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5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2/PL/HS


立法局
卫生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5月12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8时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何敏嘉议员(主 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
    陈婉娴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议程各项目

卫生福利科

副卫生福利司
梁永立先生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陈梁梦莲女士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陈秀芳女士
助理卫生福利司
罗国华先生
助理卫生福利司
吴文杰先生

议程第III及IV项

医院管理局

高级行政经理(护理)
林崇绥女士
行政经理(护理)
陈磊石先生

议程第IV项

香港护士管理委员会

主席
胡赐梅女士
委员
黃瑞玲小姐
秘书
曾石英先生

议程第IV及第V项

卫生署

卫生署副署长
林秉恩医生
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
谢万诚先生

议程第V项

视光师管理委员会

主席
李绍鸿教授

应邀出席者:

议程第IV项

香港护理员协会

副主席
麦国风先生
执行委员
杨绮雯小姐
助理秘书
杨永钊先生

香港护理教育学会

副主席
梁玉玲女士
(玛丽医院护士学校校长)
出版小组
陈慧慈女士
(香港中文大学护理学系助理教授)

基督教联合医院护士协会

基督教联合医院护士协会会长
健康资源中心护士长
卓洁玲女士

医院管理局护士教育小组委员会

葵涌医院
护士学校校长
傅兴隆先生

香港护理学院

会长
曾秀梅女士
执行委员
李明佩女士
秘书
范显智博士

香港护士(公立机构)总工会

会长
苏肖娟女士
副会长
陈港养先生
理事
袁灿明先生

医院诊所护士协会

会长
黃再英女士
副秘书
黃桂友先生
财务
唐煥甜女士

香港华员会护士分会

副主席
严匡良先生
副主席
简宝钊先生
执委
黃绮丽女士

列席秘书 :

首席主任(2)4
邓曾蔼琪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主任(2)9
马健雄先生



闭门会议

主席提醒议员,业已定于1997年5月30日(星期五)上午10
时30分在立法局会议厅与立法局环境事务委员会举行联 席会议,讨论中央焚化设施的问题。

2. 议员讨论及通过于下次定期会议席上讨论的项目。

3. 议员亦同意每项议题的讨论范围及主要的讨论事项。

公开会议

I. 通过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2)1771/96-97号文件)

4. 议员通过1997年3月10日会议的纪要。

I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5. 主席告知政府当局,事务委员会拟于1997年6月10日
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下列事项:

  1. 中医药的管制;

  2. 检讨为医疗及健康医护界设立注册制度的进度;及

  3. 检讨健康医护的财政资助。

III. 护士人手短缺问题

(立法局CB(2)2175/96-97(04)号文件)

6. 医院管理局(下称「医管局」)高级行政经理(护理)应 主席要求告知议员,当局已在1997/98年度提供资源, 为公营医院增加200名护士。除此以外,医管局在进行 周年规划时,会继续监察及检讨护士人手的情况。

7. 鉴于现时的市场供求情况,议员关注可循何种途径招 聘额外580名护士。高级行政经理(护理)回答说,公营医 院主要可透过三个途径增聘护士,即直接招聘合资格护 士、取录更多护士学生,以及重新调配公营医院內部的 现有护理资源,以应付社会不断转变的需求。她强调医 管局已采取衡平的处理方式,以达致增聘580名护士的
指标。

8. 高级行政经理(护理)在答覆议员进一步提问时指出, 当局将在1997年10月及1998年2月进行招生,希望取录 940名护士学生。她相信本港各大学的护理学位课程的 收生额亦会增加。与此同时,过去2年护士学生的流失 率持续下降(由1994/95年度的23.4%降至1996/97年度的
9%),医管局因而预期,假定其他因素不变,可在3年
內填补余下380个额外护士空缺,以确保公营医院能提
供高质素的护理服务。

