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94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IP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时间:紧随质询总督时间后
地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刘慧卿议员(主席)
    郑家富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黃秉槐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首席助理库务司
    詹永明先生

    资讯科技署助理署长
    林李靜琇女士

    效率促进组副专员
    黎镇城先生

    首席管理参议主任
    郁惠丰先生

    首席助理经济司
    胡瀚德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
    高富思先生

    工商科电子数据联通事务统筹专员
    锺文杰先生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秘书长
    范能知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长(总督学)
    伍国全先生

    电讯管理局高级助理总监
    王锡基先生

    署理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
    (娛乐及电影事务)
    王瑶琪女士
应邀出席者:

    香港资讯科技协会

    主席
    区炜洪先生

    成员
    戴礼先生

    香港互联网服务商协会

    主席
    吴志成先生

    秘书
    莫乃光先生

    香港服务业联盟

    会员
    郑韩菊芳女士

    会员
    王黃妙兰女士

    香港电脑学会

    出版总监
    郑凯先生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总经理 集团事务
    应麒麟先生

    亚洲电视有限公司

    助理行政总裁
    郭伟健先生

    香港大学

    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白景崇博士

    电算机中心主任
    吴南博士

    计算机科学系主任
    钱玉麟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

    计算机科学系
    副系主任
    陈天雄教授

    计算机科学系
    首席电算师
    黃安发博士

    香港中文大学

    讯息网络研究所
    项目经理
    林永君先生

    电算机服务中心
    主任
    郑志豪先生

    香港理工大学

    首席电算主任
    Roger HARRIS先生

    高级电算主任
    梁家骏先生

    香港城巿大学

    电算服务处长
    潘其浩先生

    副电算服务处长
    潘建中先生

    香港浸会大学

    电算及电讯服务中心
    主任
    戴杰隆先生

    职业训练局

    总系统经理
    区铭辉先生

    香港教育学院

    资讯科技处处长
    邓华厚先生

    香港公开进修学院

    副校长(行政)
    黃立生先生

    首席讲师(科技)
    Michael ROBERTSHAW博士

    香港工程师学会资讯科技组
    Ken BRIDGEWATER先生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刘嘉敏先生

    区域巿政总署

    图书馆总馆长
    谢富城先生

    巿政总署

    资讯科技中心经理
    夏嘉荣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资讯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
    刘骐嘉小姐

    研究主任4
    黃丽菁小姐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I.通过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会议的
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1103及1225/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1300/96-97(01)号文件)

2. 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下次(定期)会议订于一九九七
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在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举
行。秘书处已发出该会议的议程。会议的首部分是与保
安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讨论法律改革委员会的《
私隐权:规管截取通讯的活动》研究报告书;会议的第
二部分则会讨论《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的实施。议员
同意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在会议
室A举行另一次会议,讨论「资讯超级公路及互联网在
香港的发展」事宜。

(会后补注:秘书处已透过立法局CB(2)1467/96-97号文件
,通知议员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会议改为在上午十时
三十分至十一时四十五分举行。此外,事务委员会将于
同日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与保安事
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跟进政府当局的截取通讯条例
草案咨询文件。)

III. 资讯超级公路及互联网在香港
的发展

香港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协会的意见

(立法局CB(2)1300/96-97(03)号文件)

3. 香港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协会(下称「该协会」)的代表
向议员阐述其意见书的內容,并特别指出以下各点:

政策发展

  1. 该协会认为,当局应检讨其长远政策,在资讯基
    建的发展上担当更积极的角色。该协会建议当局
    须优先进行为香港的资讯基建制订蓝图的工作,
    并吁请当局为资讯业及教育界提供足够拨款,以
    进行资讯基建发展的研究,并特别著重提倡及保
    障,但不干预市场的公平及竞爭性运作。

规管架构

  1. 该协会赞成当局检讨对通讯、资讯科技、电讯及
    广播的规管架构,以及考虑制订上述范畴的综合
    规管架构。该协会亦支持立法保障电讯市场的公
    平竞爭,以及防止反竞爭手段。

咨询架构

  1. 该协会原则上欢迎成立资讯基础建设咨询委员会
    。然而,该协会认为,在其意见书第 7 段所列的
    有关决策科/部门、本地的大学、学校及教师团
    体亦应有代表加入该咨询委员会。此外,互联网
    接驳和服务供应商及互联网使用者团体在该咨询
    委员会內的相对代表人数亦应增加。

教育

  1. 该协会赞成政府针对学校互联网及电脑教育而制
    订的政策,但对香港由幼稚园至高等教育缺乏连
    贯的电脑教育政策表示遗憾。该协会要求教育署
    日后推行的计划,应由当局正式提供拨款,而非
    依靠业內免费提供的互联网戶口,当局并应按适
    当而公开的采购程序进行这些计划,以确保公平
    及服务质素。

