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17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HG/1


立法局
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 席)
    夏佳理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耀忠议员

缺席委员:

    冯检基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房屋科

    副房屋司
    华贤仕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
    陈佩珊小姐

    总助理房屋司
    蓝列群小姐

    规划环境地政科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黃永康先生

    房屋署

    高级助理署长(房屋行政)
    陈锐麟先生

    规划署

    政府城市规划师
    刘夑明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2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由于会议举行初期,出席会议人数未能凑够法定人数,议
员同意会议以非正式讨论形式进行。与会人数后来到了上
午八时四十五分才凑够法定人数。

I.长远房屋策略评议咨询文件

(立法局CB(1)798/96-97号文件)

2.在开始讨论前,主席建议长远房屋策略评议咨询文件(咨
询文件)应由长远房屋策略检讨小组委员会作进一步研究
,议员赞成此一建议。并未加入小组委员会的议员如对
该议题感兴趣,亦欢迎参与讨论。

(会后补注:小组委员会定于下列日期举行四次会议: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星期四)
上午八时三十分;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三十分;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上午八时三十分;及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星期一)
上午八时三十分。)

一般政策

3.一名议员询问,倘若有市民提出反对,当局会否考虑搁
置咨询文件內部分建议。副房屋司认为在现阶段下此结论
未免言之过早。他向议员保证当局会在四个月咨询期內把
握每一个机会,向市民解释咨询文件內的建议,并会在作
出最终结论前充分考虑收集所得的民意。当局的目标,是
要确保本港极其缺乏的房屋资源可获分配予真正有需要的
人士。

第三章 增加房屋单位的供应

4.主席根据过往的经验,对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表示可在二
零零一年达致兴建106 000个租住公屋单位的建屋指标,以
及当局承诺把入住租住公屋的平均轮候时间由七年减至低
于五年均不表乐观。副房屋司表示,当局已拨出或指定足
够数量的土地,以协助房委会达致建屋指标。在过去几年
,公营房屋单位供应量的估计数字及实际数字出现差距,
主要是由于筹建房屋所需时间长达六十个月,以及在该期
间后期出现的积聚效应。当局已作出努力,监察个别发展
计划的进度,以确保工程计划可以及时完成。当局并有信
心,可在截至二零零一年止的筹划期间,达致建成141 000
个租住公屋单位的指标。至于租住公屋的平均轮候时间,
副房屋司表示,透过提供足够土地以应付公众对单位的需
求,及向租住公屋住戶推广自置居所,使更多住戶腾出租
住公屋单位供重新编配等方式,应可缩短轮候时间。主席
询问,长远房屋策略咨询委员会会否研究在二零零六年前
进一步缩短轮候时间,若然,预计轮候时间为何。副房屋
司表示,由于需计算入住公营或私营房屋比率等数据,因
此要在现阶段精确地预测轮候时间实属不适当。他又在回
应主席的问题时表示,当局并沒有作出特别安排,推荐轮
候公屋总登记册上目前租住私人楼宇床位及房间的申请者
入住公屋。

5.在提述第3.23段时,一名议员询问有关把建屋量容差定于
7%的理据;她提出警告,由于当局在一九八七年低估房屋
需要,结果导致公共房屋单位供应出现严重短缺的情况。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解释,订定建屋量容差的目的,
在于灵活处理土地增辟计划出现的任何变化或延误,而预
料规划期较长,容差亦会较大。目前房屋需求模式显示在
一九九五年四月至二零零六年三月期间,每年平均要兴建
的公营房屋及私人楼宇新单位约为80 000个:在前半期一
九九五/九六年至二零零零/零一年需要85 000个单位,
后半期二零零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五/零六年需要73 000
个单位。当局已拨出或物色足够土地,以应付前半期的预
测需求量。至于后半期,当局根据《全港发展策略检讨》
文件的推算,假设该段期间的单位需求量为78 000个。这
个数字包括该段期间预测房屋需求量的7%容差。副房屋
司补充,为顾及不断转变的情况,及根据一九九六年中期
人口统计所得数据,该7%的建屋量容差可能需作调整。

