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05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HS/1
立法局
卫生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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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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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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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何敏嘉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黃震遐议员
杨孝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卫生福利科
- 副卫生福利司
- 何高雪瑶女士
-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卫生)1
- 陈梁梦莲女士
-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卫生)2
- 张云正先生
- 助理卫生福利司
- 梁爱欣女士
- 保安科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郭谭佩仪女士
- 卫生署
- 卫生署副署长(2)
- 林秉恩医生
- 卫生署助理署长(特别卫生事务)
- 陈慧敏医生
- 惩教署
- 惩教署助理署长(行动)
- 彭询元先生
- 医院管理局
- 医院管理局副执行总监
- 高永文医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4
- 麦丽娴小姐
闭门会议
1.议员同意暂定于一九九七年二月的会议席上进一步讨论
跟进大学顾问医生及专科医生私人执业的问题,以作跟进
;此外及暂定于一九九七年二月的会议席上再行讨论此事
,亦并同意提醒政府当局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其调查结果。
在此期间,梁智鸿议员会提供他拥有获得的资料,以助便
事务委员会进行讨论。
2.经讨论后,议员就商定监察公营医院的临床门诊服务及
中成药管制两事的讨论范畴围达成协议。
3.议员认为不能接受,政府当局有关延迟期进行评估小榄
精神病治疗中心(以下简称「小榄中心」)人手需求的工作
的建议。,是不能接受的。
4.议员同意在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下述问题--
- 护士人手短缺问题;
- 牙科手术助理员、牙科技术员、牙科治疗师
及牙齿卫生员的注册;及
- 健康医护制度的检讨。
5.在收到当局就有关红十字会血库浪费血液一事提交的调
查报告后,事务委员会会在他日便决定讨论此事的日期。
公开会议
I.通过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及十四日
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602/96-97及603/96-97号文件)
6.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及十四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7.主席告知政府当局下次会议的讨论的事项,并要求政府
当局尽快提供检讨医护制度检讨的定期进度检讨报告。政
府当局同意考虑上述要求。
8.主席察悉一些团体反对对于为牙科手术助理员、牙科技
术员、牙科治疗师及牙齿卫生员的进行注册的建议提出反
对。政府当局汇报时表示谓,已将此事转交介予医务发展
咨询委员会辖下的牙科小组委员会处理,以便检讨数年前
提出的拟议注册制度是否适用于现时的牙科行业。牙科小
组委员会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拟备就上述检讨拟备初步检
