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6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HS
立法局
卫生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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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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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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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何敏嘉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黃震遐议员
杨孝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杨 森议员 ]
陈婉娴议员 ]另有要事
莫应帆议员 ]
其他出席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卫生福利科
-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卫生)1
- 陈梁梦莲女士
- 助理卫生福利司
- 陈咏雯小姐
卫生署
- 卫生署署长
- 陈冯富珍医生
医院管理局
- 行政总裁
- 杨永强医生
- 副执行总监
- 陈雷素心医生
香港医务委员会
- 主席
- 麦列菲菲教授
- 管理局委员会办事处主管
- 谢万诚先生
海外医科留学生之关注家长团
- 朱丽萍女士
- 刘凤仪女士
- 黃泰鸿先生
- 周倚龄小姐
香港医学会
- 会长
- 李健鸿医生
- 会董
- 朱建华医生
- 会董
- 邓惠琼教授
- 行政总监
- 梁周月美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 邓曾蔼琪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4
- 麦丽娴小姐
讨论1997年医生注册(过渡条文)条例
草案
(立法局CB(2)1576/96-97号文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影响
应主席邀请,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证实,过渡条文适用于持
有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医疗资历的香港永久居民,与国际服
务贸易无关,因此并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围內。
此外,由于香港并不承诺履行《服务贸易总协会》第XVII
条有关国家治疗的责任,因此他认为条例草案的条文并不
牴触香港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须承担的责任。
2.周梁淑怡议员请议员参阅工商司的覆函,工商司最终认
为,条例草案与国际服务贸易无关,因此并不在《服务贸
易总协定》的范围內。她亦提及卫生福利司的覆函,证实
条例草案不会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影响。
与香港医务委员会进行讨论
3.麦列菲菲教授重申,香港医务委员会反对进一步立法修
订《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她强调有需要取消对任何
特别海外院校的优惠待遇,并应规定所有海外医科毕业必
须参加执照试,不论他们在何处受训。
4.她亦强调有需要维持向市民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水准。她
特别提出下述有关香港医疗服务的独特情况,以解释为何
规定医生须具备本地经验,才可在本港执业--
- 香港大学及香港中文大学不断更新其医科课
程的內容,以迎合市民不断转变的需要。由
于两所大学无须继续遵守英国在医疗事务方
面的标准,因此更能作出灵活安排以迎合本
港市民的需要。
- 在香港,有多种疾病较为普遍,例如与甲状
腺毒症有关的间发性瘫瘓及鼻咽癌等。向本
港病人提供的治疗及药物剂量均可能与其他
国家的做法有很大分别。
- 医生须熟悉本港病人表达其症状的方式,并
懂得与本港病人沟通。
- 本港大部分病人对医疗服务的认识不如西方
国家的病人。
- 香港的医疗制度及资源分配制度和其他国家
有很大差别。
- 香港医生所负责的工作量远较西方国家医生
的工作量为大。因此,医生需要学习在应付
大量工作之余能同时提供优质服务,才能在
本港执业。
5.麦列菲菲教授亦解释条例草案所建议的计划引致的一些
技术困难:
- 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承认海外院校的制度
将会回复以往的做法,即以英国医务总会订
立的制度为依据。因此,英国医务总会如作
出任何改变,均会影响香港承认海外院校事
宜,并会进一步令制度更趋复杂。
- 医科学生如在《1995年医生注册(修订)条例》
生效前获认可院校取录,但经过一段长时间
仍未能取得医科学位,预期会出现问题。过
渡条文因而须维持生效一段长时间。
- 由于条例草案的条文只适用于香港永久居民
,在回港时已不再是香港永久居民的人士可
能提出爭论。
6.周梁淑怡议员在回应时表示,麦列菲菲教授提出的意见
与拟议条例草案无关。条例草案只是为《1995年医生注册
(修订)条例》获通过时一群利益被忽略的医科学生而订立
。她作出下述澄清:
- 此条例草案只会适用于《1995年医生注册(修
