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2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立法局
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星期一)
|
---|
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
---|
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
---|
出席委员:
李永达议员(主 席)
司徒华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梁耀忠议员
罗叔清议员
列席议员 :
叶国谦议员(非委员的议员)
缺席委员 :
冯检基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何俊仁议员
廖成利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第III至V项
-
副房屋司
- 华贤仕先生
- 第IV项
房屋署助理署长(申请及居屋)
- 冯浩棠先生
- 第V项
房屋署助理署长(行动及重建)
- 许致重先生
应邀列席 :
- 第III项
- 香港房屋协会
-
总监(物业管理)
- 王丽珍小姐
-
总监(财务及行政)
- 林兆江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2
-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立法局CB(1)797/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2. 小组委员会已安排四次会议,以研究《长远房屋策略
评议咨询文件》內的建议:
-
|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上午八时
三十分;
|
-
|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一)上午八时
三十分;
|
-
|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上午八时
三十分;及
|
-
|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星期三)上午八时
三十分。
|
对此议题感兴趣但并沒有加入小组委员会的议员欢迎参
与讨论。至于会否邀请代表团体出席会议就咨询文件发
表意见,主席告知会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的会议
上出决定。
(会后补注:
|
在主席指示下,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的会议改期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星期
四)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而一九九七年三
月十日的会议时间则由上午八时三十分改
为下午四时三十分。) |
3. 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将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星期
一)上午十时四十五分举行,议题包括:
- 为离婚人士提供公共房屋租约;及
- 有关租有关租住公共屋村的街市政策。
(立法局CB(1)806/96-97(01)号文件)
4. 应主席的邀请,副房屋司着重指出该参考文件的要点。
他解释,夹心阶层住屋贷款计划(夹屋贷款计划)于一九九
三年七月推出,原意是在夹心阶层房屋主体计划有充裕
房屋单位建成前,为夹心阶层家庭提供贷款资助,以满
足他们对自置居所的需求。直到目前为止,夹屋贷款计
划已协助逾4 000个家庭购置私人楼宇单位,而在一九九
三年七月批出的20亿元拨款亦将用尽。当局承诺在二零
零一年年底前兴建24 000个夹心阶层房屋单位,到了二零
零三年年底前再兴建6 000个此类单位,但预计目前此类
