面的举办不少活动。然而,与回归有关的活动
当中亦有不乏具教育意义的项目活动,例如青年事务委
员会举办的「青年颂歌嘉年华会」便是一例活动。

25.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五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二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