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在审议了英国根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提交有关香港的补充
报告后所发表的审议结论
绪言
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委员会)在第五十八届会期上,审
议了英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提
交有关香港的补充报告。
2.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发表其审议结论(附件A)。
现将政府当局对委员会各项提议及建议的意见,载列于下文
。
公约的条文继续适用于香港和将来提交报告的安排
(附件A第4至8段)
3.我们完全同意委员会的意见,认为中国在恢复对香港行使
主权后,根据《联合声明》,有责任继续在香港实施《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继
续提交有关香港的报告。
4.对于委员会保证,会就主权移交后提交报告的方式作弹性
处理,并且乐意与英国和中国充分合作,商订提交报告的形
式,以落实《联合声明》的有关条文,我们表示欢迎。
5.委员会促请英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以确保公约的
条文能够按照《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继续有效地在香
港实施。在这方面,我们备悉英国外相曾于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二十日发表声明,表示英国政府将会采取措施,以促进《
联合声明》日后的实施,而其中一项措施,就是在主权移交
之前和以后,密切监察香港各方面的发展并提交有关报告。
英国政府将会每隔六个月便向国会汇报香港的发展状况一次
,报告內容将集中汇报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展,特别是关
于香港保障人权工作的情况。这些报告可供各联合国公约监
察机关省览。
6.此外,委员会亦要求英国政府就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
日止有关香港人权状况再提交报告。英国政府会依从这项要
求,而我们则会拟备报告的初稿提交英国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
1B1.M56
附件A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
审议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
所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宜委员会的审议结论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香港)
1.人权事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十
月二十三日举行的第1535及1536次会议上,审议了大不列颠
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依据委员会的一项特别决定
(CCPR/C/79/Add.57) 而提交有关香港的报告
(CCPR/C/117)。委员会最后通过
1 以下结论:
2.委员会欢迎联合王国派出成员包括多名香港政府官员的高
层代表团出席会议。对于联合王国提交了一份高水准的报告
,以及代表团详尽而坦率地回答所有书面和口头问题,委员
会表示欣赏。委员会认为,这些资料令委员会与联合王国得
以进行极有建设性的对话,并对此表示欣慰。
3.委员会也欢迎多名香港非政府机构的代表出席会议。他们
所提供的资料,对委员会了解香港的人权状况很有帮助。
4.在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举行的第1553次会议上,委员会2
提出了有关在香港主权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移交中华人民
共和国后,将由哪一方面负责为香港提交报告的问题。委员
会指出,在处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出
现土地分割时,委员会所持的观点是,人权公约须与领土一
并移交,如先前管治该地的国家曾签署人权公约,继后管治
该地的国家仍须继续履行公约所规定的责任。当地的居民一
旦获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障,所享有的各
项权利便不能仅因土地分割或管治权移交给另一个或多个国
家而被褫夺3 。
5.委员会重申,鉴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签订的《联合声明》和其內容,因此,
就香港而言,委员会无须完全根据上述原则来处理这个问题
。关于这点,委员会指出《联合声明》的签署双方已同意公
约中适用于香港的全部条文,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仍然
有效。这些条文包括第40条所规定的提交报告程序。鉴于第
40条下的提交报告规定会继续有效,所以委员会期望可继续
收到和审议就香港情况所提交的报告。
6.因此,委员会不但乐于促使《联合声明》签署双方在香港
问题上的意向得以实现,更乐于与双方通力合作,制订一套
所需安排,以达致这些目标。
C. 提议及建议
7.委员会促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香港)政府采
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以确保公约的条文能够按照《联合声明
》和《基本法》的规定,继有效地适用于香港。
8.委员会提醒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须继续负责
确保香港市民得以享有公约所保障的权利,以及履行公约下
的责任,特别是第40条下的责任。在这方面,委员会要求联
合王国政府继续提交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有关香港人
权状况的报告。
6B1.M26
1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第1556次会议(第58届会期)上‧
2主席代表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发表的声明(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
由委员会的主席读出)载于文件CCPR/C/79/Add.57內‧
3请参阅文件CCPR/C/SR.1178/Add.1、CCPR/C/SR.1200、CCPR/C/SR.1201及CCPR/C/SR.1202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