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884/96-97号文件
档 号:CB1/PL/MP/1
立法局
人力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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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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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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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千石议员(主 席)
陈婉娴议员(副主席)
司徒华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曾健成议员
列席委员:
黃秉槐议员
缺席委员:
列席公职人员:
- 副教育统筹司
- 张建宗先生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4)
- 范伟明先生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5)
- 李乐善先生
- 助理教育统筹司
- 杨德强先生
- 职业训练局执行干事
- 黎泽銮先生
- 再培训局行政总监
- 周东山先生
应邀出席者:
- 第一节
-
明爱成人及高等教育服务
- 学术事务主任
- 陈周碧瑶女士
- 助理学术事务主任
- 谭景纬先生
- 基督教励行会
- 行政总干事
- 张洪秀美女士
- 策划总监
- 甘菲葆真女士
- 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
- 执行干事
- 黃丽娟女士
- 督导主任
- 曾永强先生
- 香港专业进修学校
- 副校长
- 陈卓禧先生
- 高级行政主任
- 黃惠娴女士
- 香岛专科学校
- 校长
- 吴容辉先生
- 社联职业辅导社
- 主任
- 锺叻拉女士
- 协调干事
- 欧国忠先生
- 工业福音团契
- 总干事
- 潘余妙云女士
- 圣公会圣匠堂社区中心
- 再培训计划经理
- 姚世铠先生
- 圣公会麦理浩夫人中心
- 部门主任
- 罗耀华女士
- 福利工作员
- 黃佩文小姐
- 制衣业训练局
- 总干事
- 程立生先生
- 人事部主任
- 顾港一先生
- 建造业训练局
- 行政总监
- 唐一柱先生
- 行政经理
- 梁刘素仪女士
- 工联会职业再训练中心
- 主任
- 梁启力先生
- 助理主任
- 黃智美女士
- 浸会爱群社会服务处
- 总监
- 梁杜玉慧女士
- 第二节
- 香港复康会
- 副行政总监
- 林巧香女士
- 经理
- 陈伟雄先生
- 香港伤残青年协会
- 主席
- 麦淦琼女士
- 香港失明人协进会
- 中心主任
- 陈志广先生
- 代表
- 卢耀文先生
- 利民会
- 职业复康服务经理
- 张建森先生
- 伊利沙伯医院
- 部门经理
- 梁国辉先生
- 葵涌医院
- 高级职业治疗师
- 赵丽冰女士
- 一级职业治疗师
- 简汉杰先生
- 香港雇主联合会
- 行政总监
- 周美儿女士
- 香港总商会
- 理事
- 毕烈先生
- 会员
- 龙家麟先生
- 港九电器工程电业器材职工会
- 副理事长
- 溫冠新先生
- 香港职工会联盟
- 副主席
- 张丽霞女士
- 劳资关系协进会
- 中心主任
- 林瑞含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立法局CB(1)632/96-97及CB(1)666/96-97号文件。
部分非政府机构的意见书于会上提交。)
主席欢迎非政府机构的代表出席会议,并向代表简介讨
论的程序。他亦提醒非政府机构的代表,由于是次会议
并非根据《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召开,
所以与会人士并不受到该条例的保护及豁免。
2. 共有13个非政府机构提出他们对雇员再培训计划检讨
的意见,此等机构的主要关注事项撮述如下:
-
再培训不应视为解决失业问题的即时办法。
大部分的非政府机构认为以机构表现作为拨
款依据的建议并不公平,因为成功安排就业
与很多因素有关,而此等因素可能不在再培
训机构的控制范围內。建议的制度会迫使非
政府机构只开办以市场需求为本的课程,以
致忽略就业能力较弱的人士的需要。
-
现行的运作形式,即由多个不同的培训机构
提供再培训服务,应予以保留,因为此等机
构已建立所需的专门技能及设施,以迎合再
培训学员的需要。
-
对于有建议由职业训练局接办所有为在职人
士提供的技术提升课程及为弱能及年长人士
提供培训,代表表示极有保留。代表亦怀疑
职业训练局是否适合担当此项任务,特别是
向弱能及年长人士提供再培训。
-
为处理有需要的个案,当局应弹性处理有关
「年龄」及「学历」的资格要求。代表支持将
雇员再培训计划扩展至包括新移民在內。再
培训课程的期限亦应更富弹性。
-
代表反对有关建议,将现时每周支付的1,000
元津贴改为500元车船及膳食津贴。代表认为
现时的津贴应予保留,作为对再培训学员的
鼓励及补助,以帮补他们在接受培训期间的
基本生活需求。现时已有措施保障此项安排
免遭滥用。
3. 有议员询问再培训计划的普遍成本效益,香港基督教
女青年会的曾永强先生指出,大多数的再培训计划均可
达致超过70%的就业率,再培训学员亦能赚取与其行业
內其他人士所赚取的相若薪酬。基督教励行会的张洪秀
美女士亦引述一个例子,谓有年龄在30岁以上的女性学
员获一间连锁式零售集团聘用为售货员,而某些特别设
计的计划的就业率超过70%。明爱成人及高等教育服务、
香岛专科学校及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的代表亦提出他们