管制色情资讯

  1. 该协会认为,当局就规管透过互联网传送的淫亵
    及不雅资讯所作出的政策决定务实而合理。该协
    会正咨询文康广播科,以便拟备一套守则,该守
    则除包括其他內容外,还会包括规管透过互联网
    传送的色情资讯。

香港理工大学的意见

(立法局CB(2)1300/96-97(02)号文件)

4.香港理工大学(下称「理大」)的代表向议员阐述其意见
书。他们特别指出,当局为高等教育发展互联网的建议
,不足以应付目前高等教育院校须充分发挥互联网功能
的需要。现在,教职员行为上的改变与科技的提供同样
重要。然而,当局沒有寻求机会,使教育脫离现时已沿
用数百年的模式,以便在教学及学习方面得以改善,反
而继续应用于瞬息万变的环境中迅速失去效用的资源分
配模式。为将互联网及有关技术,由用作教育周边活动
的低影响工具,变为对学生的学习经验影响深远的必要
基建元素,理大建议以下积极措施 (a)为学生提供手提
电脑,(b)为学生提供在家中接驳网络的服务,以便他们
在校园以外也可利用互联网,(c)在一间或以上大学推行
种籽基金计划,以便职员有机会接触新的学习方法,以
及将投资款项用于适当应用科技的用途,(d)推行研究计
划,以协助教育机构在新的学习方法中辨别哪些可行,
哪些不可行,以及(e)成立高等教育使用互联网专责小
组。

5.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下称「教资会」)的代表回应谓,
教资会已通过拨款推行各种计划,以促进理大意见书所
述关于科技用于教学及学习上而须进行的改变。教资会
已提供拨款,以改善香港学术及研究网络,以及提升与
香港以外地方之间的通讯连系。教资会正考虑为此等改
善/提升工作提供进一步拨款。有关成立高等教育使用
互联网专责小组,该名代表指出,大学如认为有必要,
应主动成立专责小组,情况一如大学联合图书馆委员会
及大学联合电脑中心。

香港浸会大学的意见

(于会上提交的立法局CB(2)1375/96-97号文件)

6.香港浸会大学(下称「浸大」)的代表向议员阐述其意见
书。他强调,现在需要更积极进行有关工作,以便利用
香港现有的一流资讯基建,加强发展更多应用程式。政
府如能承诺并强制在政府內部发展及应用这些程式,以
发挥带头作用,此项工作必定事半功倍。

7. 浸大代表认为,需要务实地尽更大努力,以确保年青
一辈,尤其是中、小学生,更懂得利用互联网设备搜集
资料、通讯、学习和吸取知识。換言之,他们需在学习
上各方面均运用资讯基建设施。

8. 浸大代表亦认为,如能做到上述事项,则香港除拥有
资讯基建外,更会拥有庞大系列的应用软件和广泛且与
日俱增的人材,懂得使用及发展更多应用软件。換言之
,届时香港将全面迈进资讯年代。

香港发展策略研究所的意见

(立法局CB(2)1342/96-97(01)号文件)

9. 由于香港发展策略研究所的代表未能出席是次会议,
其成员林永君先生代为提交该研究所的意见书,內容载
列当局应考虑的一些原则及问题,以及应评估关于政府
互联网服务的一些问题。该研究所认为,当局率先制订
全面的政府互联网服务政策,为市民带来最大的利益,
这点十分重要。为达致此目标,该研究所建议当局:

  1. 应成立由高层人员组成的政策制订组织,以制订
    政府互联网服务的政策;

  2. 应在社会人士的参与下,决定当局在互联网上向
    市民提供何种公共资讯;

  3. 应针对有关缺乏电脑知识的问题,以及提倡使用
    互联网,特别是使用政府互联网服务事宜,制订
    有关政策;及

  4. 协调各决策科、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 ( 例如市政
    局及区域市政局),制订政府互联网服务的全面政
    策。

亚洲电视有限公司的意见

10.亚洲电视有限公司的代表认为,政府应透过以下措施
,提倡使用互联网上的资讯:

  1. 印制有关在互联网上查阅资料的刊物;及

  2. 使市民可透过电视使用互联网。

香港城市大学的意见

11.香港城市大学(下称“城大”)的代表表示,教资会已
通过城大有关在教学上使用互联网的研究计划。城大设
有在课堂上使用互联网的教学设施。由于互联网已成为
公用事业,政府应协调私营机构在提供及发展互联网服
务方面的工作,而私营机构在与互联网有关的事务上已
作出不少努力。

