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41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IP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四)
时 间:下午三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刘慧卿议员(主席)
    郑家富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黃秉槐议员
    朱幼麟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第II项议程

    副库务司
    郭立诚先生

    署理首席助理库务司
    何佩玲小姐

    首席助理经济司
    胡瀚德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
    高富思先生

    工商科电子数据联通事务统筹专员
    锺文杰先生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李美嫦女士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秘书长
    范能知先生

    教育署副总督学
    伍国全先生

    电讯管理局高级助理总监
    王锡基先生

    资讯科技署助理署长
    林李靜琇女士

    效率促进组副专员
    黎镇城先生

    总管理参议主任
    陆国松先生

    参与讨论第III项议程

    首席助理政务司
    高富思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陈钧仪先生

    警务处助理处长
    白礼荣先生

    警察公共关系科总新闻及宣传主任
    陈笑梅小姐
应邀出席者:
    参与讨论第II项议程

    香港互联网服务商协会

    秘书
    莫乃光先生

    香港资讯科技协会
    戴礼先生

    亚洲电视有限公司

    助理行政总裁
    郭伟健先生

    香港大学

    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主任
    白景崇博士

    电算机中心

    主任
    吴南博士

    香港中文大学

    讯息网络研究所

    副所长
    汤复基教授

    讯息工程学系

    副教授
    刘绍强教授

    讯息网络研究所

    项目助理
    林永君先生

    电算机服务中心

    电算师
    冯健明先生

    香港科技大学

    协理副校长(学术)
    沈运申教授

    计算及电讯中心

    副主任
    罗庆琰先生

    计算机科学系

    首席电算师
    黃安发博士

    香港理工大学

    首席电算主任
    Roger HARRIS先生

    香港城巿大学

    副电算服务处长
    潘建中先生

    香港浸会大学

    电算及电讯服务中心

    主任
    戴杰隆先生

    香港教育学院

    学术执行主任
    蔡香生先生

    香港公开进修学院

    副校长(行政)
    黃立生先生

    首席讲师(科技)
    Michael ROBERTSHAW博士

    职业训练局

    执行干事
    黎泽銮先生

    总系统经理
    区铭辉先生

    区域巿政总署

    图书馆总馆长
    谢富城先生

    巿政总署

    图书馆总馆长
    麦建琳先生

    资讯科技中心经理
    夏嘉荣先生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刘嘉敏先生

    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麦敬时先生

    香港电脑学会

    出版总监
    郑凯先生

    参与讨论第III项议程

    香港记者协会

    主席
    麦燕庭小姐

    香港摄影记者协会

    主席
    罗旭光先生

    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

    主席
    杨金权先生

    副主席
    黃应士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资讯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
    刘骐嘉小姐

    研究主任2
    余倩蕊小姐

    研究主任4
    黃丽菁小姐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1020/96-97(01)号文件)

议员同意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紧随质询
总督时间后(大约在下午三时四十五分)在立法局大楼会
议室A举行的下次特别会议席上,继续讨论「资讯超级
公路及互联网在香港的发展」的事项。立法局所有议员
、政府当局的代表及曾就此事项向事务委员会表达意见
的机构,均会获邀出席是次会议。

II. 资讯超级公路及互联网在香港的
发展

(立法局CB(2)1020/96-97(02)-(05)、(07)-(09)号文件及立
法局RP06/96-97号文件)

2.财政科的代表引述立法局第CB(2)1020/96-97(08)号文
件,向议员简报有关在政府內部应用资讯科技及政府
资讯科技基础建设的政策。他们汇报政府通讯网络的
自动化计划的进展。政府刚成立高层跨部门工作小组
,就政府使用互联网及有关科技事宜,制订一套统筹
策略,并负责有关策略的实行及监察事宜。工作小组
由库务司出任主席,并由政府各决策科及部门內对资
讯科技有浓厚兴趣的人员出任工作小组的成员。工作
小组的宗旨、目标及发展策略均详载于财政科文件的
附件內。

