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26/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立法局
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十一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 席)
    冯检基议员 (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司徒华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何俊仁议员
    梁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V项及第V项

    房屋科

    副房屋司
    华贤仕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
    伍靜文先生

    议程第IV项

    房屋署

    高级助理署长(保养及建筑事务)
    贝德恩先生

    议程第V项

    房屋署

    高级助理署长(房屋行政)
    陈锐麟先生

    法律顾问
    李伯诚先生

列席秘书:

    助理秘书长1(署理)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1)1020、1169及1070/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一月三十一日及二月三日举行
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主席表示,由于多名委员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将不在
本港,下次会议改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一)下午
四时三十分举行,讨论「中转房屋」及「为夹心阶层住屋
计划单位提供财务支援」两项议程项目。

(会后补注:依照主席的指示,有关「市区改善计划单位的
售价」一事,亦会在后一项议程项目讨论。)

续议事项

3.主席告知与会者,何承天议员已退出事务委员会,由一
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长远房屋策略检讨小组委员会

4.主席提醒议员,小组委员会的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
四月九日(星期三)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讨论《长远房屋
策略评议咨询文件》第三章「增加房屋单位的供应」。立
法局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曾就「香港的土地供应」及
「房屋单位供应」拟备研究报告,并已随立法局CB(1)1201
/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谨请议员翻阅该两份研究报告。

III.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5.上次会议后并无发出资料文件。

IV.房屋委员会批出建筑工程合约的制度

(立法局CB(1)1168/96-97(01)号文件)

6.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关注批出建筑合约的制度,并建
议讨论此项目。房屋署高级助理署长(保养及建筑事务)应
主席的邀请发言时表示,该制度由两部分构成:承建商名
册管理,以及投标及投标机会与承建商表现的连系。议员
继而讨论下列事项。

认可承建商名册

7.议员察悉,在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的认可
名册內,经常承接工程的承建商数目少于30名。鉴于预期
未来数年在房屋发展方面的需求将会很高,议员关注当局
是否有足够的承建商可供选择。议员要求当局澄清甄选承
建商的资格准则,以及有否打算增加名册上的承建商数目

8.高级助理署长(保养及建筑事务)回应时表示,该份名册
完全公开接受申请加入。虽然目前大规模承建商名册上只
有约20名承建商,但较小规模承建商名册亦有差不多数目
的承建商,总数共有约50名承建商。任何公司在任何时间
均可申请加入名册,而房委会一向均积极鼓励公司加入名
册,并由小规模承建商的名册转往大规模承建商的名册。
房委会每项工程每次平均约有八至九间公司参与竞投,房
委会认为竞爭已经足够。关于甄选的资格准则方面,房委
会以承建商的过往纪录及表现为重点。为扩大名册网络的
涵盖范围,房委会的建筑小组委员会最近已批准更改有关
资格准则,使具有兴建多层大厦经验的公司亦可获考虑,
而非仅限于曾兴建公屋的公司。目前正有另外10至12间公
司申请加入名册。

9.至于建筑业应付未来数年的高需求的能力,高级助理署
长(保养及建筑事务)表示理解议员的关注。他请议员注意
,过往数年的房屋生产量一直很高,房委会有信心,倘若
建造业能有充足的劳工,其管理能力定足以处理计划的生
产量。

表现标准及安全纪录

10.一名议员提及加入名册的ISO 9000资格准则,并询问拥
有该标准水平的公司数目,以及当局有否就保持标准水平
每年进行检讨。高级助理署长(保养及建筑事务)确定,ISO
标准是一项基本管理标准,房委会名册上的所有承建商均
拥有此项资格,而此项标准亦为布政司署工务科辖下各部
门对其大规模承建商的一项规定。房委会每年均会对名册
上的所有承建商进行检讨,确保该项标准得以维持,并会
根据承建商表现评分制每月进行检查。此外,该等公司亦
须接受香港品质保证局的独立审查。

11.至于达到ISO标准的公司数目,高级助理署长(保养及建
筑事务)表示,房委会名单上全部50名负责建筑工程的承建
商,以及另外50名负责保养工程的承建商,均已符合该项
资格准则。房委会考虑的是最低限度的标准,并不会窒碍
有关公司加入名册。

12.一名议员关注量度安全的方式,并要求房委会澄清此项
准则与表现及过往纪录等其他准则相比所占的比重。根据
政府的惯例,倘有关公司曾在六个月內违反安全规则六次
,便会被禁止参与竞投工务工程,他询问此一惯例是否同
样适用于房委会的工程。高级助理署长(保养及建筑事务)
回应时强调,安全是一项主要的资格准则。有关公司倘未
能通过安全方面的量度,有关的情况会在其表现评核中反
映出来,从而会影响其投标的机会。虽然房委会未有采用
与政府相同的资格准则,但根据承建商表现评分制的安全
因素,即使轻微的违规行为亦会招致重大的惩罚,并严重
影响其投标机会。他重申,房委会在增加名册上的承建商
数目的过程中,并不会降低此等标准。

