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就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
提交有关香港的第一次报告所
作的审议结论
目的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会)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
及三日在日內瓦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就英国政府根据《
儿童权利公约》(公约)第44条提交有关香港的第一次报告
(报告)作出了一些提议及建议。本文件旨在告知各议员有
关当局对这些提议和建议的回应。
背景
2.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就报告和听证会发表一份
审议结论。我们已于同日将该份审议结论分发给立法局和新
闻界,现将一份夹于
附件,以便参考* 。对于委员会在审议
结论所作的提议及建议,我们的回应概述如下。
委员会的提议及建议
A) 评估儿童会受到的影响(附件第20段)
3.我们在决策时会考虑一切有关因素。因此,我们在制订政
策的过程中,已包涵就各项政策方案对儿童可能造成的影响
的评估。对于与儿童直接有关的问题,如制订有关如何在学
校推行一项新课程或修订课程的指引时,当局会就儿童可能
受到的影响特地作出评估。
B)「全面而综合的方式」;独立机制;非政府机构
的参与;综合策略(附件第20及21段)
4.公约涵盖多个政策范畴。我们认为,由各决策科首长负责
实施公约中适用于他们所属政策范畴的条文,是恰当的做法
。决策科首长在执行职务时均得到各咨询委员会的协助,这
些委员会并为非政府机构和其他关注团体和人士提供了与当
局沟通的渠道。凡涉及多个决策科首长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
,政府各决策科和部门之间除了可以直接沟通外,还可透过
布政司委员会各政策小组互相协调。政府的表现会受到立法
局、申诉专员和新闻界的密切监察。政务科将继续担当统筹
角色,并告知市民和立法局有关公约的实施情况。
5.上述行政安排也非常适合我们的需要。因此,我们认为并
无任何充分理由要对现存机制作出重大检讨。
C) 与中方进行磋商(附件第20段)
6.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在一九九二年六月第
23次全体会议上同意,在主权移交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
约》应继续适用于香港。有关公约的保留条文和声明等问题
,现正由联合联络小组讨论。不过,为施行公约规定而须制
订的法例和行政措施等事宜,目前是由香港政府负责处理,
而将来则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处理,故毋须在联合联络小
组內讨论。
D) 研究、指标、统计及评估成效(附件第22、24、
25、30、31及32段)
7.这些建议相等于采用科学方法来制订政策、为计划设定目
标和指标,以及进行研究以评估计划的成效。这其实与我们
一直所采用的方法,甚为相似。
8.至于委员会建议,应以公约第1条的条文作为搜集统计资料
的准则,其实,政府现时已有搜集每个岁数的人口统计资料
,不过,为求简便起见,统计资料一般会按年龄划分成多个
组别,以每五岁为一个组别(即0至4岁、5至9岁、10至14岁
等)。因此,政府备有15至19岁这个年龄组别人士的统计数
字,但却未备有15至18岁年龄组别的统计数字。不过,如有
需要,政府可以特别编制这个年龄组别的统计数字。
9.有关的决策科首长,会研究委员会所特别提及的计划,看
看是否需要对这些计划进行更多调查研究,尤其是采用定量
方法进行而系统化的调查研究。
E) 人权教育(附件第23、24、25及32段)
10.儿童权利是香港人权教育其中重要的一环。人权教育主要
由两个机构提供。教育署已将人权纳入个别学校科目的课程
和「公民教育指引」內。校外的人权教育,主要是由公民教
育委员会透过出版刊物、在电视台播放宣传短片、举办研讨
会和康乐文娛活动来推行。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刊物,包括
30 000本以图片介绍公约內容的小册子、80 000本介绍儿
童权利原则的儿童故事书及20 000盒有关这个题材的儿童故
事录音带,以及教材套。我们已透过各区政务处、公民教育
展览以及儿童和青年会议,向市民分发《儿童权利公约》文
本及有关该公约的报告。政府和公民教育委员会会继续致力
推广人权。我们会进一步研究,如何评估现时人权教育工作
的成效。评估方法之一,就是每两年进行一次的公民意识调
查。
11.对于委员会提出把人权教育和公约列为核心科目的建议,
当局在考虑这项建议时亦须顾及授课时间有限,以及其他科
