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房屋事务委员会
长远房屋策略检讨小组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的会议
需要当局作出回应的意见



房屋需求模式研究

1.研究报告表I第一栏列出在沒有统计数据支持下对各个房屋
需要类别作出的假设,当局须示知可否减低此等假设的数目
,因此举极不科学。

2.假设只有17%从中国来港的合法移民在抵港后会有房屋需
要,是不切实际的做法,且亦低估了有关人士的需要。当
局须示知作出此项假设的基础。

3.新组成家庭如初婚、离婚及新近抵港移民入住租住公屋:
居屋:私营房屋的比率是25%:25%:50%,当局须解释如
何得出此项比率。

4.阐释在计算房屋需求量时加入住戶需要衍生率的理据。

5.提供统计数据上的支持,解释如何计算出5%的建屋量容差。

房屋需求研究

6.解释如何切实地达到当局所作承诺,在二零零一年年底前
把平均轮候时间由七年缩短至少于五年。

7.提供有关房屋需要及房屋需求量的估计,并以五年为单位
(即二零零一年、二零零六年及二零一一年),示知当本港人
口于二零一一年达到810万之数时,轮候公屋总登记册上申
请人的估计数目。

8.示知在轮候公屋总登记册上,属于从中国来港的合法移民
或成员中有此类移民的家庭的新申请人数目。

9.提供有关另一未承担的房屋需要类别的资料,例如可能影
响日后房屋需求量的天台屋住客及受市区重建影响的居民。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