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03/96-97号文件
档 号: CB2/PL/IP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星期五)
|
---|
时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
---|
地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
---|
出席委员:
缺席委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黃秉槐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库务司
- 韦宇秉先生
- 首席助理政务司
- 高富思先生
- 首席助理经济司
- 胡瀚德先生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李美嫦女士
-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秘书长
- 范能知先生
- 电讯管理局高级助理总监
- 王锡基先生
- 效率促进组副专员
- 黎镇城先生
- 总管理参议主任
- 陆国松先生
- 资讯科技署助理署长
- 林李靜琇女士
- 教育署副总督学
- 伍国全先生
应邀出席者:
- 香港大学
- 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 主任
- 白景崇博士
- 电算机中心
- 主任
- 吴南博士
- 香港中文大学
- 资讯网络研究所
- 所长
- 张国伟教授
- 讯息工程学系
- 副教授
- 刘绍强教授
- 电算机服务中心
- 主任
- 胡运骥博士
- 高级电算师
- 梁光汉先生
- 高级电算师
- 郑志豪先生
- 香港科技大学
- 协理副校长(学术)
- 沈运申教授
- 计算机科学系
- 副系主任
- 陈天雄教授
- 计算及电讯中心
- 副主任
- 罗庆琰先生
- 首席电算师
- 黃安发博士
- 香港理工大学
- 资讯科技处处长
- 李景行先生
- 首席电算主任
- Roger HARRIS先生
- 高级电算主任
- 梁家骏先生
- 香港城市大学
- 电算服务处长
- 潘其浩先生
- 香港浸会大学
- 电算及电讯服务中心
- 主任
- 戴杰隆先生
- 职业训练局
- 执行干事
- 黎泽銮先生
- 总系统经理
- 区铭辉先生
- 区域市政总署
- 助理署长(文娛)
- 蔡淑娟女士
- 图书馆总馆长
- 谢富城先生
- 市政总署
- 图书馆总馆长
- 麦建琳先生
- 资讯科技中心经理
- 夏嘉荣先生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 刘嘉敏先生
- 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 麦敬时先生
- 香港资讯科技协会列席代表
- 戴礼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
- 刘骐嘉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2
- 徐伟诚先生
I. 通过上次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459、479、645及824/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及十四日、十一月一日及十二月六
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748/96-97(10)号文件)
2.议员同意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星期四)在紧
随质询总督时间后,即大约下午三时四十五分举行的
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 「资讯超级公路及互联网(前称「全球资讯网络」)
在香港的发展」 ─ 政府当局将就各代表团在是次
及上次会议席上提出的意见作出回应。事务委员
会欢迎各代表团列席是次会议。
- 「当局处理新闻界的政策」 ─ 议员察悉东方报业
集团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向立法
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及保安事务委员会提出的
申诉(申诉书见立法局CB(2)809/96-97号文件)。他
们同意助理法律顾问 4 所指出,由于有关的东方
日报记者已被控普通袭击罪,而有关的法律程序
现正进行,事务委员会将讨论政府在这类事件中
