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51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PS/10/95/1


立法局
房屋事务委员会
长远房屋策略
检讨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4月24日(星期三)
时 间:下午12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李永达议员(主席)
    陈伟业议员
    冯检基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耀忠议员

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房屋科

副房屋司
华贤仕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
陈佩珊女士
总助理房屋司
蓝列群女士

规划环境地政科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规划)
黃永康先生

房屋署

总规划师
黎范小华女士

地政署

政府地政监督
麦乐端先生

规划署

政府城市规划师
刘燮明先生
高级统计师
李震明先生

列席秘书 :

助理秘书长1(署理)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
刘骐嘉小姐
研究主任1
胡志华先生
研究主任3
李敏仪女士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 第三章 ── 增加房屋单位的供应

(立法局CB(1)1374/96-97(01)、(02)及(03)号文件)

在展开讨论《长远房屋策略评议咨询文件》(《咨询文 件》)前,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在回应资料研究及图书 馆服务部(图书馆服务部)索取资料的要求需时过长,议 员曾在1997年4月9日上次会议席上表示关注,委员会因 而要求图书馆服务部拟备一份图表,载列政府当局作出 回应的详情,该份图表已随立法局CB(1)1374/96-97(03) 号文件送交议员。主席继而提述当局在1997年4月23日 就此事发出的一封函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并要求当局
详细阐释。

2. 副房屋司解释,该函件只是初步的回覆,因政府当局 需向有关部门及决策科查证详细的情况。当局会认真处 理此事,并将于稍后提供整理妥当的回应。他补充谓, 在展开新的研究工作前,先确立若干基本原则,将会对 相关工作有所帮助,而另一方面,该图表的部分陈述或 会导致误解。主席对安排一次简报会需时41日表示不满, 并提醒当局,根据《公开资料守则》,当局有责任提供 资料。他亦告诫当局,在此情况下,立法局议员会被迫 改变查询方法,转而于立法局会议席上提出问题。

3. 副房屋司同意政府当局有需要作出改进,并重申当局 只是希望认真处理此事。他赞同陈伟业议员的意见,即 引致延误的部分原因,或许是因为当局需要时间整理来 自各部门的资料,以确保资料连贯一致。

空置发展区

4. 应主席的邀请,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规划)在发 言时解释,空置发展区是指拟作发展用途但现正空置、 用作临时用途,或正进行建筑工程的土地。当局提交的 参考文件附件A中,已列出该等空置发展区土地位置及 面积的详细资料,而截至1996年3月止,该等土地的总
面积为4 300公顷。

5. 主席察悉,现时空置的住宅用地共有427公顷,而空 置的公共房屋用地则为203公顷;他又要求政府当局指 出上述数字与规划环境地政司最近引用的数字二者的关 系。他表示,由于附件所载的资料只显示截至1996年的 情况,但议员亦需要取得过往数年的数字,包括名单上 的增删情况,才可评估土地空置情况的趋势。资料研究 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图书馆服务部主管)指出,扣除现 时用作临时用途或正在进行建筑工程的土地后,仍然空 置的土地总面积达1 600公顷,在4 300公顷空置发展区 中占三分之一,此一比率实在相当高。

6. 就第1点而言,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规划)表示, 规划环境地政司是指可用作兴建180 000个单位的土地, 一如《咨询文件》第3.10段所述一样。就第2点而言,他 同意有需要提供过去数年的数字,以显示有关趋势,并 答应提供过去3年间的相关数据。他补充,该等数字显示 截至某一年度3月的情况,而空置发展区的面积或会受各 种因素影响,如所采用的定义及正在进行的工程进度等。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规划)请议员注意政府当局在 《咨询文件》第3.13段及3.14段所作的承诺,表示会找 寻机会提高发展密度,以及重新划定土地用途作住宅用 途。当局预期履行后一项承诺会遇上困难,因为将须涉 及修改分区计划大纲图,而咨询公众的程序亦须耗费大
量时间。

