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65/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IP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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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正午十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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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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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刘慧卿议员(主席)
郑家富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第III项议程
- 首席助理政务司
- 吴汉华先生
应邀出席者:
- 参与讨论第III项议程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 刘嘉敏先生
- 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 麦敬时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I. 通过上次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1412/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1404/96-97(01)号文件)
2.议员同意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
时三十分举行下次会议,继续讨论「资讯超级公路
的发展」事宜。
III.《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
- 条例的实施
- 关于条例中尚未开始实施的条文的现况
- 筹备委员会法律小组有关废除条例第3(2)条的建议
将会产生的影响
(立法局CB(2)1404/96-97(02)号文件)
条例的实施
3.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下称「私隐专员」)应主席邀请
,扼述其提交的文件的要点。他表示,个人资料私
隐专员公署(下称「私隐专员公署」)一直有检讨拟议
的法例是否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私隐条
例」)相容,以及当有关问题出现时,检讨现行法例
是否与私隐条例相容,并采取所需行动。例如,私
隐专员公署曾与运输署讨论有关货车车主须在其车
辆的两旁,漆上其本人的姓名及地址的规管性质的
规定。
使用个人身分标识符的实务守则
4.一位议员提及个人身分标识符事宜,并询问两个
市政局是否需要要求预订使用体育设施的人士提供
他们的香港身份证副本。私隐专员回应谓,私隐专
员公署正拟备一份咨询文件及一套实务守则草拟本
,该文件及实务守则所处理的事项,亦包括议员关
注的个人身分标识符的使用问题。此等文件将于大
约两个月內公布,进行公众咨询工作。
私隐专员制订的实务守则的法律地位
5.关于私隐专员公署制订的实务守则的法律地位问
题,私隐专员引述私隐条例第12及第13条,指出虽
然该守则沒有法律约束力,但除非有关人士证明他
业已以其他方式遵守有关条文,否则,该实务守则
的条文遭违反的证明,将被裁判官、法庭或行政上
诉委员会视为私隐条例的有关条文已遭违反的证明。
为消费者信用资料业制订一套实务守则草拟本的顾
问研究
6.在回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私隐专员解释谓,在
提供信用资料服务方面,在转让、使用及处理个人
资料上缺乏透明度。虽然银行业正联同香港金融管
理局,拟备一套银行业实务守则的草拟本,但该套
守则并不适用于非银行的借贷机构。他打算在消费
者信用资料业的实务守则草拟本內,处理这些不足
之处。
7.一位议员认为,区基云(Kevin O'Connor)先生进行的
研究,应包括香港的借贷机构普遍有利用黑社会分
子进行追债工作的问题。私隐专员保证谓,消费者
信用资料业实务守则草拟本的內容,将会包括追债
机构使用个人资料的问题。他亦同意在接获区基云
先生的报告后,向事务委员会提供该报告。
顾问研究的费用
8. 私隐专员回应主席的询问谓,澳洲的前联邦政府
私隐专员区基云先生进行的关于消费者信用资料服
务的顾问研究,所需费用约200,000元,而关于科技
发展对私隐权的影响的研究,所需费用约为 90,000
元。私隐专员公署的职员无法进行此等研究,因为
公署的工作繁重,现时31名职员的工作已十分繁忙。
私隐专员公署的人事编制
9. 私隐专员告知议员,私隐专员公署开始运作的初
期,接获大量查询及申诉个案,数目远比预期为多
。私隐专员公署正检讨现时的人事编制,如有需要
,会要求增加人手。他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保证谓
,私隐专员公署会印制足够数量的关于个人资料私
隐权的单张,供公众人士取阅。私隐专员公署的职
员亦会尽量出席由其他机构举办,关于个人资料私
隐权的研讨会。
关于条例中尚未开始实施的条文的现况
10.私隐条例的第30及第33条现时尚未开始实施,此
两项条文分别对「核对程序」(将10个或以上个别人
士的个人资料,用自动方法与为不同目的而向该等
人士收集的其他个人资料核对,以便对其中一位或
多位人士采取不利行动的程序)及对将个人资料转至
香港以外地方,作出具体的管制。关于此两项条文
的实施时间,私隐专员表示,当局拟于一九九七年
中开始实施此两项条文,而后者的实施时间须视乎
当局与海外国家的有关机构联系的进展而定。他预
期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颁布关于实施私隐条例第33
条的第一项指引资料。
筹备委员会法律小组有关废除条例第3(2)条的建议将
会产生的影响
11.首席助理政务司表示,政府当局认为不应废除私
隐条例第3(2)条。该条例第3(2)条注明,倘现行法例
的条文牴触私隐条例的条文,后者的条文将会凌驾
有关条例的有关条文。此项规定旨在节省时间,因
为研究所有现行法例的条文是否与私隐条例的条文
相容会需时甚久。废除第3(2)条对未来的法例不会有
任何影响。私隐专员获私隐条例第8(1)(d)条授权,对
他认为在个人资料方面可能影响个人私隐的任何拟
议法例(包括附属法例)加以审核。然而,可能会有更
多关于私隐条例应否凌驾现行法例的爭论,因为根
据一项普通法的原则,某一范畴的特定法例凌驾属
于同一范畴的一般法例。助理法律顾问4明确表示,
虽然根据一项普通法的原则,某一范畴的特定法例
凌驾属于同一范畴的一般法例,但普通法亦有一项
原则订明,属于同一范畴的法例,在较后时间制定
者凌驾该等在较早时间制定的法例。因此,须由法
院决定应采用哪项原则。
12. 私隐专员表示,废除私隐条例第3(2)条应不会对私
隐专员公署的日常工作或正进行调查的申诉个案有任
何重大影响。私隐条例第8(1)(a)、第8(2)条及附表 1 所
载的六项保障资料原则会继续授权私隐专员全面履行
其职责。
13.议员一般认为不应废除私隐条例第3(2)条。一位议
员表示,应审核所有拟议法例,以确保该等法例符合
私隐条例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他希望私隐专员
会继续审核一些牴触六项保障资料原则的现行法例,
并建议相应的修订。另一位议员要求政务司向香港特
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转达公众人士关注废除私隐条例第
3(2)条事宜。
14.主席建议事务委员会应在一九九七年五月的会议
席上,再次讨论此事。
IV. 其他事项
15.议员察悉內务委员会将在每年三月及十月考虑议
员申请前往海外考察的拨款事宜。议员同意不会建
议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在一九九七年四月至
六月间到海外考察。
16.会议于下午一时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