处理新闻界的政策,而不是讨论该宗个别的申诉
个案。曾就该申诉个案致函事务委员会的东方报
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编辑、各新闻团体 ( 即香港新
闻行政人员协会、香港摄影记者协会、香港记者
协会及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的代表及政府当局,
包括保安科及警务处的代表,均会获邀出席下次
会议,参与讨论此项议程。
3.主席亦提醒议员,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将于一九九七
年一月十六日(星期四)下午四时四十五分与保安事务委
员会举行特别联席会议,讨论法律改革委员会的 《私
隐权:规管监察和截取通讯的活动》研究报告书。
III.资讯超级公路及互联网在香港
的发展
4.主席欢迎各代表团及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是次会议,
并多谢他们对此项议程表示关注。然后,她请以下机
构的代表发表意见:
香港大学(港大)的意见
(立法局CB(2)748/96-97(01)号文件)
5.港大的代表认为,在教育方面而言,香港下一代的年
轻人必须懂得运用资讯(不只是懂得运用电脑)。他们随
后向议员简述其意见书的內容,并特别提出以下事项 ─
环境架构
- 如果能进一步打破国际通讯的垄断情况,则国际
通讯的接驳成本便会减低,国际电讯架构自然发
展得更好。
- 本港所有学生都应该有自用电脑,教育机构不应
再将重点放在添置大量个人电脑上,而应考虑在
校內装设接驳点。
逻辑架构
- 有关收费问题,如果要在网络上连接所有院校,
有需要考虑为各教育机构订定特惠价。
- 政府不应插手执行审查行动,而应注重教育公众
有关可透过网络取得的资料及如何负责任地使用
这些资料。
- 政府一直都用尽美言,标榜政府部门资料公开,
但重要的是港府应把该项承诺付诸实施,使任何
人都可透过互联网取阅所需资料。
- 针对资料保密方面,香港已制定一套最新的法例
。但余下最大的困难,就是互联网上流通的资讯
是跨越国界的,可能流入一些资讯保密非常不足
的国家。
- 教导公众,尤其是年青一代认识互联网的功能、
优点及使用的风险是十分重要的。这实有赖当局
妥善地安排各个级别的课程拓展以及推广公民教
育。如欲使香港稳健的基础架构发挥得淋漓尽致
,港人必须明白如何善用本港的公开资讯,使香
港变成一个更具竞爭力及教育水平更高的地方。
- 在互联网保障私隐权方面,香港必须在使用密码
方面坚持自我主导原则,不可受美国阻挠。
- 对教育界而言,受版权保障的所有资讯均须有充
分的「自由使用权」。最新的版权法建议可能对
教育界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所谓「合理应用」的
范围将不包括录音及影像的资讯。
香港中文大学(中大)的意见
(立法局CB(2)748/96-97(02)号文件)
6.中大的代表向议员阐述其意见书的內容,并特别提出
以下各点 ─
- 在资讯超级公路的发展上,政府担当三个主要的
角色 ─
- 透过财政预算、策划及筹统工作,负起积极
发展资讯超级公路的任务。
- 透过利用资讯科技提供各种服务,作为资讯
超级公路的受益者及使用者。
- 负起规管和仲裁的责任,以创造公平及中立
的环境,使所有使用者获得资讯服务,而服
务提供者之间亦可互相竞爭。
- 互联网和资讯超级公路的构思均源自美国。中大
的意见书第4.0段所述的三项美国经验值得借鉴。
- 曾有爭议谓,资讯超级公路并非纯属政府可全面
向商界施加规管的一种商业活动。除商业利益外
,亦应顾及公平取阅资料及在社会上的优先次序
问题。政府有重要及不可代替的责任,须确保本
港社会基本建设及商业竞爭力的优势。
- 中大相信,香港有发展资讯超级公路的迫切需要
,这对本港的未来极为重要。而且,在香港发展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技术是可行、有效及具成本效
益的。因此,中大促请政府在此事上采取积极的
态度,成立高层的顾问委员会,协助政府制订发
展策略,或授权有足够拨款的中立机构进行此项
工作,以激励及统筹本港在资讯超级公路方面的
发展。
香港科技大学(科大)的意见
(立法局CB(2)748/96-97(03)号文件)
7.科大的代表阐述其意见书的內容,并分别就互联网
及资讯超级公路提出以下建议 ─
互联网
- 政府应在审查、收费、及推行政策方面,尽量减
少限制。科大支持最近公布的「有投诉,则有跟
进」的审查制度。
- 应将目前政府资助大学使用互联网的安排,扩展
至本港各中学。
- 政府应考虑与工商界合作,为市民设立专用网络
(Intranet),并以免费方式鼓励市民上网,以便市
民与政府各部门及彼此之间连系,且享用互联网
所提供的许多利益。
资讯超级公路
- 政府应尽快改善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
