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645/96-97号文件
档 号: CB2/PL/IP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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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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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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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刘慧卿议员(主席)
郑家富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第III项议程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 刘嘉敏先生
- 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 麦敬时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8
- 廖佩琼女士
I.通过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会
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1942/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2169/96-97(01)号文件)
2.议员同意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
十分举行下次会议,继续讨论“资讯超级公路及互联
网在香港的发展”事宜。
III.《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a)个人资料私隐:借款人信贷资料服务实务守
则草拟本
(立法局CB(2)2169/96-97(03)号文件)
借款人信贷资料服务
3.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下称“私隐专员”)应主席邀请,
向议员概述借款人信贷资料服务。
4.议员提出以下问题 ─
- 当局是否设有一个借款人信贷资料服务的中央机
构(下称“该机构”);
- 该机构提供的信贷报告是否免费。一位议员指出
在一项投诉中,病人需支付超过10,000元获取其医
疗纪录的影印本;及
- 在拒绝信贷申请方面是否有客观的标准。
5.私隐专员回答谓 ─
- 香港金融管理局目前正就成立一个关于借款人信
贷资料服务,特别是在信用卡申请方面的中央机
构,进行咨询。无论该机构日后的架构如何,私
隐专员公署的主要关注事项,是该机构在提供服
务时,会否遵守有关的实务守则;
- 当个别人士要求查阅某机构的资料时,该机构有
权根据法例收费,惟有关的收费不应过高。市民
如认为收费不合理,可向私隐专员公署投诉。他
了解在若干情况下,较高的收费是为了支付所涉
及的成本,例如医院的扫描底片;及
- 公司可按本身的商业原则拒绝信贷申请。由于香
港尚未有规管公平贸易的法例,市民如认为有关
公司不公平地拒绝其信贷申请,可向消费者委员
会投诉。若有关公司的行事方式不合理,他相信
该等公司会受到公众的压力。
6.一位议员在回应时进一步表示 ─
- 由于资料的完整对借款人信贷资料服务十分重要
,个别业內机构会尝试集中运作或与其他机构结
盟,以取得更多资料。若情况如此,他认为有关
机构应遵循该实务守则所订定的六项保障资料原
则,而且在资料的交換和共用方面,亦应订定更
详尽的指引;及
- 至于拒绝信贷方面,在审核申请上应有客观及合
理的标准。私隐专员公署应协助制订政策,规定
只有在某人的借贷额超逾某个比例时,才会拒绝
其信贷申请。
7.私隐专员解释,由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
“私隐条例”)是新实施的法例,私隐专员公署须逐步
鼓励有关的机构遵守保障资料原则。事实上,香港银
行公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消费者委员会均与私隐专
员公署致力于这方面的工作。至于是否公平,他认为
很难取得平衡。然而,他同意若有可能,应制订若干
规定,以便有关的公司遵循。
借款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8. 一位议员询问,有关债务的裁决或破产的公共纪录资
料可否用于例如签发信用卡等其他方面。私隐专员回答
谓,本港已有一个由一些银行组成的大规模的借款人信
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这方面的服务。他澄清谓,目前
的实务守则只适用于个别的信贷申请;商业信贷并非在
该咨询文件的范围內。
9. 一位议员询问,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是否有需要备存借
款人的地址、身份证号码,甚至出生日期等个人资料。
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下称“副私隐专员”)解释,通讯
地址是必须的,因为若借款人拖欠款项,信贷提供者仍
可藉此追寻借款人。另一方面,单凭姓名有时未必能鉴
辨某人的身分。因此,必须取得该人的身份证号码,以
免混淆各人的身分和纪录。他认为,简括而言,这问题
涉及须在个人的私隐利益和信贷提供者需有合理的资料