目对授课时间亦有迫切需求等因素。不过,当局现正为公民
教育这个专门科目制订课程纲要,学校可把这科列作学生的
选修科目。
12.委员会建议,当局应该进行一项从儿童角度出发的研究,
探讨儿童对家庭、学校及社会生活的参与,并应鼓励儿童积
极参与学校生活,例如参与讨论学校的纪律措施和课程发展
。关于这两项建议,我们认为,透过校內学生会、校外由政
府所作的咨询,以及非政府机构所作的调查等渠道,学生已
有足够机会发表他们的意见。
F) 增加单程通行证的配额,让內地居民来港与家人
团聚(附件第26段)
13.为了让內地居民来港与家人团聚,由一九九五年起单程通
行证的配额已从每天105个增至150个。新增的配额中,30个
是拨给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享有香港居留权的儿童
。我们在决定配额应增加多少时,已考虑到香港的教育和其
他社会服务是否足以配合。
G) 虐待儿童(附件第27及28段)
14.对于委员会认为应改变社会人士对处罚儿童的态度,我们
亦表赞同。政府在这方面的新猷,是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在教
育署成立学生训育组,藉此促进大众正确认识处罚的作用,
并制订一套学校训育政策。
15.社会福利署辖下专责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的保护儿童课,在
一九九四/九五至一九九六/九七年度期间共增加了20名资
深社工。该课的人员编制比率经此提高后,在一九九五年內
每名社工所须处理的个案数目亦相应由原先的40宗减至30宗
。我们会继续检讨服务需要和人员编制比率。至于委员会鼓
励采取的其他措施(例如设立日间护理中心,免使儿童被单
独留在家中,以及就家庭生活教育计划进行检讨等)均与我
们一直就防止儿童受到虐待及疏忽照顾所推行的措施相似。
H) 让残疾儿童融入普通学校(附件第29段)
16.目前,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从教育署获得多项支
援服务(例如特殊班、巡回教师、教育心理学家和听觉专家
),以及由特殊学校提供外展服务等。学校亦尽量获提供方
便残疾学生出入的设施。同时,政府正不断举办各项宣传活
动,以改变社会人士,特别是学校教职员、健全学生和家长
对残疾儿童的态度。
I) 喂哺母乳(附件第30段)
17.有关委员会对医院免费派发奶粉的意见,医院管理局和医
务卫生署其实并沒有免费派发奶粉。医院只会在母亲不能或
不愿喂哺母乳时,才以奶粉喂哺婴儿。事实上,香港近年已
积极提倡喂哺母乳,而喂哺母乳的比率亦已由一九九二年的
19%增至一九九六年的46%。
18.至于须照料幼儿的妇女的雇佣条件问题,委员会对有关的
法例条文表示关注。其实目前香港女性雇员已可根据《雇佣
条例》享有分娩假期和有关福利。而且当局亦已建议加强保
障怀孕雇,并已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向立法局提出有关的法例
修订,其中特别包括撤销女性雇员在享有有薪分娩假期方面
的尚存子女人数限制(现为两名)。此外,这些法例改善措
施亦包括改善须照料幼儿的妇女的待遇,容许怀孕雇员灵活
调动四星期的产前假期,把其中部分(以两星期为限)拨于
产后放取,让她们有更多时间照料婴儿。
J) 青少年的精神健康(附件第31段)
19.关于委员会建议港府检讨有可能导致青少年自杀的原因,
并评估所进行的计划成效,其实我们一直都有关注到这问题
。根据最新发展,教育署已委托香港大学进行研究,探讨利
用朋辈支援计划在应付学童自杀及校內滥用药物等问题上所
发挥的效用。另外,该署亦正因应其他以学校为本及非以学
校为本的青少年支援服务,检讨为有需要的学童而设的学校
社会服务。这项检讨可望于一九九七年年底前完成。
20.社会福利署正进行一项「认识香港青少年研究调查」,藉
此制备一套问卷,以供及早发现边缘青少年,从而尽早介入
提供协助。问卷现正在制作阶段,而该署会考虑该问卷可否
及如何供学校使用。
K) 越南船民儿童(附件第33段)
21.根据国际社会的决定,所有经甄别为非难民的越南船民,
都必须返回越南,别无其他选择。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难
民专员公署)及港府已不断劝吁船民参与自愿遣返计划返回
家园。船民如参与该计划,可以获得经济援助,以便重新融
入越南社会;但对于滞港船民,我们唯有根据《人民入境条
例》把他们羁留。一直以来,我们均致力为在港羁留的越南
船民提供合适及合乎人道的生活条件,并为他们提供日常所
需的用品及服务,包括医疗、子女教育、康乐、家庭服务等
。此外,政府亦为越南船民儿童提供由学前至中学程度的社
区教学,并已拨款委托一个非政府机构(国际社会服务社)
负责统筹该项计划。
22.至于越南难民,他们可住在望后石越南难民中心或在中心
以外自行找地方居住。望后石中心由难民专员公署和非政府
机构负责管理,它们都有为越南难民提供各种服务,包括医
