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246 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2/PL/HS
立法局
卫生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5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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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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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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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何敏嘉议员(主 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杨 森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列席议员 :
列席公职人员:
- 卫生福利科
-
副卫生福利司
- 梁永立先生
-
助理卫生福利司
- 王月华小姐
- 卫生署
-
卫生署署长
- 陈冯富珍医生
-
社会医学顾问医生
- 麦国恒医生
- 区域市政总署
-
区域市政总署署长
- 许雄先生
-
副署长(行动)
- 丁福祥先生
-
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
- 黎国楝先生
-
区域市政局法律顾问
- 叶永生先生
- 市政总署
-
市政总署署长
- 锺丽帼女士
-
港岛区助理署长(环境卫生)
- 李国权先生
-
市政局法律顾问
- 陈锦贤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4(署任)
- 邓曾蔼琪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2)9
- 马健雄先生
(CB(2)2394/96-97(01)号文件 ── 市政总署的资料文件)
(CB(2)2394/96-97(02)号文件 ── 区域市政总署的资料
文件)
(CB(2)2394/96-97(03)号文件 ── 卫生署的资料文件)
卫生署署长向议员解释,就预防霍乱而言,卫生署主要
扮演教育角色,透过举办健康教育活动,促进公众人士
对霍乱的一般认识。此外,卫生署针对近期发生的连串
感染霍乱个案,采取了以下控制措施:
-
为霍乱病人的居所消毒;
-
向病人及其家人搜集曾进食的食物资料详情,
包括病发前病菌潜伏的5日期间他们曾进食各
类食物及饮品;及
-
到病人在霍乱病菌潜伏期间曾光顾的所有食
肆进行视察,并调查怀疑受污染食物的供应
商,从而追查霍乱的病源。
2. 卫生署署长向议员解释,在是次调查中,卫生署负责
协调政府不同部门及其他健康医护服务机构。她指出,
除卫生署外,两个市政局的卫生督察在预防和控制霍乱
或其他肠胃病方面,亦扮演重要的角色,原因是他们负
责视察食肆及食品制造厂。事实上,最近经证实的6宗
霍乱个案,与元朗(大益食品厂)及屯门(多宝食品厂)的两
间持牌食品制造厂所制造的加工食品有直接关连。卫生
署亦发现另外两名霍乱病人曾于1997年5月10日不同时
间光顾屯门的新广东海鲜酒家,而他们均于本年5月12
日霍乱病发。另一名霍乱病人则曾光顾流动熟食小贩。
3. 卫生署署长补充说,除已证实的13宗霍乱个案外,另
有3名霍乱病带菌者,其中1人亦曾光顾新广东海鲜酒家。
4. 区域市政总署署长向议员解释,根据《公众卫生及市
政条例》(第132章),区域市政局是区域市政局辖区內食
物业牌照及许可证的发牌当局。至于规管区域市政局辖
区內食肆的规则,是由区域市政局通过,由区域市政总
署执行。
5. 区域市政总署署长提及该署的文件时特别指出,截至
1997年4月30日,共发出5 683个食物业牌照及许可证。
根据现行发牌制度,区域市政局在决定应否发出食物业
牌照时,须依循两套准则,即*已发展地区食物业处所
的发牌规定/持牌条件*及*未发展地区食物业处所的发
牌规定/持牌条件*。这两套准则的分别,主要是在建
筑结构、用水供应、卫生设备及污水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目前,区域市政局辖区內的*未发展*地区共有41间持牌