资助连接北美的T1线(1.5Mbps)速度,将其提高
至最少T3线(45Mbps)。
- 政府应积极参与亚太区高速网络及其他机构的计
划,特别是制订培训电脑及电脑网络专家的政策
,使香港成为亚洲的资讯枢纽。科大有能力,而
且愿意协助展开这方面的培训计划。
- 政府应寻求工业界支持,设立为政府及民间机构
服务的专用网络,并为市民提供免费上网服务。
8. 有关上文第7(c)段所述为市民提供免费上网服务的估计
费用,科大表示,根据Hong Kong Supernet(一间互联网服
务供应商)的营运经验,提供一条T3线、一个服务和维修
中心及5,000条电话线以支持100万个互联网戶口,初步投
资额约为4,500万元,每年的经营费用大约2亿元。
香港理工大学(理大)的意见
(立法局CB(2)748/96-97(04)号文件)
9.理大的代表提交意见书,并特别就以下三方面提出
意见 ─
革新教育制度
- 教育界是最后才进行自动化的行业。随著高等教
育由纯粹为学生提供事业起步点的培训,转而成
为协助学生建立终身职业及增加生活体验的培训
,将会有需要利用资讯科技来改变教育模式,以
切合新一代学生的期望,就是在有需要时可迅速
学到所需的资料,而无须在处理工作时浪费时间
。互联网确能实现这方面的期望。此外,亦可采
用规模经济的原理,使互联网在教育上发挥其潜
在作用,无须靠赖昂贵及欠缺效率的教室资源,
而可为学员提供优质的学习体验。
- 教育机构的学生来源往往受制于狭窄地域界限,
在互联网上进行教学活动,便沒有这方面的限制
。在教室內教学,学生人数可能越来越多,有时
多至数以百计,学生因而感到不满。在互联网上
教学,可能减低教师面对大量学生的情况,但同
时会有助大大提高学生与教师的比例。互联网在
教育上的使用,除发挥规模经济所产生的效益外
,亦同时存在个人化学习的优点。在过去的日子
,教学与学习的模式数百年来一成不变。以往的
科技未能令教育方法出现人们所期望的变革,因
为过去的科技未能用于支援新的教育模式,从而
革新教育制度。但互联网可以做到此点。
发表研究结果
- 由于互联网的关系,科学研究的步伐得以加快。
从前,教育机构的研究员通常需等待一年或更长
时间,才可看到其研究结果以印刷的形式出版。
电子出版技术将等候时间缩减至数小时。查阅以
往的研究结果可以是一个很费时而且令人气馁的
过程,其中需涉及多个国家的多间机构。但利用
互联网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只需按滑鼠数次便可
完成任务。
- 出版机构会试图阻碍互联网的出版活动,因为这
种活动对他们操纵资料的情况构成威胁。
拨款资助研究工作
- 高等教育机构应研究使用互联网为社会带来裨益
的途径。教育社会人士学习应用有重大影响的科
技系统应是优先进行的工作。在商业上利用电子
科技及利用科技革新教学方法均是最好的例子。
当局应提供拨款,以供研究互联网在教育上所担
当的角色,使所有教育机构在制订利用网络教育
技术,特别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学习计划时,均
可辨别哪些计划可行,哪些不可行。
香港城市大学(城大)的意见
(立法局CB(2)748/96-97(05)号文件)
10.城大的代表特别指出以下各点 ─
- 互联网已成为资讯的主要来源,并被大学用作研
究、教学及学习的一般设施。随著互联网日益普
及和科技的迅速发展,政府应提供更多拨款,资
助教育界使用互联网作研究及学术用途。
- 城大赞成港大的建议,即香港所有学生均应拥有
自用电脑,并接驳互联网。
- 有关互联网通讯的资料传送模式,城大认为有线
电视网络显然在将来的互联网接驳方面具有最大
的潜力,因为其覆盖范围广泛及资料传送量很大
,不过这种服务在本港尚未以商业形式提供。
- 鉴于商界及普罗大众越来越多使用互联网,政府
应就互联网在香港的发展制定明确的政策。政府
应著重教育市民有关可透过互联网得到的资料及
负责任地使用互联网,而非监察互联网的使用或
网上的资料。
浸会大学(浸大)的意见
(立法局CB(2)748/96-97(06)号文件)
11.浸大的代表表示其意见书虽经校长同意,但并未获
大学教务议会通过。他特别指出以下各点 ─
- 政府应提供公开而公平的竞爭环境,让私人机构
参与提供这种国际通讯服务。政府应放宽对提供
这种服务的限制,例如消除国际通讯业的垄断情
况。
- 浸大对新的互联网的媒体本身被滥用(例如用作发
布色情资讯)事宜,表示关注。
- 虽然互联网有别于印刷出版及电视媒介等传统的
资讯媒介,但现行规管这些较传统媒介的法例及
规例,亦应适用于规管互联网。換言之,现行规
管色情资料发布的法例及规例,现行的版权法、
私隐权法例、诽谤法例及有关诈骗的法例等,均
应作出适当修订,用以规管透过新的互联网媒介
进行的通讯。
- 政府应按以下优先次序,即时采取行动 ─
- 应向学校(小学及中学)提供接驳互联网的电
脑。
- 政府应制订內部的资讯基础建设政策,以改
善透过互联网向市民提供的政府服务。