7. 政府城市规划师补充,已指定作住宅用途的空置土地 可分为3大类:等待发展的土地,如大屿山北部;已出售 但等待展开建筑工程的土地;以及政府无法控制其发展 时间的乡郊地区私人土地。梁耀忠议员询问,空置土地 中有否包括等候发展基建设施的土地,以及该等土地所 占的百分比。政府城市规划师表示空置土地中有包括该 等土地,并引述数个例子。然而,他手上并无此方面的 准确数字。政府地政监督表示,新界私人农地的拥有权 通常分布得十分零碎,令发展商在集土地方面遇到困
难及花费大量时间。

短期租约

8. 至于指定供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兴建公共房屋的土地, 主席表示关注将该等土地用作临时用途会否延误编配程 序。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规划)回应时表示应不会 出现该种问题。当局会确保该等短期租约租赁条款包含 容许弹性处理的条文,可让当局收回土地作长远用途。 政府地政监督补充,将土地以短期租约方式出租的原因 众多。一般而言,当局会在长远发展工程尚未开展前暂 时租出土地;该等工程可能因等候重新划定土地用途建 议落实,以及有待所需基建设施完工,因而暂时未能施 工。在此情况下,有关土地便可拨作适当的用途,亦可 为政府赚取若干收入。短期租约的租赁期很少会超过3 年,有时更会短至只有6个月。此举旨在尽量地尽其用, 以免土地出现空置的情况。政府城市规划师补充,部分 土地被空置或用作临时用途实在所难免。政府/团体/ 社区用地及休憩用地便是其中的例子,该等土地须待区 內人口增加,以及取得所需拨款后方可展开有关工程。 另一例子就是指定为工业村的用地,该等用地是以单一 整体组合进行发展,但分配予个别工业经营者的工作,
却是在某段期间內分别进行。

深井/东村的发展

9. 梁耀忠议员提述政府当局覆文中有关问题5的答覆, 并问及深井的拟议发展。政府城市规划师表示,当局已 确定深井/东村是具有发展为策略性增长区潜力的地点 之一。然而,在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中,政府当局发 现拟议发展并不符合经济效益,有关建议遂告搁置。

10. 自深井于1983年获确定为发展区后,该区邻近已进行 多项发展工程,有鉴于此,议员并不信服当局提出的理 据。政府城市规划师解释,议员所引述的地区倘已建有 交通及基建设施,把该地点发展为住宅用途是可行的。 然而,深井/东村所处地点偏僻,全无上述设施。

土地发展的时间上限

11. 虽然部分土地被空置的原因是可以理解的,但梁耀 忠议员询问,当局有否就把空置发展区转为具备公用设 施的土地,订定最长的限期。政府城市规划师表示,据 他所知,政府当局并无订定此等限期,并就某一期间若
干土地被空置重申其原因。

规划程序

12. 主席提及一幅位于荔景山的土地,该幅土地被空置 的时间过长,后来才发展成为夹心阶层住屋计划,他要 求政府当局明确指出原因为何;冯检基议员估计该幅土 地已空置约12年。政府地政监督表示,土地空置期间如 此长并不常见,但他解释,有时政府各部门未能接手处 理土地,是因为尚未取得足够拨款进行发展工程。首席 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规划)详述有关规划程序。根据全 港发展策略检讨所采用的原则,政府当局会先行为未来
10年进行土地规划的工作,然后再为接著的5年进行规 划。当局会密切监察所有规划的发展情况。至于划作政 府/团体/社区用途的土地,政府当局会设立內部委员 会,以确保各部门的工作得以互相配合。该等委员会会 特别注意已批出但却尚未使用的土地。

13. 副房屋司亦指出,对于已确定为适合房屋发展但缺乏 支援设施的土地,政府当局已在基本工程储备基金的总 目711中预留80亿元作此方面的用途。应主席的要求,他 答应以书面提供详尽资料。

临时房屋区(临屋区)用地

14. 冯检基议员对临屋区的用地表示关注,并询问下列问 题:临屋区现时占用的土地属何种类型的用地;已用作 临屋区超过七年的用地可否拨予房委会发展中转房屋; 以及是否设有机制确保空置发展区会作适时的发展。政 府当局回应时提出以下数点:

  1. 临屋区是 "发展土地" 下一个独立分类;