食肆/食品制造厂。
6. 区域市政总署署长汇报,该署已于1997年5月14日分
别下令大益食品厂及多宝食品厂停业,并要求各厂持牌
人为处所进行清洁和消毒,以及用混凝土填平水井。由
该两间工厂制造的所有食品其后亦被销毀。区域市政总
署署长指出,现行发牌规定严禁该两间工厂使用未经处
理的井水进行食品加工。区域市政总署署长强调,除非
该两间食品工厂的卫生情况达到市政总署及区域市政总
署接受的水平,否则不许复业。
7. 区域市政总署进一步汇报,将于1997年5月24日前完
成视察区域市政局辖区內所有持牌食肆。1997年5月1日
至5月21日期间,区域市政总署已视察5 084间持牌食肆,
并已发出167张传票。
8. 市政总署署长提及该署的文件时,向议员简要介绍已
采取的四管齐下的行动计划,以防霍乱蔓延。该套计划
包括增加巡查食肆/食品制造厂以及鱼缸水抽样测试的
次数;对无牌食肆及无牌小贩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进
行灭鼠灭蝇运动;以及加强有关预防霍乱的宣传工作。
9. 此外,市政总署署长获得司法机构的协助,加速检控
违反卫生规定的持牌人及/或无牌食肆/食品制造厂经
营人。市政总署亦正检讨违例记分制度,并会加强该制
度,促使持牌人作出改善。食肆持牌人应市政总署的要
求,业已同意在较显眼的地方展示食肆的牌照,因此公
众人士可知悉所光顾的食肆是否持有牌照。
10. 议员质疑区域市政总署的卫生督察为何未能发觉大
益食品厂及多宝食品厂非法使用井水进行食品加工,尤
其是卫生督察曾视察大益食品厂70多次。区域市政总署
署长在回答时表示,区域市政总署现正进行內部调查,
研究为何未有发觉该两间工厂的卫生情况恶劣,以及非
法使用井水。他告知议员大约在1个月內完成调查工作,
区域市政总署亦会藉此机会检讨卫生督察的工作程序。
他强调,已从该等事件汲取教训,对检讨工作有所帮助。
他亦同意,如有需要,可向公众公布调查报告结果。
11. 一位议员察悉,大益食品厂及多宝食品厂分别于1986
年及1990年开业,并非很久以前的事。他希望知悉为何
不对该两间工厂施加较严厉的卫生规定。
12.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在回应时解
释,对该两间工厂实施较低的发牌准则,原因是它们位
于基础设施不足的未发展地区。举例说,若食品制造厂
所在的地点沒有总管供应食水或公共污水管,经营者获
准使用溪水或井水进行食品加工,而污水则排往化粪池。
不过,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强调,未发展区內的食
品制造厂,其运作规限与已发展地区的食品制造厂的规
定及条件相同。他指出,区域市政总署现正考虑修订并
更新未发展地区食肆的发牌规定。区域市政总署会在大
约4星期后,向区域市政局提交检讨结果及改善建议,以
征求局方批准。区域市政总署署长同意,在提交报告前,
不会向未发展地区內食肆发出新牌照。
13. 卫生署署长在回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讲述追查霍
乱病源的过程,以及如何证实病源来自大益食品厂及多
宝食品厂。卫生署署长在回应该位议员的进一步询问时
解释,霍乱是一种由细菌引起的急性疾病,经由受污染
的食物或食水传播。预防霍乱的最佳办法是供应安全的
食水,以及注意食物、个人及环境的卫生。
14. 议员促请政府当局考虑对加工食物实施标签制度,
以便可在标签上显示食物的服食限期。卫生署署长在答
覆时表示,最近经已成立一个检讨及监察本港卫生管制
制度的跨部门工作小组,负责探讨此问题。卫生署署长
认为,对加工食物实施标签制度可分阶段实施。她建议
规定零售商须妥善保存加工食物的发票,并以塑料袋包
装,标签上注明服食的期限。卫生署署长告知议员,卫
生署会协调两个市政局订定标签制度的安排。由于实施
标签制度须修订两个市政局的食物业附例,区域市政总
署署长及市政总署署长估计,草拟法律的修订条文及制
定较具体的细节,需时大约3个月。
15. 卫生署署长在回答议员的问题时透露,上述跨部门
工作小组由她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区域市政总署、市政
总署、新闻处及房屋署的代表。该工作小组会每年夏季
来临前举行会议,以便为预防及控制经食物传染的疾病
作好准备。如果工作小组认为有需要,会考虑向事务委
员会提交报告。
16. 议员询问,根据现有法例,当局对食肆有何管制。
市政总署署长及区域市政总署副署长(行动)答覆如下:
-
无牌食肆/食品制造厂不论是否经已提交申
