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27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MP/1


立法局
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刘千石议员(主 席)
    陈婉娴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莫应帆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

    倪少杰议员
    司徒华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智鸿议员
    冯检基议员
    唐英年议员
    田北俊议员
    郑耀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项目IV至VII

副教育统筹司
张建宗先生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梁悦贤小姐

议程项目IV

劳工处助理处长(就业服务)
左陈翠玉女士

议程项目V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曾健和先生

议程项目VI

劳工处助理处长(雇员权益)
萧何嘉玉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5
何莹珠小姐
高级主任(1)8
陈权森先生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1082/96-97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的会议纪要获得确认
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 议员同意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时三十分 举行的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讨论以下事项:

  1. 《雇佣实务指引 消除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
    咨询文件;

  2. 简介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由陈婉娴议员提交的议员条例草案);及

  3. 检讨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

III. 自上次会议举行至今发出的资
料文件

(立法局CB(1)1019/96-97号文件)

3. 事务委员会察悉,立法局CB(1)1019/96-97号文件再度 发出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财务委员会会议纪要有关新 科技培训计划的摘录,供议员参阅。

IV. 补充输入劳工计划的实施情况

(立法局CB(1)1070/96-97(01)号文件)

4. 副教育统筹司介绍政府当局的文件,议员对下列事项
表示关注。

申请的审批

5. 议员称,劳工顾问委员会(下称「劳顾会」)应在经批 核的入境签证数目达到2 000时,停止审批根据补充输入 劳工计划(下称「该计划」)提出的申请。李启明议员记 起当该计划最初提出时,政府当局将有关数字订为5 000, 其后因劳工界的反对减为2 000。他及部分议员预计, 当已批核的入境签证数目达到2 000时,不会再有工人 按照该计划被准许入境。

6. 副教育统筹司在回应时强烈否认2 000的数字是一个上 限,该数字只是引发检讨的起点。即使检讨在进行中, 当局亦会继续处理申请个案。他不同意部分议员的意见, 该等议员认为政府当局误导他们,使他们相信2 000的数 目是该计划的上限。副教育统筹司向议员提及介绍该计 划的文件及小册子,以及教育统筹司在立法局的演辞, 他表示,从开始便沒有迹象显示,2 000的数目会作为该
计划的上限。

7. 有议员问及劳顾会处理申请的情况,副教育统筹司在
回答时表示:

  1. 虽然劳顾会自该计划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开始实施 以来,共支持509宗申请,所涉及输入工人有2 733 名,但当局实际上发出的签证数目只有781份。批 准输入工人的申请和签发有关签证两者之间存有时 间差距,因为雇主需要时间招聘工人;及

  2. 劳顾会的审核机制清明确,并行之以久,亦具高 透明度。该会会按照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予以考虑。 劳顾会一直以来均遵守两大原则:将就业优先权给 予本地工人,而雇主对输入劳工的需求必须实际而
    合理。

检讨

8. 部分议员对将会进行的检讨表示有所怀疑。李卓人议 员作出警告,谓当检讨进行时,倘雇主可继续提交输入 工人的申请,这会导致混乱的情况。梁耀忠议员询问可 否将检讨提前进行。

9. 副教育统筹司提出以下数点,以作澄清:

  1. 此项检讨不会耗时太久。当局初步估计此项 检讨会于六个星期或少于六个星期內完成;

  2. 此项检讨将会是全面的检讨,亦针对多项问 题,包括议员的关注事项,即该计划对本地 工人就业机会的影响;以及该计划对薪酬趋 势的影响(若有的话);及

  3. 政府当局会遵守其承诺,当批出2 000张入境 签证后,对该计划进行检讨。根据现时处理 及批准申请的速度,估计在数月內会达到2 000
    的数字,而该项检讨会随即展开。

其他关注事项

10. 主席认为现时审查及批出签证申请的程序令人满意。 然而,鉴于反对压力增加,他希望与劳顾会讨论应否暂 停处理申请。应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同意就以下事项提 供资料:就该计划开始后截至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止批出的781张签证(又或当局备有的较新数字)而言,自 劳顾会通过申请后至入境处批出签证之间的时间距离。

(会后补注: 按主席指示,已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 已批出的签证的工作类别、职位及工资
的资料。)

V. 政府当局简介立法建议:

── 1997年劳资关系(修订)条例草案

── 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 199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EMBR 6/3051/81V)

11. 副教育统筹司介绍该三条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该三 条条例草案是当局提出的一套立法建议,旨在改善本港 的劳资关系制度及对雇员的法定保障。他补充,一九九 三年国泰航空公司发生罢工事件后,政府当局作出检讨, 现时多项拟议的条文旨在落实该项检讨所得的结果。陈 荣灿议员对该三条条例草案有助改善雇佣保障表示欢迎。 特别是199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陈议员认为 该条例草案可减少不良雇主的违法行为。

1997年劳资关系条例草案

12. 议员察悉,根据拟议的修订,容许劳工处处长在向总 督会同行政局提交劳资纠纷报告,及将劳资纠纷转介进行 调停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然而,李启明议员指出, 政府当局的建议未有包括雇员罢工的权利,而《基本法》 却已订明此项权利。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解释,当 局未有包括此项条文,是因职工会及劳顾会的雇员代表的 反对。他们反对雇员在意图罢工前须预先通知雇主的建议。 李议员回应时作出澄清,谓雇员只是反对规定的七天通知 期。主席要求政府当局进一步考虑李议员的意见。

