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47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IP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刘慧卿议员(主席)
    郑家富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第III项议程

    保安科

    副保安司
    方志伟先生

    保安科

    首席助理保安司
    陈钧仪先生

    政务科

    首席助理政务司
    高富思先生

    参与讨论第IV项议程

    政务科

    首席助理政务司
    高富思先生

    保安科

    首席助理保安司
    何蓓茵女士

    参与讨论第V项议程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刘嘉敏先生

    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麦敬时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105/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103/96-97号文件附录I)

2.议员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时四
十五分举行下次会议,讨论以下事项:

  1. 公开政府资料。事务委员会希望知道关于实施《公
    开资料守则》及将政府资料储存在全球资讯网络两
    事的最新发展。议员亦希望知道关于当局透过全球
    资讯网络提供政府服务及在学校推行关于全球资讯
    网络教育的事宜。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议员希望当
    局汇报政府在资讯超级公路及全球资讯网络在香港
    的发展方面所订定的政策。倘当局需要更多时间为
    有关讨论作准备,事务委员会将会延期在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六日的会议席上,始讨论资讯超级公路及
    全球资讯网络在香港的发展的议程。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延期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六日讨论「资讯超级公路及全球资讯网络在香港
    的发展」的议程。)

  2. 在中国执行采访职务的本港新闻工作者所面对的困
    难。议员希望知道本港新闻工作者在香港境外,特
    别是在中国执行采访职务时,所获得的支援服务及
    协助。

    (会后补注:鉴于中国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在一九
    九六年十月十六日接受亚洲华尔街日报访问时所
    发表的讲话,主席决定在议程內加入「一九九七
    年后的新闻自由」的议程。)

III. 对影响新闻自由的法例进行的
检讨

(立法局CB(2)103/96-97号文件附录II)

官方保密条例草案及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3.方志伟先生在答覆主席时表示,已向议员提交就官方
保密条例草案及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草拟本而拟备
的进展报告(见立法局CB(2)103/96-97号文件附录II),以
答覆议员分别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及十月七日的质询
总督时间及保安司就总督施政报告作出简报的会议席上
提出的问题。在向议员提交进展报告后,并无任何关于
该两条条例草案草拟本的进一步发展。

4.在答覆郑家富议员的询问时,方先生表示,官方保密
条例草案与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不同,是法律本地
化工作的一部分。因此,该两条条例草案可分开处理。
由于联合联络小组正研究该两条条例草案,基于联合联
络小组的保密规定,当局不能透露关于两条条例草案的
细节。

5. 方先生指出,该两条条例草案现时的工作进展与当局
在事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的会议席上所汇报的
情况相同。当局致力尽快就该两条条例草案与中方达成
一致意见。不过,如果无法与中方达成一致意见,当局
会向社会人士解释意见分歧的详情。

6. 议员关注处理该两条条例草案的工作沒有进展。现时
距离主权移交只有九个月,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一致认为
,应为处理该两条条例草案的工作订定具体的时间表。
因此,议员建议,当局倘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仍未能就该
两条条例草案的草拟本与中方达成一致意见,应向社会
人士解释意见分歧的详情,并在宪报刊登该两条条例草
案,以便提交立法局审议。此举使该两条条例草案可在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获得审议。事务委员会同意将
此项建议提交內务委员会考虑。

(会后补注:內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的会议
赞同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內务委员会主席已去信布政
司。)

截取电讯及邮件

7. 议员察悉当局就截取电讯及邮件事宜提交的进展报告
,并要求当局尽早向立法局提交关于此事的立法建议。

IV. 席扬事件的进展

(立法局CB(2)103/96-97号文件附录III)

8. 梁耀忠议员就立法局 CB(2)103/96-97号文件附录III第2
段的內容,询问在布政司于本年四月去信鲁平先生后,
当局有何跟进行动。高富思先生答覆谓,在发出该信件
后,新华社曾公开表示,席扬先生身体健康,他在狱中
的情况可以接受。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于一九九六
年九月在纽约与中国副总理钱其琛会晤时,曾提出有关
席扬先生的刑期的问题。当局已向中国当局转达议员关
注席扬先生的健康状况。

9. 黃钱其濂议员询问,英国政府及香港政府关注席扬事
件,会否对席扬先生有不利影响。高富思先生答覆谓,
两个政府会继续征询席扬先生家人的意见而行事,不会
做任何会危害席扬先生处境的事情。当局会继续向中国
当局转达香港人对席扬事件的感受。

