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34/96-97号文件
档号:CB2/PL/HS/1

立法局
卫生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十二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杨孝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缺席委员:

    黃震遐议员)
    杨 森议员)另有要事
    陈婉娴议员)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高级主任(2)4
    周富平先生



I.推选主席及副主席

议员推选主席及副主席前察悉,根据《立法局会议常规》
第60E(6)条,凡已在议程附录I所载与本事务委员会有关的
政府咨询组织/委员会出任主席或副主席的议员,均不得
成为候选人。

2.何敏嘉议员及梁智鸿议员分别获选为主席及副主席。

II.职权范围

3.议员同意无须更改职权范围。

III.讨论事项

4.议员同意每次会议应仅安排两项讨论事项,以便预留时
间讨论任何可能提出的时事议题。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举行的会议

5.议员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事务委员会会议席
上,进一步讨论尚待讨论事项一览表第(5)及第(6)项,分别
是「大学顾问医生及专科医生私人执业事宜」及「菲腊牙
科医院的角色和监管」。由于政府当局在本年九月九日的
会议席上未能回答议员就此两个项目提出的问题,因此需
要确保邀请该两间大学的合适代表出席会议。

6.与会者同意,事务委员会应直接致函该两间大学,并将
函件副本送交教育统筹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举行的会议

7.议员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举行的下次定期会议
席上,讨论以下项目。

(a)公营医院的急症室服务;及

(b)公营医院的牙科服务。

其他讨论/跟进事项

8.主席建议优先讨论一览表第(10)项「牙科手术助理员、牙
科技术员、牙科治疗师及牙齿卫生员的注册」,议员表示
同意。

9.议员亦同意,事务委员会秘书应致函政府当局,要求汇
报以下事项的进展:

(a)专职医疗人员的注册;及

(b)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的人手问题。

10.议员同意,有关烂角咀输电缆对健康及环境的不良影响
的事项,应交由立法局环境事务委员会跟进。

IV.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的会议日期

11.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订于每月第二个星期
一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

12.鉴于一九九七年六月第二个星期一是公众假期,议员同
意改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星期二)举行该次会议。

V.其他事项

13.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秘书应致函卫生福利司,重申事
务委员会要求及早提交资料文件。

14.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五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