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24/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立法局
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李永达议员(主 席)
    冯检基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耀忠议员
    罗叔清议员
    单仲偕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朱幼麟议员(非委员的议员)
    罗祥国议员(非委员的议员)

缺席委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 森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I项及第IV项的讨论

首席助理房屋司
伍靜文先生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助理署长(区域房屋管理)(1)
刘启雄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助理署长(商业楼宇)
李春豪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主席征询议员的意见,以了解他们有否在一九九七年四 月、五月、六月期间到海外考察的建议,议员并无提出
任何建议。

I. 通过上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1)955/96-97号文件)

2.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的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3. 事务委员会的下一次例会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星 期一)上午十时四十五分举行,讨论议题「减低居者有其 屋及自置居所贷款计划单位的按揭利率」。议员如有意 提出讨论其他议程项目,请先告知立法局秘书处。

(会后补注: 经主席及立法局福利事务委员会主席李华 明议员的同意,房屋事务委员会及福利事 务委员会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一) 上午十时三十分举行联席会议,继续讨论 议题「为离婚人士提供公屋房屋租约」。 房屋事务委员会的例会则会在上午十一时 三十分开始。按主席的指示,原拟讨论的 议题「减低居者有其屋及自置居所贷款计 划单位的按揭利率」,已由「房屋委员会 批出建筑工程合约的制度」及「1997年房 屋(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两项议程项目
所代替。)

III. 为离婚人士提供公共房屋租约

(立法局CB(1)955/96-97号文件)

4. 应主席的邀请,助理署长(区域房屋管理)(1)简介该份 参考文件。他表示,鉴于离婚问题复杂而敏感,对于正 在办理离婚的公共租住屋村(公屋)及资助自置居所单位 的住戶,房屋署(房署)通常会视乎个别情况,以灵活方
式处理他们的住屋安排。

5. 一名议员担心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公屋住戶可能并不 知道可透过哪些渠道,取得体恤安置及有条件租约等援 助。为了改善情况,他建议印制单张,详细列明房署可 以提供的住屋安排,以便向所有公共屋村住戶派发。部 分议员认为在公屋住戶办理离婚期间及离婚以后,房署 并非经常能有效地为有关人士提供及时的协助与意见。
举例说,房署未能为正在考虑离婚而又面对经济困难的 住戶提供不同的住所,迫使住戶别无其他选择,因而须 继续居住在同一单位,此一处理方法有时可能会导致配 偶受虐待的事件。此外,倘若一方在离婚后拒绝迁出的 话,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便可能须等候一段长时间才 能再次取回公屋单位的租住权。房屋事务经理缺乏一套 收回单位的标准指引,亦令情况更形恶劣。另一名议员 要求当局解释向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收回公屋单位
所需的平均时间。

6. 助理署长(区域房屋管理)(1)在回应时表示,在住戶夫 妇办理离婚期间,房署通常不会采取积极行动要求其中 一方迁出,因为这只会对有关家庭带来更多问题,并会 减低他们和好的机会。但须抚养子女而有真正需要迁至 另一公屋单位的受屈一方,可在等候法庭颁布离婚令及 子女抚养令时,向社会福利署(社署)申请有条件租约。
要符合申请有条件租约,申请人须提供证据,证明确已 向法庭提出申请离婚;或法律援助署已答应就其离婚诉 讼提供法律援助;以及证明有子女抚养权,并符合申请 公屋的入息标准。申请有条件租约并无配额限制,在一 般的情况下,社署及房署在分配单位前,需时约十周处 理该等申请。视乎是否有可供迁置的单位,房署亦会考 虑村外调迁的要求。在一九九五/九六财政年度及之后 数月直至一九九七年一月,分别有180宗及161宗申请有 条件租约的个案获得房署核准。助理署长(区域房屋管理) (1)补充,房署可为有需要人士安排即时入住收容中心如 维安中心及和谐之家等。鉴于在整体离婚个案数字中, 只有很少个案申请有条件租约,议员认为当局有需要加 强此方面的宣传。助理署长(区域房屋管理)(1)答允考虑 议员的建议,但表示房委会已透过由该会出版的屋村通 讯、有关互助委员会及屋村管理咨询委员会等渠道,向 住戶提供有关为离婚人士提供住屋方面的资料。应议员 的要求,当局答允提供有关过去三年內,要求村外调迁 的住戶数目,以及获房署核准的个案数目等资料。