资助置业方式仍将继续出现求过于供的现象。在考虑建
筑房屋所需的筹备时间后,当局建议向夹屋贷款计划再
度注资13.8亿元,俾能在短期內协助另外3 000个夹心阶
层家庭购置居所。此项建议经立法局财务委员会批准通
过后,香港房屋协会(房协)将于一九九七年年底展开扩展
贷款计划的第一期工作。
5. 部分议员承认有必要协助夹心阶层家庭,但同时忧虑
有关建议提出向夹屋贷款计划额外注资拨款,可能会推
高私人楼宇的楼价,令市民的按揭供款负担更形沉重。
当局兴建足够数量而市民又有能力负担的夹心阶层房屋,
将是解决此一问题的长远方法。议员并认为当局有需要
就夹心阶层房屋计划订定一个建屋计划,举例说,订定
未来十年的建屋计划,令有意置业人士更能了解楼市情
况,此举并会有助遏止楼市的投机活动。副房屋司同意
有需要兴建更多夹心阶层房屋单位,并表示政府将致力
使私人租住楼宇与租住公屋的数目,以及夹心阶层房屋
及居屋计划下的单位数目达致适当的均衡。他又补充,
房屋科正与规划署紧密合作,以物色足够数量的土地,
以满足《一九九六年全港发展策略检讨》及《长远房屋
策略评议咨询文件》內所阐述已确认的房屋需求。至于
拟议的十年建屋计划,副房屋司向议员保证,此一建议
将会在全港发展策略检讨中一并考虑。
6. 房协总监(物业管理)回应议员的问题时表示,根据过
往的经验,大部分夹屋贷款计划的受资助人士,其每月
入息均在35,000港元至45,000港元之间,而此等家庭中,
超过98%已在二手市场购置居所;在此等物业中,有七
成的面积在400平方呎至600平方呎之间,楼价约为150万
元至250万元。议员认为到二零零三年年底前兴建30 000
个夹心阶层房屋单位,将无法满足60 000至80 000个夹心
阶层家庭的需求,并敦促政府致力提供更多用地(不论该
等地段的面积有多大),以应付已告增加的房屋需求。应
议员的要求,副房屋司答允提供有关夹心阶层房屋计划
下多项发展工程计划的地段面积的资料,其中包括现有
计划及未来计划的有关资料。他又摘记一位议员的意见,
认为当局不必一定要以大型屋村的方式提供夹心阶层房
屋的单位,亦可运用面积较小地段作上述用途。
7. 至于夹心阶层房屋单位转按事宜,房协总监(物业管理)
表示,有关计划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在事务委员会讨论
以来,已有超过三十项有关转按的申请获得批准。此外,
多间银行已知会房协,表示打算检讨现行政策,以便安
排转按夹心阶层房屋单位。她又补充,目前正征询法律
意见,以期改善夹心阶层房屋计划法律文件內的条文,
藉以应付各种不同的情况,其重点在于确保此等安排不
会违背贷款计划的基本原则及不会影响政府的权益。副
房屋司回应另一相关问题时表示,夹屋贷款计划的受资
助人士可购买二手市场的居屋单位。
8. 副房屋司回应议员的问题时表示,此项建议的拨款要
求将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下旬提交财务委员会审批。新贷
款计划暂拟在两年內分四期推行。
(立法局CB(1)806/96-97(02)号文件)
9. 在提及参考文件的附录A时,议员对该项评估物业管
理公司效益的调查结果的可靠性表示怀疑,因为挑选进
行试验计划的三个公共租住屋村均为新建屋村,有关维
修等问题只会在屋村建成多年较后期才会出现。他们强
调当局有必要就房屋署(房署)所管理的租住公屋屋村(公
共屋村)进行住戶意见调查,特别应在新建屋村进行调查,
以便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表现作一比较。部分议员认为本
港的物业管理市场竞爭并不激烈,当局一旦在所有公共
屋村全面实施委聘物业管理公司的计划,高度集中的市
场架构可能会导致垄断局面。他们担心房署会失去谈判
条件的能力,而居住在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屋村住戶,
将比居住在房署管理的屋村住戶须付较高的租金,一如
公共屋村停车场管理私营化后的情况。
10. 助理署长(申请及居屋)摘记议员的意见。他表示,房
署多年来一直有聘用私人承办商在公共屋村进行洁净及
保安工作;而在过去十年,房署亦有委聘物业管理公司
管理居屋屋苑。直到目前为止,从住戶及房屋事务经理
两方面取得的反应,均显示他们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表现