疗服务、家庭服务,以及让难民儿童接受教育等。负责中心
事务的难民专员公署或其属下服务机构在无法满足某项需求
时,可就有关个案寻求政府协助。
L) 重新订定个人须负上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附件第34段)
23.个人须负上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现定为七岁。我们计划尽
|快进行检讨。
M) 报告、委员会讨论纪录和审议结论的分发事宜
(附件第35段)
24.我们已将公约及报告分发给立法局、各非政府机构和市民
。我们赞成委员会的建议,会把审议结论像公约和报告一样
广为派发。待委员会审议结论的正式中文本完成后,便可派
发。至于委员会的讨论纪录亦可供索阅。
跟进工作
25.有关的决策科会进一步研究审议结论,并采取适当行动。
26.委员会敦促我们就截至一九九七年五月底前实施其建议的
工作拟备一份进度报告。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已表示乐意
提交上述报告,而报告会在主权移交前拟备,并提交联合国
审阅。
政务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
1B2.M16
附件
CRC/C/15/Add.63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中译参考文本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十三届会期
审议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
所提交的报告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
审议结论: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属土香港
1.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
十月二及三日举行的第329及331次会议席上,审议由大不列
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下简称「英国」):属土(香港)
(CRC/C/11/Add.9)所提交的第一次报告,并于一九九六年十月
十一日举行的第343次会议上通过以下结论。
A. 绪言
2.对于上述缔约国能依时提交报告及就委员会各项提问给予
书面答覆,委员会表示欣赏。委员会亦欢迎该国代表团在介
绍声明所提供的资料,并赞扬他们在与委员会对话时所表现
出的合作精神。
3.委员会注意到香港这个地方将面临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
香港主权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交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委
员会得悉,有关公约将如何继续适用于香港的事宜,包括提
交报告S的安排,现正由中英两国政府透过联合联络小组讨论。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获悉,香港已于一九九三年通过《父母与子女条例》
,该条例可消除过去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所受到的不公平待
遇。同时,委员会亦欢迎香港通过了旨在促进残疾人士融入
社会的《残疾歧视条例》。
5.委员会欢迎港府已采取了种种措施,防止因监护人把儿童
单独留在家中而造成危险。
6.资料显示,社会福利署设立了一条电话热线,让市民可以
举报虐待儿童的个案,委员会对此表示欣赏。此外,委员会
又注意到,当局已采取措施提高人们对青少年一般健康问题
的认识,而卫生署中央健康教育组亦已设立电话热线服务,
解答有关这方面的电话查询。对于当局招募中学生担任健康
大使,并为他们提供有关一般青少年健康问题的训练课程的
安排,委员会亦甚感兴趣。同样,委员会对于专为照顾6至1
8岁学童健康需要而新推出的学生健康服务,以及专为促进
健康和预防疾病而设立的健康护理及促进基金,也表示热烈
欢迎。
7.委员会很高兴知道当局所推行的医院改善措施,可以使医
院更加切合婴儿和儿童的需要,其中包括改善院內儿科病房
设施、为儿科病房儿童提供游戏地方,以及提供地方供家长
留守照顾住院子女。此外,委员会亦欢迎当局对综合社会保
障援助计划所作的改善措施,尤其是为落实公约第26及27条
而提高受助人可领取的福利。
8.由代表团所提交的资料显示,若干大学现正接受政府资助
,进行五项有关儿童权利的调查计划,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9.委员会鼓励当局在香港设立一个独立机关,处理对警方的
投诉。
C. 备受关注的问题