7. 至于收回公屋单位,助理署长(区域房屋管理)(1)表示, 公屋住戶离婚后,房署通常会将租住权拨归有子女抚养 权的一方,须迁离公屋单位的一方如拒绝迁出,房署会 根据《房屋条例》第19A条的规定,发出一个月的通知 书,收回单位。因离婚而须迁离公屋单位的人士可向房 署申请入住位于新界的临时房屋,亦可透过单身人士轮 候册申请公屋单位,并可获缩短轮候时间,缩短时间相 等于在原来单位居住的年期,最长达三年。议员并不接 纳当局的回应,认为并沒有充分反映需要更长时间才能 收回公屋单位的真实情况。他们询问当局会否考虑为须 迁离公屋单位的人士在市区內编配暂时居所,藉此鼓励 他们迁出有关的公屋单位。助理署长(区域房屋管理)(1)
表示,收回单位受到阻延,原因是于需要时间处理着令 迁出单位个案的上诉事宜。他表示,鉴于房屋资源短缺, 因此不可能按照议员的建议,为须迁离公屋单位的人士 在市区內编配暂时居所。应议员的要求,当局答允提供 过去三年內,房署援引《房屋条例》第19A条,着令在
离婚后拒绝迁出的住戶迁离公屋单位的个案数目。

8. 一名议员认为,现行规定须在批出公屋租约前出示F6 表格可能剝夺了拥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提早获得安置的 机会。他指出,即使获批分居令,法庭亦需要时间处理 当事人双方的财务事宜,从而阻延了发出F6表格。部分 议员特别关注配偶及子女受虐待的情况,并促请当局即 使在未发出F6表格的情况下,仍把为此等人士编配有条 件租约或体恤安置列为常设安排。助理署长(区域房屋管 理)(1)表示,需要出示F6表格的原意,是给予双方充分时 间进行和解。他向议员保证房署会在值得同情的特殊个 案中行使酌情权。

9. 在提及参考文件第7段时,部分议员要求当局澄清下 列一句的意义:「如当事人双方未能就由哪一方保留原 有公屋租住权达成协议,房署通常会将租住权拨归拥有 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他们认为此一情况亦应适用于涉 及需照顾的成人如弱智成人的个案。助理署长(区域房屋 管理)(1)解释包括此句的目的,是要顾及当事人双方均 拥有一名或多名子女的个案,以及子女抚养权沒有爭议 的情况。在回答另一相关的问题时,助理署长(区域房屋 管理)(1)表示,拥有子女抚养权的合法新移民在离婚后即 使未能符合居港满七年的规定,亦会获得批予原本的公 屋租约。他补充,倘有关公屋租约的住戶包括其他亲戚 如岳母或家姑,当局将考虑给予有关家庭成员其他住所, 以减少他们须面对的困难,而新住所将由受影响的住戶 选择。重要的一点,是确保房署不会因为住戶离婚而须 编配额外公屋单位,从而避免轮候次序受到扰乱。

10. 主席在总结时表示,议员不满意当局为居住在公屋 的离婚人士所提供的现行住屋安排,事务委员会将安排 与福利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以进一步讨论此一议 题。为方便日后的讨论,议员要求当局在举行联席会议 前提供下列资料:对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人士给予有条 件租约的资格准则;由社署转介的体恤安置申请人中, 拥有及并未拥有公屋租约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以及给 予租金津贴以代替体恤安置安排的个案数目。

IV. 公共租住屋村的街市政策

(立法局CB(1)978/96-97号文件)

11. 助理署长(商业楼宇)在回应主席的问题时表示,房委 会在一九八九年推行一项试验计划十分成功,有11个公 共屋村街市租予整体承租者。房署将继续致力改善公共
屋村街市的出租及管理问题。