9. 主席询问,当局会否向医管局提供资源,以聘请余下 的380名额外护士。高级行政经理(护理)回答说,医管局 会在日后进行资源分配计划时,向政府提出适当的申请。 副卫生福利司在回答主席的问题时表示,当局经常会优 先考虑向公营医院提供经常及非经常资源,以提供现有
及新增的护理服务。

10. 罗致光议员要求当局就公营医院护士整体人手情况 提供进一步书面资料。有关资料应顾及所有其他有关因 素,例如取录护士学生的人数指标、大学毕业生的估计 人数、现职护士辞职及退休的人数等。主席补充说,为 使议员容易理解整体情况,当局应在文件內分别载述会 如何调配上述580名及500名护士,以提供现有及新增的 护理服务,以及医管局未来2年的招聘计划。高级行政经 理(护理)回答说,医管局会根据各间医院于本年8月提交 的人手预测,最终决定如何调配人手。她亦同意尽早以 书面形式,提供更多有关护士人手的资料。

VI. 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CB(2)2175(01)、(02)及(03)号文件)

11. 梁智鸿议员应主席邀请,主持此议程项目的讨论。

12. 副主席代表事务委员会,向政府当局、护士管理委 员会(下称「管理委员会」)代表及8个护士协会的代表团
简述是次讨论的目的。

13. 管理委员会主席胡赐梅女士应副主席邀请,向议员 简介拟议的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所载的3项主
要建议──

  1. 在建议成立的护士管理局(下称「管理局」) 加入6名成员,由全体注册护士和登记护士 直接推选,而委任成员的比率,亦会由10名 减至6名,令日后管理局更具代表性;

  2. 鉴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 任何沒有合理理由的歧视,当局因而建议删 除注册及登记为护士的最低年龄规定;及

  3. 罪行的罚则。

14. 管理委员会代表黃瑞玲小姐补充说,管理委员会及 香港护理学院经仔细和详尽考虑后,同意第13(b)段所载 的建议。她指出,所有护士必须修读一项有系统的训练 课程,令他们获得所需知识,足以应付其专业的各方面 工作。在顺利完成训练课程后,他们应具备资格投身护 理专业,并向日后成立的管理局注册。

15. 高级行政经理(护理)亦补充说,在建议成立的管理局 引入选任成员的构思,曾在多次管理委员会议席上进行 详尽讨论和研究。管理委员会大多数成员在考虑护理专 业的长远发展及日后管理局成员的代表性后,均赞同此
项构思。

16. 高级行政经理(护理)在回应杨孝华议员的询问时解释, 现行的管理委员会包括17名委任成员,由选定护理机构 提名。拟议的管理局则由20名成员组成,其中6名由选举 产生,余下14名仍属委任成员。管理委员会主席补充说, 除引入6名选任成员外,委任护士及业外成员的人数,分 别会由10名减至6名,以及由1名增至2名。她强调,管理 委员会经考虑其他方案后,才决定采纳有关建议,即管 理局有6名成员,由在推选前3个月已名列注册护士名册 或登记护士名册的全体注册及登记护士推选产生。

17. 罗致光议员认为,日后管理局的选任成员和业外成 员的人数,应分别占成员总数的50%和30%。他认为, 与同类机构比较,拟议的选任成员(占成员总数的30%) 和业外成员(占成员总数的10%)的人数并不足够。他询 问基于何种原因决定选任成员和业外成员的人数。管理 委员会主席回答,护士管理委员会成员自1993年年初起, 已开始考虑管理局成员组合的各项建议,经详细讨论后, 同意(除1名成员外)6名选任成员和14名委任成员是适当
的组合。

18. 杨森议员询问,就第13(a)、(b)及(c)段所述的主要建 议而言,执业护士及其所属团体是否意见分歧。管理委 员会黃瑞玲小姐回应时表示,关于删除注册的最低年龄 规定,4个护士职工会均认为有必要订立规定,以确保 所有护士心智成熟,足以应付护理病人时身心所受的压 力。就此,她重申,顺利完成有系统的三年制训练课程 的护士,应具备资格投身护理专业,不应以年龄来判断 他们处理各方面护理工作的能力。至于建议提高若干指 定的护士失当行为的罚则,管理委员会主席表示,成员
十分欢迎此项建议。