13.至于与政府工程的安全程度相比的问题,高级助理署长
(保养及建筑事务)解释,房委会在此方面的措施难以与政
府的措施比较,特别是因为政府的工程多为土木工程,而
此类工程的意外率较兴建多层大厦者低。过去六年间,房
委会地盘的意外率已下降75%,而目前的比率只为香港整
体意外率的三分之一。房委会对安全方面极为重视,并积
极防止意外发生。

14.一名议员表示,部分近年落成的公共房屋(以下简称「
公屋」)楼宇的质量标准并不能令人满意,另一名议员指
出,部分房屋事务经理在检查新落成的公屋楼宇时,发现
造工粗劣。高级助理署长(保养及建筑事务)确定,品质保
证与准时完工同样重要。房委会旨在透过承建商表现评分
制以保证品质,而承建商的整体评分亦很高。虽然市民对
楼宇质素的期望日高,房委会会确保其兴建的楼宇能够达
到市民的期望,并努力作进一步的改善。房屋署(以下简称
「房署」)高级管理人员每两星期开会一次,详细研究遇到
的各种问题,包括造工的问题及对有关瑕疵的回应。倘发
现有问题,便会采取跟进行动。

15.因应主席的要求,高级助理署长(保养及建筑事务)答应
提供有关已获得改善的个案及表现未达标准的个案的统计
数字。

处罚制度

16.一名议员询问关于承建商延期或未能完成工程时施加的
处罚,以及现行用以阻止同类事件再度发生的机制。高级
助理署长(保养及建筑事务)回应时表示,出现完全违约,
并须重新订定合约的情况甚少,重订合约的情况通常以周
期的模式出现,与通胀及劳工短缺的情况相关。倘承建商
延误竣工日期,房委会便会将成本附加于有关的公司。在
进行表现评核时亦会考虑此等纪录,而有关公司的投标机
会亦会因而受影响。若情况严重,房委会可将该公司在认
可名册中删除。高级助理署长(保养及建筑事务)因应主席
的要求,答应提供过去三年有关下列事项的资料:

  1. 延误竣工日期的个案百分比;及

  2. 有关以下三类个案的资料:表现未达标准、
    未有遵守规定、暂时终止合约。

17.高级助理署长(保养及建筑事务)表示,对将会入住居者
有其屋计划单位的住戶而言,房委会有责任就延误向业主
作出补偿,因为房委会已就楼宇落成的日期作出承诺。

18.关于被裁定雇用非法入境者的公司,高级助理署长(保
养及建筑事务)表示,根据房委会的政策,倘公司在十二
个月內两次被裁定上述罪行,其合约便会被暂时终止。而
遇有被除名的公司以新公司的名义再度申请加入名册时,
房署会查阅公司董事的姓名,倘董事姓名与被除名的公司
相同,可能不会再获准加入名册。

19.高级助理署长(保养及建筑事务)在回应一名议员时确定
,有关公司可经由两个途径提出上诉。倘房署向建筑小组
委员会建议对某公司采取纪律处分,房署会请该公司作出
解释。另一方面,根据「名册规则」,承建商有权提出上
诉,要求就有关决定进行覆核。

分包承建商

20.议员关注分包承建商的表现,并询问当局有否任何方法
监察分包承建商的表现,以及能否对未达标准的公司加以
处罚。高级助理署长(保养及建筑事务)解释,由于当局与
分包承建商并无直接合约关系,因而不能对其加以处罚。
然而,房署亦有为分包承建商举办教育及训练课程,以提
高承建商的水准。总承建商须对其分包承建商负责,倘工
程出现问题,总承建商便会被重罚。房署会密切监察分包
承建商的表现,倘发现其表现未如理想,便会要求总承建
商终止使用该承建商。基于上述曾解释的实际原因,当局
不可能备存一份分包承建商的单册。高级助理署长(保养及
建筑事务)在回应一名议员时确认,承建商不准转让合约,
但在预先取得房署批准的情况下,承建商可分包合约。

廉政专员公署的检讨

21.一名议员提及廉政专员公署(以下简称「廉署」)对该制
度进行的检讨,高级助理署长(保养及建筑事务)回应时表
示,廉署的评核是持续进行的工作。房署与防止贪污处紧
密合作,每年就有关建筑的事宜进行三至四次研究。此外
,负责制订及检讨承建商表现评分制的委员会亦有廉署的
代表。最近一次对承包合约的整体机制检讨的工作约于两
年前进行。

投标政策

22.一名议员察悉,工程合约通常会批给出标价最低的公司
,他认为品质保证与投标价格同样重要。他建议政府当局
应检讨投标政策,以便先考虑公司的合适程度及技术水平
,其次才考虑投标价格。