6.部分议员表示,每年有大量从中国来港的合法移民,但
咨询文件并未就该等移民制定特定的房屋政策,他们对此
表示失望;他们促请当局顾及此一特殊类别的需求。副房
屋司表示,当局已在一九九六年服务承诺中,承诺考虑照
顾此一特殊类别的房屋需求,当局在预测整体房屋需求(咨
询文件第3.5段)时,亦已顾及从中国来港新移民的推算数
目。有关此等推算数字已包括在规划署即将发表的《评估
房屋需求量技术报告》中。他强调咨询文件是一份有关房
屋策略的文件,因此沒有提及特定类别的房屋需求。政府
城市规划师补充,由于从中国来港的合法移民必须符合七
年居港年期的规定,才符合入住公共房屋的资格,因此要
计算此等移民在某一年度对公共房屋的需求,将需计及七
年前抵港的移民数目。根据一项对过往统计数字所作的分
析,此类移民中,有17%沒有近亲在港,又或是来港与父
母团聚而日后会另组家庭成为戶主的成年人,而余下人士
的来港目的,则是与家人团聚,因此他们沒有即时的房屋
需要;而后者将被划分为「未有适合居所的家庭」。

第五章 鼓励更多市民自置居所

7.一名议员关注到,受资助的自置居所单位供应有限,而
轮候租住公屋的申请人名单又极长,不少白表申请人可能
被迫购买私人楼宇。他认为此一情况会推高私人楼宇的楼
价。副房屋司承认不少家庭沒有能力购置私人楼宇。为协
助市民自置居所,当局已推行一系列资助自置居所的计划
,例如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计划)及夹心阶层住屋计划(夹
层住屋计划),以协助中等及低入息家庭自置居所。后者的
入息限额介乎26 000元至60 000元。他补充,在一九九七年
二月三日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席上,当局将向议员简介扩
大夹层住屋贷款计划的情况。至于私人楼宇的楼价,副房
屋司表示,当局将继续致力稳定地供应足够的土地作建屋
之用,以期在长远而言可稳定楼价。

第六章 为真正有需要的人士提供租住公屋

按照真正需要编配公屋

8.关于租住公屋的「真正需要」的标准,副房屋司表示,
准住戶的入住公屋资格将以其收入及资产净值作为衡量标
准,而精确的限额将由房委会厘定。

划一申请资格准则

9.总助理房屋司在回应一名议员的问题时澄清,与第6.9段
所述的家庭不同,现时的租住公屋租戶在其屋村重建时无
须迁入中转房屋。他们将须接受收入与资产的评估,以决
定在重新编配单位后是否需缴交额外租金。

10.部分议员关注到租住公屋家庭每一名成员均需接受入息
审查的规定,可能导致住戶删除部分家庭成员,以回避有
关规例及避免缴交较高的租金;他们询问当局会否考虑放
宽收入与资产的评估标准,鼓励年青的家庭成员与年长的
成员同住。高级助理署长(房屋行政)表示,当局承认有需
要鼓励家庭照顾其年长成员,并推出「家有年老亲属优先
配屋计划」及「家有长者特别计划」,以加快编配有年长
成员的家庭入住租住公屋。应议员的要求,高级助理署长
(房屋行政)答允提供有关推行收入与资产评估措施后,放
弃租住公屋租约的家庭数目的资料。然而他指出,现正缴
交双倍租金的16 000个家庭中,只有400个家庭需要缴付市
值租金。在回应另一相关问题时,高级助理署长(房屋行
政)表示,当局沒有保存每名个别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资产
的资料,因为每一个家庭被视作一个完整的实体,而全部
家庭成员的总收入将被用作评估其家庭的负担能力。

在戶主去世后获批新租约的限制

11.一名议员认为已故戶主的成年家庭成员在获批新租约前
须接受全面入息审查,是整体房屋政策的一大倒退。他认
为戶主的角色只不过是与房屋署接洽的联络人;戶主去世
后,其租约应传给其家庭的其他成员。副房屋司表示,在
现行房屋政策下,戶主去世后,其在生的配偶可继承租住
权而毋须接受入息审查。如果沒有在生的配偶,则租住权
可传给该家庭的另一名成年成员,但后者须接受入息审查
。当局认为租住公屋单位是公共物业,有关租住权不应理
所当然地世代相传,批出新租约应以有真正需要为评估基
础。高级助理署长(房屋行政)补充,就公共房屋租约的继
承问题所进行的调查显示,市民普遍认为租住公屋租戶的
第二代在婚后应自行申请租住公屋单位。该名议员并未信
纳当局的回应;他强调根据租约协议条文,公屋戶主去世
后,其家庭成员仍合资格居于该租住公屋单位,而不存在
继承问题。