讨报告。政府当局会确定是否可在下次一九九七年一月十
三日下次的会议席上或在该日前提交备妥该份报告。政府
当局表示,现时仍未草拟有关法例。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澄清,医务发展咨询委员会辖下的
牙科小组委员会会在一九九七年一月成立一个研究此事
的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各有关专业的代表。预期该工作
小组会在六个月內作出汇报。)
II.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的人手问题
(立法局CB(2)611/96-97(01)及(03)号文件)
9.主席指出,此问题已讨论超过九个月,在一九九六年六
月十八日举行的会议席上,事务委员会已明确表示不满医
院管理局(医管局)进行的人手检讨,因为检讨只建议注册
护士及登记护士的比率,并且沒有处理小榄中心现时晚间
护理情况的问题--
- 晚间沒有护士在病房当值,以致病人被关
起来,无人护理;及
- 两位值夜主管是唯一具备专业护理资历的
职员,他们须巡逻整间小榄中心,以致无
法照顾病人或评估他们的情况。根据惩教
署工作训令的规定,其中一位值夜主管甚
至不准进入病房。
主席忆述,在较早前的会议纪要已明确列明,卫生福利科
及保安科已同意从医学角度评估小榄中心的人手需求。主
席要求政府当局解释为何现时改变立场,建议稍后才进行
评估。
10.政府当局在回答时,首先扼述当局自一九九六年六月起
为改善小榄中心人手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并向议员保证,
当局向职员提供专业训练及增设职位后,精神病科服务的
水准会大为提高。鉴于现时是小榄中心的过渡期,期间当
局会改善精神病科护理服务的水平,因此政府当局认为,
待全面落实有关建议,并得悉其总体成效后,才检讨该中
心的人手需求,会是较适当的做法。
11.政府当局进一步解释,在现阶段进行人手评估,会有以
下技术问题--
- 小榄中心现时的护理服务水平不能作为预计
该中心将来人手需求的参考指标。由于职员
人手短缺,一些需由曾接受正式护理训练的
职员担任的职位,现时由不具备此项资格的
职员担任,因而导致现阶段提供予病人的护
理服务低于理想的水平;及
- 由于小榄中心同时是精神病院及惩教机构,
政府当局评估小榄中心的人手需求时,不能
单以正规医院的标准为依据。
基于上述原因,卫生福利科及保安科同意不应在现阶段进
行人手评估。
12.议员表示理解小榄中心的特殊性质;但认为只要当局视
住院人士为「病人」,并同意他们有需要接受精病科服务
,便有责任提供所需的护理人手,以提供可以接受的服务
水平。有鉴于此,政府当局应根据需要照料的病人数目,
作为护理人手水平制定的基准。议员认为,当局可同时改
善小榄中心的人手及提供职员训练。此外,议员仍需知道
政府当局希望在人手方面达致的最终目标,以便可切实评
估所作的改善能否达致该目标。议员认为,若他们不知道
最终目标为何,等候当局完成改善措施并无作用。他们认
为,政府当局的答覆完全不能符合他们的要求。
13.政府当局解释,当局确实已订有一个须达致的明确目标
,就是97个前线职位均由具备护理资历的职员担任;不过
,当局知道议员对此可能持不同意见。当局现正集中加强
须优先处理的工作范畴的护理人手,例如加强负责夜间职
务及收症室的人手,后者需要大量人手向病人提供深切精
神科护理及观察他们的情况。
14.议员询问保安科拟备报告时,卫生福利科所发挥的作用
。副卫生福利司在回应时告知事务委员会,该科与保安科
合作拟备报告,在进行小榄中心人手评估时,该科会发挥
支援作用。
15.主席表示,小榄中心是为一所提供治疗的惩教机构,如
果沒有小榄中心,病人会被送往青山医院接受治疗及由护
士提供精病科护理,他因而询问卫生福利科的代表,从医
学角度而言,第11(a)及(b)段所述的情况是否可以接受。
16.政府当局认为,鉴于小榄中心性质特殊及其实际的设计
,如将该中心直接与正规医院比较,并不恰当。
17.罗致光议员表示,他的意见和政府当局相反,认为现时
是进行人手评估的最佳时间。小榄中心实施改善措施后,
当局已搜集多项有用及相关的资料;在当局投入更多人力
资源后,人手调动更趋灵活。罗议员建议政府当局首先假
设小榄中心只是一所普通科医院,以评估该中心的基本人
手需求;然后再假设小榄中心纯綷是一所惩教机构,再进
行人手评估。当局其后可根据两项评估的结果,计算应有
多少名职员需具备护理资历,然后再考虑调动职员执行护
理及惩教职务的实际安排,调整该数字。他认为,既然政
