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82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HS/1
立法局卫生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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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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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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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何敏嘉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立法局教育事务委员会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黃震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教育统筹科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白文丽雅博士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秘书处
- 秘书长
- 范能知先生
- 助理秘书长(政策)
- 胡锦贤先生
卫生福利科
- 副卫生福利司
- 何高雪瑶女士
-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 陈梁梦莲女士
-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 张云正先生
- 助理卫生福利司
- 郑锺伟先生
- 助理卫生福利司
- 梁爱欣小姐
卫生署
- 署理卫生署副署长
- 麦倩屏医生
- 牙科服务主任顾问医生
- 甄锡荣医生
医院管理局
- 副执行总监(行动)4
- 高永文医生
应邀出席者:
- 香港大学署理副校长(雇员事务)
- 杨紫芝教授
- 香港大学牙医学院院长暨菲腊牙科医院院长
- 韦汉贤教授
- 菲腊牙科医院审计主任
- 裴祺先生
- 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院长
- 李国章教授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4
- 周富平先生
- 高级主任(2)4 (候任)
- 麦丽娴小姐
闭门会议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下述问题:
- 公营医院转调病人的联系;
- 伊利沙伯医院病人输错血事件及输血血液检查程序;及
- 中成药的管制。
2.议员亦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的会议席上讨论下述问
题:
- 护士人手短缺问题;
- 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的人手问题;及
- 审议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完成的健康医护制度检讨报
告。
(会后补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会议的议程其后修订如下
- 监察公营医院临床服务的质素;
- 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的人手问题;及
- 中成药的管制。)
3.议员同意押后讨论香港红十字会血库浪费血液的问题,待独
立的委员会完成有关调查后才予以讨论。
4.梁智鸿议员向议员简述他希望在是次会议议程第II及III项下
提出的问题。议员经讨论后,同意讨论该两项问题时所采用
的方法。
公开会议
I.通过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及十月三日会议的纪要
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380/96-97及134/96-97号文件)
5.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及十月三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的人手问题
6.张云正先生报告,卫生福利科曾与保安科在工作层面上进
行讨论,发觉独立评估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护理人手需求时
,遇有一些技术问题。议员同意邀请保安科的代表出席下次
会议,详细解释所遇到的技术困难。政府当局会在会议前向
事务委员会提交有关该等技术问题的有关资料。
II.大学顾问医生及专科医生私人执业问题
(立法局CB(2)378/96-97(01)及386/96-97号文件)
7.杨森议员及罗致光议员申报利益,表明他们是香港大学的
雇员。
8.主席提及香港大学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发出的函件,