订)条例》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生效前已获
38所认可院校中任何一所收录的学生,而该
等学生在截至该日期时,沒有具备注册所需
的经验。因此,即使获英国医务总会承认的
海外院校有所改变,亦不影响条例草案的实
施。
- 医科学生经过一段长时期仍未能取得医科学
位的个案,颇为罕见。
- 条例草案明确订明只会适用于那些在《1995
年医生注册(修订)条例》生效时根据当时生
效的法律属香港永久居民的学生。
7.就第6(c)段,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证实,条例草案的适用对
象只限于那些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为香港永久居民的学
生。「香港永久居民」的定义日后如有任何改变,也不会
对条例草案的实施造成法律上的问题。
咨询过程
8.谢万诚先生详述以下事件,以解释如何令巿民知悉《1995
年医生注册(修订)条例草案》的推行--
- 一九九二年一月 医务委员会向传媒披露快
将设立一项划一执照试。当时预期首次考试
会在一九九五年举行。本港新闻界广泛报道
此项消息。
- 一九九四年三月 本港报章透露,当局将于
一九九四年七月向立法局提交《医生注册条
例》的修订条例草案。
-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当时的医务委员会主
席与传媒会晤,报告有关法律修订的进展,
其中包括设立划一执照试。
-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 星岛报(澳洲版)报道此
事,香港医务委员会接获一名澳洲医生的查
询。
- 在一九九五年四月至五月期间,医务委员会
收到若干来函,询问医生注册事宜可能出现
的改变。在覆函中医务委员会告知查询者当
局正在进行有关法律的修订。
-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当局向立法局提交
1995年医生注册(修订)条例草案时,医务委
员会曾发出新闻稿,新闻界亦在该段期间
內广泛报道此问题。
- 此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医务委员会安排发
出新闻声明,详细介绍预期于一九九六年八
月生效的新注册制度及执照试。本港新闻界
曾报道此事。
- 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间,香港医
务委员会接获澳洲学生的查询。他们获悉新
的安排。
- 香港医务委员会亦书面通知各海外国家的医
务委员会有关新安排。在香港政府伦敦办事
处协助下,医务委员会在英国发出有关执照
试的新闻声明。
-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 《1995年医生注册(修
订)条例》的有关条文终于生效。
9.香港医务委员会应议员的要求,会提供有关咨询过程的
详细资料及该会致伦敦的香港办事处的函件。
10.议员质疑为何学生并未清楚知悉撤销自动注册条文事宜
,谢先生就此问题回答时表示,学生如有向香港医务委员
会查询,均知悉是项法例修订。他可提供该会致学生的覆
函,以证明其说法有凭有据。
在海外实习
11.有关对在海外实习问题的关注,谢先生告知议员,香港
医务委员会曾协助四名学生(一名在爱尔兰及三名在澳洲)
取得海外实习职位。香港医务委员会并未得悉有任何医科
学生无法在其接受训练的国家取得实习职位。他请议员参
阅澳洲国际发展机构处辖下的昆士兰州办事处的来函,该
办事处在函中表明,鉴于有关法例修订,来自香港的医科
学生现已获准在澳洲实习,但此等学生完成其实习后,将
会返回香港。谢先生应一位议员的要求,同意去函澳洲当
局,请其澄清此项政策是否适用放于整个澳洲各州。
执照试
12.政府当局、香港医务委员会及医院管理局的代表在答覆
议员有关执照试的问题时,作出以下解释--
- 当局并无就通过执照试的考生人数设定限额
。凡能证明具备有关知识及临床经验的人士
,均可通过执照试。
- 执照试包括三部分,即--
第I部--多项选择题
第II部--英语测试
第III部--临床考试
申请人须先通过第I及第II部考试,始可参
加第III部考试。第I部采用扣分制度,答案
错误便会扣分。
- 多项选择题取自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第
三和第四年医科学生的考试题目。这些学生
大多可正确回答80%至90%的题目。由两间
大学及香港医务委员会代表组成的考试委员
会会经常检讨考试题目的水准。
- 在一九九六年九月至十二月举行的执照试,
第I部的合格率为7.14%,第II部为62.8%,第
III部为30%。在参加执照试的学生当中,超
过90%来自台湾或中国,沒有任何学生来自
以往获认可的海外院校。
- 参加执照试第III部的学生会为罹患常见疾病
的病人进行诊断。他们会与港大其他学生一
同应考,并会由校外主考人员评核。
- 学生可最多应考五次执照试。学生如能提出
可被接受的理由,可申请第六次参加考试。
13.关于港大及中大医科学生的考试及这些考试与执照试有
何不同之处,议员得悉,港大及中大学生除了须回答多项
选择题外,亦须在第四年回答按学科分类的文字题。这些
考试的分数会与学生在第五年临床考试的等级相加起来,
以评核学生的表现。学生如考试合格,便符合资格登记成
为医生。
14.政府当局应议员要求,同意要求提供更多来自大学教育
资助委员会提供,有关港大及中大考试制度的资料、该两
间大学医科学生的考试合格率及大学考试与执照试的差异
有何不同的资料。
15.黃震遐议员询问,执照试的制度可否与港大及中大的考
试看齐。麦列菲菲教授表示,此举需要更多时间及资源,
以及再作策划。现时,大学考试根据不同科目分阶段进行
,而执照试则是一项综合试。不过,各项考试的水准及內
容基本上相同。当局已作出行政安排,以方便回港的海外
医科学生。这些安排包括尽量缩短举行不同部分考试的时
间、每年举办两次考试、豁免参加英语测试(第II部)、缩短