12. 鉴于上水彩园村街市的空置率较高,达到14%,主席 询问房署有否考虑把街市档位的基价降低,以提高租用 率。助理署长(商业楼宇)表示,个别档位的价格是由市 场带动,而空置率只是反映供求的实际情况。鉴于过去 两年本港经济向下调整,全港零售店铺空置率约达7.8%, 而房委会的零售店空置率只有2.4%,显示房委会店铺需 求稳定。他把彩园村街市的高空置率归咎于附近的区域 市政局街市最近落成启用,并表示当情况稳定后,将考 虑调整彩园村街市的规模。助理署长(商业楼宇)摘记议 员对个别经营者投标承租多个街市档位,可能引致出现
垄断局面的关注。

13. 部分议员认为整体承租街市制度缺乏竞爭性,正如参 考文件的附件所显示,同一公司正经营五个公屋街市。 他们担心消费者从整体承租街市购买货品,会比从房署 管理的街市购买货品须付出较高的价格。助理署长(商业 楼宇)摘记议员的意见,他表示挑选若干公共屋村推行租 予整体承租者试验计划是房署藉此限制职员增长及提高 服务水准的其中一个方法。在过去数年,推行该计划的 每一个街市每月均能为房署节省60,000元至100,000元。 当局会顾及经营者的表现及住戶是否接纳该计划,考虑 是否进一步把计划扩展至其他屋村街市。他向议员保证, 房委会把申请公司加入认可名册前,会根据申请公司的 经验、过往表现及财政背景小心评核。目前,认可名册 上共有11间公司。如有街市批出承租,便会邀请认可名 册上的公司提交租赁建议书。挑选承租者时,会充分考 虑建议租金及其他条件,包括资本支出及拟议的管理方 法。关于认可名册上公司的数目,助理署长(商业楼宇) 表示,房署不断致力增加公司的数目,但须视乎该等公 司能否提供良好的管理水平而定。如计划证实有利可图, 预计认可名册上的公司数目将会增加。他补充,当局会 采取若干措施,例如限制任何整体承租者不得投标承租 超过批出承租经营街市总数的一半,以避免可能出现的 垄断局面,一如公共屋村停车场私营化时所出现的情况 一样。至于在整体承租街市及房署管理街市所售货品在 价格上的差异,助理署长(商业楼宇)表示,根据在耀安村
、富亨村及华贵村所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此等街市 的货品价格,分别与房署管理的街市如恒安村、大元村
及华富村的货品价格相若。议员认为由当局提供整体承 租街市与房署管理街市货品价格的对比,将有助他们了
解实际的情况。

14. 至于当局会否考虑把房署的107个街市其中部分租予 整体承租经营者,助理署长(商业楼宇)表示,经营者可 能不会对此等旧式市场有兴趣。部分议员认为应采取若 干措施,改善房署管理街市的环境,如安装空气调节系 统及铺设瓷砖等。助理署长(商业楼宇)表示,黃大仙村
街市虽存在结构上的限制,但亦可在街市內安装空气调 节系统,但由于街市內所有档位租用者负责缴付电力及 维修费用,因此须视乎他们是否同意进行安装工程。

15. 鉴于整体承租者效率较高,议员建议当局检讨房署 在管理公共屋村街市方面的效益。助理署长(商业楼宇) 解释,该等经营者具有较佳表现,是由于他们在调配职 员方面具有较大灵活性,其管理架构亦较简单。如遇到 违例扩大档位的情况,此等因素有助整体承租者采取迅 速果断的行动,包括终止有关档位的许可证。应议员的 要求,当局答允提供在过去三年內,房署终止街市档位
租约的个案数目。

16. 助理署长(商业楼宇)在回应议员的问题时表示,订定 整体承租街市个别档位的许可证费用是经营者所作的商 业判断,而房署管理街市的档位租金,则由房署的测量 师根据档位的位置、面积及行业而评估。他提供华贵村
整体承租街市的租金资料,414平方米的租金为360,000
元,供议员参考。议员认为,由当局就整体承租街市及 附近一带其他街市同类型档位的许可证费用提供比较数 字,以及当局就透过整体承租街市与公开投标方式租出 个别街市档位两种途径所取得收入提供比较数字,将会
十分有用。

17.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