10.在公约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引进香港时,英国政府便进一步
就适用于香港的公约提出保留条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英国仍未决定撤销其保留条文,其中特别有关儿童工作时数
、青少年罪犯的司法审裁安排,以及难民等方面的保留条文
,仍然保留。
11.委员会欢迎当局通过《人权法案条例》,但却注意到人权
法案的地位并沒有得到保证。虽然委员会知道法案的条文已
确认两条主要人权公约,而该两条公约的条文亦适用于儿童
,但法案本身并无特别提及《儿童权利公约》,对此委员会
感到遗憾。鉴于这个情况,加上港府已采取积极步骤,通过
平等机会法例并成立平等机会委员会,因此委员会对于港府
沒有采取类似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策略来保障儿童的权利
,感到遗憾。关于港府承诺根据公约的原则和条文,定期检
讨有关法例和政策一事,委员会关注到港府在检讨过程中,
似乎未有充分优先考虑是否可能成立一个有关儿童权利的独
立监察组织,以及采用一个完整而全面的方式去通过保障儿
童权利的法例。
12.委员会虽知悉港府已采取积极措施设立各种机制,以执行
落实公约条文的政策和计划,但仍关注到有关政府机构的协
调工作,是否足可确保儿童权利获得优先照顾。
13.委员会关注到港府未采取足够措施,以确保全面落实公约
(特别是第3及12条)的一般原则,尤其是有关政策措施的选取
、制订和运用等问题上,以促进和保障儿童权利。在这方面
,委员会注意到香港仍未有一套制度,让政府在制订和决定
政策时,可分析有关措施对儿童所构成的影响。同时,委员
会亦认为,有关儿童在家庭、学校和社会应担当的角色这问
题上,存在著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可能使公约第12及13条
条文在香港获接受全面实施方面,受到拖慢。
14.至于中国非法入境儿童的处境,以及因中港两地家庭分离
而引致的问题,委员会认为,即使港府将发给这类儿童及其
家人的单程通行证配额由105人增至150人,但若按目前中国
约有6万名儿童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将拥有香港居留权的
人数来说,这个配额明显未能应付需要。
15.虽然港府已有措施应付虐待与疏于照顾儿童,以及涉及儿
童意外数字增加的问题,但这些问题仍然备受关注。此外,
青少年的精神健康问题,包括青少年自杀问题,亦同样极受
委员会关注。
16.委员会关注到港府鼓励母乳喂哺的措施明显不足。委员会
知悉医院仍然免费派发奶粉,供母亲喂哺婴儿,而这做法是
与国际指引背道而驰。此外,委员会亦对本地法律条文,特
别是有关产假及须养育幼儿的妇女的雇佣条件是否与公约的
原则和条文相符的问题,感到关注。
17.委员会认为,港府未有充分重视公约第29条的实施,特别
是人权教育科目在学校课程应占的地位问题。
18.滞港越南船民儿童在羁留中心內所获的待遇,是委员会深
切关注的主要问题。委员会发现,这类儿童一直并会继续是
遏止船民来港政策的受害者。虽然船民问题错综复杂,但继
续羁留这类儿童的政策,却与公约有所抵触。
19.此外,委员会亦认为,港府将个人须负上刑事责任的年龄
定得太低,与公约的原则及条文不符。同时,委员会更对港
府决定不把个人须负上刑事责任的年龄提高,表示遗憾。
D. 提议及建议
20.根据照顾「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以及各国政府在国际
会议上同意照顾「儿童首要需要」的原则(载于世界人权会议
所通过的最后文件內),当局在实施公约的原则和条文时,必
须优先照顾儿童问题。因此,委员会建议港府在制订各项政
策方案和建议时,须同时评估儿童会受到的影响,让决策者
更能清楚掌握有关政策和建议对儿童权利会造成的影响,从
而选取最妥善的政策。此外,委员会亦提议港府应采取步骤
,确保其本地法律反映并充分顾及委员会就如何全面贯彻体
现儿童权利所作的建议。委员会建议港府应设立一个独立机
制,专门监察有关儿童权利政策的推行情况。同时,委员会
指出,独立机制亦可发挥一个重要的功用,就是让市民及立
法机关知悉当局在保障儿童权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
亦建议,在有关香港主权移交问题的磋商之中,应全面包括
儿童权利事宜,而且在联合联络小组讨论这些问题及其他相
关事项时,亦应优先处理儿童权利问题。
21.委员会鼓励港府致力促使各民间组织和非政府机构更积极
参与监察并协助推行公约的工作,包括为香港制订一套周全
的儿童策略。
22.委员会建议港府应就有关儿童权利,特别在虐待儿童方面
,进一步评估其现行政策和计划的协调制度的成效,作为继
续提倡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其中部分工作,特别是作为落实公