3.经济科的代表引述立法局CB(2)1020/96-97(02)号文件
,阐述有形资讯基建的发展及如何推动公众有效利用
该等基建作各种可能用途。他指出,电讯管理局正筹
备成立资讯基础建设咨询委员会,专责探讨宽频带有
形基建的发展,亦会听取有关的可能用途的构思和意
见。该委员会的成员将包括电讯网络商代表、学术界
专才、资讯科技业人士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

4. 政务科的代表请议员参阅由该科拟备关于如何透过
互联网传播政府资料的文件(立法局CB(2)1020/96-97
(07)号文件),并向议员汇报香港政府资讯中心及政府
各部门在互联网的网页的最新发展。他指出,当局希
望政府各决策科和部门可最迟于一九九七年底全部上
网。为实现此目标,政府新闻处将于一九九七年三月
设立互联网资源中心(下称「资源中心」),向有意设
立或改善本身的网页,但在资源、时间或专业知识方
面遇到困难的决策科及部门提供协助。资源中心亦将
制订指引,供各决策科及部门在使用互联网传播资料
时遵守,并会研究政府如何能更有效地使用互联网来
提高资料传播的效率。

5. 教育署及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下称「教资会」)秘书
处的代表请议员参阅教育统筹科的文件(立法局CB(2)
1020/96-97(09)号文件),该文件载述目前各学校及高等
院校使用电脑及互联网的情况;并提及在事务委员会
上两次会议席上提出的相关问题。下文载述他们特别
提出的事项。

6. 教育署的代表指出,电脑科的课程纲要会定期修订
,以配合电脑科技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转变的需求
。课程发展议会正联同香港考试局修订这些课程纲要
,务求令课程可更紧密地衔接,以及加强有关资讯科
技的內容、有关的电脑应用,以及网络通讯包括互联
网及多媒体科技。建议的修订课程将于一九九七年五
月公布,以便进行公众咨询。

7. 教育署的代表表示,该署曾于一九九六年与四间互
联网服务供应商商讨,为全港中学免费提供联网戶口
。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起,学生可在教师的督导下免
费使用互联网戶口。有关的互联网活动可以在正规及
非正规的课程內进行。截至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止
,已有 255 间中学设立了互联网戶口,预料短期內会
有更多学校加入。为使互联网成为有用的学习媒体,
教育署鼓励学生在使用前先定下本身的目标,并在网
络漫游时就本身的需要作出决定。教师应督导学生采
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去求知,而不是单从网络中接收资
讯。

8. 教育署的代表指出,财务委员会曾于一九九三年九
月批准一项5.7亿元的拨款,以供推行教育署的资讯系
统策略(下称「该策略」)。该策略的主要目标,是设
法将现时由人手处理的一些复杂及经常进行的程序,
透过电子系统处理。该策略所处理的主要工作,包括
评核学生成绩,处理职员事务、财政策划及预算、分
配学位、聘请教师、学生人数调查、统计分析等。由
于有大量敏感的个人资料经该策略处理,因此当局已
采取措施,确保系统的保安,以及防止有关资料在传
送时被无意或无权使用该系统的人士取得。

9. 教育署的代表根据教育统筹科文件第16段指出,政
府正考虑多项关于电脑设备、为教师提供电脑培训、
在学校使用互联网及为小学提供多媒体电脑系统的措
施,以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电脑教育。在长远措施方面
,教育署会负责统筹在学校推广使用互联网、电脑课
程的未来发展,以及向小学提供多媒体电脑辅助学习
的工作。这些措施旨在协助青少年适应资讯年代。

10.教资会的代表指出,资讯科技的应用有助提高教育
成效,丰富/扩阔传统的教学方法,并会鼓励学生自
发学习,从而对教育的各种过程产生作用。此外,一
如该文件第19段所述,资讯科技对高等教育的以下三
方面亦有影响,即(a)使成年人、以非传统方式接受教
育及接受补偿教育的人士,有更多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和深造教育;(b) 学历评核及资格评审及 (c)研究和出
版。教资会察悉香港拥有优良和发展迅速的电讯设施
,使香港的院校可率先发展联机课程和促进以电脑进
行的学术交流;即使在校园外,以及在香港以外的地
方,亦可透过这些电讯设施交流资讯。他表示,教育
统筹科在最近发表的《香港高等教育》报告书中,曾
就在高等院校应用资讯科技及资讯科技革命对高等教
育的影响进行讨论。主席要求他提供该报告书內他所
指的资料,供议员参考。

