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31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PS/10/95/1
立法局
房屋事务委员会
长远房屋策略
检讨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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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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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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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李永达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陈伟业议员
冯检基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叔清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陈鉴林议员(非小组委员的议员)
单仲偕议员(非小组委员的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梁耀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房屋科
-
副房屋司
- 华贤仕先生
-
首席助理房屋司
- 陈佩珊小姐
-
总助理房屋司
- 蓝列群小姐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立法局CB(1)946/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 主席表示,为了让立法局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有
充分时间拟备「香港的土地供应」及「房屋单位的供应」
两份研究报告,因此有关「第三章 增加房屋单位的供
应」的讨论将押后至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的会议中进行。
3. 应主席的邀请,副房屋司简单介绍本章的要点。他表
示,当局的目的,是协助及鼓励私人机构投资兴建房屋,
因为私人楼宇供求差距越小,住宅物业价格所承受的压
力亦越小。为鼓励私人机构投资兴建房屋,当局将尽量
减少供应方面可能出现的限制,特别是有关土地及劳工
方面的限制。当局将视乎一项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及即将
推行的一项试验计划的结果,考虑邀请私人发展商以
「混合发展方式」,提供适当比例数量的私人机构参建
居屋计划单位。当局并将继续监察私人物业市场的运作,
及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措施,保障真正置业人士的权益。
副房屋司强调,《长远房屋策略评议咨询文件》(咨询文
件)是一份厘定策略的文件,因此并未对一些短期问题提
出解决方案,例如市民近日非常关注的住宅物业市场(特
别是贵价楼宇)出现炒卖活动等问题。
4. 在展开讨论前,陈伟业议员要求纪录他对房屋司最近
就楼市所发表言论表示不满。房屋司曾表示虽然楼价飊
升,但二手楼市并无投机炒卖活动的迹象。陈议员指出,
中小型住宅单位价格已升至真正置业人士无法负担的水
平。副房屋司表示明白陈议员的忧虑,但他认为投机炒
卖活动及楼价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楼价上升主要因为一
方面人口迅速增长,而另一方面是由于可供建屋之用的
土地供应有限。副房屋司承认虽然在过去两年,负担能
力指标上升7%,但不少家庭仍然沒有能力购买私人楼宇。
为了协助中等入息及入息较低家庭置业,当局推出一连
串资助自置居所计划,如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计划)及
夹心阶层住屋计划。副房屋司补充,当局认识到有需要
遏止投机炒卖活动,因此自一九九七年一月起与香港地
产建设商会联手推行多项打击投机的措施。该等措施在
遏止投机活动方面已证实有效。当局将继续监察物业市
场,并在有需要时采取进一步措施。
5. 部分议员虽然同意有需要减少供应方面的限制,但要
求当局详细说明如何达致本章內第4.4(甲)至(丙)段所列出
的承诺。他们指出,当局在随立法局CB(1)1022/96-97(02)
号文件发出的参考文件第A4段所作回应与建造业出现严
重的劳工短缺的实际情况相违。副房屋司在回应时表示,
第4.4(甲)段有关土地供应的问题应与第三章「增加房屋单
位的供应」一并讨论。至于第4.4(乙)段,副房屋司表示,
房屋科现正与有关政府部门如规划署及环境保护署紧密联
系,以期简化及加快审批私人楼宇工程计划的行政程序。
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为大部分程序订定法定时限,正是
朝此路向迈进一步的表现。主席表示有关地产发展的审批
程序及管制机制等问题将会在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的会议上作进一步研究。至于第4.4(丙)段,副房屋司澄清,