19. 管理委员会黃瑞玲小姐在回应杨孝华议员的询问时 表示,护士完成中学课程及三年训练课程后,向管理局 申请注册时,一般应为20岁半左右。至于如何决定委任 成员的人选,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回答说,当局经考虑 有关人选对护理专业的贡献、护士职工会及护理机构的 代表性,以及平衡业內利益等因素后,由总督会同行政 局委命有关人士以个人身份出任成员。

20. 管理委员会主席在回答副主席的询问时说,拟议的 管理局会有18名护士及2名业外成员。她重申,管理委 员会成员经详尽讨论后,同意管理局有2名业外成员。 鉴于只有6名成员会由直选产生,副主席对日后管理局 的专业独立程度,持保留意见。至于委任成员,首席助 理卫生福利司回答说,会在推选6名成员后,才作出任
命。

21. 副主席询问,建议删除向拟议的管理局注册的最低 年龄规定,是否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二十二条有 牴触。法律顾问回答,此项规定不会违反《香港人权法 案条例》第二十二条。他指出,就现行的最低年龄规定 而言,自《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生效以来,沒有人提出 强烈反对,以致须进行公开辩论。由于社会人士均接受 很多法律及经济活动须设立最低年龄规定,因此他认为 《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的现有条文与《香港人权法 案条例》第二十二条并无牴触。法律顾问在回应议员的 进一步询问时表示,大部分专业团体并沒有订立注册的 最低年龄规定。不过,为取得所需资历及训练,以便成 为该等团体的成员,有关人士已达某年龄。首席助理卫 生福利司补充说,虽然《护士注册条例》的最低年龄规 定,并沒有直接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二十二条有 牴触,不过政府当局认为,删除此项规定是恰当的做法, 因为护士是否符合注册资格,应视乎他们所获训练的水 平,而非年龄。护士心智是否成熟,须视乎多项因素, 因此并无合理理由须施加最低年龄规定。法律顾问补充, 专业机构基于合理的理由而订立注册所需的最低年龄规 定,并不会与《护士注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牴触。

22. 副主席邀请以下护士团体的代表表达意见 ──

  1. 香港护理员协会;

  2. 香港护理教育学会;

  3. 基督教联合医院护士协会;

  4. 医院管理局护理教育小组委员会;

  5. 香港护理学院;

  6. 香港护士(公立机构)总工会;

  7. 医院诊所护士协会;及

  8. 香港华员会护士分会。

在拟议的护士管理局加入选任成员的建议
(下称「该建议」)

23. 香港护理员协会一名代表表示,香港护理员协会是 最大的护士团体,成员约有9 600人。协会支持该建议。 另一名代表表示,协会深信引入6名直选成员将会有助 提高日后管理局的代表性、透明度及自主权。他指出, 协会曾于1997年3月进行调查,1 278名受访者(包括公营 及私营机构的护士,其中30%不是协会成员)中,93%支 持该建议。他补充说,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的成员,较 以其他方式选出的成员更具代表性。他特别指出,由护 士团体以提名方式推选的成员,倾向优先考虑所属团体
的利益。

24. 香港护理教育学会一名代表支持该建议,原因是在 前线工作的护士会有更多机会加入管理局,并参与管理 局的事务。她补充说,只有6名选任成员并不足够,应
在其后阶段引入更多选任成员。

25. 一名代表提及近日一项调查的结果,指出基督教联 合医院护士协会的员工中,约70%支持该建议。她补充 说,当局应审慎考虑直选的安排。

26. 一名代表表示,医院管理局护理教育小组委员会由 医管局辖下19所护士学校的校长组成,成员一致支持该 建议,原因是实施该建议会有助护理专业自我规管及取 得独立自主权。他补充说,小组委员会认为选任成员的 拟议人数并不足够,并预期日后会有更多选任成员。