(会后补注:教资会表示,所提及的资料载于该报告
书第26章及附件F。教资会并提供在该会议上提及的
教资会文件的网址 请参阅立法局CB(2)1128/96-97号
文件。)

11.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简述载于立法局RP06
/96-97号文件的《海外的全民资讯基础建设政策》研究
报告,并特别提出以下各点,供议员考虑

  1. 香港政府在全民资讯基础建设的发展上,应否继
    续采取相对于外国政府担当的角色(见报告书表3)
    而言,属于补充性质的角色,向私营机构提供低
    程度的支援。

  2. 香港政府应否制订有关有形全民资讯基建的全民
    资讯基建政策。

  3. 香港是否需要设立监察全民资讯基建政策的政府
    机构。在这方面,我们需要更多关于资讯基础建
    设咨询委员会的详细资料,例如其成员组合、职
    权范围及业內人士的参与,以便研究该委员会可
    否担当这政府机构的角色。

  4. 香港在这方面的人手培训是否足够。报告书表7
    所包括的海外各地政府均承认,资讯科技在其人
    民的日常生活上将担当重要的角色。政府须培育
    人民,以便他们向全民资讯基建的发展作出贡献
    ,以及使他们了解和享用全民资讯基建提供的服
    务。

  5. 如何统筹私营机构及学术界的研究及发展工作,
    以免出现浪费资源和工作重覆的情况。与报告书
    表 8 所列的七个外国政府比较,香港政府并无提
    供财政支援,协助以发展香港的全民资讯基建为
    目标的研究及发展工作。

  6. 与亚洲其他地区相比,香港在透过互联网传播政
    府资讯方面,表现颇为出色。若与美国等较先进
    的地方相比,香港政府部门的部分网页所载的资
    讯则有限,并非所有关乎公众利益的资讯均可在
    香港政府的网页內找到。

  7. 香港政府仍未就知识产权及资料保障的立法及规
    管架构进行全面检讨。政府曾对管制互联网內容
    的问题作出反应,要求业者采取自律的方针,以
    免因不必要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而妨碍联机业务的
    发展。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引述报告书
    第11.6段,指出德国有关內容管制的草拟法例建
    议,倘服务供应商对第三方提供的內容知情,并
    且有可能及有理由阻止使用该等內容,便须对其
    提供使用的该等內容负责。德国政府预期该草拟
    法例将于一九九七年中获国会通过。该国发展该
    內容管制草拟法例的经验,值得香港借鉴。

资讯基础建设咨询委员会

12.一名议员关注资讯基础建设咨询委员会(下称「该委员
会」)会否一如报告书第8.4段所述及的加拿大资讯公路咨
询委员会,在寻求私营机构就资讯基建发展事宜提供意
见方面,担当积极的角色。经济科的代表指出,该委员
会的职权范围包括以下各点:

  1. 就香港资讯基础建设的发展和规管提供意见。

  2. 就如何有效利用香港资讯基建作各种可行用途提
    供意见。

  3. 就发展香港资讯基建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和有关事
    宜提供意见。

  4. 就如何向国际和亚太区组织提出香港对环球及亚
    太区资讯基建的立场和建议提供意见。
该委员会的成员将包括电讯网络商代表、学术界专才、
资讯科技业人士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电讯管理局的
代表补充谓,一如经济科文件第1段所述,「资讯基建」
一词被广泛接纳为包括三方面:(a)有形基建;(b)有形基
建的应用及(c)辅助及支援功能。该委员会的工作,将主
要集中于有形资讯基建发展及推广有形基建的应用。该
委员会不会妨碍有关其他方面的咨询组织的成立。应主
席要求,经济科的代表答允向议员提供该委员会职权范
围及成员组合的资料。

(会后补注:议员要求的资料已透过立法局CB(2)1057/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