府当局正研究职员的职务及评估职员提供护理及保安服务
的比例,现时应是进行人手评估及按情况重新调配职员职
务的最佳时机。罗议员解释说,当局有需要进行人手评估
,以便将实际的人手水平及所需求的水平作一比较,从而
决定两者的差距有多大。
18.主席忆述,在以往的会议席上,业已审议此问题,得出
的结论是,若政府当局希望每间病房二十四小时均最少有
一名护士当值,小榄中心设有97名职员并不足以供调派,
更遑论需要更多人手执行惩教职务。他要求政府当局预计
每间病房每天二十四小时所需的最低护士数目,从而制定
一个基本人手需求的数字。在决定每间病房所需的最低护
士数目时,政府当局应考虑护士须执行的紧急及繁重职务
(例如撰写还押令报告)。鉴于现时人手不足,以致在晚间
未能有护士照顾病人,主席质疑职员如何撰写还押令报告
,因为在撰写该报告时,护士须整天观察及密切留意病人
的状况。
19.政府当局在回答时表示,当上述97个前线职位由曾接受
专业训练的职员出任后,每间病房在晚间均会有合资格的
护士当值。在过渡期间,政府当局已调派一些在特别观察
病房新近完成训练的登记护士执行夜间职务。主席认为,
和以往的做法比较,此项安排意味服务水准下降,因为过
去病人还押青山医院羁留后,由注册护士而非登记护士拟
备报告。
20.主席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小榄中心不同病房及病人的类别
,然后决定每间病房所需注册护士及登记护士的数目,从
而计算出整体人手需求,而职员休假时所需的接替人手亦
应予以考虑。议员认为,政府当局不应首先假定97名护士
足以为小榄中心提供基本的精神病科服务。
21.政府当局在回答时指出,在惩教署进行人手评估时,虽
然已考虑到病房的人手需求,然而,当时并沒有具体说明
注册护士及登记护士的比例,但已考虑到病房的人手需求
。不过,鉴于惩教署的一贯的做法是以注册护士担任惩教
主任及以登记护士担任惩教助理,当局估计上述97名护士
会包括34名注册护士及63名登记护士。此外,该署当时编
制的人手评估,已订具体说明了病房在日更及夜更的基本
人手力需求,并表明必须在晚间在病房派驻一名(在某些情
况下甚至是两名)登记护士在病房当值。不过,主席指出,
事务委员会关注的,是现时小榄中心提供的精神病科服务
水平不能令人不满意,以及并无资料显示以及缺乏关于护
士在工作量的资料,而这些护士需要负责履行精神病科服
务及监管两类职务时(,甚至包括看守是在炮楼及其他设施
驻守的职务)所须承担的工作量。惩教署助理署长(行动)政
府当局澄清谓,通常不会调派曾接受护理训练的职员看驻
守炮楼,除非。是基于运作的原因而须采取特殊安排。任
何此类调配均是因为运作上的原因而作出的特殊安排。主
席就惩教署助理署长(行动)的声明作出回应,表示此类安
排甚为经常。他告知与会者,惩教署助理署长(行动)对上
一次在夜间巡视小榄中心时,在炮楼遇到的职员便是登记
护士。主席要求政府当局研探究作出此类调动配的频密程
度,政府当局表示同意。
22.议员要求政府当局特别就以下事项提供数字--
- 小榄中心若纯綷是一间治疗机构所需的人手
数目;
- 小榄中心若纯綷是一间惩教机构所需的人手
数目;及
- 小榄中心职员用在履行监管及护理职务的实
际时间。
(c)项的结果会作调整(a)及(b)项的总和,以决定实际的人手
需求。
23.政府当局的代表表示对此项纸上评估方式的价值持保留
态度,因为假设小榄中心等同其他正规医院而进行人手需
求评估,是不切实际。政府当局建议暂缓进行人手评估,
改为定期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改善措施的推行情况及其效果
。议员不接纳该项建议,并指出如果政府当局不履行事务
委员会及政府当局双方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同意的事项,过
去一年用在促请政府当局检讨小榄中心人手需求的时间便
属白费。
24.政府当局重申,在一九九四年建议开设97个护士职位时
,当局已评估护士人手的实际需要。例而言,当局已考虑
到有需要增设夜更护士,因此建议增设四个主任级职位。
当局重申,鉴于小榄中心的运作模式会在未来数月出现急
剧变化,若根据小榄中心现时的运作方式进行评估,评估
工作长远而言可能对小榄中心并不适用。
25.议员非常不满政府当局的答覆。他们认为,政府当局在
此事上采取拖延策略,并坚持政府当局应按议员的要求进
行人手评估。
26.政府当局要求给予更多时间,以便探讨是否有其他方法
进行去计算人手数目一些数字,使就此事进行的讨论更具
成果。若如果政府当局决定应议员的要求进行人手评估,
须决定以何种方法进行此项工作。不过,主席认为,与上