27. 香港护理学院的代表原则上支持该建议,并认为一 共只有6名选任成员,并不足够。他们补充说,学院亦 关注直接推选6名成员的安排。

28. 一名代表表示,香港护士(公立机构)总工会不支持 该建议。她向与会者简介在公营及私营机构工作的护 士所属的各种下同专科及职级,并请议员注意以下几
点 ──

  1. 管理局的成员应具备丰富的护理专业知识及经
    验;

  2. 当局应扩大和扩展管理局的权力及职能,以确 保所有公营及私营医院能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3. 当局应成立一个独立的秘书处,协助管理局执 行职务,并助提高管理局的透明度;

  4. 专业护士应占管理局更多席位。这些成员应由 护士团体提名,然后获得委任。香港护士(公立 机构)总工会进行的调查中,超过80%的受访者
    赞成这项委任安排;

  5. 引入直选并不能保证管理局可提高专业自主权 及自我规管,亦不能保证6名选任成员的质素;

  6. 不同类别的护士人数各有不同,管理局的成员 应包括各类护士,以反映不同意见。

鉴于上述因素,总工会建议,日后管理局引入选任成员 时,应分阶段增加选任成员的人数。

29. 医院诊所护士协会一名代表表示,大部分护士为已 婚女性,须照顾家人。上次选举活动投票率偏低,反映 她们对直选并不热衷。若采用直选方式选出管理局6名 成员,则很可能会选出较敢言的候选人,而非护理专业 中较资深的护士代表。她建议应考虑其他推选成员的方 法,例如根据比例代表制,由护士团体提名成员。

30. 一名代表表示,香港华员会不反对直选的构思,但 认为开始时选任成员人数应较少。他强调,较适宜的做 法是逐步递增选任成员人数,同时应订出周详的实施计 划,以确保能选出最佳的人选。

31. 杨孝华议员询问,基于何种理由指出由护士团体提名 的护士如获委任,会有利益衡突。香港护理员协会一名 代表回应,这些成员倾向首先考虑所属护士团体的利益, 因此会令管理局的成员之间出现不必要及不良的竞爭。 此外,护士可能与超过一个护士团体有联系,而这些团 体提名人选时,会将他们的选票重复计算两次或以上。

32. 由于护士团体的主席及执行委员大多数由其他成员 推选产生,罗致光议员要求反对直选的护士团体代表解 释其反对理由。香港护士(公立机构)总工会苏肖娟女士 重申,应逐步引入直选成员,开始时已有6名直选成员, 步伐快了一点。她指出,业內有不同类别的护理机构, 管理局须代表不同方面的意见,此点至为重要。她相 信,这些机构提名的成员,会为护理界的利益服务,而 不是为所属团体的利益服务。她补充说,护士应有自由 和权利参加他们希望加入的护士团体,只要有关团体的 规例并不禁止此类申请便可。罗致光议员进一步询问, 管理局成员应否包括各类护士,以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在回答时表示,拟议的成员组合已 在管理委员会会议席上进行详尽讨论。她指出,有不同 的意见是难免的,政府当局亦接纳现时的建议。

33. 杨森议员询问,日后会否调整管理局的选任成员人 数。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回答,政府当局必定会优先考 虑护理界的意见。如沒有护士及护士团体的支持,任何 修订现行规则的建议,均不大可能得以成功推行。苏肖 娟女士应副主席邀请,表示香港护士(公立机构)总工会 并未就直选管理局成员的步伐,订定详细的建议。她亦 指出,拟议的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的咨询工作并不 足够。医院诊所护士协会黃再英女士表示同意。管理委 员会主席指出,检讨护士注册条例工作小组于1993年成 立,在1993年6月28日日会议席上,首次提出管理委员 会引入选任成员的构思。该工作小组及管理委员会曾在 多次会议席上进行长时间讨论,经考虑多个护士团体, 包括香港护士(公立机构)总工会的反对意见,最后于1997 年3月决定管理局设有6名选任成员。管理委员会主席应 副主席的要求,答允向事务委员会提供书面资料,阐述 有关修订《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的事态发展,重点 在于拟议的护士管理局引入选任成员的问题。