职业训练局的意见

12.职业训练局的代表支持成立资讯基础建设咨询委员会
。该局亦赞成互联网教育应由小学开始。该局将加强培
训学生使用电脑、互联网及支援和应用软件。

香港教育学院的意见

13.香港教育学院的代表表示,中小学的电脑设施普遍不
足,而且规定只供理科学生使用。此外,必须先培训教
师使用互联网,他们才懂得教导学生如何使用互联网。

香港公开进修学院的意见

14.香港公开进修学院的代表表示,政府在本港的互联
网发展上,应担当领导及统筹的角色。政府应向学生
提供更多接驳互联网的电脑。

香港工程师学会资讯小组的意见

15.香港工程师学会的代表表达对此问题的意见,并特
别指出政府架构中应清楚地以技术性质作为政策分野
的标准,因此文康广播司应继续处理所有源于模拟技
术的广播事务,而经济司则应在电讯管理局的协助下
,全权负责处理所有源于数码传送的通讯技术事务。

(会后补注:香港工程师学会资讯小组的意见书已透过
立法局CB(2)1368/96-97(01)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全民资讯基础建设政策

16.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询问政府会否制订全民资讯基础
建设政策,以便业內人士可因应政府的立场来决定未
来的计划。港大代表认为,政府应制订全民资讯基础
建设政策,而作为起步的工作,应由一决策科负责统
筹及制订有关政策。香港资讯科技协会 (下称「 该协
会」)及香港服务业联盟均认为,当局应采取,或最少
计划若干在本港发展资讯超级公路及互联网的措施。
该协会的代表认为,政府应协助业者发展资讯科技。
浸大的代表认为,以短期而言,政府在发展全民资讯
基础建设的政策上所定的目标可能*过大*。倘政府只
发展及公布经详细考虑及清晰的香港政府资讯基建政
策,并辅以强而有力的行动计划,其工作会较为实际
,而且在短期內会收效较大。

17.一位议员认为,香港政府应效法美国政府的做法,
在全民资讯基础建设的发展上担当领导角色,但同时
不妨碍私营机构在这方面的参与。为此,当局应成立
高层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术界、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及
商界的代表。

成立资讯年代统筹局

18.财政科的代表在回应一位议员有关资讯年代统筹局
的询问时表示,一份报章曾报道政府会成立资讯年代
统筹局,由财政司出任主席,但他并不知悉此事。主
席会就此事与财政司联络。

本港资讯基础建设的发展

19.经济科的代表指出,在发展有形基建以应付资讯年
代的需要方面,香港已在全球处于重要位置。私营的
通讯服务供应商正在有利的市场环境下,发展有形基
建。他重申资讯基础建设咨询委员会在发展本港的资
讯基建方面的工作。大学及学校学生对互联网使用率
的增加,反映当局及私营机构在发展资讯基建方面作
出的努力。

资讯基础建设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组合

20. 有关资讯基础建设咨询委员会(下称「该委员会」)
的成员组合,电讯管理局的代表表示,载列该委员会
的成员组合及职权范围详情的文件,已送交议员省览
( 见立法局CB(2)1057/96-97 号文件)。首批以个人身分
获委任的委员名单,将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举行首次会
议前审定。电讯管理局会平衡该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
,确保该委员会有最适当的成员组合,以便有效执行
其职责。该委员会将主要集中发展宽频带的有形基建
,同时亦接受有关潜在应用范围的概念和意见。该委
员会的会议均会公开进行。市民可透过互联网查阅会
议的文件,亦可透过互联网向该委员会表达意见。大
学联合电脑中心为香港的专上院校提供电脑网络服务
,其策导委员会主席吴南博士建议电讯管理局在该委
员会的成员中,应有一名该中心的代表。香港中文大
学的代表认为,鉴于教育对发展资讯基建的重要,该
委员会的成员亦应有教育界的代表。

政府內部善用互联网科技工作小组

21.财政科的代表表示,一如在上次会议席上所提及,
政府已成立高层跨部门工作小组,就政府使用互联网
及有关的科技事宜,制订一套统筹策略,并负责有关
策略的实行及监察工作。工作小组由库务司出任主席
,其成员均为政府各决策科及部门內对资讯科技有浓
厚兴趣的人员。工作小组在首次会议上,决定在特选
部门进行试办计划,以研究如何改善部门內部和部门
之间的通讯,以及政府与市民之间的通讯和政府向市
民提供的服务。

22.效率促进组的代表表示,该组的主要任务是改善政
府內部的效率。使用互联网是利用科技来改善向市民
提供的服务的例子。身为工作小组的成员,效率促进
组发挥支援及统筹工作小组活动的作用,并与各部门
合作,致力发展资讯科技在各方面可发挥的效用。