次回答比较,与上次的答覆比较,政府当局今次的答覆属
是倒退的做法,他并重申事务委员会要求评估为小榄中心
进行有关登记护士及注册护士的基本人手需求的评估。政
府当局同意再行考虑进行评估的最佳方式,并会在作出评
估前,再行与议员商讨。主席指示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
日的下次会议席上跟进此一事项。
III.对公营医院临床服务质素的监察
(立法局CB(2)611/96-97(02)号文件)
27.主席表示,是项议程的讨论应集中于医管局监察各医院
临床服务质素的机制,不会讨论近期传媒报道,指称公营
医院的临床医生及其他护理人员处事疏忽的事件。
28.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向与会者保证,医管局一直以严谨的
态度调查及跟进每宗投诉,以期改善服务质素。他指出在
设立公营医院监察机制时,其中一个重要步骤是订立服务
表现标准。他进一步强调临床稽核的概念,就是委任专科
医生稽核其所属专科的临床医生,以查看该临床医生有否
严格依从治理病人程序,以及在适当时提供意见加以改善
。此外,亦已设立特别机制,以监察及检讨较严重的个案
,例如与药物治疗有关的事件。
29.议员询问近期传媒报道的连串事件,究竟是此类意外在
公营医院发生此类意外的数目剧增,抑或事件只是冰山一
角。,议员并进一步询问这情况是否反映医管局职员士气
低落。医管局副执行总监代表回应说,医管局非常关注近
期发生的多宗意外,但目前他不宜对意外的成因作出结论
。他保证医管局明白公众对医疗服务的水平的期望日高,
亦欣然接受此事实。过去数年业已设立各种监察机制,例
如监察婴儿夭折率的机制,以评核所提供的服务水平的机
制。医管局亦鼓励职员报告每一宗违反与运作程序规定不
符的个案,并会彻底检讨所有举报的个案,以鉴定可改善
之处。医管局应议员的要求,会提供过去最少三年涉及分
娩窒息个案的统计数字,供议员参阅。
30.数位议员指出,分娩期间轻度缺氧的征状,须待儿童长
大后才会显露出来。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同意此说法,并表
示西方社会日益关注分娩期间遇到的困难所隐藏的长远影
响。然而,就智力受损的个案而言,很难判断及提出支持
证据。
31.议员关注有是否有定下清晰的临床指引,以及是否备有
备有临床医生沒有在依从此等指引时个案失败的纪录。医
管局副执行总监代表证实,业已对多种疾病的治疗方法定
下临床指引,医管局亦致力承诺尽量改善情况。有关的专
科临床医生业亦已对配处用药物和处理分娩的程序等事项
订定下清晰的临床指引。此外,亦已对涉及儿童出生后一
年內死亡的个案进行临床稽核。各间医院的专科医生会详
细尽研究此等个案,以找出察看分娩过程中是否有的任何
步骤有否出错现错误。他强调进行临床稽核时,不单只是
研究治疗的结果,亦研究治疗过程中的每项个步骤,以确
定任何可予改善之处。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应议员的要求,
医管局提供曾进行的紧急剖腹分娩的统计数据。,医管局
代表表示同意。医管局代表在回应一个问题时,医管局副
执行总监解释,是否需要剖腹分娩由产科医生决定。有些
个案的产妇原应以自然分娩方式分娩,但在分娩过程中,
因产妇体力不继或其他原因而需进行紧急剖腹分娩。
32.议员询问可否获得剖腹分娩的数据,以了解是否由于传
媒近期报道此类事件,令以这种方法分娩的产妇数目激增
。医管局副执行总监代表答允提供此等数据。
33.医管局副执行总监代表应主席的要求,答允引述真实个
案,以说明其监察机制及为各系统而设的临床稽核的运作
。
34.一位议员关注医院之间传递医疗纪录出现延误。他质疑
医管局于六年前成立后,业已投入大量资源以改善医管局
的资讯科技,为何仍有此类投诉。
35.医管局副执行总监解释,医管局业已对此问题定下两个
目标:减低遗失纪录比率及缩短索取时间。他指出即使已
经进行电脑化,管理医疗纪录仍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不但是香港的医院,全世界的医院亦面对同样问题。他表
示,医管局接手后已大大改善此问题。临床医生亦已养成
将使用完的纪录交还档案室的习惯。他以威尔斯医院为例
,该院的医疗纪录遗失率现已下降至不足1%。他向议员保
证,医管局会继续改善其制度,以确保能妥善及有效保管
和检索医疗纪录。
36.医管局副执行总监亦告知议员,临床系统现在进行电脑
化。例说,临床医生在诊症后可透过电脑系统,将处方直
接送交配药员,从而节省病人的等候时间。