[会后补注: 管理委员会已就如何导致拟议的直选安排获 得通过的事态发展拟备资料文件。该文件已 于1997年5月15日随立法局CB(2)2282/96-97(01)
号文件送交议员。]

删除向拟议护士管理局注册的最低年龄规定

34. 8个护士团体的代表应副主席的邀请,就此问题表达 意见。香港护理员协会、香港护理教育学会、基督教联 合医院护士协会、医院管理局护理教育小组委员会及香 港护理学院均不反对该建议。香港护士(公立机构)总工 会、医院诊所护士协会及香港华员会则不支持该建议, 原因是不足21岁的护士心智不够成熟,未必足以应付护 理病人时身心所受的压力,这可能影响护理服务的质素。 如沒有最低年龄规定,他们担心部分病人须由缺乏所需 经验及心智未成熟的年轻护士照顾。香港华员会一名代 表补充说,倘删除最低年龄规定,年龄介乎15至18岁的 中学毕业生可被取录为见习护士。他们在接受短期训练 后,或须处理和护理病人,亦会在夜间轮班工作,工作 期间所受的监督很可能很少。她提醒说,这项安排不会
符合病人健康的利益。

35. 鉴于有团体提出反对意见,苏肖娟女士要求进一步咨 询业內人士。她列举近期通过的1997年医生注册(过渡条 文)条例草案为例,强调须就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进行更 广泛的咨询。她补充说,对于建议护士在申请执业证明 书时,须提供曾被裁定犯可处监禁的刑事罪行的资料, 香港护士(公立机构)总工会持保留意见。一位议员在回 应时表示,条例草案即使获通过,亦往往可对条文作出 修订,以满足社会人士合理的需求。

36. 何敏嘉议员指出,条例草案规定,20个拟议席位中, 只有6个会由选任成员填补。有鉴于此,政府当局仍可甄 选6名注册护士,委任他们加入管理局。除由卫生署署长、 医院管理局、大专院校及精神病和弱智人士专科提名的 护士代表外,该等委任人选亦可确保不同界别的专业护 理人员能有适当代表加入管理局,而管理局可反映不同 方面的利益。由于现已成立了许多与护理有关的机构, 以代表不同护理专科的利益,,何议员因而指出,管理 局不可能包括各类护士或其所属机构的代表。关于《香 港人权法案条例》第二十二条,他认为有必要就删除最 低年龄规定的建议寻求进一步法律意见。至于规定护士 在申请执业证明书时须作出有关刑事罪行的声明,他建 议政府当局应考虑立例,规定医学及护理界所有专业人 士在注册或延续注册时,作出有关刑事罪行定罪的声明。

V. 《视光师规例》的实施情况

37. 何敏嘉议员此时恢复主持会议。他请议员参阅香港 专业视光师学会会长致视光师管理委员会的函件,信中 指出有未具视光师资格的人士向市民提供视光服务,同 时促请视光师管理委员会采取补救措施。

38. 李绍鸿教授应主席邀请解释,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根 据《辅助医疗业条例》(下称「该条例」)(第359章)第5条 成立,负责促进视光师在执业及操守方面达到适当水准。 《视光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根据该条例第29条 制定,授权视光师管理委员会处理有关视光师的注册及 纪律管制事宜,包括拟备和发出「执业守则」,要求注 册视光师遵守。由1996年4月1日起,当局规定只有注册 视光师才可执业,向公众人士提供服务。执业守则规定, 每名执业视光师必须在执业地点的显眼处展示其注册证 明书。公众人士在使用执业视光师的服务前,应查看其 处所內有否展示此类证明书。当局鼓励公众人士向警方 举报非法从事视光师专业的个案,以便进行调查,或向 视光师管理委员会举报,由管理委员会将个案交由警方
处理。