通过执照试后的评核时期及批准有限度注册。
实施上的困难
16.梁智鸿议员指出,承认海外院校方面会有实施上的困难
。由于条例草案建议恢复承认海外院校,日后如果英国医
务总会在承认资历方面有任何改变,会对条例草案的施行
有所影响。此外,由于条例草案建议,在《一九九五年医
生注册(修订)条例》实施前已入读认可海外院校,但仍未
具备注册所需经验的学生,可恢复自动注册,此举会导致
出现其他不公平的情况,因为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前在
认可院校毕业的学生不能因此过渡条文而受惠。
17.香港医务委员会的代表同意,条例草案如果获得通过,
在承认海外院校方面存著实施上困难。在《一九九五医生
注册(修订)条例》实施前已在认可海外院校取得医学资历
,但仍未在港注册的毕业生须通过执照试及进行实习,才
能在本港执业。
与香港医学会进行讨论
18.李健鸿医生重申香港医学会反对条例草案。他表示,香
港医学会认为现时的注册制度建基于划一的评估标准,实
属十分公平,该会予以支持。英联邦国家的毕业生要符合
注册资格,应该沒有困难。拟议的条例草案恢复给予英联
邦国家的毕业生优惠对待,会造成不公平的情况,在推行
上亦有实际困难。条例草案很可能会为海外医科毕业生大
开门戶,因为有关方面将难以辩称为何英联邦国家的毕业
生可全面注册,而其他国家的毕业生却不能。周梁淑怡议
员不同意条例草案会为海外医科毕业生大开门戶。她指出
,香港医学会辖下的专责委员会较早时支持对《医生注册
条例》作出法例修订,但医学会其后改变立场。
19.李健鸿医生在回答时証实,香港医学会曾成立专责委员
会,研究是否有需要修订法例。到一九九六年九月时,香
港医学会会董会在研究后认为,在获认可海外院校就读的
医科学生应该不会受《一九九五年医生注册(修订)条例》
影响。因此,香港医学会不支持再次修订《医生注册条例
》。
与学生及学生家长代表进行讨论
20.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代表提出以下关注事项--
- 执照试多项选择题采用扣分制度,但大学考
试的文字题却不采用此种计分方式,此项安
排并不公平;
- 执照试制度欠缺透明度。学生无法知道他们
考试的表现如何,或不及格的原因;及
- 即使学生获本港的认可医疗机构雇用,但沒
有所需经验,亦难以符合资格作有限度注册
。
有限度注册
21.关于有限度注册问题,医院管理局的代表表示,如果医
管局决定雇用未在本港注册的医生,该局会向香港医务委
员会申请为该职位申请人进行有限度注册。
22.谢万诚先生补充说,根据《医生注册条例》,当局初步
会批准有关人士作为期不超过一年的有限度注册。如果有
关人士提出申请,当局会考虑逐年为已作有限度注册人士
续期。
23.周梁淑怡议员指出,如果容许有限度注册的医科医生可
无须全面注册而在本港执业数年,是不合常理的做法。这
些医生在通过执照试时,经已执业数年,他们其后又需要
进行实习。
24.谢万诚先生在回答时表示,可视乎个别情况缩短实习时
间。高级助理法律顾问确定,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0
A(2)条,评估时期可以缩短。
讨论一般事项
下一步的行动
25.周梁淑怡议员认为,鉴于香港医务委员会拒绝将执照试
的报名日期由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押后至一九九七年七
月中,因此有迫切需要在报名日期前恢复条例草案二读辩
论,使受影响学生可知道应否报名参加执照试。鉴于已充
分讨论条例草案的政策事宜,她建议条例草案委员会无需
进行审议工作。任何人如希望就条例草案的条文寻求澄清
,可直接与她联络。
26.梁智鸿议员关注条例草案带来的影响,以及条例草案通
过后在实施上可能造成的困难。他希望政府当局回应有关
各方在会上提出的关注事项。他支持条例草案委员会进行
审议工作,以便再行研究条例草案的影响。
27.黃震遐议员不支持条例草案委员会进行审议工作。他要
求政府当局尽快提供议员要求的资料,以便议员可周详考
虑此事,然后作出决定。
28.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多谢主席提供机会,使有关各方可
在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充分讨论条例草案。政府当局一直
以来支持为专业人士设立注册制度,使他们可保持其执业
水准。当局认为,根据《一九九五年医生注册(修订)条例
》设立的执照试,是进行统一评核的公平及可接受的方式
;政府当局予以支持。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的条例草案,是
要恢复容许以往在认可英联邦国家院校毕业的医科生可自
动注册的条文。政府当局同意香港医务委员会的意见,认
为法例修订如恢复给予优惠对待,并不恰当。香港医务委
员会建议的行政措施会有助海外医科毕业生进行注册及达
成他们回港服务社会的愿望。政府当局需要详细研究条例
草案可能造成的影响,如有需要会征询法律意见。
29.卫生署署长强调,有若干条例草案实施上的细节须待研
究。政府当局需要时间分析条例草案的条文,以及议员可
能希望作出的修订。就条例草案的现行条文而言,她预期
实施上会有实际困难。
30.麦列菲菲教授强调,香港医务委员会最关注的,是需要
为公众利益著想,保持本港医疗护理的水平。
31.主席在总结是次讨论时表示,由于议员的意见分歧,事
务委员会无法就应否支持条例草案,或为研究此条例草案
而成立的条例草案委员会应否进行审议工作达致结论。他
会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口头
汇报事务委员会的讨论內容。至于如何处理此事,则有待
內务委员会决定。期间,他促请政府当局尽快提供议员要
索取的资料,使议员可更充分了解整件事情。
32.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一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