37.议员询问有关提供病人医疗纪录简要问题,此等资料极
为有用,令医生在治疗病人期间,可快速参考病人的健康
状况。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告知议员,各间主要医院的门诊
部和急症室业已备有此等简要的电子复本和印备复本。医
院在转送病人往另一间医院时,行政部门会确保第一时间
会将病人的医疗简要送交接收病人的医院。
38.医管局副执行总监汇报说,医管局正推行一些试验性质
的计划,以期透过电脑将X-光及其他病理学报告传送往门
诊部,以及在若干医院之间传送此等资料。该计划会逐步
扩展至所有医院。
39.主席询问,若市民在接受治疗后,感到不满或遇有问题
到困难,有何申诉途径。医管局副执行总监代表解释,治
疗的效果或许在诊症后一段长时间仍未能被察觉或得知悉
,医管局业已委任专科医生在这方面设定一些客观的指标
。医管局应议员的要求会提供其工作进度的资料。
40.关于申诉途径方面,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回答说,病人可
向有关医院的病人联络主任,或医管局辖下有市民出任代
表的公众投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亦会委任另一间
医院的专科医生研究申诉个案。
41.医管局副执行总监代表进一步报告,当《个人资料(私
隐)条例》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开始生效后,医管局
在病人提若病人提出要求时,医管局有责任向病人提供其
医疗纪录。条例订明须,资料使用者在收到申请书后40日
內必须提供所需资料。医管局副执行总监代表表示,医管
局已就如何遵从守该条例的规定制定若干內部指引,并答
允提供此等指引,供议员参阅。
IV.中成药的管制
(立法局CB(2)611/96-97(04)号文件)
42.议员关注服用中成药的风险一般较大,部分原因是中成
药的管制不及西药严格。卫生署由于缺乏资料,对中成药
的处理方法与西药不同,沒有从每一种入口的新品种中成
药抽取样本,以测试其成分是否与标签所列相同。中成药
另一问题是,同一牌子的成药可能在中国不同地方生产,
质素标准不一。因此每一个牌子只抽取一个样本进行测试
委实不足够。虽然业已成立中医药发展筹备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医药委员会」),以便探讨控制此问题的措施,但议
员亦希望知悉有否任何临时措施以确保中成药的安全。
43.政府当局告知议员业已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此类成药
的管制-
- 正设立电脑资料库,记录运入本港的中成药
的类别;
- 卫生署正与政府化验所检讨及精简抽取样本
的程序,以期增加测试样本的数目;
- 卫生署正与中国当局加强接触,以交換资料
及监管进口的中成药;及
- 中医药委员会会向中成药的批发商、零售商
、入口商及制造商发出一套指引。
此外,中医药委员会会最迟于一九九七年年初提交报告,
就规管传统中医药建议制订立法架构。
44.政府当局解释,根据《进出口条例》,若有关药物不含
任何西药成分,贸易署会发出进口证明书。若发现含有西
药成分,须予以登记,当局随后会收集样本化验。当局估
计市面上现时约有3000种中成药,根据此项估计,业已收
集约三份之二的中成药样本,并加以分析,只有很少部分
被发现含有重金属,此类药物主要是外敷之用。中医药委
员会已考虑是否需要制订新法例以控制中成药,并会讨论
中成药须达致的标准。
45.有关本港制造的中成药,中医药委员会会发出一套指引
,供从事中药贸易的人士参考,随后会与业內人士就进口
、制造及售卖中药的未来路向进行讨论,并征询其意见。
46.政府当局应议员的建议,答允加强资料库的功能,以追
查踪哪一种中成药是首次进口本港,并确保每一种新进口
的中成药在首次进口时,都会予以检验加以特别留意。主
席建议政府当局应考虑将此等分析所需的费用由有关的进
口商或制造商承担,或要求他们提供由本港化验所发出的
证明书。但关于提供证明书的要求,本港化验所的数目未
必足以应付。
47.政府当局指出,在考虑此类药物的来源及贸易事宜时,
需配合中国在这方面的政策。议员及政府当局经讨论后同
意,当私营机构的化验所设施足以应付有关的化验活动,
应由中成药的进口商负责证明其药物并无西药成分。若推
行此政策,可立法制定政策的细则,而有关费用应由进口
商承担。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