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73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2/PL/IP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6月13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10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刘慧卿议员(主席)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郑家富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首席助理库务司
    詹永明先生

    首席助理经济司
    胡瀚德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
    田卓贤先生

    工商科电子数据联通事务统筹专员
    锺文杰先生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娛乐及电影事务)
    蔡钏娴小姐

    电讯管理局总监
    王锡基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长(总督学)
    伍国全先生

    资讯科技署总系统经理
    彭志达先生
应邀出席者:
    香港资讯科技协会
    戴礼先生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总经理-集团事务
    应麒麟先生

    亚洲电视有限公司

    副总监(公司事务部)
    杨以德先生

    香港大学

    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主任
    白景崇博士

    电算机中心

    主任
    吴南博士

    香港科技大学

    计算机科学系

    首席电算师
    黃安发博士

    香港中文大学

    讯息网络研究所

    项目协调员
    张蕙玲女士

    讯息网络研究所

    项目经理
    何灿辉先生

    香港城巿大学

    电算服务处长
    潘其浩先生

    香港浸会大学

    电算及电讯服务中心

    主任
    戴杰隆先生

    香港公开大学

    副校长(行政)
    黃立生先生

    香港教育学院

    资讯科技处处长
    邓华厚先生

    职业训练局

    执行干事
    黎泽銮先生

    总系统经理
    区铭辉先生

    香港电脑学会

    国际网络及网络专题

    小组委员
    唐兆辉先生

    国际网络及网络专题
    小组委员
    吴荣波先生

    国际网络及网络专题
    小组委员
    刘继卿先生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刘嘉敏先生

    区域巿政总署

    图书馆总馆长
    谢富城先生

    巿政总署

    资讯科技中心经理
    夏嘉荣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
    刘骐嘉小姐

    研究主任2
    余倩蕊女士

    研究主任4
    黃丽菁小姐

    高级主任(2)8
    廖佩琼女士




I.通过1997年4月11日及5月9日会议
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2226及2645/96-97号文件)

1997年4月11日及5月9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资讯超级公路及互联网在香港的
发展

(RP10及11/96-97号文件-此两份文件均为立法局秘书处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拟备的报告)

(立法局CB(2)2551/96-97(01)号文件-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的意见书)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意见书

2.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下称“无线电视”)的代表表示,资
讯超级公路的重点不应局限于有形基建的发展。其他重
要范畴如资讯內容、网络应用及传送模式等,均须加以
考虑。有关资讯超级公路的定义,他表示不应局限于数
码化的宽频带基础建设,亦须包括细胞网络或全球广播
等无线网络。他希望政府当局能令香港作好准备,迎接
新的资讯社会,并保持其在全球经济上的竞爭力。他亦
指出,有需要考虑目前的科技及竞爭环境,检讨广播及
电讯政策。

有关全民资讯基建的报告

3.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向议员简述两份报告的
內容,该两份报告分别名为:《全民资讯基础建设:海
外的行政机关》及《全民资讯基础建设:海外的立法措
施》。有关的要点撮述如下:

《全民资讯基础建设:海外的行政机关》报告

隶属政府架构:由高层领导

  1. 研究显示,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指派最高层官员或有
    关的部长出任其全民资讯基建督导委员会的主席。

不设督导委员会:由单一机构负责

  1. 有些国家不设督导委员会,但会指定一个部长负责
    统筹全民资讯基建的发展。例如芬兰是由财政部负
    责整体协调全民资讯基建的发展。

香港的资讯基建蓝图

  1. 香港政府沒有为香港的资讯基建制订蓝图或政策。
    各个决策科和部门是自行制订本身的资讯基建政策
    。资讯基建咨询委员会已在最近成立,隶属电讯管
    理局,负责协调香港资讯基建的发展工作。然而,
    资讯基建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是咨询性质,不能视为
    香港资讯基建的督导委员会。

督导委员会的成员组合

  1. 由于全民资讯基建政策涵盖各方面的利益,当局必
    须致力确保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得以充分表达,并
    且能够在督导委员会及其辖下各小组委员会的咨询
    和决策过程中得以反映。其中一个可行办法是扩大
    委员会的代表性。在德国、韩国、英国和美国,督
    导委员会由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在新加坡
    ,国家电脑局的成员包括政府官员,以及来自学术
    界、电讯业、广播界及商界的代表。从观察所得,
    每个界别在委员会內的代表人数大致相同。然而在
    香港,资讯基建咨询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均来自电
    讯业。

小组委员会

  1. 由于全民资讯基建政策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许多
    国家的督导委员会都设立小组委员会,以协助其制
    定政策、监察进度和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举例来说
    ,在美国,资讯基建专责工作组之下设有 3 个涵盖
    不同政策范畴的小组委员会,并设有7个工作小组,
    协助各个小组委员会。一如海外的全民资讯基建督
    导委员会的结构,资讯基建咨询委员会亦成立 3 个
    小组委员会和8个工作小组,协助其运作。