全民资讯基建的蓝本

13.一名议员认为香港政府应效法加拿大、日本、韩国及
美国政府,制订全民资讯基建的蓝本,订定政策行动的
详情及其实施的时间表。此蓝本为私营机构及公营机构
提供方向,有助他们发展全民资讯基建。另一名议员同
意亚洲电视有限公司所称,政府在全民资讯基建的发展
上,不应采取放任政策。由于全民资讯基建对社会有广
泛影响,他认为应成立类似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的机
构,负责全民资讯基建的发展工作。

为全民资讯基建教育提供电脑设备及设施

14.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在回应一名议员的询问
时表示,她正就全民资讯基建教育提供电脑设备及设施
的工作搜集资料,并会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此等资料。香
港大学同意香港理工大学的建议,即学生 ( 特别是就读
高等院校的学生 ) 均应有自己的电脑。教资会回应谓,
虽然个人电脑不是学生资助计划下的资助项目,但高等
院校均在不同程度上为学生提供个人电脑作学习用途。

学校电脑教育

15.有关较低比例的官立及资助学校为中六至中七学生开
办电脑科目(见教育统筹科文件第3段),教育署的代表解
释谓,中六及中七的学生选择较少科目修读,是为了因
应他们的兴趣及拟将该等科目作为日后深造的学科。中
六至中七的电脑科目內容较为深入,只有准备参加高级
程度或高级补充程度电脑考试的学生才会修读。香港大
学的代表对政府著重电脑教育而非使用电脑作为教育工
具表示失望。他认为,电脑应视为教育的工具,而非学
校科目。

教师、学生及家长的电脑培训

16.一名议员建议成立跨部门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教育统
筹科、财政科、教资会、教育署及资讯科技署的代表,
负责处理教师、学生及家长的电脑培训事宜。教育统筹
科的代表答允考虑该项建议。教育署的代表表示,该署
为电脑科及非电脑科教师举办各项在职教师培训课程,
详情分别载于教育统筹科文件的第11及第12段。

为全民资讯基建的研究和发展提供财政支援

17.关于政府为全民资讯基建的研究和发展提供财政支援
事宜,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表示,一如她的研
究报告第 10.4 段所述,政府并沒有作出此类特别用于全
民资讯基建的拨款。教资会指出,工业及技术发展局及
研究资助局均会为可能关乎全民资讯基建发展的计划提
供拨款。

电子商业

18.香港资讯科技协会的代表要求当局提供政府现时透过
电子设备进行采购工作的百分比,以及预期在未来六个
月內此方面百分比的资料。他亦询问可透过电子设备向
政府提交的文件及迄今按此方式提交的文件的百分比,
以及预期在未来六个月內此方面百分比的资料。财政科
的代表答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资料。工商科的代表表
示,政府在一九九七年一月推出商业的受限制纺织品出
口证服务,纺织品公司可利用公众电子贸易服务来申请
受限制纺织品出口证。此外,当局亦有计划在一九九七
年四月在贸易报关方面提供类似的服务。政府拟分别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及二零零零年三月关闭受限制纺织品
出口证及贸易报关的所有处理柜台。由此等日期起,受
限制纺织品出口证的申请及贸易报关手续均经由公众电
子贸易服务办理。

(会后补注:由财政科提供的资料已透过立法局CB(2)
1337/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投资于资讯业

19.鉴于电讯服务私人营办商正进行有形基建的发展工
作,香港互联网服务商协会询问政府会否投资于资讯
业。经济科的代表表示,一般而言,政府认为最好由
私营机构作出投资决定;政府会投资于本身供內部使
用及与市民联系的资讯基建;此外,政府或会考虑透
过研究资助局等机构,投资于私营机构的一些研究工
作。

结论

20.主席要求当局就会议席上提出的各点及立法局秘书
处拟备的研究报告,向事务委员会作出回应。代表团
如对当局的文件及立法局秘书处的研究报告有任何意
见,亦欢迎提出。主席亦要求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
部主管就全民资讯基建的教育、研究及发展的各项资
助,拟备补充资料文件。

(会后补注:由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拟备的补
充资料文件已透过立法局RP07/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

III. 当局处理新闻界的政策

(立法局CB(2)809/96-97及1020/96-97(06)号文件,该两份
文件由东方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21. 主席提及该两封由东方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信件
,重述事务委员会决定讨论当局处理新闻界的政策的背
景。