职业训练局(职训局)的意见
(立法局CB(2)748/96-97(07)号文件)
12. 职训局的代表特别指出以下各点 ─
- 由于资源所限,职训局不能向每名学生提供互联
网服务。
- 职训局正开办一些课程,內容关于机构內的互联
网建立、网页设计及互联网和专用网络的管理及
发展,向学生灌输有关互联网的技术知识。职训
局不断检讨其所提供的所有课程,以确保课程內
容亦包括互联网的最新技术进展及发展。此外,
职训局亦订定目标,教导学生使用互联网,作为
一般课本及图书馆设备以外的教学设施,以辅助
学生的学习过程。
- 政府应提供更多拨款,以便职训局及各学校(小学
及中学)的学生可使用互联网,或者将目前由教资
会资助的香港学术及研究网络所提供的互联网服
务,扩展至职训局及各学校。
- 为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功能,需要解决若干重要问
题。其中最重要的是资料的保障,其次是顏带宽
度问题,最后是政府应担当主要的角色,制订法
例,规管正确使用互联网及保障使用者的资料。
区域市政局(区局)的意见
(立法局CB(2)748/96-97(08)号文件)
13.区局的代表提出以下各点 ─
- 区局图书馆在方便市民取阅互联网的资讯方面,
特别是在满足那些沒有个人电脑或机构电脑的人
士对使用该网络或电子资讯服务的需要上,担当
重要角色。
- 自一九九六年九月起,区局图书馆已在万维网上
设立网页。该网页提供关于区局图书馆服务的实
用联机资料,该等资料现载于区局所提交意见书
第11段。
- 区局将研究以下方法,以改善透过互联网向市民
提供的服务:
- 研究可否在互联网上,提供区局康体设施及
节目的预订服务;
- 研究可否在互联网上,提供在区局场地举行
的节目的订票服务;及
- 研究可否透过互联网派发申请表格。
市政局的意见
(立法局CB(2)748/96-97(09)号文件)
14. 市政局的代表特别提及载于其意见书第8至第 10段,
有关使用互联网的新计划。他们指出,有关在市政局图
书馆进一步使用互联网的建议,已纳入市政局图书馆委
员会五年计划草案內,该局已就该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市政局明白资讯超级公路及互联网在推广及提供服务方
面的优点及潜力,认为互联网是策略性的科技工具,并
在其资讯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內,明确订定进一步推广使
用互联网的政策。在将来应用资讯科技系统方面,特别
是与公众人士有直接连系的系统,必然会有使用互联网
的要求。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的意见
(立法局CB(2)618/96-97(07)号文件)
15.私隐专员指出,虽然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会监察
正在本港进行的各项电子资讯计划对私隐权的影响,
但他认为电讯业应制订指引或守则,以确保在电讯服
务蓬勃发展与个人私隐得到适当保障两者之间取得平
衡。因此,他期望与政府 (特别是电讯管理局)及香港
互联网供应商协会等电讯业內具代表性的团体合作,
制订有关守则。市民可就牴触《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的行为,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提出申诉,该署
会采取适当行动,保障个人的私隐。
议员的问题/意见
为互联网上的资讯编制索引
16.一位议员鉴于资讯超级公路的资讯流量日益增加,
提问是否有需要将资讯分级。科大的代表指出,他们
正就改善为互联网上的资讯编制索引及更有效检索互
联网上资讯的方法进行研究。按资讯的主题来编制索
引,可提高在互联网上检索所需资讯的准确程度。
长时间使用电脑对学生健康造成的危害
17.一位议员亦关注到长时间使用电脑对学生健康可能
造成的危害。城大的代表表示,美国曾就学生经常长
时间使用电脑的情况进行研究,但本港并无进行类似
的研究。
对互联网上的资讯及取阅有关资讯加以管制
18.有关规管透过互联网传送淫亵及不雅资讯事宜,港
大认为不可能完全加以禁制,因为人们亦可透过其他
途径取阅这些资讯。城大同意港大的意见,认为政府
不应介入检查互联网上资讯的工作,而著重于教育市
民如何正确使用互联网。浸大重申,规管措施应类似
目前适用于其他大众传媒的措施。理大认为,文康广
播科提出的拟议规管制度采取了「接获申诉,即采取
行动」的政策,此政策亦用于规管其他大众传媒。因
此,该项建议未必会对透过互联网传送资讯造成不利
影响。主席要求政府当局的代表向文康广播科反映各
代表提出的意见,以便当局在下次会议席上作出回应。
19.中大认为,倘互联网成为公营与私营机构之间的主
要通讯媒介,则基于经济理由,政府对取阅互联网上
资讯实施管制的可能性会较低。科大指出,鉴于互联