澄清就此事提出的问题,应视为由事务委员会整体、而非梁
智鸿议员个人提出的问题。
9.范能知先生重申,世界各地的大学普遍准许、甚至鼓励其
教学人员在外间执业,只要此举有助他们的教学及研究工作
便可。在临床医学及牙科方面,大学教学人员在外间执业,
其专业知识及专门技术可让市民从中受惠,否则市民便无法
获得此等服务。他表示大学医科及牙科职员可藉治疗公营医
院病人及私家病人,锻练其专业技术。
10.范能知先生强调,所有接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
资助的院校,均有规管职员在外间执业的既定程序及指引。
一般而言,职员须取得学系主任同意,在某些情况,须取得
有关院校的负责人同意,才可在外间执业。考虑每项申请时
,依据的准则如下:
- 职员在外间执业不会影响其在大学的正常职务或引致
利益冲突;及
- 两间大学的临床、医科及牙科职员在外间执业的时间
,累积起来平均不应超过每星期一个工作天。
11.范能知先生请议员注意香港大学杨紫芝教授的函件。该
函件提供香港大学及菲腊牙科医院在下述方面的资料:
- 病人转介制度的运作;
- 菲腊牙科医院的私家病人收费计划;
- 大医采取何种措施,避免与私人执业医生造成直接竞
爭;
- 医学院职员从私人执业所得的酬金,只占其总收入的
2%,至于牙科学院的职员,私人执业所得的酬金,略
多于总收入的8.5%;及
- 根据议员于上次会议席上的要求,提交大学牙科全职
及兼职职员与学生接触时数的比率。
范能知先生补充说,在教资会提交的文件附件D中,香港中文
大学亦提供数据,显示其临床职员从私人执业所得的收入,
占有关医科职员总薪酬不足4%。
12.议员察悉韦汉贤教授及裴祺先生函件內所表达的关注事项
。该函件澄清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有关香
港大学牙医学院职员在外间执业的数据。范能知先生报告,
香港大学已发出新闻稿,澄清阐释错误之处,他代表教资会
及有关院校致歉。
13.杨紫芝教授补充说,香港大学亦透过汇报制度,监察医科
及牙科职员在外间执业的情况。在该制度下,每位在外间执
业的教学人员须在外间执业年度(即截至三月三十一日的年
度)终结时,向校长及大学校董会汇报在外间执业的收入及
所花时间的详情,以便进行监察。杨紫芝教授亦証实,学系
从其职员外间执业所得的金钱,全数用于教学及与研究有关
的活动。
14.李国章教授告知事务委员会,中文大学的情况与香港大学
相近,亦订有类似的限制及指引,规管临床职员在外间执业
。由于中文大学并沒有提交任何文件,李国章教授答允在会
后向事务委员会提交资料文件。
15.梁智鸿议员澄清,事务委员会关注的,是大学行政的制衡
措施,而非个别临床或牙科职员的实际收入。由于香港大学
及中文大学均由纳稅人资助,其行政制度应向公众交代,以
致不会被滥用。梁议员指出,他尊重大学的学术自主权,但
不应以此为豁免大学不受公众监察的借口。特别须提出的,
是大学的行政制度,并非如教资会代表在上次会议席上所说
「严禁」干涉。范能知先生在回应时表示,对于教资会立场
被误解感到遗憾。他澄清教资会的职能,主要是监察两间大
学及六间其他专上院校的发展、拨款、活动,以及规则和规
例。教资会想说明的,是处理外间执业等问题时,主要的责
任在于大学本身。大学是法定的独立自主专上院校,亦须直
接向市民交代。他保証有不同渠道,让市民及政府监察大学
的活动,并取得有关的资料。大学须向教资会汇报,而教资
会再向政府及立法局汇报,这种制衡的安排一直运作良好。
杨紫芝教授补充说,香港大学的监察制度已在香港大学指引
备忘录內清楚订明。
16.杨紫芝教授在回答杨孝华议员的询问时解释,香港大学医
科职员若在外间私人执业,将根据医管局所订的数额收费。
她告知议员,香港大学并无医科职员,在外间执业的收入高
达其临床专业平均年薪的60%。他们均符合规定,每星期最
多有一个工作天私人执业。
17.杨紫芝教授进一步解释,从私家病人收到的费用,25%交
予医院管理局或菲腊牙科医院,其余的75%将作如下分配:
- 如医科职员接受医管局的薪酬方案,75%的余款中,
10%归大学所有,其余的归有关学系所有;及
- 如职员不接受医管局的薪酬方案(这情况非常罕见)
,75%的余款中,10%归大学所有,余下的款额中
,60%归有关学系所有,40%由职员保存,換言之
,职员若向病人收取100元,只能取得不多于30元。
18.李国章教授报告,中文大学的情况亦相近,医科职员根
据医院管理局在宪报刊登的费用收费。所得款额的分配比
率,与香港大学大致相同。
19.梁智鸿议员质疑,职员是否需要在外间工作才能取得最新
的专业技术。他认为治理公营医院的病人,亦能达到同一目
的。梁议员更表示,最近传媒曾披露有大学职员定期在私家
诊所应诊,另外又有报导指有大学职员成为一间收费医疗中
心的董事。 梁议员认为这些例子均显示在外间执业的制度
被滥用。他亦质疑,既然大学已获教资会大笔财政资助,为
何仍需从病人收费中获得额外款项。
20.范能知先生要求获提供梁智鸿议员所述个案的详情,以便
教资会及大学可进行调查。若发现有职员在违反规则的情况
下在外间执业,便会决定是否采取纪律行动。梁智鸿议员同
意将有关的报章剪报交予范能知先生,以便采取进一步行动
。杨森议员要求教资会事后向事务委员
会提交调查报告。
21.范能知先生同意,政府在过去数年已大幅增加向大学提供
的资助,以进行资料研究及学术活动。然而,这并不表示医
科职员不宜或无须在外间执业,或利用部分所得的收入,补
助研究经费。事实上,这种做法在世界各地普遍采用。杨紫
芝教授补充说,他们的私家病人由私人执业医生转介,原因
是病人所需的专门技能,在大学以外其他地区难以取得。她
更表示,有关安排不单能给予病人有机会作出选择,亦可间
接地节省政府的费用。杨紫芝教授解释,大学各学系需要额
