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25/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PL/HG/1, CB2/PL/WS/1
立法局房屋事务委员会
及
立法局福利事务委员会
联席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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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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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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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缺席委员 :
出席公职人员:
- 房屋科
-
首席助理房屋司
- 伍靜文先生
- 房屋署
助理署长(区域房屋管理1)
- 刘启雄先生
- 社会福利署
-
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
- 谢邓燕玲女士
-
总社会工作主任(家庭及儿童福利)
- 黃可儿女士
列席秘书 :
-
署理助理秘书长1
-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女士
李华明议员获选为联席会议的主席。他告知是次会议是
跟进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举行的房屋事务委员会会议,
当日会议曾就议题「为离婚人士提供公共房屋合约」进
行讨论。
(立法局CB(1)978及1196/96-97号文件)
2. 陈伟业议员及黃伟贤议员提述由房屋署(房署)及社会
福利署(社署)为正进行离婚程序的受助人所处理的个案
数字相对较低,并述及他们处理此等个案的个人经验;
他们又关注到前线员工(尤其是房署员工)是否知悉可对
此等受助人提供房屋安置的选择、员工有否提供适当的
意见及必需的援助,以及两个部门之间是否有充分的协
调。
3. 在回应时,社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解释,该
署的家庭服务部处理大量离婚的个案,而提供房屋方面
的协助只是社会工作者可以提供的其中一种援助。除书
面指引外,各总区福利专员亦曾为前线员工举办训练,
因此他们对可以为受助人提供的各项选择,均十分清楚。
房署助理署长(区域房屋管理1)亦表示,该署已有为前线
员工就此问题提供大量资料。该署亦有为员工提供有关
此方面的训练,亦有循多种渠道宣传此等服务,例如房
村通讯、管理咨询委员会及互助委员会。两个部门之间
经常有沟通联系,而社署亦有向房署转介合资格的受助
人申请有条件租约。
4. 有关过去三年获批有条件租约的个案数字,助理署长
(家庭及儿童福利)告知,一九九三/九四年度有269宗,
一九九四/九五年度有212宗,一九九五/九六年度则
有237宗。此等数字已包括在租住公屋中有租约及沒有
租约的申请人。在回应李永达议员的问题时,她证实社
署家庭服务部直接得悉大部分此等个案。社署在一九九
五/九六年度不向房署推荐的个案百分比为13%,其中
原因包括收入超出限额、婚姻状况不明、资料不足或欠
缺医学或社会理据支持。在回应廖成利议员的提问时,
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证实,收入只是其中一项考
虑因素,社署会就例外的个案要求房署豁免有关规定。
5. 有关向未获判予子女抚养权的人士在新界提供临时房
屋,助理署长(区域房屋管理1)告知在一九九六年共批准
249宗此等个案,其中大部分为男性申请者。安排临时房
屋平均需时一个月,而一般来说,可在六个月內向沒有
子女抚养权的住戶收回房屋单位。一名议员问及一些在
九个月后仍有待处理的个案,助理署长(区域房屋管理1)
解释该等个案是例外的案例,可能因有关人士要求在特
定的地区选择房屋单位所致。
6. 就社署处理有条件租约的申请所需时间,总社会工作
主任告知,社署內部订有指引,须在收到受助人提供所
有必需文件后的三星期內向房署作出推荐。助理署长(家
庭及儿童福利)补充,个别个案的情况可能各有不同之处。
女性受助人尤其容易受伤害,及情绪不稳定,因此她们
部分需较长时间确定其需要。社署员工将会客观地分析
受助人的处境。
7. 就向此等受助人提供恩恤安置的限额,及此一限额对
房署及社署提供的协助有何影响,陈婉娴议员要求当局
作出澄清。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承认恩恤安置每
年的限额为2 000个,有条件租约每年的限额为100个。
她强调限额数字仅作参考之用,一如第4段所述,实际
获安置的个案数字已超出限额;而此一限额亦沒有对社
署员工构成压力。至于设立限额制度的目的,助理署长
(区域房屋管理1)解释,设立此一制度是因为有需要就不
同的原因如请拆、重建、寮屋或轮候册等,计划如何编
配公共房屋。他亦强调有充分理由的个案将不会被拒绝。
8. 对于不向沒有子女的住戶提供有条件租约的政策,冯
检基议员表示不赞同;他认为当局应向此等住戶提供有
条件租约,因为此种租约仅为一项暂时性的安排,并只
会在进行离婚程序期间提供予有关人士。周梁淑怡议员
亦建议当局应可在例外的情况下提供有条件租约,例如
妻子受虐待的个案。她同时提议房署及社署合作印备小
册子,广泛宣传此等服务,并订定处理此等个案的目标
时限。助理署长(区域房屋管理1)在回应时表示,房屋资
源非常珍贵,必须小心分配,以防被人滥用。沒有子女
抚养权的受助人不会无家可归;他们可以申请位于新界
的临时房屋,或循单身人士轮候册优先申请入住租住公
屋。他重申,申请有条件租约的人士必须取得子女的抚
养权。如夫妻双方均取得子女的抚养权,一般会各自获
编配入住独立的房屋单位。罗致光议员表示,滥用公屋
的情况应不会出现,因为夫妻不论其婚姻状况,均可能
合乎申请入住公屋的资格。另一方面,陈鉴林议员忧虑
非公屋住戶的人士可能不知道在进行离婚程序期间,他
们具有申请入住临时房屋的权利。
9. 有关涉及共同拥有资产的个案,助理署长(区域房屋管
理1)表示,受助人仍可暂时继续在租住公屋中居住,直
至其资产拥有权的问题获解决为止。助理署长(家庭及儿
童福利)补充,如个案情况紧急,社署将不论资产拥有权
谁属,仍会向房署作出推荐。在回应一名议员提问时,
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亦证实,受助人如有被已分居
配偶虐待的危险,在其要求下,社署会提供协助,透过
法律援助署申请禁制令。
10. 议员提出下列观点及建议,而主席则要求当局在两
个月內就已采取的行动提供书面回应:
-
基于获批有条件租约的个案数字不高,以及
根据议员的个人经验,可以断言不少房署员
工仍不知道此等受助人可以获提供不同选择
的居所,因而沒有给予积极的援助。房署应
改善其训练、向其前线员工发出指引,藉以
加强其员工在此方面的知识。此外,当局应
为每一个案开设独立的档案,以便管理层能
密切监察有关情况;及
-
鉴于本港离婚个案数字有上升的趋势,实有
需要加强宣传。社署及房署应印备小册子宣
传有关服务及选择,并在两个部门的办事处
派发;此外,不少此等受助人会前往求助的
法律援助署亦应派发此等小册子。如有需要,
有关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进展情况。
11.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一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