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委员会
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
在审议了有关香港的第三次定
期报告后所发表的审议结论
引言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会)在第十五届
会期內审议了英国所提交有关香港实施《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1至15条的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
告。
2.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发表审议结论(载于附件A)
,而当局对委员会各项提议及建议的初步意见详列于下文。
继续提交报告的安排(附件A第32段)
3.我们完全同意委员会的意见,认为中国在恢复对香港行使
主权后,有责任根据《联合声明》的规定,继续在香港实施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后继续提交有关香港的报告。
4.对于委员会保证,会就主权移交后提交报告的方式作弹性
处理,我们表示欢迎。我们已将委员会的意见转告中方,而
英国政府亦会继续促请中国政府与英方合作,为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以后提交报告的责任问题,商订解决办法。
委员会在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六年的审
议结论中所提出的各项提议及建议
(第33段)
5.我们在制订香港的政策时,已非常审慎考虑到委员会所提
出的各项提议及建议。遇到我们的看法与委员会有分歧时,
我们已尽力在定期报告內和其后举行的听证会上,解释我们
的立场。我们仍会继续坚定不移地致力实现公约所载明并适
用于香港的各项权利。
一个公平和公开的单程通行证制度
(第34段)
6.正如我们向委员会所解释,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与中国公
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定期举行会议,检讨单程通行证制度的
运作。我们已向中方反映我们对分离家庭的意见,并会密切
监察这方面的问题。我们亦已促请中方在签发单程通行证时
,应以家庭为单位。
失业人士和就业不足人士的再培训
(第35段)
7.当局已就现时为因经济转型而失业的工人所提供的职业训
练和再培训制度,进行全面研究。一项有关雇员再培训的检
讨已告成。该项检讨旨在制订一项长远策略,以确保本港拥
有一批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口。当局现正就该项检讨所提出的
主要建议,咨询公众的意见。
修订《性别歧视条例》,以加入有关复
职和撤销现行赔偿上限的条文(第36段)
8.《性别歧视条例》的现行条文沒有规定可发出复职命令,
又规定赔偿额的上限。立法局在一九九五年通过该条例时,
已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讨论。立法局所作出的决定反映出该
局关注到,在香港缺乏执行禁止歧视条例经验的情况下,规
定赔偿额上限和不把复职列为可行的补偿办法,是一个审慎
的做法。平等机会委员会已获授权监察《性别歧视条例》的
实施,并在必要时拟订修订建议。
职工会联盟(第37段)
9.《雇佣条例》(第57章)赋予雇员加入工会的权利。根据
该条例的规定,职工会联盟只限由同一行业的职工会所组成
,这项限制是有需要的,因为这可鼓励有共同利益和真正关
心会员在职福利的职工会组成联盟,又可遏止代表截然不同
利益的职工会为了其他目的而组成联盟。
10.与海外组织建立联系须得到总督同意这个限制是必需的,
以免本地职工会受到海外政治组织的不良影响或操纵,因而
危害本港社会的稳定和职工会的运动。对于职工会提出与海
外组织建立联系的申请,港府在行使权力时一向灵活变通,
而且从未拒绝过任何一宗申请。
不公平解雇、最低工资、每周有薪休息
时间、最长工作时数及超时工作工资额等各
项政策的检讨(第38段)
不公平解雇
11.现行法例已有条文保障雇员不会因职工会歧视、怀孕、出
庭作供、病假及因工受伤以致失去工作能力等理由而遭解雇
。政府已提出法例修订建议,为雇员提供进一步保障,使他
们免受无理解雇,和免遭雇主无理更改雇佣合约的条款。我
们打算在短期內便会向立法局提交这方面的条例草案。
12.我们所建议的条例草案会加入一些条文,规定在雇佣双方
同意下雇员可以复职。我们认为,只有在雇佣双方均同意的
情况下,复职的规定才可有效地执行。假如双方关系恶劣,
雇员根本很难再继续为同一雇主工作。