199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13. 副教育统筹司藉此机会澄清谓,合资格申领长期服 务金的服务年期并未一律减至两年。在不合理解雇的情 况下,此项两年的规定只是符合提出申索补救的合资格
年期。

14. 李卓人议员认为,拟议的五个解雇的「正当理由」 可能会为雇主制造更多藉口,为解雇其雇员提供支持理 由;而劳资审裁处对有爭议的个案作出裁决时,可能会 遇到实际困难。李议员提到「该雇员的行为」属其中一 个「正当理由」时,记起原先的建议所用的中文字眼为 「不当行为」,而不是「行为」。主席同意该两词有实 质上的差别,他并建议应在适当时候提出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以消除此含糊之处。

15.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回应时向议员保证,当局 会发出实务指引,举例解释构成合理/不合理终止雇佣 合约的可能情况。然而,梁耀忠议员预期此五个「正当 理由」会使工人陷入更大困境。他建议,鉴于实务指引 并无法律约束力,所以劳工处处长应订出一套实务守则, 类似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所订的实务守则。应主席请 求,助理法律顾问5会核实按照《雇佣条例》劳工处处长 是否获授权订出具法律效力的实务守则。

16. 有关复职的问题,张文光议员建议,法院应获授权, 即使在沒有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亦可发出复职命令。倘 雇主拒绝准许该雇员复职,应规定雇主须支付更多的终 止雇佣金。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回答时对政府当 局的建议作出如下的解释:

  1. 复职须获双方同意的原因是为维持良好的劳
    资关系;

  2. 法院发出的复职命令可保持就业的延续性;

  3. 在英国,经由劳资审裁处裁决的个案中,只 有约1%的个案涉及发出复职命令;及

  4. 政府当局会根据实施情况,考虑应否需要对 不遵从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的雇主施加更
    重刑罚。

就此方面,主席提醒议员,有关强制或自愿的复职所涉 及的问题,已于事务委员会上次会议中详细讨论。

VI. 检讨《妇女及青年(工业)规例》
中带有歧视成份的保障条文

(立法局CB(1)1091/96-97(01)号文件)
(立法局CB(1)1091/96-97(02)号文件)

17. 副主席介绍她所拟备的文件,她表示不满政府当局 在提出建议,撤销《妇女及青年(工业)规例》(下称「该 规例」)中的保障条文时,沒有充分征询公众的意见。她 强调,保障妇女是《性别歧视条例》中重要的目的之一, 而该条例中此项正面的成份实不容忽视。

18. 副教育统筹司及劳工处助理处长(雇员权益)回应时详 述政府当局的立场如下:

  1. 撤销该规例中的限制性条文不会损害妇女的 福利,因为本港现有及行将制定的法定条文 可为男性及女性雇员提供一般的保障。其实, 某些妇女团体的意见是该规例下的某些条文 限制性过大,以致防碍妇女从事她们可以胜
    任的工作;

  2. 咨询医学界的结果显示,除怀孕外,妇女并
    非特别容易受伤;及

  3. 政府当局仍等待外国惯例的资料及政府经济 师的分析,所以尚未决定倘扩大工作时间的 规管范围,以涵盖男性及女性,并在若干或 所有经济界别中实施,是否合理。倘制订任
    何建议,当局会进行广泛咨询。

19. 李卓人议员认为拟议废除该规例的保障性条文是倒 退的做法,而政府当局在作出决定撤销该等条文前,应 进行研究。劳工处助理处长(雇员权益)回答时解释,建 议的立法修订及大型研究是同时进行的,虽然后者所需 时间会较多。她亦告知议员,平等机会委员会的意见是 该规例下的限制性条文应予撤除。

20. 就此方面,梁耀忠议员促请当局对男性及女性工人均 应给予保障。他引述一宗投诉个案,当中男性工人投诉 须连续工作72小时。他建议在该规例中凡有关保障的条 文,倘提到女性时,应将涵盖范围扩大至所有工人。他 希望可以阅览劳工处助理处长提到有关平等机会委员会 的书面意见,主席表示会直接联络该委员会并要求该委 员会提交立场书。如有可能的话,事务委员会要求该委 员会提供曾给予劳工处的意见书的副本。

VII. 其他事项

简介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21. 莫应帆议员向议员简介其议员条例草案。副教育统筹 司表示,《国际劳工公约》內并无载有关于侍产假这方 面的条文或标准。建议的条例草案会对《雇佣条例》造 成急剧及重大的改变,对雇主亦有成本影响。即使在莫 议员提及的马来西亚,只有公务员才可享有侍产假,他 们并须接受若干更为严格的限制。此外,基于原则问题, 政府当局不会支持任何未经劳顾会考虑的立法建议。就 此方面,主席作出建议,并获得莫议员同意,将该条例 草案交由劳顾会商议。

1997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22. 主席在席上提交其为上述条例草案拟备的参考资料摘 要,供议员参阅。该条例草案旨在将五月一日列为法定 假期。副教育统筹司评论此条例草案时表示政府当局有 所保留,原因是五月一日的日子迫近,私营机构的生产 计划、经营时间及商业成本等方面均会受到影响。他指 出,即使沒有主席所提出的修订,雇主仍可将五月一日 指定为《雇佣条例》现时所订的浮动假期之一。他再向 与会人士指出,此项建议并未咨询劳顾会。

23. 副教育统筹司回答李卓人议员的询问时证实,根据 《雇佣条例》,七月一日及二日,并十月一日,都是法 定假期。至于部分议员询问立法时间表的问题,他表示 政府当局会于适当时间提出所需的立法修订。

24. 会议于下午四时五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