外款项进行多项活动,例如资助低级医科职员出席海外研讨
会或训练,以及为全港所有医生举办本地研讨会。李国章教
授指出,若和海外某些大学比较,拨予本港大学的经费微不
足道。为能追上最新的专业发展,大学须自行注资培训计划
。由于教资会并沒有为这类活动提供拨款,只能从私人执业
的收入中取得款项。范能知先生亦认为,私人执业并非与提
升医务职员技术及知识完全无关。在某些情况下,事实证实
私人执业有助于职员的教学及资料研究工作。事实上,由于
大学研究活动对整体社会有所裨益,因此政府鼓励私人企业
增加对该等研究的支持。然而,梁智鸿议员反对将私人企业
的支持与教学人员私人执业相提并论,因为前者不会减少教
学人员履行大学日常职务的时间。范能知先生同意教学人员
的首要职务,是教学及研究,因此订有规则及规例以监管他
们私人执业。
22.有关梁智鸿议员所述的大学医科职员经营私人诊所的个案
,杨紫芝教授表示不会涉及香港大学的职员,因为指引备忘
录不准许职员直接执业,所有诊症均在大学的医科部门进行
。她亦表示,香港大学不准许其医科职员拥有校园外的医疗
服务机构的股分或经营该等机构。李国章教授读出中文大学
规管职员私人执业的规则,內容和香港大学的规则大致相同
。他表示医科职员若要在外间执业(不论是否收费),须向中
文大学汇报以便纪录在案。他现时并无传媒报导的个案的资
料。
23.范能知先生在回答主席的提问时解释,教资会的角色,是
确保大学正确地推行本身的规则,大学校董会及教务委员会
将连同教资会,不时审议有关的规则。
24.议员在回答李国章教授的问题时表示,事务委员会无意及
无权命令职员不得从事私人执业。
25.主席总结时表示,事务委员会会在收到教资会就上述传媒
报导进行的调查报告后,才决定是否需要检讨大学现行的规
则及规例。主席亦要求教资会在报告內解释如何履行职责,
监察大学的规则及规例是否恰当。
III 菲腊牙科医院的角色及监管问题的跟进
(立法局CB(2)378/96-97(02)号文件)
26.白文丽雅博士简介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并解释不同拨款
的来源,以及规管牙医学院「整笔拨款」及菲腊牙科医院「
补足津贴」的数额及用途的一般原则。她强调补足津贴旨在
应付与教学有关的护理职能的费用。她告知事务委员会,当
局现正检讨补足津贴的数额及用途,现时仍有待香港大学就
此事提供更多资料。其中一项检讨事宜,是有建议表示教育
统筹司应更直接参与监察菲腊牙科医院。然而,由于有关安
排旨在解决菲腊牙科医院的问题,因此须待医院进一步澄清
问题的性质后才能就此事作出决定。
27.梁智鸿议员澄清,补足津贴是否足够,以及教育统筹司应
否参与管理工作,并非事务委员会关注的事项。
28.罗致光议员提及杨紫芝教授在信內有关牙医学院收支的数
字,询问为何直接开支项下的数字会是零。杨紫芝教授在回
答时解释,菲腊牙科医院的牙科职员将私人执业所得收入的
25%缴交予该院(见上文第17段),以支付直接开支。至于医学
院方面,则由拨归大学的收入(即余下75%收入的10%)支付直
接开支。
29.罗致光议员再度提及该列表,进一步询问为何儿童齿科及
矫齿学系所治疗的私家病人数目出奇地高。韦汉贤教授表示,
1 243名病人是八位顾问医生在该年度內治疗的病人总数。此
类个案数目相对较多,因为私人执业的医生中,并沒有儿童
齿科及矫齿科的专科医生。韦汉贤教授表示,此类个案的公
营医院病人数目约多出10倍。他解释,根据立法局
CB(2)1748/95-96号文件附件A所载,菲腊牙科医院职员实质
用于治疗自费病人的时间,只介乎获准在外间工作时限的8%
至98%之间。換言之,沒有人违反大学的规例。
30.韦汉贤教授在回答梁智鸿议员的问题时解释,在一九九六
年度首季,轮候矫齿护理的病人众多,主要是因为这方面的
需求很大,以及在该年度內拨款不足,以致沒有取录任何矫
齿科研究生。当局其后已作出改善,现时轮候名单上的人数
已大为减少,只余下数十人。与其他学科比较,本年度所取
录的矫齿科研究生数目最多,而研究生需三年时间完成学业
。梁智鸿议员表示,既然矫齿科研究生不足,菲腊牙科医院
不应接纳上述1 243名病人,以致进一步延长公营医院病人
轮候的时间。韦汉贤教授澄清,1 243人包括儿童齿科及矫
齿科两个不同分科的个案在內。他强调,无论如何,病人向
医院求助,他们不能置诸不理。在收取私家病人时,院方会
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 如病人沒有教学价值,会将他们转介接受私人执业医
生诊治,以免造成竞爭。以一九九六年首季为例,共
有869名病人在获菲腊牙科医院首次诊症后被转介私
人执业医生,当中只有三人其后再被转介返菲腊牙科
医院诊治。然而,如私人执业医生中沒有所需的专科
以诊治病人,菲腊牙科医院会接受处理,而有关病人
可能被当作公营医院病人;
- 所有私家病人须由外间机构,例如私人执业医生、慈
善团体及政府诊所转介;及
- 倘私家自费病人同意,其个案可作教学用途。事实上
,到菲腊牙科医院求诊的病人总人次中,不足5%为私
家自费病人。
韦汉贤教授教告,临床医生须每月核证其私人诊症节数。有关
的学系主任随后会核对有关资料,向大学及院方以书面证明临
床医生用于私人执业的时间,并沒有超过每星期一天(或两个
半天)。韦汉贤教授表示,事实上大部分临床医生花在私人执
业的时间,占所准许的时间不足10%。
31.杨紫芝教授表示,香港大学最近成立了校外执业委员会,以
便进一步规管外间执业的制度。该委员会由医学院不同学系的
代表组成,并直接向大学校务委员会负责。梁智鸿议员批评该
委员会对外界人士透明度不足,杨教授回应说该委员会属同业
的监察机制。
32.别无其他事项,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