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房屋事务委员会
长远房屋策略
检讨小组委员会
1. 就一旦采用合作计划的新概念,在某一项工程计划中
为发展商带来的利润进行财务分析。
2. 在鼓励业主修葺及翻新现有楼宇,作为重建以外的另
一选择的建议,告知当局在此方面的立场。
3. 考虑就缩短轮候租住公屋的时间作进一步的承诺。
4. 根据一九九六年人口普查的结果,提供所有租住公屋
家庭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日
1. 就当局在5.12段承诺在一九九五年四月至二零零一年
三月期间兴建175,000个出售单位,提供此一期间已兴建
及有待兴建的房屋单位的分项数字。
2. 就居者有其屋计划,考虑增加受整体重建计划影响的
一人或二人家庭的现金津贴,以便他们可以搬进其他形
式的房屋,因而可以纾缓对租住公屋需求的压力。
3. 有关夹心阶层住屋计划(夹层住屋计划),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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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出30,000个夹层住屋计划单位需求
量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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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层住屋计划业主现时的收入水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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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屋协会在厘定夹层住屋计划、住宅
发售计划及市区改善计划各种单位的售价
时所采用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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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就第5.23段关于向住客出售出租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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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厘定该计划下出售单位的售价时,各项因
素诸如重置成本、折旧率及相对价值各占的
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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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及不同落成日期的若干选定租住公
屋屋村单位的预期售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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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一般的租住公屋单位中,所需缴付的
费用,如管理费、维修费、地租及应缴地租
的分项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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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鼓励按揭证券公司放宽对较旧楼宇的按揭限制,藉以
向此等楼宇的业主推广按揭贷款。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1. 为使议员可就空置土地的趋势进行评估,请提供过去
三年以来空置发展土地的分项数字,当中包括所有新增
及删除的土地,以及供住宅及公屋用途的土地。
2. 告知在空置发展土地中,因等待有关方面提供基建设
施而空置的土地所占的百分率。
3. 告知把空置发展土地变为具备公用设施的土地的最长
时限,以及现有确保空置发展土地可及时进行发展的机
制。
4. 就当局的文件附件A中述及用作临时用途的107公顷空
置发展土地于过去五年曾用作临时房屋区(临屋区),提
供分项数字;告知曾用作临屋区超过七年的空置发展土
地所占比例;以及考虑把曾用作临屋区超过七年的空置
发展土地,拨予房屋委员会作发展为中转房屋的用途。
5. 在推算房屋需求量时,考虑采用中至高的假设,而非
采用混合模式假设,以顾及不断转变的社会及经济情况。
6. 更新房屋需求模式內的数据,并考虑加大建屋需求量
的容差。
7. 就基本工程储备基金总目711项下拨作房屋用途的的80
亿元提供有关详细资料。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