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694/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MP/1


立法局
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刘千石议员(主 席)
    陈婉娴议员(副主席)
    司徒华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唐英年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员

缺席委员:

    倪少杰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智鸿议员
    冯检基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项目IV及V

副教育统筹司
罗志光先生
助理教育统筹司
郑港涌先生

项目IV

首席助理保安司
苏云峰先生

项目V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范伟明先生
雇员再培训局行政总监
周东山先生
职业训练局执行干事
黎泽銮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5
司徒少华女士

项目IV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443/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事务委会会议纪要获确认通
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 议员同意把原订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举行的下 次事务委员会会议提前至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一) 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

3. 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应于下次会议席上继续讨论有关 检讨职业训练及再培训服务的问题,但须因应讨论此问题 的进度而定。主席亦表示,议员如欲建议其他讨论项目,
应与事务委员会秘书联络。

III. 自上次会议举行至今发出的
资料文件

(立法局CB(1)517/96-97号文件)

4. 事务委员会察悉,一个代表团就有关就业公正的独立委
员会提出的意见已送交议员参阅。

IV. 聘用外籍家庭佣工任职家庭
汽车司机的问题

(立法局CB(1)516/96-97(01)号文件,于会议席上提交的
文件中文本)

5. 议员关注到,有关本地雇主指派外籍家庭佣工担任家庭 专用司机的情况甚为普遍,议员并察悉交通事业从业员协 进会曾就本地司机的就业机会受到剝削的问题提出投诉。

6. 副教育统筹司在解释政府当局就此事所采取的立场时表 示,根据现行政策,外籍家庭佣工不能在本港受雇为全职 司机。他们是合约工人,获准为指定雇主工作,如外籍家 庭佣工兼任为其他雇主的司机,即属违法。当局认为此等 安排足以保障本地司机。不过,政府当局认为,倘司机的 职责是外籍家庭佣工家务工作的附带职责,便不受法律禁
制,也不会违反雇佣合约。

7. 议员询问如何决定司机的职责是否与家庭佣工的职务有 关。副教育统筹司及首席助理保安司在回应时表示,随附 于外籍家庭佣工标准雇佣合约的说明书內所订有关家庭佣 工的职务的定义及根据《雇佣条例》「家庭佣工」的定义 均属说明性质,并非详尽无遗。谨慎的做法是按照常理决 定某项驾驶职责是否与家庭佣工的职务有关。而每宗个案 应个别处理,并考虑有关职务是在甚么情况下执行的。例 如照料雇主的子女,以及驾车接送他们上学,该等工作一
般会视为某种形式的家务工作。

8. 田北俊议员认为,由外籍家庭佣工执行雇主所分派的家 务工作,是合法的。他同意政府当局的意见,倘司机的职 责是家务工作的附带职责,则有关外籍家庭佣工应获准执
行该项职责。

9. 与会大多数议员认为,现行政策未能保障本地司机的利 益。由于外籍家庭佣工获准执行的职务缺乏清晰的定义, 当局沒有有效的方法去制止雇主滥用外籍家庭佣工,议员 促请当局检讨有关政策,以便禁止外籍家庭佣工执行任何 驾驶职责。主席亦提醒说,外籍家庭佣工得以来港工作, 原因是本地家庭佣工人手短缺,并不是司机人手短缺。

10. 副教育统筹司及首席助理保安司在回应议员关注的事
项时提出以下几点:

  1. 现阶段政府当局不认为问题严重,以致 有需要作出法例修订。倘驾驶职责只是 家务工作的附带职责,此项工作不大可 能会由本地司机担任。此外,倘家庭佣 工的职务明确不包括驾驶,可能为雇主
    带来不便。

  2. 人民入境事务处及劳工处会调查有关怀 疑外籍家庭佣工违反雇佣合约或其逗留 条件的投诉个案。如有需要,当局会就 某项驾驶职责是否家务工作的附带职责 的问题寻求法律意见。倘犯法行为证明 属实,当局会对有关外籍家庭佣工及/ 或其雇主提出检控。举例说,倘违反一 项逗留条件,最高可被判处罚款5万元,
    以及监禁两年。

11. 主席要求取得有关外籍家庭佣工被指派担任全职司机 的投诉及检控个案(如有的话)的资料。首席助理保安司就 此事承诺调查涉及去年违反逗留条件的个案,稍后并会与 事务委员会联络。倘资料显示问题严重,政府当局会考虑 是否有需要就外籍家庭佣工的政策进行检讨。

(助理法律顾问5此时加入会议。)

12. 助理法律顾问5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证实,「家庭佣工 的职务」及「家庭佣工」的现行定义均非详尽无遗。他进 一步指出,根据雇佣合约现行条文,倘驾驶的职责是执行 家务工作的附带职责,而不是与雇主的业务有关,则不属
违反合约。