透过互联网传布政府资料

23.政务科的代表表示,政府拟最迟于一九九七年底将
所有决策科及部门接驳到互联网。为达致此目标,资
讯科技署将于一九九七年三月成立互联网资源中心 (
下称「 该中心 」),协助拟设立或改善本身的网页,
但受到资源、时间或缺乏专业知识所限制的决策科及
部门。该中心亦会为决策科及部门制订关于可能使用
互联网传布资料者的指引,并会考虑政府如何能藉着
更有效地利用互联网,改善资料的传布。政府不拟就
透过互联网传布资料的事宜向各决策科及部门实施统
一的标准,但已指定决策科及部门履行若干主要及核
心的职能。其中一项职能已载于《公开资料守则》內
,该守则规定决策科及部门须向阅览其网页的人士介
绍该决策科/部门的基本资料。除这些主要及核心职
能外,决策科及部门须选择性地把资料上载到网页,
因为维持一个网页,特别是载有易于阅读及下载的资
料的网页,是十分耗费人手的工作。互联网只是传布
政府一般资料的途径之一,市民亦可透过其他形式的
大众传媒获得这些资料,因为一般市民未必备有接驳
互联网的设施。当局亦会发展一些应用程式,以便与
擅长使用互联网的人士通讯,以及向他们提供政府资
讯及服务。

政府在教育及研究与发展方面所提供有关全民
资讯基建的资助

24.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向议员简述立法局
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拟备的文件(立法局
RP07/96-97 号文件),该文件就政府在教育及研究与
发展方面所提供有关全民资讯基建的资助,提供进
一步资料。

在教育方面所提供有关全民资讯基建的资助

25.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指出,一如该文件第2.6
及2.7段所述,当局并沒有为中一至中三修读电脑知识课
程的学生提供电脑,此显示电脑教育并不全面,政府只
为中四至中五修读电脑科的学生提供电脑。在全港共387
间官立及资助中学中,已有286间向中一至中三学生提供
电脑知识课程,而此项课程并非这些学生的必修科目,
此情况显示中一至中三学生对电脑的需求殷切。教育署
的代表解释谓,为中一至中五的电脑教育提供电脑,是
基于中一至中三的电脑知识课程及中四至中五的电脑科
的整体要求,即这些电脑可供中一至中五的学生使用。
如果所提供的电脑数目不足,教育署会作出检讨。

26.有关检讨课程的事宜,教育署的代表重申,一如其在
上次会议提交的文件所载,以下科目的修订课程建议将
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公布,以进行公众咨询工作:(a)中一
至中三程度的「电脑知识科」,(b)中四至中五程度的「
电脑科」,(c)「高级程度电脑科」及(d)「高级补充程度
电脑应用科」。教育署电脑中心所提供有关学校电脑教
育的资料可于教育署的网页上查阅。香港工程师学会的
代表认为,应藉着学校的互联网教育,强调须在教育过
程中使用电脑。亚洲电视的代表认为,教育对发展全民
资讯基建相当重要。一位议员认为应着重教导如何利用
互联网作有关用途,而非只是教导如何使用互联网。

在研究与发展方面所提供有关全民资讯基建的资助 27.教资会的代表就上述文件內的表3指出,在一九八八
至一九九六年间,研究资助局曾为 55项(非文件所述的
233项)与资讯科技有关的研究计划提供拨款,涉及拨款
共2,800万元(非文件所述的9,670万元)。

让市民有机会使用互联网

28.香港发展策略研究所建议在政务处及公共图书馆提供
接驳到互联网的电脑,供市民使用。区域市政总署的代
表指出,一如该署为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会议拟备的文
件所述,区域市政局在沙田、荃湾及屯门的三间中央图
书馆及在北区、元朗、大埔、南葵涌、北葵涌、西贡、
大兴及长洲的八间分区图书馆,均设有接驳互联网的电
脑。

处理与互联网有关的投诉

29.有关设立国际性的互联网审核委员会,以处理与互联
网有关的投诉的建议,香港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协会表示
不赞成此项建议,并主张当局所采取的自我规管政策。
该协会重申正拟订一套守则,该守则除其他內容外,还
包括互联网上色情资讯的规管事宜。文康广播科的代表
指出,当局在规管透过互联网传送的淫亵及不雅物品方
面,决定采取自我规管的制度。市民如对这些资讯有任
何投诉,可以致电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 ( 下称「影视
处 」) 的热线提出。在适当情况下,影视处会联同警方
采取行动。色情物品审裁处现行将不雅及淫亵物品分类
的制度,亦适用于透过互联网传送的资讯。然而,目前
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下提供的投诉机制,并
不包括例如互联网过于繁忙等其他可能与互联网有关的
投诉。

公共电子贸易服务

30.工商科的代表表示,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开始公
共电子贸易服务,现正致力进行在三年內逐步淘汰涉及
纸张的贸易报关手续。

31.主席多谢当局及各团体的代表出席会议,并欢迎各团
体提交进一步的意见书。

32. 会议于下午六时零六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