最低工资及超时工作工资额
13.政府在这方面采取「尽量不干预」政策,并深信工资应完
全由劳工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这可确保资源得到最适当
及最有效的分配,使整体经济获得最大的禆益。香港实行自
由市场经济,雇主和雇员可自由商订工资金额,包括超时工
作工资金额及其他雇佣条件。这政策在香港行之有效。因此
,在香港推行最低工资是既不符合我们的利益,也沒有需要。
每周有薪休息时间及工作时间
14.《雇佣条例》下的《妇女及青年(工业)规例》对从事工业
的妇女及青年(15至17岁)的工作时数作出规限。该规例限制
了固定的工作时数和超时工作的时数,并订定强制休息日。
政府现正按目前社会经济的需要而检讨该规例,以评估在某
些行业或经济领域內对男女雇员实施部分规定是否必需和可
行。
全面退休保障(第39段)
15.正如我们向委员会所述,我们在一九九四年七月发表了一
份有关拟推行老年退休金计划的公开咨询文件。我们表示如
果公众的意见是明显支持文件所述的老年退休金计划,我们
便会加以推行。但在分析过咨询期间所收到的超过6,000份意
见书后,我们发觉公众并无清楚明确地支持我们推行这项计
划。公众对这项计划的看法,可说是意见分歧。
16.不过,公众却明显要求我们推行强制性公积金制度。因此
,政府在一九九五年八月制定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以便为工作人口提供确实的退休保障。
17.我们打算在短期內拟好有关附属法例的初稿。一俟这些法
例制定后,便会尽快推行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18.现时的职业退休计划只包括少于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口。强
制性公积金制度将会为余下的工作人口提供确实的保障。
彻底消除笼屋(第40段)
19.政府不应支配市民应该或不应该居住在甚么地方,只要所
住地方是安全便可。我们应该承认床位寓所(或审议结论中
所称的「笼屋」)可以满足市民对市区內廉价单人居所的部
分需求,而不该将这些廉价居所逼至转为地下经营,以致我
们无法加以管制。
20.床位寓所发牌计划的目的,是为改善这些寓所的安全标准
。这些寓所的基本消防安全设备,不是由经营者本身装置的
,便是透过向当局借用得来的。到了一九九八年七月,所有
床位寓所将全部获发牌或其住客已另获居所安置。所有不符
合安全标准的床位寓所届时将会被完全取缔。
21.单身住客可以透过轮候公屋登记册申请公共房屋。年逾60
岁的住客可获社会福利署以医疗或生活上的理由推荐给予恩
恤安置。此外,他们也在房屋委员会为老人提供各项优先计
划下获优先编配公共租住房屋。
22.我们会继续致力推行安置计划,协助受影响而须迁出的床
位寓所住客另觅居所。现时正有两项为他们提供其他居所的
计划正在进行中。深水埗顺宁道的单身人士宿舍预计于一九
九八年年中落成。在中西区高街兴建另一间宿舍的计划正在
积极进行,预计工程可于二零零零年完成。
检讨新移民家庭申请公共房屋的七年居
港年期规定
23.凡在香港住满七年或以上的永久居民,都有资格申请公共
租住房屋。这项政策背后的理由是应把有限的资源,首先用
以照顾永久居民的需要。鉴于房屋资源有限,而永久居民对
房屋的需求又极为殷切,因此不适宜更改现行政策。
关于越南船民不获医药和牙科治疗的调
查(第42段)
24.有关滞港的越南船民,如不自愿返回越南,便不能获得医
药治疗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我们的政策很清晰 - 只要
营內的越南船民需要医疗服务,我们便会为他们提供。我们
已调查过委员会所提出的三宗个案,结果发现这些指控查无
实据。我们已把一份答覆初稿提交英国政府,由其转交给委
员会。
为精神病患者和残疾人士提供保障
(第43段)
25.我们明白到有需要提供住宿服务,以照顾那些无家可归、
所得家庭支援有限,或需要学习如何适应在社会上独立生活
的精神病康复者,以及那些毋需接受频密的医药治疗而只需
基本护理服务的长期精神病患者。
26.我们的目标是提供一个有适当支援的环境,以协助精神病
康复者在社会上独立生活。
27.截至一九九六年十月底止,我们共有937个中途宿舍宿位、
570个长期护理院宿位和20个辅助宿舍宿位。
28.除了住宿服务之外,我们也为精神病康复者提供日间服务
,以提高这些人士适应社会的能力。提供这些服务的目的,
是为了帮助这些人士尽量发挥其社会生活能力和职业技能。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月底为止,我们已共为精神病康复者提供
180个展能中心名额和800个交谊会所名额。
29.在公众教育方面,我们自一九九四年起,已动用了3,900万
元在教育公众认识康复服务的活动上。过去两年,我们选取