V. 检讨职业训练及再培训服务

(立法局CB(1)516/96-97(02)号文件,立法局
CB(1)523/96-97(01)号文件(文件的中文本于
会议席上提交),编号分别为EMB CR 5/3371/95 VIII
及EMB CR 4/3/3037/90 V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
要,陈荣灿议员于会议席上提交的立场书)

13. 应主席邀请,副教育统筹司向议员简介就提供职业训
练及再培训服务的问题所进行检讨的主要建议:

  1. 雇员再培训计划现时为在职人士提供的各项 技术提升课程及为老人和残疾人士提供的附 属再培训课程,应由职业训练局(下称职训
    局)接办。

  2. 雇员再培训计划应集中为学历低于中三程
    度,年龄在30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士提供再
    培训服务。

  3. 雇员再培训计划的服务范围应予扩大,以
    包括新移民。

他强调政府当局仍未采取任何立场,并会考虑公众人士的
意见,然后始于一九九七年年初就未来路向制订各项详细
建议。

14. 部分议员及关注上述检讨的各方人士要求延长有关雇 员再培训计划检讨的咨询期。副教育统筹司表示,有关职 业训练的顾问报告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发表,以便进行咨 询工作,当局亦已收到各个提供职业训练的团体及职训局 和其职员所递交的意见书。至于就雇员再培训计划的检讨 所进行的公众咨询,有关工作会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初完成, 然而,当局会考虑延长限期,并会在会后与事务委员会联
络。

(会后补注: 政府当局已决定将咨询期延长至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有关答覆 已随立法局CB(1)600/96-97号
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15. 在随后会议席上,议员商议上述检讨的主要建议。

各项有关职业训练局课程的收费政策

16. 李卓人议员关注到有建议修订现行各项收费政策,以 便达致各个目标,其中包括提高收回成本率,故职训局可 能增加课程费用。副教育统筹司重申,政府当局未就该项 建议作出任何决定,但同意应对收费政策及现行的18%收回 成本率定期进行检讨。不过,若干公众人士反对增加课程 费用,并促请政府在提供职业训练服务方面负起更大责任。

职业训练局所提供训练的质素及成效

训练课程的性质

17. 罗致光议员指出,总括而言,职训局的课程偏重男性, 故未能顾及目前在劳动人口中所占比例与男性相若的女性
雇员的需要。

18. 职训局执行干事在回应罗议员表达的关注时提出以下各
点:

  1. 职训局的计划旨在配合经济的需要。该局以 往曾举办制衣课程,取录学员以女性为主, 但由于现时对该等课程的需求甚少,该局经 已停办。然而,仍有相当数目的女性学员就
    读该局举办的课程,例如酒店管理。

  2. 尽管男性学员的比例较高,但该局并无对辖 下任何课程的女性申请人设置障碍。某些甚 多男性学员就读的课程亦有女性学员就读。

训练课程的取录准则

19. 部分议员对于职训局把辖下课程的取录标准订于中三 或以上的规定表示关注,他们认为,由于缀学人数及来自 中国学历在中三程度以下的新移民数目不断增加,上述规 定似乎太过严格。他们促请职训局灵活运用该等准则。莫 应帆议员亦建议对未达中三程度的申请人进行入学测验, 测验合格者应获准就读有关课程。不过,唐英年议员提醒 谓,职训局在考虑灵活运用对取录学历的要求时,亦应确 保课程质素不会因而降低以及毕业学员应达到一定水平,
此点非常重要。

20. 职训局执行干事在回应议员的关注时提出以下各点:

  1. 职训局所有证书/文凭、高级证书/高级文 凭课程均规定申请人必须在香港中学会考的 必修科目考试合格,而技工课程的申请人至 少须完成中三课程。上述学历规定对于确保 学员有能力应付日后学习的要求实属不可或
    缺。

  2. 职训局以往曾为未具备中三水平而就读长期 课程的学员举办辅导课程。然而,由于本港 自一九七八年起推行九年免费强迫教育,以 致未完成中三课程的申请人数目甚少。那些 未具备中三水平而又希望接受职业训练的缀 学者,可申请就读建造业训练局及制衣业训
    练局提供的课程。

  3. 职训局为在职人士提供的技术提升短期课程 多数沒有学历要求。已在有关行业工作的申 请人会获取录就读此等课程。

副教育统筹司补充谓,职训局在接办现时由雇员再培训局 提供的技术提升课程后,需在取录学历要求方面更具弹性。

其他关注事项

21. 副主席评论说,职训局未能切合本港经济不断转变的 需要,此点可从学徒制度欠缺成本效益和职训局学员的就 业率相对较低得到引证,副教育统筹司及职训局执行干事
在回应时作出以下澄清:

  1. 职训局检讨的其中一个目的是研究其运作情 况,以确定在可能的情况下有助改善其效率 和成本效益的范围。

  2. 职训局所开办的课程多数并非学徒课程。工 业学院和科技学院的预算分别约有70%和20%用
    于开办例如办公室实务和照顾幼儿等方面的
    课程。

  3. 在就读学徒课程的学员当中,大约36%在毕业 后会继续深造,以提升技术和学历。职训局 认为,此等课程的毕业学员的就业情况令人 满意,他们均能在与受训课目有关的行业就 职,而职位亦符合训练水平。

22. 唐英年议员关注,拟设立的劳工市场分析小组,在职 能方面可能与现时由职训局进行的人力调查和其他进行人 力预测工作的政府机构重叠,副教育统司在回应时解释谓, 拟设立的小组旨在透过进行研究和参考已发表的相关资料 和报告,评估日后的人力需求。职训局的其中一项法定职 责是进行人力调查,而该局在这方面的工作一向甚具效率。 政府当局在为建议作最后定案时会考虑唐议员所表达的关
注。

对职训局职责范围的拟议更改

23. 对于由职训局接办目前由雇员再培训局为雇员提供的 技术提升课程的建议,议员深表关注。他们质疑,主要负 责提供职业教育的职训局是否配备所需的设施和专业技能, 以承担新的工作,他们关注职训局和雇员再培训局的工作 可能出现重叠。李卓人议员和张文光议员不满检讨工作未 能针对多项重要的问题,包括该两个机构工作的拟议分工, 它们之间的关系,包括职员的转职安排、财务安排,学费 等。李议员进一步表示,在欠缺上述详细资料的情况下, 公众无法就有关建议表达意见。他担心,当局未能及时制 订清晰的推行计划可能令该两个机构的工作产生混乱,令 现时使用该两个机构服务的人士的利益受损。

24. 议员关注职训局是否有能力承担更为吃重的角色,职 训局执行干事在回应时澄清,该局已积极为在职人士提供 技术提升课程,包括电子设计、银行、保险、批发及零售 等。因此,该局非常适合承担上述工作。

25. 副教育统筹司和职训局执行干事在解释职训局和雇员 再培训局在人力职业培训和再培训制度方面的拟议分工以 及该两个机构职员转职安排的详情时,提出以下各点:

  1. 有关职训局和雇员再培训局的顾问研究已清 楚界定该两个机构各自担当的角色。雇员再 培训局会提供较高质素的再培训课程,以针 对性地协助某组别的失业工人。而职训局在 全面接办提供技术提升课程工作的同时,会
    继续提供职业训练。

  2. 至于训练课程的类别和学员领取津贴的问题, 雇员再培训局开办的课程将会是专门编制和 以职业为本,并以失业人士和新移民为对象。 而职训局的技术提升课程将作进一步发展, 以满足本港经济对人力的需求。雇员再培训 局与职训局课程的明显差别在于前者的学员 获发再培训津贴,但就读职训局技术提升课
    程的学员并无津贴。

  3. 关于职训局与雇员再培训局之间的关系,政 府当局会致力确保有关的交接工作进行顺利, 并应在一段合理的时间(例如一年)內分期实 施,以便有关各方有足够时间进行必要的准 备工作,同时亦不致对现时在该两个机构就 读的人士造成不便。当局会在考虑公众意见
    后制订有关详细安排。

  4. 关于资源分配问题,职训局每年开支约为20亿 元,其中16.2亿元由政府资助。当局会密切 注意职训局的财政状况,并会为其进行必要 的发展提供足够资源。当局亦已建议向雇员 再培训局注资5亿元,以资助拟议扩展和重组
    的雇员再培训计划。

26. 尽管雇员再培训局已安排多次公开聆讯,以搜集各界 对雇员再培训计划检讨的意见,但李卓人议员仍建议事务 委员会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就此目的 举行特别会议。议员同意此建议并商定邀请非政府机构出 席是次会议,该等机构包括培训机构、主要行业团体、雇 主及雇员团体。是次会议亦欢迎当局和有关机构的代表列 席。关于此点,主席亦要求当局在特别会议举行前提供资 料文件,回应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以供参考。

(会后补注: 特别会议的预告已随立法局CB(1)552/96-97 号文件发出。当局已表示,在咨询公众 和职训局及雇员再培训局就有关事项表 达意见前,在现阶段无法对议员表达的 关注事项作出回应。当局的答覆已随立 法局CB(1)600/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
阅。)

27. 议员亦同意,事务委员会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举
行的下次定期会议上,应继续商讨该两项检讨。

28. 会议于下午一时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