感到满意。当局在部分公共屋村中实施外判管理服务的
试验计划,藉以控制房署员工人数增长及提高服务质素。
鉴于在一个关注团体进行的同类意见调查中,亦显示住
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感到满意,房屋委员会(房委
会)已通过将试验计划扩展其实施范围至一九九八年三月
或之前落成的六个新建公屋租住屋村。至于会否考虑进
一步扩展该计划,则尚需考虑多项因素,包括明年检讨
的结果、物业管理公司的表现及能力、住戶的接受情况
及屋村工作人员的意见等。助理署长(申请及居屋)向议
员保证,当局在邀请物业管理公司投标承办合约前,将
先对该等公司进行仔细评估。他又答允考虑部分议员的
建议,把计划扩展至若干旧式屋村。至于物业管理公司
的供应问题,助理署长(申请及居屋)表示,当局在政策
上会考虑把市场上更多的物业管理公司加进可供选择的
名单內,从而使各承办商有机会作公平竞爭。他又澄清
给予承办商经理的薪酬数额将不会对租金水平有任何的
影响,因为此等费用将由房署承担。
11. 部分议员把房署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质素上的差
异归咎于前者人手短缺,并鉴于物业管理公司在试验计
划中有较高效率,建议当局检讨房署在管理公共屋村方
面的效益。助理署长(申请及居屋)强调,房署有足够人
手管理公共屋村,如有需要,更可调配额外人手。他又
补充,物业管理公司有较高效率,主要是由于他们在调
配职员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以及该等公司的管理架
构较为简单。其中一个例子是物业管理公司可调派额外
的职员,以便在三个选定的公共屋村內有效地管制狗只
的豢养。为使议员能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有更佳的认
识,议员认为当局如可提供个别屋村在交由物业管理公
司管理后,在节省成本的数额及人员编制方面的资料,
将有助了解情况。至于有两个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公
共屋村村出现住戶对维修问题的不满率偏高的情况,助
理署长(申请及居屋)解释,新建公屋单位住戶在入伙初
期提出有关建筑瑕疵的投诉,以便建筑承建商采取必要
的跟进行动,此等情况并不罕见,并不足以反映物业管
理公司的质素。
12. 一位议员引用洁净服务合约的情况为例,对因当局
会采纳最低投标价,可能会影响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
素表示关注,并要求房署解释如何确保物业管理公司有
良好的表现。助理署长(申请及居屋)表示,物业管理公
司需每周向房署呈交供监察用的管理报告。此外,由个
别屋村的房屋事务经理、住戶协会如互助委员会的代表、
商戶协会的代表、以及区议会民选议员组成的屋村管理
咨询委员会将是有效的渠道,藉以收集住戶对服务承办
商的表现的意见。助理署长(申请及居屋)在回答一个相
关问题时向议员保证,在新公共屋村落成入伙初期仍未
组成屋村管理咨询委员会时,房屋事务经理将与住戶及
本区区议会议员保持紧密联络,从而收集他们对物业管
理公司的意见。在议员的要求下,当局答允提供公共屋
村过去三年內洁净服务合约的投标价、承办商表现等资
料。
13. 至于将公屋的管理服务交由外界承办对房署职员的影
响,助理署长(申请及居屋)承认委聘物业管理公司后,
屋村管理人员的角色将由直接执行管理工作转为监察物
业管理公司的表现。然而他指出,房署屋村职员将有三
分之二继续留在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公共屋村,担任房
屋政策行政及执行房屋规例等工作。此举亦可消除部分
议员对房署在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工业行动时是否有能力
再次承担公共屋村管理工作的忧虑。
14. 在总结前,主席表示,虽然从社会角度而言,私营
化并不理想,但鉴于房署在这方面的表现未能令人满意,
他支持当局把公共屋村的管理服务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承
办。虽然如此,主席促请当局在评估公共屋村物业管理
私营化的可行性时顾及市民及房署职员的意见。