了了解和接纳残疾人士,尤其是弱智人士和精神病患者,作
为公众教育活动的主题。
30.在下一年,我们希望可使香港市民认识到不单应愿意接纳
残疾人士、精神病患者和弱智人士,也应为愿意接纳他们而
感到自豪。
协助內地来港家庭的子女融入一般教育
制度(第44段)
31.我们的目的是确保新移民学童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协助,使
他们能入读适合其年龄组别的班级,以及帮助他们融入本地
教育制度。
32.当局已于一九九六年二月设立中央安排入学小组,以协助
在派位方面遇到困难的学童。当局并开办了特别适应课程和
英语延续课程,以便协助新移民学童。
33.我们会按照需要,继续兴建更多学校并加强在派位方面所
提供的协助。我们会继续为这些学童提供适应课程和英语课
程,以协助他们融入本地教育制度。此外,我们亦正在制订
计划,加强为新移民学童所提供的教育支援服务。
传阅委员会的审议结论(第45段)
34.当局已把委员会的审议结论,分发给各个有关决策科和司
法机构传阅,而新闻处的刊物分发组亦备有该份审议结论,
巿民索阅。
一九九七年一月
6B1.M29
附件A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
权利委员会
审议由缔约国根据公约
第16及17条规定所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的审议结论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香港)
1.委员会在第十五届会期审议了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
国所提交有关香港实施公约第1至15条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E/1994/104/Add.10)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二十
七及二十八日举行的第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及四十四次
会议上审议该份报告,并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举行的第
五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以下的审议结论:
绪言
2.委员会很高兴知道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是按照委员会的指引
拟备,并欢迎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代表和香港代
表所组成的一个庞大高层代表团出席会议。报告所载列的资
料以及代表团就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和口头问题所给予的答覆
,令委员会能广泛了解缔约国在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
利国际公约》所规定义务的情况。委员会亦对缔约国就各项
问题(E/C.12/Q/HON.1)所提交的书面答覆,表示欣赏。委员
会很高兴知道这些资料使委员会可就各项问题,特别是有关
适用的当地法律,与缔约国进行有建设性的对话。然而,委
员会曾就几篇有关缔约国实际情况的报导,提出一些问题,
但这些问题却未获答覆,对此委员会表示遗憾。
3.委员会亦欢迎多个来自香港的非政府机构出席会议。这些
非政府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对委员会了解香港的人权状况大
有帮助。
A. 积极方面
4.委员会很高兴知道《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均订明
有关公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
,仍会继续有效。
5.委员会得悉港府已为香港创造了有利条件,让香港的经济
可以保持高度繁荣。
6.委员会对非政府机构、立法局议员和其他关注团体均有机
会就报告所包括的项目提出意见,表示欢迎。委员会又赞扬
港府努力促进市民对公约的认识,并印制大量中英文对照的
报告供市民索阅,又将报告的內容载入互联网內。
7.委员会欢迎港府分别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和八月制定《性别
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并且乐于知道平等机会委
员会已于一九九六年五月成立。
8.委员会备悉港府的房屋政策,是致力制订一套兴建公共房