网上大量匿名资讯以极高速度传送,极难管制将资讯
输入并透过互联网传送的行为。城大认为,由于不可
能管制所有可在互联网上通讯的资料传送模式,故很
难管制互联网的接驳。然而,或有可能监管互联网服
务的供应 ( 为美国境內人士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现时主
要由几家大规模的服务供应商经营,为台湾境內人士
提供的互联网服务则由当地政府营办的机构集中提供
)。私隐专员认为,政府应著重保障公营及私营机构
在个人资料方面的权益。一位议员认为,规定互联网
服务须在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下提供,是对互联
网施加的一种管制。虽然可以监察互联网服务供应商
,但很难监察互联网的使用。
互联网教育
20.另一位议员认为,资讯超级公路及互联网在香港的
发展极为倚重教育方面的配合。他认为政府每五年检
讨一次的电脑科课程赶不上科技的发展。因此,他希
望与会代表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 ─
- 对于在中学阶段无须修读电脑科的学生而言,如
何提高他们对修读电脑科学的兴趣;及
- 中学及高等教育课程在电脑科目上的衔接。
21.港大重申,在教育方面,应使学生对资讯有认识,
而非仅对电脑有认识,此点十分重要。在不同的学习
方式和模式中结合电脑的使用亦是十分重要。大学生
已在大部分修读的课程中使用电脑。当前急务是改变
学校教师的态度而非课程的內容。因此,为学校教师
提供电脑方面的培训十分重要。
22.教资会曾支持多项有关在教学及学习上结合资讯科
技的使用的研究,并曾特别拨款,资助将香港学术及
研究网络及相联的香港/美国电讯连系提升至T1线的
速度。教资会最近发表的《香港高等教育》报告,亦
提及中学及高等教育课程的衔接问题。该报告建议,
有需要加强中学及高等教育院校的教师之间的沟通。
教资会建议亦应邀请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即香港教育
学院、香港公开进修学院及香港演艺学院,向事务委
员会提供意见。主席同意征求该三间学院的意见,并
嘱咐秘书向他们提供事务委员会会议曾就此事审阅的
文件及有关的会议纪要。
23.中大指出,中大正提供一个名为「学校网络」的网
络,协助本港的中学接驳互联网。该网络设有删除淫
亵及不雅资讯等不适宜学生阅览的资讯的功能。
24.香港资讯科技协会建议成立资讯社会成人教育专责
小组,该小组可由公营及私营机构拨款资助,旨在向
以下各类人士灌输资讯超级公路及互联网的知识 ─
- 特殊类别人士,包括立法者、传媒工作者、公务
员、学校校长、教师及私营机构的行政人员;及
- 一般市民。
互联网教育的拨款
25.职业训练局指出,该局需要获得额外拨款,以设立本
身的网络,为其职员及学生提供互联网接驳服务。浸大
的代表个人认为,大学应将其经费的较大部分,拨作提
供互联网服务用途,而非就这种服务的提供向教资会申
请额外的拨款。浸大曾就在学校內提供互联网服务事宜
,为学校行政人员举行研讨会。他认为在学校內使用互
联网与课程事宜无关。因此,为学校的互联网教育提供
拨款,应以在学校內为学生提供较佳的教育环境为目的
,而不关乎课程內容的问题。港大认为教育署是向学校
拨款的机构,但该署不大了解资讯科技在教育上所担当
的重要角色。港大认为,当局应为所有学校 ( 包括幼稚
园、小学及中学)提供拨款,以便推行互联网教育。
26.中大指出,若使用现有的电话网络,学校接驳互联网
所需的费用便会较低。若采用比美国所使用者更先进的
技术,透过光纤传送资讯,则所需费用会更昂贵(大约数
以亿计)。由于与互联网有关的计划并不属于学校的课程
范围,当局并沒有为这类计划提供拨款,因此教育署拒
绝赞助中大的「学校网络」计划。在美国,学校的互联
网教育是获得政府拨款的。城大表示曾实行一项计划,
协助各学校透过城大的网络接驳互联网。城大亦为学校
教师举办使用互联网的研讨会。虽然学校教师对互联网
感兴趣,但由于学校的电脑全部用作其他教学用途,所
以他们不能利用学校的电脑使用互联网。学校校长普遍
均不愿意在校內提倡互联网教育,因为在课程內并沒有
此科目,而政府亦沒有制订鼓励互联网教育的政策。
27.有关为所有中学生免费提供互联网戶口的估计费用,
科大指出,透过香港的本地网络提供互联网通讯服务,
所需费用大约数以千万计。如果透过海外网络,以T3线
利用互联网与其他国家/地区通讯,每年的租金将会超
逾一亿元。
28.主席要求教育署的代表考虑各代表团的意见,并于下
次会议席上作出回应。她表示,立法局秘书处资料研究
及图书馆服务部正就海外国家资讯基建政策进行研究,
以期在下次会议席上提交研究报告。
29.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五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