根据最新的估计数字,建造业在管理人员及劳工类别方面
不会出现严重的劳工短缺情况,但一些个别行业如技工则
有人手短缺的隐忧。为加深了解情况,教育统筹司将进行
一项调查,以确定建造业的需求,如有需要,将及早采取
适当措施,纾缓可能出现的任何特定限制。
6. 议员普遍支持邀请私人发展商以混合发展方式兴建资
助自置居所单位的概念。然而部分议员表示,他们的支
持是有条件的,主要视乎发展计划中资助自置居所单位
及私人楼宇单位的合理比例及随机分布等因素,以及按
目前居屋计划现行标准厘定资助自置居所单位的价格及
管理费。其他议员认为当局应研究如何鼓励私营机构利
用其土地储备进行混合发展,而其中一个可行的方法,
是当局透过提供基建设施及提高地积比率等方法,协助
发展商把农地转作具备公用设施的土地供建屋之用。有
关发展商则须在发展计划中拨出指定数量的单位,以指
定价格售予合资格的买家。此一方法将可在短期內增加
公营房屋及私营楼宇单位的供应。
7. 副房屋司表示,根据当局的建议,将在混合发展方式
兴建的单位中拨出指定比例的数量(例如单位总数的四分
之一)作为资助自置居所单位。发展计划中的私人楼宇单
位的价格由发展商厘定,而订定资助自置居所单位的价
格的标准,则会与厘定居屋单位的价格的标准一致,換
言之,除了其他标准外,还包括买家的负担能力及租金
与入息比例中位数40%。副房屋司向议员保证,当局在
挑选地点进行混合发展时,将会非常审慎,一方面避免
资助自置居所单位与私人楼宇单位的价格出现重大的差
距,而另一方面,则须确保单位的质素。总助理房屋司
补充,在混合发展计划中,此两类单位价格上的差异将
会在其地价中予以反映。副房屋司感谢议员就协助私人
发展商解决征集土地进行房屋计划的困难所提出的建议,
此一建议将有助增加土地供应以达致建屋量指标,特别
是后半期计划(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六年)的指标。他又
答允转达有关提高混合发展计划下私人土地地积比率的
建议,供房屋工程行动小组考虑。
8. 至于合作计划此一新概念能否带来改进,如缩短筹建
房屋所需时间及增加房屋供应量(与第三章所列的建屋量
指标比较),副房屋司澄清新方案的目的,在于为资助自
置居所的单位的买家提供更多房屋种类,以及使此等买
家在住所的设计、装饰、设施及管理等方面,享有较现
有的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私人参建计划)更高的水准。
部分议员则认为在建筑时间及单位供应两方面如沒有重
大的改进,便不应让私人发展商参与有关计划。他们表
示,有多个方法可以改善现行私人参建计划单位的质素,
如订定较高的售价等。单仲偕议员担心当局为征集更多
土地作混合发展,会不时引用《收回官地条例》(第124
章)的条文。陈伟业议员认为由当局进行财务分析,就采
用新概念的情况下,估计发展商在某项特定工程计划中
将可取得的利润数额,将会是十分有用的。
9. 冯检基议员并不同意单仲偕议员的意见,他认为《收
回官地条例》只限处理收回土地作重建用途,与第四章
所述无关。冯议员讲述他以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委
员的身份参与订定合作计划的建议的经验。他表示,此
一概念的原意,是逐步将兴建居屋计划单位的工作转移
至私人机构,从而使房委会可集中兴建租住公屋单位。
新方案还有其他好处,包括加快兴建居屋计划单位,以
较低价格兴建质素较佳的单位,及将资助自置居所大厦
物业管理私营化等。不过,冯议员质询当局沒有委派房
委会推行合作计划的试验计划的理据。副房屋司表示,
当局并不反对房委会参与试验计划。当局认为香港房屋
协会在专为若干类别人士提供新房屋的试验计划方面具
有丰富的经验,因而建议该协会推行试验计划。一名议
员对假如把所有居屋单位都交由私人发展商兴建,可能
会出现垄断的局面表示关注,副房屋司向议员保证当局
在有关发展合约上将会清楚订明各项条件与条款。
10. 一名议员询问当局会否考虑鼓励旧式私人楼宇业主
修葺及翻新其大厦,以代替重建该等大厦。首席助理房
屋司感谢议员提出此一建议,因为此建议可改善居住环
境,特别是合法新移民及居住在床位寓所的住客的居住
环境。副房屋司表示,当局已在研究市区重建政策文件
时一并考虑此一建议,并答允在适当时间就此事项提供
最新发展的情况。
11. 主席提及一间地产代理公司迅速地把物业成交最新
资料公开发放,他认为当局需要检讨其资讯系统,以便
可迅速采取适当行动配合不断转变的市场情况。副房屋
司强调在考虑采取任何形式的干预前,实有需要确保所
收集有关物业市场的资料是否准确。有关部门在收到买
卖协议及转让契据后,才能确定资料如物业价格的准确
性;此一过程亦是导致政府和私人机构在编集有关资料
所需时间出现差距的原因。副房屋司向议员保证,在推
行综合房屋资讯系统后,情况将会大为改善。该系统将
综合提供有关土地供应、建屋及物业市场的详尽资料。
12. 主席提醒议员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
日(星期一)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该会议将研究第五章
「鼓励更多市民自置居所」。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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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法定人数,该
会议遂告取消。) |
13. 会议于下午六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