23.高级助理署长(保养及建筑事务)指出,房委会并非负责
兴建一项一次过的工程,而是负责不断兴建房屋。因此,
房委会只会聘用往绩优良及有能力进行有关工程的公司。
此外,房署每年均会重新评估各公司的管理能力,以及评
核其整体表现及财政状况。他向议员保证,品质保证是房
委会的主要关注事项,表现属于最差的四分一的公司,甚
至不会获邀投标。高级助理署长(保养及建筑事务)补充,
建筑小组委员会亦会考虑实施双重处罚制度,进一步减少
不合标准的表现。该名议员建议,房委会可采用试验计划
的方式试行其建议,然后评估该项建议的效用。

结论

24.主席认为,是次讨论得出很多有建设性的构思,并表示
应将是次会议的纪要副本送交房委会的建筑小组委员会参
阅。

V.1997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有关1997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立法局参考资料
摘要及立法局CB(1)1168/96-97(02)号文件)

25.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建议向事务委员会简介将于一九
九七年四月九日提交立法局的1997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
例草案。

26.副房屋司表示,该条例草案旨在修订《房屋条例》,以
订明把评估补价工作批予私营机构的合资格产业测量师,
以及订明向房委会作出有关入息及资产虛假声明的人,须
额外缴付一笔罚款。有关修订主要属技术性质的修订,对
政策并无影响。

将评估补价工作外判

27.一名议员关注评估补价的事宜,并就可能出现高估或低
估补价的个案提出询问。总产业测量师回应时表示,在该
项工作外判后,房署仍会继续担任监察的角色,而评估补
价时将会参考该署过往的经验,以及有关单位在市场上及
类似计划的交易价格。由于从申请评估补价至实际进行交
易之间,通常会有一段时间差距,因此很难就估价及售价
作出直接比较。

28.另一名议员建议,当局应进行两次估价,以便在出现爭
拗时可采用两者的中位数。总产业测量师解释,房署的参
考资料相当多,因此其估价应十分可靠。由于进行两次估
价会涉及双倍的费用,所以房署并不推荐此种方法。房署
现时已设有一套覆核机制,不赞同估价的业主可要求覆核
,业主亦可向土地审裁处提出其个案。总产业测量师指出
,房署处理的9 000宗估价个案中,只有一宗须提交土地审
裁处仲裁,而最终亦裁定维持原来的决定。

29.总产业测量师在回应一名议员时确定,倘证实外判计划
成功可行,将会成为一项长期安排。虽然目前完成一项估
价工作通常需时六至八星期,但房署预计在工作外判后,
所需的时间或会缩短。至于房署负责估价工作的15名职员
的前途问题,高级助理署长(房屋行政)表示,房署初期尚
须保留该等职位,以负责监察的工作。然而,倘该项计划
证实成功,房署将于较后阶段检讨有关的人手编制。

作出有关入息及资产虛假声明的罚款

30.议员并不信服当局有需要将住戶作出虛假声明的罚款提
高三倍。议员请当局澄清作出更改的理据及基础,以及该
等个案的趋势。

31.副房屋司表示,现行的罚款水平并不足以产生阻吓作用
。自从对经济条件较佳住戶采取的政策在一九九七年四月
生效以后,政府当局关注到作出虛假声明的住戶人数可能
会增加。高级助理署长(房屋行政)补充,虽然房署须维护
确保公屋资源合理分配的原则,但房署无意因而招致额外
的行政费用或不适当地滋扰住戶。为配合裁定住戶是否作
出诚实的声明,当局需要就加重罚款进行法例修订。

32.房署法律顾问报,一九九四年成功被裁定有罪的个案
有51宗,一九九五年有64宗,一九九六年有59宗,而一九
九七年首三个月內则有10宗。法律顾问承认,虽然目前并
无数据显示有关罪行有增加的趋势,但罚款仅为数千元,
显示法院或许未完全察悉房委会在此方面的损失。当局有
需要增加阻吓作用,而房署已相应地建议收取数额相当于
少付租金三倍的额外罚款。关于一名议员对并非蓄意作出
虛假声明的个案表达的关注,法律顾问强调,房署必须证
实所有该等个案均属蓄意。倘住戶并非蓄意作出虛假声明
,房署不会提出检控。

33.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房署建议将罚款额订于少付租金
的三倍时,已顾及《稅务条例》的规定,并认为此罚款额
并非过高。副房屋司补充,拟议修订旨在就罚款级别的范
围订定条文,以便灵活处理个案。他特别指出,厘订罚款
政策是律政署的工作,而当前的建议是根据律政署的意见
而拟备。

结论

34.主席总结谓,鉴于议员对拟议修订存有疑问,该条例草
案甚有可能需要由条例草案委员会深入研究。在此段期间
,条例草案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以往违例者须缴
交罚款的个案的统计资料,以及住戶因作出虛假声明而拖
欠房委会的租金数额。

35.会议于下午一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