屋的长远计划,同时亦鼓励私人楼宇的兴建,使香港市民有
充足而又可负担得来的居所。
B. 影响公约实施的因素和困难
9.委员会注意到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所引
起的不明朗情况,明显已对港府在致力采取措施保障和促进
香港市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造成某些困难。
10.委员会又留意到,香港的可居住土地有限,加上有大量移
民涌入,以致当局在执行公约的某些条文方面遇到困难。不
过,委员会亦知悉香港有大量可运用的资源,以应付这方面
的大部分困难。
11.委员会得悉虽然港府已为保持经济的高度繁荣创造有利条
件,并且据最新数字显示,香港按人口平均计算的本地生产
总值为23,500美元,是全世界第四位最高数字的地方,而截
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为止,港府的累积储备金数目达200亿美
元,不过,香港却是世界上其中一处入息分配最不平均的地
方,其中百分之二十的人口拥有本地财富的百分之五十,但
有250,000个家庭(即百分之十一的人口)却生活在赤贫中,
另有850,000名市民则生活在贫穷线之下。
C. 备受关注的问题
12.有关委员会在一九九四年所发表的审议结论,其中大部分
建议都沒有得到港府正视,委员会对此深感遗憾。
13.委员会关注到,香港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行使主权后
继续提交报告的方式,目前仍在谈判阶段,而有关问题至今
尚未解决。
14.委员会在一九九四年所发表的审议结论中,列出了各项备
受关注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到目前尚未获得解决,委员会对
此感到失望。委员会重申对以下各项问题深表关注。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仍未能
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一样获纳
入香港本地法律之內。
- 司法机构人员一般对国际人权法例的认识不多,而对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认识更尤其薄
弱。
- 港府仍反对设立人权委员会。
- 分离家庭的数目不断增加,情况令人忧虑。
- 用压制手法和歧视态度对待滞港越南船民,尤其那些
拒绝被遣返越南的船民。
- 继续施行外籍家庭佣工约满后的「两星期规则」,剝
削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 不合人道的笼屋仍是香港居住情况的一个污点。
- 为老人提供的社会保障金额,并不足以让他们享受到
公约所赋予的权利。
15.委员会关注到,《性别歧视条例》未能保障那些因个人性
取向而被剝削工作权利的人士。此外,委员会认为30岁以上
的妇女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16.港府主要是根据民意调查结果(即多数人士的意见),按「
循序渐进」方式进行立法去保障易受歧视的少数人士,委员
会对此表示遗憾。
17.委员会关注到,同值同酬的原则只纳入不具约束力的《性
别歧视条例》实务守则中,却未有纳入香港的劳工法例之內
,致令妇女受到歧视。
18.拥有英国海外居留权的香港居民,尽管他们并非中国公民
,仍然可在一九九七年后根据中国法律居留香港,但他们到
时却无权成为任何一处英国国土的公民,委员会对他们这种
不利身分表示关注。
19.委员会关注到,在雇佣问题上,《性别歧视条例》由于沒
有就复职和可全数追讨补偿方面作出规定,故所能提供的补
救措施相对不足,而《残疾歧视条例》则有包括这两方面的
补救措施。
20.香港经济结构迅速转型,造成失业或开工不足,委员会对
这问题的严重程度表示关注。在这方面,委员会尤其关注到
很多妇女因此变成失业,须不时从事危险的工作。
21.委员会关注到,香港劳工法例并沒有保障雇员免受不公平
解雇,亦沒有规定限制工作时数、给予每周有薪休息期和强
制性的超时工作工资。这情况是雇员享有公平和良好工作条
件的主要障碍。
22.委员会对香港工会的权利受到过度限制表示关注。委员会
尤其认为,限制香港工会与国际工会组织建立联系、禁止不
同行业组成工会联盟,以及雇主有权合法解雇参与罢工活动
的工人等做法,都与公约有所抵触。
23.香港并无全面的强制性老年社会保障计划,且有接近60%
的人口不受任何公营或私营退休金计划保障,委员会对此深
表关注。
24.委员会关注到,很多合资格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合援
助)的人士和家庭,都沒有申请这项援助。这是由于他们并不
知道有综合援助这种福利,或因受传统文化观念影响而认为