(立法局CB(1)619/96-97及806/96-97(03)-(05)号文件)
15. 在展开讨论前,冯检基议员向议员简介平房区的背
景。他表示,在一九五二年制订的《紧急措施(徙置区)
条例》下,市政局获授权划定某些地区为平房区,由认
可承建商根据标准图则设计兴建平房。除了政府兴建的
平房外,亦有志愿机构兴建的平房。此等平房售予受天
灾影响而拥有临时证明书的寮屋居民。在石硖尾大火后,
当局在一九五七年设立徙置事务处,火灾灾民被安置入
住多层徙置区或平房区,而后者亦用作安置由于重建而
须搬迁的公屋住戶。由于平房区的性质独特,有关居民
认为政府一旦进行清拆,平房区的地位应比寮屋区的地
位为高,而政府更应给予他们与整体重建计划下受影响
公屋居民相同的待遇。除此之外,平房区的居民在平房
居住是需要缴付居住许可证费的。冯先生强调,当局有
需要承认平房区居民的地位,并在清拆平房区时,考虑
为该等居民物色迁置屋村。他又对《长远房屋策略评议
咨询文件》(以下简称「咨询文件」)并未就平房区制订
特定政策表示失望。
16. 副房屋司虽承认平房区的地位独特,但强调有关居
民只属临时居民,既不拥有居所土地的合法业权,亦非
房委会的住戶。政府只须给予三个月的通知期,便可终
止他们的居住许可证。副房屋司表示,视乎咨询文件咨
询期间所收集的市民意见,当局将邀请房委会为余下的
平房区订定清拆计划。与此同时,视乎房屋资源是否许
可,房署将继续让平房区居民申请入住公屋单位。助理
署长(行动及重建)补充,合资格入住公屋的平房区居民
已获当局给予第二优先绿表资格购买居屋单位,而他们
应否获给予更高优先资格的问题,则有待与《长远房屋
策略检讨》一并考虑。他又指出,由于平房区居民只须
缴付居住许可证的费用,他们不应获得与整体重建计划
下受影响公屋居民相同的待遇;该等公屋居民是根据其
租约条文,获给予原区安置的第一优先资格的。不过,
助理署长(行动及重建)仍答允考虑议员的意见,在政府
清拆平房区时,为平房区居民物色迁置屋村。
17. 部分议员认为平房区居民除应获得住戶搬迁津贴外,
更应如调景岭平房区居民的待遇一样,获得特别的清拆
特惠津贴,虽然二者的津贴金额可能不同。此一建议是
基于平房区內的上盖物业是居民自资兴建的合法搭建物。
其他议员则鉴于此举会对其他寮屋及天台居民构成影响,
因此对此建议有所保留。副房屋司强调,政府发放特别
清拆特惠津贴予调景岭平房区受清拆影响的居民,是鉴
于调景岭平房区历史背景独特,但政府已清楚表明,其
他平房区不得引此安排为先例。此外,倘若政府按照部
分议员所建议,给予现时平房区居民此等特别的特惠津
贴,将会对过往70 660名受清拆影响人士不公平。
18. 至于摩星岭平房区的安全问题,助理署长(行动及重
建)表示,在一九九五年八月山泥倾泻事件后,政府指
派房署的定期合约顾问公司即时到受影响的地区及其附
近地点勘察。其后房署又定期派员到该区进行斜坡及污
水管勘察工作,以确保斜坡及污水管在雨季来临前获得
及时妥善的维修。助理署长(行动及重建)补充,由于土
力工程问题,扫杆埔及摩星岭平房区分别有约70名及60
名受影响的居民已获得安置。
19. 助理署长(行动及重建)在回答议员提出的问题时,承
认有需要改善平房区內的保安及生活环境等问题,并表
示当局正著手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例如房署屋村人员已
加强巡逻平房区,封闭及拆卸空置的平房等。助理署长
(行动及重建)感谢一位议员建议调迁住戶至空置平房,
以确保平房区获得有效管理,但表示建议能否实行将需
视乎有关住戶是否愿意接纳调迁。他又答允跟进有关平
房区若干空置部分电力供应被切断的个案。助理署长(行
动及重建)补充,当局又鼓励平房区居民在轮候公屋总登
记册(以下简称「轮候册」)上登记,以增加其提早入住
公屋的机会。在议员的要求下,助理署长(行动及重建)
答允就同时身为轮候册上申请人及平房区居民的数目提
供资料。
20. 至于拆卸余下五个平房区(包括属政府拥有的火炭平
房区)的时间表,助理署长(行动及重建)表示,当局须根
据房屋资源供应情况,然后才订定一个全面计划进行此
事。
21. 在结束讨论前,主席表示议员可在长远房屋策略检
讨小组委员会日后的会议中进一步研究平房区的问题。
22.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一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