39. 李教授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视光师管理委员 会现正考虑香港专业视光师学会的建议。他同意,规定 注册视光师佩带某类载有持证人中、英文姓名及近照的 身份证明文件,是防范非法执业的其中一项可行措施。 一位议员要求取得实施上述建议的时间表,李教授承诺 联络香港专业视光师学会,以便能尽快拟订所需的行政
安排。

40. 梁智鸿议员询问,应否聘用视光督察,以执行该条 例的各项规定。卫生署副署长表示,倘所有注册视光师 均须佩带适当的身份证明文件,便可达到规管目的。他 强调,政府当局的一般政策是促使专业团体享有自主权 及进行自我规管。就此,他向议员保证,卫生署会协助 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执行措施,以对付非法执业的人士, 亦会协助管理委员会进行拟议的宣传计划。

41. 卫生署辖下管理局及委员会办事处主管在回答梁议 员的询问时表示,视光师管理委员会至今收到14宗投 诉,并无投诉涉及误导及未经许可的宣传活动。该条例 第26(3)条订明,管理委员会可对违反执业守则的注册视 光师进行研讯。根据管理委员会的纪律处分程序,管理 委员会会将投诉注册视光师的投诉书交由其辖下的初步 侦讯小组主席研究。初步侦讯小组成员可将全部或部分 投诉事项交予管理委员会,以便进行研讯。管理局及委 员会办事处主管继而指出,根据该条例第21(1)条,任何 人如未经注册而从事视光师专业,即属犯罪,而雇用未 经注册人士从事视光师专业的雇主,则触犯条例第21(2)
条的规定。

VI. 其他事项

近期发生的霍乱疫症

42. 卫生署副署长向议员简报1997年5月6日至12日期间 向卫生署报告的8宗怀疑霍乱个案的最新发展。迄今并 无证据显示6宗证实是霍乱的个案是有关连的。现时仍 未找到该等个案的病源。卫生署已联络两个市政总署, 以便采取所需行动,调查病源、隔离病人、追查曾与病 人接触的人士及采取其他预防及控制措施。当局已为病 人的住所消毒,并监察食物卫生。他向议员保证,只要 确保食物、个人及环境合乎卫生标准,公众感染霍乱的
可能性很低。

43. 卫生署副署长在回答议员的提问时澄清,根据国际 卫生标准及世界卫生组织的既定做法,一个国家的当地 卫生部门有权宣布某个地区为疫区。作出此类宣布,并 不取决于已确定的霍乱个案数目,而是受影响地区的整 体环境卫生水平。环境卫生水平包括供应优质食水、完 善的排污系统及可控制霍乱蔓延的医疗制度等因素。鉴 于本港的环境卫生及医疗水准,似乎并无理由应宣布本 港为疫区。卫生署副署长在回答杨孝华议员的追问时表 示,水务署供应的食水水质优良,当局并定期进行测试。

44. 卫生署副署长在答覆梁智鸿议员的问题时澄清,患上 霍乱后若要痊愈,不能单靠药物,并需依赖医疗人员提 供适当治疗,以及在医院充分休养。现时并无迹象显示 霍乱会在本港蔓延。他强调预防霍乱的最佳措施,是保
持个人及食物卫生。

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闭门会议)

45. 议员认为,他们已详细审议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的政策事宜,并已察悉各护士协会对1997年护士注册(修 订)条例草案的不同意见。由于不能透过进一步磋商解决 这些协会的分歧,议员一致认为,条例草案委员会无须 展开工作,审议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因此, 事务委员会决定,如果法律事务部认为条例草案在草拟 方面并无问题,便会建议建议恢复二读辩论1997年护士
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46. 会议于上午11时28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8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