  2. 倘临屋区占用的土地已不需用于原来的用途 上,政府当局会考虑拨予房屋委员会发展公
    屋;及

  3. 当局一开始即须为不同用途的土地确定其需 求和供应情况。政府当局在拨地予房委会方 面有良好纪录,而房委会对中转房屋的前景
    仍未有定案。

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答应提供过去5年拨作临屋区 的土地的资料、告知曾用作临屋区超过7年的用地所占 比例,以及考虑将该等用地拨予房委会发展中转房屋的
建议。

房屋需求模式

15. 就政府当局在房屋需求模式方面的回应(随附于1997 年4月23日发出的函件),主席询问,当局会否采用 "1996
年中期人口统计" 与规划署进行的 "住戶住屋意愿调查"
结果所得的最新数据,更新有关模式。政府城市规划师 表示, "中期人口统计" 的数据已经备妥,但*住屋意愿
调查 "则要到1997年6月或7月才能完成。他解释,在调
查中采用的方法,是导致进行调查需时长久的原因:负 责进行访问的人员接获指示,若无法与某个住戶取得联 络,便要继续联络该住戶多达5次,才能转而联络另一 住戶。规划署会因应新的统计资料,重新研究各项暂定 假设,并会尽快重新推算厘定有关模式。他又证实,有 关模式会每年重新厘定一次,并会在政策出现改变时重 新厘定。政府城市规划师强调,"房屋需求模式" 不过是 一种工具,但解决房屋问题的方法,却是关乎政府当局
政策的问题。

中国来港的合法移民

16. 对于政府当局估计由中国来港的合法移民中有17% 有即时房屋需要,议员认为此一估计数字过低。对此, 政府城市规划师强调,17%的数字是指家庭数目而不 是人数。很多来港的中国移民是为了与家人团聚;沒 有近亲在香港的,只属少数。高级统计师亦向议员保 证,17%此一数字非常可靠,是根据过去15年中国合 法来港移民的家庭结构模式统计而成的。举例说,在
1995年5月至1997年3月的期间,中国来港的移民中90%
是妇孺,显示他们来港是为了与家人团聚,而其余的
10%则是成年男性。冯检基议员担心,该15年的模式 可能会由于来港移民人数突然增加,因而在短短两年 间出现剧变。高级统计师回应时证实,房屋需求模式 会顾及任何新的趋势模式。

17. 陈婉娴议员提出一个问题,就是一些本来与其他人 共住一个单位的单身人士家庭,此等人士因结婚和生儿 育女,其家庭遂告扩展为多人家庭。总助理房屋司确认 此一关注事项,并向议员保证,当局会密切留意有关趋 势的变化。副房屋司补充,这是房屋科新近成立的房屋 策略部的主要工作之一。

住戶需求衍生率及入住公营及私营房屋比率

18. 主席要求当局告知,用以计算出住戶需求衍生率及 入住公营及私营房屋比率各项假设的可靠程度为何。政 府城市规划师表示,政府当局所作的任何暂定假设,均 以可靠的统计数字为基础。主席察悉,政府当局采用的 混合模式假设,是以多个假设模式的简单平均数计算出 来的,他担心此举会导致当局低估房屋需求。他建议政 府当局考虑采用中至高的假设,以顾及不断转变的社会 及经济情况。冯检基议员补充,该等假设应最少在未在
3年內予以采用,以应付有关需求。陈婉娴议员则认为, 7%的建屋量容差并不足够,应增大有关容差。

总结发言

19. 主席总结时表示:房屋需求模式应力求准确及切合 最新情况;政府当局应考虑增大建屋量容差;而在评定 房屋需求时,应采用中至高的假设。他促请政府当局消 除规划过程中的各种障碍,缩短将未开辟土地转变为具 备公用设施的土地所需的时间,并在日后给予稳定的土
地供应。

20. 副房屋司察悉议员关注的事项。他强调,《咨询文 件》是一份策略性的咨询文件,目的是藉此了解公众人 士对《咨询文件》中提出的建议有何意见。他已记下议 员表达的意见,并会在适当时候采取跟进行动。

II. 其他事项

21. 议员同意于1997年5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再次举行会 议,总结他们就《咨询文件》所进行的讨论。主席提醒 政府当局应在会议举行前就所有尚未回覆的事项作出回
应。

22.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2时30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1997年5月9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