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45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IP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星期四)
时间:下午三时十五分
地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刘慧卿议员(主席)
    郑家富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任善宁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永达议员


    政务司
    孙明扬先生

    新闻处处长
    丘李赐恩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政务司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报属于其工作范畴內的政
策大纲。在回应议员的意见及提问时,政务司及新闻处
处长指出以下各项:

关于全球资讯网络事宜的政策

2.目前负责关于全球资讯网络事宜的决策科如下:

  1. 经济科负责发牌予全球资讯网络服务提供者;

  2. 政务科负责透过全球资讯网络发布政府资料;

  3. 文康广播科负责监管全球资讯网络所发布的资料
    內容;

  4. 财政科负责透过全球资讯网络,提供政府的服务
    ;及

  5. 教育统筹科负责协助学校使用全球资讯网络。
政府正就关于全球资讯网络事宜的政策进行一项检讨。
当局会向事务委员会简报检讨的结果。政府当局亦会研
究议员对资讯高速公路的发展所提出的意见,并会研究
议员提出就全球资讯网络事宜成立咨询委员会的建议。

透过全球资讯网络公开政府资料

3. 当局将会成立互联网络资源中心,该中心隶属新闻处
,负责协助各决策科及政府部门在全球资讯网络设立本
身的网页。至于已设有网页的决策科及政府部门,该中
心会协助他们更有效使用全球资讯网络的服务,特别是
在收集社会人士对咨询文件的意见方面。截至一九九六
年九月底,四个决策科、28个政府部门及12个有关机构
,已设有本身的网页。当局主要根据《公开资料守则》
所订的指引,进行将资料储存在网页內的工作。视乎技
术上是否可行及可得的资源,政府计划最迟在一九九七
年为政府所有部门及决策科设立网页。

关于不遵守《公开资料守则》的投诉

4. 《公开资料守则》的适用范围将于一九九六年底扩大
至适用于政府所有部门。任何人士如被政府部门或决策
科拒绝公开资料,有权向申诉专员提出上诉;申诉专员
获授权调查对政府有关部门或决策科不遵守该守则的投
诉。不过,少数的政府部门,即警务处、总督特派廉政
专员公署,以及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和公务员叙用
委员会的秘书处,目前并不在申诉专员处理申诉的职权
范围內。因此,当局已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向立法局提交
1996年申诉专员 (修订) 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除作出其
他修订外,亦授权申诉专员调查对此等部门不遵守该守
则的投诉。有关的条例草案委员会正审议该条例草案。

新闻界报道主权移交庆祝活动

5. 根据举办其他国际会议/仪式的经验及于一九九六年
四月进行,关于传媒报道主权移交庆祝活动的调查,当
局预期报道此等活动的记者数目将为 4 000人至 6 000人
不等。为协助本港和国际的新闻界及电子传媒报道此等
活动,当局计划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租用一个展览场地
,设立新闻及广播中心,并在该中心提供工作间、电话
及食品等支援服务及设施。政府计划让传媒免费现场直
播移交仪式,以便全球各地电视观众收看。当局会在一
九九六年十月底向财务委员会提交的拨款申请中,同时
申请上述设施及服务所需的估计费用。

保障个人资料

6.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于一九九六年八月成立,负责
执行及促进有关遵守在一九九六年底生效的《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事宜。当局已展开宣传活动,以加强社会
人士对保障个人资料的意识。专员会出席事务委员会于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举行的下次会议,向议员简报公
署的工作及实施《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进展。

席扬事件的进展

7. 英国政府及香港政府曾透过各种已确立的途径,一再
向中国当局提出席扬事件。当局已应席扬家人的要求,
向中国当局提出他们关注席扬健康日差和在狱中的情况
,以及他们要求容许席扬保外就医事宜。保安科及政务
科的代表将会在事务委员会下次的会议席上,汇报此事
的进展。

官方保密条例草案及刑事罪行(修订)
条例草案

8. 据悉,联合联络小组正研究官方保密条例草案及刑事
罪行 (修订)条例草案。保安科是负责有关此等条例草案
工作的决策科,其代表将于事务委员会下次的会议席上
,汇报关于此等条例草案工作的进展。

9.会议于下午四时十二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