10.在答覆郑家富议员的询问时,高富思先生表示,他得
悉在中国执行采访职务的本港新闻工作者原本须遵守七
项规定,但现已减为三项,不过,其中仍包括新闻工作
者到中国采访及其拟采访的题材,均须先经中国当局批
准的规定。英国政府及香港政府已向中国当局转达新闻
工作者要求撤销所有对在中国执行采访职务的本港新闻
工作者施加的采访限制。主席指出,事务委员会将会在
下次会议席上,进一步讨论在中国执行采访职务的本港
新闻工作者所面对的困难,屇时会邀请当局及新闻界团
体出席会议。

V. 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会晤

(立法局CB(2)103/96-97号文件附录IV)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生效日期

11.刘嘉敏先生表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下称「该条例」)将会在一九九六年底生效,但仍有待
订定生效日期。

该条例的追溯效力

12.麦敬时先生指出,该条例对于在其生效日期后不复存
在的做法/措施,不具追溯效力。在该条例生效后继续
存在或始行生效的做法/措施,则受该条例规管;该条
例订有过渡性条文,适用于一些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
的做法/措施。

查询及申诉

13.刘先生同意郑家富议员提出应使用易于记忆的热线电
话号码的意见。在答覆主席的询问时,刘先生表示,给
予申诉人具体答覆所需的时间,须视乎个别个案的复杂
程度而定。

容许社会人士查阅刑事控罪书

14.对于司法机构最近决定不准许社会人士查阅刑事控罪
书一事,刘先生指出,当局在作出决定前,并沒有征询
他的意见,而司法机构只是在事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当日
,始就此事与他联络。他从司法机构方面得悉,使用控
罪书,是为了行政上的目的。不过,他察悉有意见认为
,在开明的司法制度下,控罪书具有向社会人士披露被
告人及其控罪资料的用途。他初步认为,即使容许社会
人士查阅刑事控罪书,他对是否应向社会人士披露被告
人的身分证号码及地址,仍存有疑问。因此,他欢迎社
会人士及新闻界就此事提出意见。

15. 主席认为,此事反映出司法机构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公署(下称「该公署」)之间缺乏沟通。她要求刘先生与司
法机构政务长解决此事,并防止政府其他部门同样出现
类似问题。刘先生在回应时表示,该公署会加强教育及
宣传工作,以促进社会人士对该条例的认识及了解,并
会协助政府各部门及社会人士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社会人士查阅公众纪录內的个人资料

16. 廖成利议员关注社会人士在公众纪录 ( 例如土地注册
处及婚姻登记处的纪录)內取得的资料,可能被用作其他
用途,例如被高利贷放债人用来追寻欠债人等。刘先生
回应谓,法例规定社会人士可查阅该等纪录,例如社会
人士可查阅关于申请结婚的资料,以便可对某宗婚姻提
出反对。倘有人利用从任何来源获得的个人资料作直接
促销用途,有关资料会受该条例一项条文保障;该项条
文的大意为,在有关资料首次用作此用途时,资料当事
人可选择不准许其资料作该项用途,如他提出此项要求
,资料使用者便不能再次使用有关资料。

披露信用卡持卡人的个人资料

17.郑家富议员关注一些签发信用卡的机构在该条例生效
前,已获持卡人概括地同意,可向任何人士透露全部有
关资料,而这些人可能包括追债人。刘先生同意会研究
此类概括同意是否牴触该条例的精神。他补充谓,香港
金融管理局及银行业正草拟一套银行营运守则,其內容
包括就追讨欠债及规定信用卡申请者须有推荐人推荐的
事宜,订定指引。

研究法例

18. 主席关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现有的资源是否足以应付
履行研究拟议法例的职务(请参阅立法局CB(2)103/96-97号
文件附录IV附件1第6项)。刘先生回应谓,他会根据经验
,检讨资源方面的需要。他补充谓,其他现有法例倘与
该条例有牴触,该条例将淩驾其他法例。他亦会对一些
交由他审阅,怀疑牴触该条例条文的法例作出研究,倘
发现该等法例与该条例有牴触之处,会建议修改有关法
例。

个人身分标识符

19.刘先生指出,根据该条例,他须批准一套使用个人身
分标识符的实务守则。鉴于使用例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
分证的号码等个人身分标识符的情况普遍,因此有需要
订定此套守则。此套守则会为使用个人身分标识符的人
士提供实际指引,以便他们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宣传及教育社会人士的工作

20.在回应廖成利议员的意见时,刘先生同意,宣传该条
例的工作十分重要,他并会考虑以更生动的形式宣传个
人在该条例下应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以及该公署的
工作。

与资料使用者联系

21.在回应廖议员关注的事项时,刘先生表示,该公署会
与区议会及草根团体联系,以便宣传该条例,并就遵守
该条例事宜提供指引。

22.会议于下午四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