向督导委员会提供支援

  1. 全民资讯基建的发展需要有关的各方和关注团体之
    间密切协调和联系。因此,每个督导委员会和辖下
    的小组委员会都需要成立秘书处以协助其运作。根
    据海外的经验,督导委员会和辖下小组委员会的秘
    书处,一般由相应的各部担任。在香港,电讯管理
    局是资讯基建咨询委员会的秘书处。

《全民资讯基础建设:海外的立法措施》报告

有形资讯基建

  1. 各国均有制订立法措施,创造促进竞爭和鼓励私营
    机构投资的环境。不同的国家根据各自的科技发展
    水平,采用不同的立法措施,创造竞爭性的市场。
    英国的目标是将享有专营权的经营机构私有化;韩
    国、德国和日本致力于放宽对电讯业的管制。香港
    恰如美国,已制定法例,放宽对电讯业的管制和促
    进竞爭。另一方面,随著全民资讯基建的发展,各
    种通讯网络,包括声音、数据和视频的通讯网络,
    将会会聚运用。当局需要消除规管方面的障碍,以
    便全民资讯基建的各种媒体得以会聚。加拿大和德
    国已修订法例,以促使此方面的发展。

教育及研究

  1. 在美国,当局已制订立法措施,向教师提供资讯科
    技培训,以及鼓励教师在授课及教育学生时使用最
    新的科技。香港与美国不同,并无制订此等立法措
    施。

以电子方式传布资讯

  1. 美国政府正考虑制订法例,以便使用各种电子网络
    传布政府资讯和与公众人士沟通。

全民接达

  1. 在鼓励公众人士更普遍使用电子网络方面,当局需
    要订立一套基本规则,确保全民均可接达资讯网络
    ,并防止滥用电子网络系统。美国政府已通过法案
    ,规定联邦通讯委员会设立全民服务支援机制,向
    学校和图书馆提供先进的电讯和资讯服务。此外,
    《1997年遵行联邦电子及资讯科技的接达规定法》
    规定联邦机构所购置的资讯科技设施可让其视力残
    障的雇员接达。

资料安全和私隐权

  1. 为防止滥用电子网络的活动,包括有关资料安全和
    私隐权、知识产权和內容管制的活动,美国和德国
    实行立法措施以鼓励使用加密科技,确保通讯內容
    的机密,以及推广电子商业。各国也致力制定法例
    ,保障网络供应商可以获取的个人资料能保持机密
    。香港最近制定《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规定资
    料使用人,包括持有个人资料的行业,须容许资料
    所属的人士取阅和更正他们的个人资料。

內容管制

  1. 各国均有制订立法措施,保障儿童免受互联网上的
    淫亵和令人反感的资讯所影响。加拿大和德国在限
    制儿童取阅色情资讯方面,曾尝试规定服务供应商
    需要承担部分责任,而美国也有立法措施,令家长
    可管制儿童从网上所获取的资料。另一方面,香港
    政府鼓励发展一套自我规管的机制,当局在现阶段
    不拟通过特定的法例来管制互联网上的淫亵及不雅
    资讯。

对《全民资讯基础建设:海外的行政机关》报告的
意见

4. 一位议员指出,与日本及台湾等国家比较,香港在资
讯科技方面的发展是落后的。他留意到报告中沒有提供
有关行政机关的成立时间及进展或未来计划的资料。资
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答允于会后以书面形式提供
有关的资料。

(会后补注:有关的资料已透过立法局CB(2)2772/96-97号
文件送交议员。)

5. 电讯管理局总监认为,香港的资讯科技发展很大程度
上是由科技带动。目前,主要是需决定香港应否发展资
讯超级公路。如决定应该发展,当局必须研究各种通讯
媒介的整合及其应用。在应用方面,他知会与会者谓,
资讯基建咨询委员会之下已设立应用专责小组,该小组
由 5 个工作小组组成,分别为分析法工作小组、商业事
务工作小组、教育工作小组、政府基建工作小组及社会
环境及个人服务工作小组。有关的专责小组及工作小组
的成员主要包括来自业內各界别的人士,而资讯基建咨
询委员会的建议均会转交政府的有关部门/决策科考虑。

6. 首席助理经济司表示,在某些方面,香港是较其他许
多地方优胜的。例如,香港将是亚洲首个提供自选影像
服务的城市。

7. 香港资讯科技协会的代表多谢事务委员会提供机会,
让各界代表可以一起讨论资讯超级公路这个十分重要的
问题。经在以往各次会议上听取各界代表的意见后,他
询问当局有否向政府的高层行政人员反映会上所提出的
意见。首席助理经济司回答谓,事务委员会接获的所有
意见书及文件将纳入由经济科进行的电讯业检讨內。他
向议员保证,所提出的意见均会获得慎重考虑。他告知
议员,电讯业检讨报告的初稿已送交有关的部门传阅及
置评,并且快将公布。