请,均会受到检控。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
条例》(第132章)第128条,区域市政总署/市
政总署可申请法院颁令,禁止无牌经营者利
用有关地方经营食物业。若违反禁制令,当
局可申请封闭令。副署长(行动)汇报说,在
过去1年,区域市政总署曾向法院申请超过300
项禁制令,并向不理会禁制令的经营者发出
800张传票。
-
如发现持牌食肆/食品制造厂违反卫生规定,
区域市政总署/市政总署会提出检控。持牌
人如被裁定违反记分附表內订明的罪行,会
被记若干指定分数。当局会根据持牌人累积
被记的分数,考虑是否需要暂停或吊销持牌
人的牌照或许可证。
-
现时只有卫生署署长获《防止传染病传播规
例》第19条授权,可封闭涉及任何传染病的
楼宇。
-
副署长(行动)表示,区域市政总署会检讨是
否需要授予区域市政总署署长封闭食肆的权
力,以便加快封闭食肆。市政总署署长汇报,
市政局议员亦认为,应授权市政总署署长无
需通过法庭程序,便可以公众健康为理由封
闭食肆。区域市政局及市政局现正研究上述
建议。
17. 副署长(行动)补充,区域市政总署去年曾申请4项封
闭令。至于市政总署,该署在同期內共暂停276个牌照
及吊销4个牌照。
18. 副署长(行动)在答覆主席的询问时透露,自区域市政
总署成立以来,该署不曾行使香港法例第132章第125条
赋予的权力,以持牌人违反该条例的条文或发牌发件为
理由,拒绝发出、暂停或吊销任何食物业牌照。他解释,
该署宁可检控有关持牌人,并在法院裁定持牌人罪名成
立后,才对持牌人施以惩罚。
19. 至于抽查制度,市政总署署长解释,该制度的三个
评级仅供市政总署作参考用途,以决定巡查每间持牌食
肆的频密程度。她指出,被列为*丙级*食肆的卫生条件
不一定 :"欠佳" 。她保证,这些丙级食肆亦有适当的基本
设施,以确保符合发牌规定。这些食肆被列为 "丙级",
只是因为该署发现其经营有某些不合规定的地方(例如清
洁及卫生设备不当),因而被记分。
20. 议员普遍认为,现行罚款形式的惩罚对被定罪的持
牌人或无牌食肆/食品制造厂经营者缺乏阻吓作用。他
们亦认为,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冗长,亦令现行的管制
制度不能有效对付不合标准及/或无牌的食肆/食品制
造工场。他们认为,应立即着令经营环境十分恶劣的食
肆关闭,以保障公众健康。
21. 一位议员建议立法规定食肆持牌人在食肆入口展示
纪录,显示食肆在食物卫生及食肆清洁程度方面的评级。
他亦认为,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应显示食品制造商达致
的等级。区域市政总署署长同意考虑上述建议。
22. 一位议员询问,卫生署会否考虑规定食肆/食品制
造厂持牌人安排其雇员接受医疗检验,以确保受雇处理
食物的人士并无患上传染病。卫生署署长在回答时表示,
更为重要的,是卫生署加强宣传工作,以及向食物业从
业员推广个人、环境及食物卫生。
23. 区域市政总署署长同意,加强向处理食物人士推广
食物卫生,至为重要。他并告知议员,由1997年6月起,
区域市政总署会为食物业从业员举办有关食物卫生的课
程。参加者须为督导或管理阶层人员。倘获区域市政局
通过,区域市政总署会建议引入一项新的发牌规定,要
求至少一位指定职级的职员须完成该项课程。市政总署
署长表示,市政总署亦正考虑采用同样的规定,作为续
发食物业牌照的一项条件。在开始时,该署会邀请丙级
食肆的经营者参加市政总署在1997年6月2日至6月17日
期间举办的讲座。
24. 市政总署署长报告,现时共有270名督察级职员,负
责须巡查市区9 200间持牌食肆/食品制造厂。市政总署
署长认为,有需要加强这些职员的训练。为减轻督察级
职员沈重的工作量,市政总署决定将视察冷气机滴水情
况的工作交由管工执行。
25. 卫生署署长在答覆一位议员的问题时澄清,传媒最
近引述她的批评,指处理食物人士的个人卫生不符合标
准,其实她所指的,只是新广东海鲜酒家处理食物的员
工。
26. 主席表示,食肆的卫生情况不能单凭职员的努力便
可获得改善。他认为,雇主愿意投资及提供所需设施,
对促进食肆的环境卫生起决定性作用。他要求政府当局
研究如何在此方面作出改善。主席亦认为,大益食品厂
及多宝食品厂的事例,反映监管食肆/食品制造厂的制
度不能收效。他促请政府当局立即采取行动,改善情况。
27. 卫生福利科会负责统筹两个市政局进行的食物业附例
的检讨。
28. 会议于下午6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4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