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74/96-97号文件
档 号: CB1/PL/HG/1
立法局
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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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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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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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李永达议员(主 席)
冯检基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司徒华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何俊仁议员
廖成利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高级主任(1)4(候任)
- 卢思源先生
I.选举正、副主席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29号文件附录I)
主席提醒议员,根据会议常规第60E(6)条,于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1)2129号文件附录I所载与房屋事务委员会有关
的政府咨询团体担任主席/副主席的议员,无资格成为是
项推选的候选人。
2.李永达议员及冯检基议员分别获推选为事务委员会的主
席及副主席。
II.职权范围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29号文件附录II)
3.议员同意继续采用事务委员会现时的职权范围。
III.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的会议
日期
4.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日后于每月第一个 星期一上午十
时四十五分举行会议。
IV.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29号文件附录III)
5.议员同意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三)上午十时四十
五分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由房屋司作出简报;及
--临时房屋区及中转房屋。
6.议员亦认为有关下列事项的最新资料将对事务委员会有
用:
--纾缓公共屋村挤逼居住情况;
--公共屋村的保安设施;及
--公共屋村的紧急警报系统。
议员要求秘书与当局跟进上述事项。
7.议员同意长远房屋策略检讨小组委员会应继续进行其工
作,小组委员会的现任主席亦应在新一届会期继续留任。
小组委员会仍以「进行研究工作及监察长远房屋策略检讨
」为其职权范围,其会议法定人数为三名委员,包括主席
在內。议员要求秘书发出通告,邀请尚未加入小组委员会
的议员表明是否有意加入该委员会。
V.其他事项
8.议员认为秘书需要致函当局,重申当局须于会议举行前
一星期向事务委员会同时提交参考文件的中英文本,遇有
紧急会议时亦应尽早提交参考文件,并应尽量避免在会议
席上提交参考文件。
9.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时二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