始能作出贷款决定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以免欠款高企,
导致获取信贷的费用增加。
10.私隐专员补充谓,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应沒有机构可
拥有个人资料。如需备存该等资料,则应取得上述的平
衡。由于该实务守则仍在咨询阶段,他欢迎各界建议如
何设立有效的制度,使机构只需备存最少的个人资料,
但不影响其运作。
收数公司
11.议员指出咨询文件载述收数公司只可将信贷提供者的
资料作收数或內部参考用途。议员对此表示以下意见 ─
- 当借款人申请信贷或拖欠款项时,信贷提供者应
向其披露收数公司的名称,使他知悉若拖欠款项
,将会由哪间公司收数;
- 若收数公司侵犯个人私隐,例如在公共屋村张贴
告示,指某人拖欠款项,私隐专员公署可采取何
种行动;
- 除了信贷提供者及保险公司外,借款人可否向信
贷资料服务机构索取信贷报告;
- 有人忧虑收数公司会设法从信贷提供者方面取得
有关咨询人的资料,是否有办法阻止他们这样做
;及
- 私隐专员公署是否有任何权力管制收数公司。
12.私隐专员回答谓 ─
- 他们会记下上文第11(a)段所载的意见;
- 个人资料如被不必要地公开,私隐专员公署会进
行调查。他们会发出执行手令或采取执法行动,
防止收数公司不适当地披露个人资料。关于此方
面事宜,副私隐专员补充谓,虽然实务守则并无
特别规定,但他们可引用一般的保障资料原则采
取行动。目前的实务守则实际上是阐释各项一般
原则,就该等原则的涵义提供清晰而实际的解释
。若有任何范畴不包括在实务守则內,亦可以以
一般原则为依据;
- 根据法例,借款人可查阅某机构所备存有关他的
资料,亦可以更改其个人资料。信贷提供者可循
一套程序,审核该人是否借款人;
- 若发现收数公司用可疑的方法搜集资料,且在未
经批准的情况下披露该等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可
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该公司停止这样做。若该公
司不理会通知,便是违法,会被检控;及
- 咨询人若发现其私隐被侵犯,可向私隐专员公署
投诉。至于收数公司所采用的收数手法可能对市
民引致滋扰,他表示此事并不在他的权力范围內。
13.一位议员认为,信贷提供者不宜向收数公司提供咨询
人的资料,因为咨询人只是有关资料的咨询人,并非可
能需要为借款人清还债务的保证人。副私隐专员指出,
咨询文件第3.9及3.10段载述,信贷提供者不应向任何收
数公司提供咨询人的个人资料 ( 或保证人以外的第三者
的资料 ) 。若信贷提供者这样做,私隐专员公署有权发
出执行通知,加以阻止。至于收数公司方面,在使用由
信贷提供者提供的资料上,亦受规限。若他们超越所许
可的使用范围,私隐专员公署可向他们采取执法行动。
換言之,私隐专员公署可向信贷提供者及收数公司两者
采取行动。
14.有见及此,一位议员表示,有投诉指收数公司利诱借
款人的家庭成员、亲戚、雇主或咨询人签订文件,授权
他们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索取信贷报告。私隐专员回答
谓,若借款人潜逃,其家人不能授权收数公司向信贷资
料服务机构索取信贷报告,因为除借款人外,无人有权
作出授权。该位议员在回应时表示,即使借款人亦不应
有权授权任何人查阅有关的信贷报告。私隐专员察悉上
述意见。
(b)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工作进度报告
(立法局CB(2)2169/96-97(02)号文件)
核对程序
15.一位议员询问有关个人资料的核对程序事宜。私隐专
员在回应时表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除第30及33
条外,其他条文均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该
两条条文分别就个人资料的核对程序及将个人资料转移
到本港以外地方的事宜,订定特定的限制。这两条条文
延期生效,因为资料的使用者需在其生效前,得到关于
这些条文的效力及他们应如何符合这些条文的规定的特
定指引。他表示核对程序有一个十分专门的定义,但简
括而言,核对程序是指将为不同目的而取自十名或以上
人士的个人资料,以自动化的方式进行比较的程序,以
便采取不利于他们其中一人或以上的行动。资料使用者
需预先向私隐专员申请批准,然后才可进行“核对程序
”。私隐专员公署已发出指引资料及关于申请批准进行
核对程序的表格。私隐专员公署迄今共接获12份申请,
其中11份由公共机构提出,一份由私营机构提出。私隐
专员公署现正研究有关申请,预期关于核对程序的条文
将于稍后生效。
16.一位议员认为应披露申请人的姓名以增加透明度,私
隐专员表示,如果可以,会考虑在私隐专员公署的年报
內包括有关的资料。
将个人资料转移到本港以外的地方
17.私隐专员在回应一位议员时,向议员扼述此事项的背
景。他表示私隐专员公署仍在等待欧洲委员会就源自其
会员国的个人资料转移发出指引。据他了解,欧洲委员
会成立的工作小组仍在研究用以评估第三国家的资料保
障程度的方法。由于在有关条文的实施上适宜跟随欧洲
委员会,私隐专员公署会就此事与欧洲委员会密切联系
,并认为在获悉欧洲委员会的讨论结果前,第33条不应
生效。在此期间,私隐专员公署已发出一套有关将个人
资料转移到本港以外地方的指引,以协助商业机构。
宣传及推广
18.私隐专员在回应一位议员询问时表示,私隐专员公署
已设立一条电话热线(电话号码:2827 2827),供市民查
询其工作,并派发约 250 000 份宣传刊物。该位议员进
一步建议在火车站及地铁站设置广告板。私隐专员察悉
该项意见,并表示私隐专员公署已继续进行宣传计划,
以期透过新闻处在电视、电台及其他媒介的宣传,提高
市民对该新条例的认识。
19.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