22. 政府当局的代表在回应一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警方
沒有落案控告有关的摄影记者。由于警务处投诉警察课
正调查该名记者的投诉,故不宜在目前讨论该个案的详
情。

23.香港记者协会认为,即使有关人士不同意被采访,执
行职务的记者亦不应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拍下事件经
过的菲林属于私人财物。

24.香港摄影记者协会认为,执行职务的摄影记者有时或
会与被采访者及/或警方发生冲突。该会认为无论在任
何情况下,警方都应制止任何对摄影记者的袭击,以及
不应要求记者交出菲林。

25.政府当局的代表表示尊重新闻自由。警方的一般做法
是不会扣押记者的菲林。若需要扣押菲林作为证物,警
方亦只会在取得搜查令后才这样做。警方在执行《警队
条例》所规定的职务时,会在事件现场尽量协助记者执
行职务。警方亦曾发出內部指令,解释在不妨碍警方工
作的前提下,要求和取得记者合作的重要性。警察公共
关系科的主要工作包括协助记者执行职务,以及调解/
解决警务人员与记者之间的任何纠纷。

26.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认为,记者在执行职务时应遵
守法纪。在事件现场,倘警方和记者能互相谅解对方的
职务,可避免发生冲突。因此,对在事件现场执行职务
的记者和警务人员进行教育工作,尤为重要。

培训警务人员如何处理传媒

27.政府当局同意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所指出,在事件
现场,记者与警务人员互相谅解彼此的职务是十分重要
的。在警察训练学校內,新入职的警员会获简介有关警
察公共关系科的工作。此外,亦会为警员举办內部培训
课程,由资深的记者讲解在事件现场处理传媒的方法。
当局亦为在事件现场执行职务,协助警方发布事件资料
的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主任提供同类的培训课程。警方
亦向前线的警务人员发出命令和规则,以规管他们的工
作,其中包括处理新闻界的方法。一名议员认为,应为
前线警务人员提供更多有关在事件现场处理新闻界的培
训。

处理新闻界/传媒的警方指引

28.一名议员关注在近期数宗于禁区內发生的示威事件中
,记者被视为示威者,被控未经许可进入这些地方的问
题。他忧虑在接近一九九七年七月主权移交时,警方或
会收紧对传媒的管制,他并要求当局向警方发出关于在
事件现场处理新闻界/传媒的指引,或最少与新闻界团
体讨论此事。

29.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同意香港记者协会的意见,认
为在事件现场的警务人员应将记者及被采访者辨别出来
。在事件现场的警务人员和记者需互相谅解彼此的职责
,这是十分重要的。

30.另一名议员认为,在执行采访职务时牴触法律的记者
无意以身试法。他认为警方在将这些个案转介律政司考
虑起诉前,应先考虑这些个案的情况。

31.政府当局指出,记者可联络警察公共关系科,申请批
准在边境等禁区进行采访。此外,律政司在考虑提出起
诉时,会研究个案的所有情况,包括警方的报告。

32.香港摄影记者协会认为香港的记者应一如美国的记者
,在执行职务时可豁免被起诉。

33.政府当局强调,《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均保
证准许新闻自由。限制进入禁区的做法,是为了保障公
共安全或公众秩序。执行职务的记者应遵守法律,他们
得到与普通市民同等的对待。至于在事件现场执行职务
的记者可豁免被起诉的建议,政府当局认为很难明确说
明哪些行为应获豁免,哪些不应获豁免。

34.一名议员询问英国处理新闻界的经验,并认为应根据
有关记者是否有意犯罪 (犯罪意图),来决定豁免被起诉
的标准。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的代表表示,法院对于
未经许可进入禁区的案件的判决,似乎有不一致的情况。

35.政府当局表示,若记者享有豁免权,将会不符合公平
的原则。法院就一宗案件作出判决时,会考虑案件的所
有情况。政府当局在回应一名议员时指出,当局已采取
特别措施,以协助预期采访主权移交典礼的大量记者执
行职务。政府当局应主席要求,答允向议员提供就东方
日报摄影记者的投诉而向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提交
的报告书。

36.会议于下午六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