8. 私隐专员表示,香港经济的成功有赖政府的自由市场
及积极不干预政策。然而,他认为一向的积极不干预政
策不再适用于发展香港的资讯科技。一如美国、英国、
德国等其他海外国家,香港的高级官员亦应参与资讯科
技的发展。此举至为重要,可向社会显示政府确认资讯
科技的重要。

9. 香港浸会大学的代表认为,香港应在人的方面多加努
力,培训市民参予使用资讯科技。他认为即使发展宏伟
的有形基建,但沒有人去应用,也是沒有意义。

10.教育署助理署长在回应主席询问时谓,财务委员会最
近通过拨款,为小学提供多媒体电脑。此举目的并不在
于在小学开办电脑科目,而是要将资讯科技教育融入学
校课程內,并鼓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用资讯科技。他
告知议员,课程发展议会正研究如何将资讯科技融入教
学及学习中,以提高教育的质素。

11.香港大学的代表认为,在资讯超级公路的发展上,香
港政府应担当促进而非指挥的角色。

12.香港资讯科技协会的代表认为,小学、中学及高等教
育院校的资讯科技教育固然重要,但为成人提供同类的
教育亦同样重要。所以他认为,政府应采取措施,教育
成人有关资讯科技的知识。另一方面,他认为必须成立
由高层人员组成的专责小组,并由来自公共机构和私人
界别,人数相若的代表出任成员。

13.无线电视的代表相信,资讯科技在未来20年会有重大
影响,因为香港的制造业的竞爭能力已不如前,将会被
服务业取代。他希望香港政府经检讨其广播及电讯政策
后,在制订资讯政策时,亦同时涵盖该两方面的政策。

对《全民资讯基础建设:海外的立法措施》报
告的意见

14.香港电脑学会的代表表示,在制订有关发展资讯科技
的法例方面,香港一直落后于其他国家。

15.电讯管理局总监回应谓,实际上,政府一直在立法方
面作出很大努力。政府已通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以保障个人资料;此外,当局正对互联网的应用进
行其他的检讨。

16. 私隐专员亦告知议员,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下称
「该公署」)最近完成一份报告,內容是关于资讯网络
的运作和一些会引致侵犯个人资料私隐权的问题。他们
准备向市民印发小册子及指引,详细说明互联网服务供
应商的责任。他进一步表示,由于互联网十分流行,而
且不受国界限制,该公署将与其他国家的相关部门保持
联系,以便交換有关保障个人资料的资讯。

17.就此,香港资讯科技协会的代表谓,资讯基建咨询委
员会属下由他出任主席的一个工作小组已拟备一份报告
,建议政府从速检讨联合国有关电子商业的模范法例。

18.电讯管理局总监表示,资讯基建咨询委员会已于本年
5月同意用6个月时间收集所有有关机构的意见,并将这
些意见编成报告。

成立高层委员会

19.议员普遍认为,在资讯超级公路及互联网在香港的发
展上,政府应担当领导及协调的角色。他们认为,必须
以智囊团、专责小组、督导委员会或政策委员会的形式
,成立由政府高级官员为首的高层委员会。经详细讨论
后,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应立即采取措施,成立由布政司
或财政司出任主席的高层委员会,并由来自公共机构和
私人界别,人数相若的代表出任成员。公共机构的代表
应是来自有关决策科及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而私人界
别的代表应包括来自工商界、学术界、技术界及整个社
会的人士。他们认为有必要成立该高层委员会,以便制
订未来的政策,更重要的是要确保有足够的拨款来推行
有关政策。

20.一位议员建议,拟议的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包括:

  1. 提高整个社会对资讯社会实况的认识及其在经济
    和社会上所创造的机会。要达到此目标,必须从
    基本上改变现行教育制度的结构,使香港的下一
    代并非只懂得使用电脑,而更重要是熟悉及适应
    全球资讯社会的情况,并具备有关知识,在学习
    、工作和消闲方面均能善用资讯科技。

  2. 为公营及私营机构创造一个资讯社会环境的标准
    ,以确保香港继续保持其作为全球最具效率的商
    业都市之一的地位,同时,亦继续培训熟谙不同
    水平的资讯科技的技术人员,此两点均为吸引海
    外企业投资于香港的重要因素。

  3. 鼓励香港的公司投资于资讯社会产品及服务的发
    展,并为他们提供此方面的投资机会。

  4. 确保香港的有形资讯科技基建继续居于全球最优
    胜之列。
21. 会议结束时,主席要求事务委员会秘书综合在有关的
6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并拟备文件提交內务委员会,要
求內务委员会支持致函布政司、财政司及候任行政长官,
建议成立上述高层委员会。

22. 会议于下午12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23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