的关注事项:由于职业训练局会是未来唯一提供此类课
程的机构,在沒有竞爭的情况下,要确保再培训计划的
成本效益可能会有困难。大部分的非政府机构表示,现
行的安排令人满意,但对再度分配雇员再培训局及职业
训练局的培训职能的建议背后的理据则不能接受。
4. 议员关注到表现指标及再培训计划的品质保证问题,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职业辅导社、浸会爱群社会服务处、
工业福音团契、香港专业进修学校、香港基督教女青年
会及明爱成人及高等教育服务等机构的代表在回答时提
到以下各点:
-
各机构原则上支持应设有表现指标但不能单
以就业率作为决定拨款的唯一指标。
-
当局制订表现指标时应咨询所有受到影响的
各方,例如各培训机构、雇员再培训局、再
培训学员及雇主。在厘定可能的指标时,亦
应考虑其他组成部分,例如课程內容等。
-
部分非政府机构已开始进行某种形式的资格
认可及审核工作,以确保其再培训课程达致
合理的质素。
5. 司徒华议员吁请各非政府机构彼此间再作进一步商议,
研究改善及维持优质培训的可行方法。他亦促请政府当
局及雇员再培训局详细评估现时提供的培训的成效,并
加强与培训组织紧密合作,厘定表现目标及监察机构的
表现。
6. 田北俊议员询问有否为来自中国的新移民提供再培训
服务,社联职业辅导社的锺叻拉女士告知议员,社联正
试办一项新移民服务计划,內容包括有关适应技能的训
练。明爱的陈周碧瑶女士表示,明爱已向雇员再培训局
呈交此项服务的计划建议书。
7. 有关按照雇员再培训计划发放的再培训津贴的资格及
建造业训练局支付的培训津贴,唐一柱先生解释称,该
局会向修读其全日制课程的学员,每月发放3,300元的
津贴。倘学员亦符合雇员再培训计划的再培训津贴的条
件,则该学员可以选择领取后者津贴。
(香港雇主联合会及香港总商会的意见书已于会后随立
法局CB(1)736/96-97及CB(1)811/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
传阅)
8. 以下为十一个非政府机构就雇员再培训计划检讨所发
表的意见:
-
非政府机构同意雇员再培训计划应予扩展,以
包括新移民在內。机构亦赞同有关意见,即应
灵活处理「年龄」及「学历」的资格准则。
-
部分非政府机构认为现时的每周津贴已属微薄,
不应削减此项津贴。
-
香港复康会、香港伤残青年协会、香港失明人
协进会、利民会、伊利沙伯医院及葵涌医院对
建议职业训练局接办现时由各培训组织提供的
弱能人士培训服务表示极有保留,因为后者对
于其服务对象的特别需要有较深认识,并能提
供辅导及支援服务。
-
鉴于现时由雇员再培训局资助的培训课程通常
是免费提供的,香港总商会、香港职工会联盟
及劳资关系协进会表示关注到当职业训练局就
其为在职雇员举办的技术提升课程收回成本的
措施,可能会使培训学员受到缴费的影响。
-
大部分非政府机构均反对以机构表现为本及与
学员就业率挂钩的拨款制度,该等机构认为再
培训机构的主要角色是提供培训,而就业的任
务应交由雇员再培训局及劳工处办理会较为适
合。香港总商会建议,为改善安排就业,雇员
再培训局应提供各类测试及辅导,以在学员接
受训练前,确认他们的能力及潜质,以便日后
的职业配对达致更佳效果。
-
香港雇主联合会反对取消现时的在职培训计划,
因为此计划证实是一种成本效益甚高的再培训
方式。
-
关于雇员再培训局的经费,香港总商会认为应
由政府全部负担。
9. 港九电器工程电业器材职工会的溫冠新先生在评论培
训机构的安排就业的成效时指出,其职工会举办的工程
技工再培训课程达到超过80%的安排就业率。然而,该职
工会反对单凭安排就业成效作为表现指标。他举出一个
例子,就是经由雇员再培训局及香港机杨管理局要求而
提供的工程技工课程的学员未能受聘于机场核心计划工
程。他提醒与会人士,安排就业的成功须依赖多个其他
因素。康复机构的代表亦指出,建议的与就业率挂钩的
拨款制度对他们不公平,因为该等机构的服务对象大多
为身体或精神弱能人士,他们较健全人士在就业上会碰
到更多困难。代表认为该项建议未能确认非政府机构在
协助其学员重回工作行列所作的努力。
10. 议员询问建议将雇员再培训局及职业训练局的职能
划分的建议。香港雇主联合会在回应时认为,倘职业训
练局承担开办技术提升课程的全部职责,则当局应就该
局在提供职业训练的角色上进行详细的检讨。香港总商
会表示关注到有关使职业训练局成为在职员工技术提升
课程的唯一提供机构,此种安排会防碍可以提高成本效
益及课程质素的良性竞爭。该商会亦认为,虽然职业训
练局在实用技术提升方面较为优胜,但雇员再培训亦应
涉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技能。
11. 康复机构关注到,倘职业训练局接管为弱能人士提
供培训服务的职务,则雇员再培训局与培训机构的紧密
工作关系将会荡然无存。他们亦忧虑,此等培训机构的
经费会被终止,因为职业训练局不再像雇员再培训局一
样,是承办及拨款机构,而本身成为开办课程机构。
12. 香港雇主联合会的周美儿女士在回应李卓人议员的
询问时澄清,该会认为建议每周500元的津贴额属可接受,
但当局亦应设立机制,以评估个别再培训学员的特别需
要,并在应予特别考虑的情况下,每周发放最高金额
1,000元的津贴。
13. 出席会议的非政府机构均认为政府当局未能制订全
面及有远见的人力规划政策。雇员再培训局及职业训练
局的职能未有清楚界定,而建议就该两个机构进行的分
工事宜亦未有在检讨中予以适当处理。非政府机构不满
当局未有就建议事前征询他们的意见。
14. 鉴于非政府机构只获取公众咨询文件,主席要求政
府当局向非政府机构提供全份顾问报告及/或摘要,以
供参阅。副教育统筹司答允作出所需安排。
15. 主席总结讨论时向24间出席会议的非政府机构的代
表致谢。他亦指出事务委员会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举行的下次会议上继续讨论此议题,非政府机构届时可
以观察员的身分出席会议。
16. 会议于下午五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