申领福利援助是不光彩的事,又或因为当局某些不符合香港
法律的措施,使他们不去申请综合援助,例如要求父母须事
先征得子女的同意,方可接受综合援助等。
25.委员会关注到,虽然香港市民经常使用传统医药,而香港
法院亦有在民事责任诉讼中判令当事人可获发还用于传统医
药方面的支出,但综合援助的受助人却不获发还这项开支。
26.委员会重申对香港分离家庭的数目持续上升深感关注。委
员会认为,港府有责任确保用以审定合资格人士合法移居香
港的准则与公约条文相符。
27.委员会关注到,香港并无一个周全的儿童政策,以保障儿
童免受各种形式的虐待。
28.委员会甚为关注收入属最低20%的组别,而又沒有领取综
合援助的单身老人,其生活水平比综合援助的受助人还要低
。委员会注意到这类单身老人很多都住在低于一般标准的居
所。
29.对于港府未有订出明确的时间表,解决令人可悲的笼屋问
题,委员会表示遗憾。委员会特别关注到,由于港府为中国
新移民所提供的居住条件不足,以致当中许多人须生活在恶
劣的环境下。
30.委员会关注到,香港精神病患者及残疾人士所得到的照顾
和保障并不足够。委员会尤其关注港府显然沒有积极推动公
众教育,以消除社会对弱智人士的歧视。
31.委员会关注到,港府虽有为中国新移民家庭的儿童制订教
育政策,但却沒有致力确保他们获得学校取录,也沒有致力
保障他们免受歧视。
D. 意见及建议
32.鉴于《中英联合声明》的条款和联合国人权公约组织近期
的惯常做法,委员会坚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恢复对香港
行使主权后,非但有责任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公约所
保证的权利,并且须要根据公约第16条的规定提交报告。因
此,委员会认为,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后,委员会有权
根据所收到的报告和其他资料来监察公约的实施情况。委员
会并重申愿意接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提
交的报告,或如中国当局同意,这份报告也可直接由香港特
别行政区提交。委员会鼓励各有关方面共同合作,尽快订出
提交报告的方式,并把议定的方式通知委员会。不过,委员
会始终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方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入成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33.委员会促请香港政府审慎考虑委员会在一九九四年的审议
结论中和以下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相应的必需具体
措施。
34.委员会强烈促请港府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制订一套公平
和公开的单程证审批机制,使分离的家庭能早日团聚。
35.委员会建议,政府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为那些因经济转
型而失业或开工不足的人士提供再培训。
36.委员会促请港府修订《性别歧视条例》,把有关员工复职
的条文包括在內,并废除现行有关追讨补偿上限的规定。
37.委员会建议政府撤销有关职工会联盟的压制性法例条文及
限制,包括撤销禁止职工会与国际职工会建立联系的规定。
38.委员会建议政府检讨不公平解雇、最低工资、每周有薪休
息时间、最长工作时数及超时工作工资额等各项政策,以期
使这些政策能符合公约所列明的政府责任。
39.委员会极力建议港府重新考虑实施一个全面普及的综合退
休保障计划,以确保家境贫困的人士能充分获得社会保障。
40.委员会再次强调,港府须将彻底消除「笼屋」的工作列为
当前急务。
41.委员会促请港府检讨內地来港新移民家庭须住满七年才可
获编配住屋的规定,以保障他们获得适当居所的权利。
42.委员会要求港府在45日內,对该委员会就三名越南难民因
拒绝接受自愿遣返越南而不获医药和牙科治疗所提出的查询,
给予详细回覆。
43.委员会促请港府检讨有关精神病患者和残疾人士的情况,
并确保这些人士在公约下享有的权利获得充分保障。
44.委员会建议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将中国来港家庭的子女
融入一般教育制度內的措施时,必须密切留意其实施情况。
45.委员会建议当局应把这份审议结论的中英文本在香港广泛
派发。此外,亦应派发给司法机构的所有人员和各政府部门
的有关人员。
2B11.M11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