可以负担的租金

12.部分议员提及由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及香港乐施会所进行
的调查显示,全港人口中,约有10%生活贫困,他们担心
倘若一如第6.17段所建议,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达致15%
及18.5%的水平,情况会更趋恶化。议员认为当局有必要
透露根据何等初步假设订定此等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
以及由现时至二零零六年,按屋村类型及建成年份(每隔十
年),预计可使当局达致上述指标比例的租住公屋的租金加
幅。副房屋司表示,所提及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是
房委会现时用作厘定不同类型租住公共屋村的租金水平的
准则。他澄清当局并非建议每一屋村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
位数均需达致15%及18.5%,而是希望全港租住公共屋村在
整体上能达致该等指标比例。副房屋司强调,住戶的负担
能力仍将是厘定租金水平的主要考虑因素;此外,当局又
订定租金上限不得超过家庭总入息的25%。其他考虑因素
则包括比较同类屋村的价值及屋村的地点等。目前所有租
住公屋的整体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约为9%,而新屋村
与旧屋村的中位数分别为14.6%及7.5%。此外,过往的平
均租金加幅约为9%至10%。副房屋司补充,出现短暂经济
困难的租住公屋住戶或其租金与入息比例超过25%的住戶
,均可透过「租金援助计划」,在短期內纾解其租金的负
担。至于预计的租金加幅,副房屋司认为由于房委会仍未
计算出基本主要因素如屋村的相对价值,因此在现阶段就
个别屋村或某类屋村提供指示性的租金加幅实属不智。但
他答允在该等资料备妥后,向议员提供有关资料。

13.对于当局认为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15%及18.5%仍属
租住公屋住戶可负担范围,部分议员希望当局解释其理据
基础为何;他们担心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一旦达致指标
比例,租住公屋住戶(特别是较旧屋村的住戶)将要缴交过
高的租金。副房屋司表示,私人楼宇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
位数为27%,而不少发展先进城市的中位数为35%至40%;
与此等数字相比,当局认为租住公屋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
位数15%或18.5%是合理的。他又引述房屋署署长最近表示
,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是当局计划在十年时间才达致的
长期目标。此外,由于大部分较旧租住公共屋村将在二零
零六年前拆卸,因此此等屋村所受到的加租影响将会不大
。一名议员认为,将公营房屋与私人楼宇的住戶作直接比
较是不适当的,因为此举会对本港社会造成分化的效果。
他促请当局采取一个宏观的取向,透过把工业用地重新规
划为住宅用地等措施增加土地供应,协助遏止私人楼宇的
楼价及租金飊升等现象。应议员的要求,当局答允就过去
五年內,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与表面工资指数的相对比
例、住戶的平均收入、及每一个租住公共屋村的相对价值
等提供资料。

14.副房屋司在回应议员的问题时强调,虽然政府的目标是
鼓励更多市民自置居所,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繁荣及建立
归属感,但当局无意藉加租迫使现时租住公屋住戶迁离现
居屋村。他重申,租戶的负担能力仍是当局在厘定租住公
共屋村的租金水平时的主要考虑因素。

清拆政策

15.在提及第6.29段时,部分议员以鲤鱼门及钻石山的寮屋
为例,认为当局沒有兌现在一九九七年前把所有市区寮屋
清拆的承诺。他们又质询下文的理据:「不过,在政府或
私人土地上兴建的寮屋和天台搭建物虽然违法,却不一定
是不合适的居所。动用有限的资源去清拆所有搭建物而不
曾考虑到受影响地区日后的土地用途,也不是明智之举。
」他们认为此一言论对现行清拆政策作出了重大的改变。
副房屋司强调,当局已兌现了在一九九二年政策大纲中所
作承诺,即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前为所有居于政府土地上的
市区寮屋居民提供安置;但市区內私人土地的寮屋则并不
包括在此承诺內。他又澄清,上文所提言论与当局致力为
未有适合居所的人士(包括寮屋居民)改善居住环境其实是
一致的。

II.其他事项

16.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