约第4条的措施。此外,委员会亦提议,应以公约第1条的条
文作为按年龄组别搜集和分析统计资料的准则。委员会并提
议,港府应考虑进行或鼓励进行研究计划,以制订及使用指
标来监察公约各项原则及条文的实施进度。
23.有关港府在加强香港市民对人权和儿童权利的认识而一直
作出的努力,委员会建议港府考虑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向公
众灌输《儿童权利公约》的知识,并在专业人士的训练课程
中,加入人权和儿童权利教育。委员会并鼓励港府在日后的
公民意识调查中加入有关问题,以找出市民对公约本身及其
原则与条文的认识和了解程度。
24.委员会知悉港府已采取多项措施,以加强市民对防止与消
除歧视(尤是对性别与种族的歧视、对残疾儿童及非婚生子
女的歧视等)的认识,提倡互相包容的精神,并建议港府应
进一步作出研究,以评估上述措施的成效。
25.在实施公约第12条方面,委员会鼓励港府应从儿童亦拥有
权利的角度出发,就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的问题
进行研究,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26.委员会建议当局采取进一步措施,以处理从中国来港的非
法入境儿童的问题,特别是因中港两地分离家庭所产生的问
题。委员会认为,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港府应从速采取措
施,缩短分离家庭的成员轮候来港与家人团聚的时间和增加
单程通行证的配额,并考虑制订其他措施,应付将来可能产
生的问题。
27.委员会再次肯定港府在处理虐待儿童问题上所作出的重大
努力。尽管如此,委员会认为,若要防止儿童的权利受到侵
犯,必须进一步变社会人士的态度,使他们不单认识到体罚
、身体和心理虐待是不能接受的行为,也更明白应尊重儿童
天赋的自尊。
28.虽然受聘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的社会工作者人数近来已有增
加,但委员会认为每一名社工所处理的个案数目,可能仍属
偏高,应再研究是否须进一步采取行动,以解决这个问题。
委员会鼓励港府优先处理这方面的工作,并更积极设立日间
护理中心,以此作为防止儿童被单独留在家中的措施之一。
此外,委员会又鼓励采取措施,确保日后就家庭生活教育计
划进行检讨时,须同时评估这项计划在防止虐待儿童方面的
成效。
29.有关改善残疾儿童情况方面,委员会鼓励港府尽量安排残
疾儿童入读正常学校,包括拨款以供改善学校的结构和支援
培训教师的工作,协助他们因应残疾儿童的需要而调整和修
改本身的教学方法。
30.委员会建议港府检讨为推广和鼓励喂哺母乳的政策而采取
的措施的成效,委员会又建议应把在医院免费派发婴儿奶粉
,以及雇佣条件是否与公约在鼓励喂哺母乳方面所订明的责
任有所抵触的问题,列入检讨范围內。
31.鉴于委员会在讨论时,关注到学校压力与青少年健康问题
可能有关,委员会建议港府就这方面进行检讨。委员会也认
为值得再研究青少年自杀的原因和防止儿童自杀计划的成效。
32.委员会建议当局把人权教育,包括有关《儿童权利公约》
的教育列为所有学校的核心课程科目。委员会注意到校方须
在学校时间表內拨出足够时间教授这科目。另外,委员会亦
希望建议当局能在将来就人权意识的提高和人权教育进行评
估,以确定这些教育对儿童学习处世技能和知识、鼓励他们
以人权观点来作决定和培养分析思考能力等方面,是否有帮
助。委员会又希望建议港府贯彻公约第12条的精神,把儿童
参与学校生活,包括参与讨论学校纪律方面的措施和课程发
展,列为较优先处理的项目。此外,委员会又认为当局似乎
亦值得进一步研究,以找出有助确保能更全面地实施公约第
31条的方法和途径。
33.有关被羁留的越南儿童的情况,委员会建议港府应就现行
政策和以往的政策进行评估,以确保将来不会再出现同样的
错失。委员会建议,必须根据公约的原则和条文,就现时仍
被羁留的儿童的情况寻求解决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须立
即采取措施,以确保儿童的羁留情况有显著改善,并就日后
保护儿童的工作,采取其他措施。
34.委员会建议当局根据公约的原则和条文,检讨与须负刑事
责任的年龄有关的法例,以期把这个年龄提高。
35.委员会建议当局应广泛向巿民派发缔约国报告、委员会讨
论事宜的记录摘要和目前的审议结论,并传播有关消息。
36.委员会建议港府拟备进度报告,说明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底
前,就实施这份审议结论所载提议及建议而推行的措施。
(本审议结论原以英文拟成,以上仅为中译参考文本,委员会
稍后会提供正式中文本。)
1B2.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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