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116/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IP, CB2/PL/SE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联席会议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五)
时间:下午十二时二十分
地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刘慧卿议员(主席)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涂谨申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郑家富议员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杨孝华议员
    张汉忠议员
    黃宜弘议员
    何俊仁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副保安司1
    尤曾家丽女士

    首席助理保安司E
    陈钧仪先生

    助理保安司E2
    王秀慧小姐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霍思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2
    郑洁仪女士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I.选举主席

刘慧卿议员获选为是次联席会议的主席。

II.通过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及二
月十八日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1392及1635/96-97号文件)

2.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及二月十八日会议的纪要获确
认通过。

III.跟进政府当局的截取通讯条例草
案咨询文件

(立法局CB(2)1777/96-97(01)号文件)

就该咨询文件提交的意见书

3. 政府当局的代表在回应主席时表示,在一九九七年四
月四日结束的咨询期內,当局共收到14份意见书。这些
意见书由个别的社会人士、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律师、
学术界人士、政党「前线」及一位立法局议员提交。

公共条例草案的时间表

4. 有关该公共条例草案的时间表,政府当局表示仍未决
定是否将该公共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须待对所接获的
意见及立法局议员对该白纸条例草案的意见进行分析后
,才可作出决定。

5. 事务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均不明白当局为何仍未能作出
决定,因为

  1. 法律改革委员会表示,现行有关截取通讯的法例
    ,并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7条(《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8条香港人权法案
    的第十四条取自此条文)的规定;

  2. 政府当局采纳法律改革委员会的主要建议,而该
    条例草案的內容亦以该等建议为基础;及

  3. 总督已承诺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将所有对新
    闻自由/言论自由有影响的法例提交立法局。
议员十分关注该条例草案的延迟提交,因为此表示该条
例草案或者不能在立法局本年度会期內通过成为法例。

6. 叶国谦议员认为,鉴于该公共条例草案对社会有广
泛的影响,应有足够时间进行审议。因此,他不反对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提交该条例草案。

涂谨申议员的条例草案的时间表

7.涂谨申议员回应主席时表示,他正等待立法局主席对
其就同一事项提交的条例草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
力,作出裁决。

(会后补注:由于立法局主席裁定该条例草案不具有由
公帑负担的效力,因此涂谨申议员将于一九九七年四
月二十三日向立法局提交该条例草案。)

IV. 将会采取的措施

8.议员同意采取以下措施:

  1. 该两个事务委员会将联合致函总督,促请尽早将
    该公共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以期在立法局本年
    度会期內通过成为法例。

  2. 主席会于同日下午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汇
    报上述讨论结果,并建议其答允上文第8(a)段所
    述的要求。

    (会后补注:主席已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及十
    八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提出此事。內务委员
    会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的会议席上,同意致
    函总督。)

  3. 此事或会在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五月
    九日的会议后,作进一步讨论。
9.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五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

(* 亦为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委员)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