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8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MP/1
立法局
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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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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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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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千石议员(主 席)
陈婉娴议员(副主席)
司徒华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唐英年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倪少杰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智鸿议员
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项目IV及V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4)
- 范伟明先生
- 劳工处助理处长
- 曾健和先生
项目V
- 副教育统筹司
- 张建宗先生
- 助理教育统筹司(4)2
- 杨德强先生
- 助理教育统筹司(5)
- 郑港涌先生
- 职业训练局执行干事
- 黎泽銮先生
- 雇员再培训局行政总监
- 周东山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项目IV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I.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694/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的事务委会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订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举行的下次事务
委员会会议将讨论以下事项:
- 英国公民来港就业的问题;
- 雇员补偿制度的改善;及
- 职业安全健康局的经费。
(
会后补注:经李卓人议员同意,议程项目(b)已更改
为由他简介其议员条例草案 1997年雇佣(修订)条例
草案。)
3.副主席关注到补充输入劳工计划的检讨事宜,主席在回
应时指示秘书处要求政府当局就此事项目前的情况提供资
料文件。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业已提供一份资料文件,该文
件并已随立法局CB(1)944/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
III.自上次会议举行至今发出的资料
文件
(立法局CB(1)639/96-97号文件)
4.事务委员会察悉,一份关于劳工顾问委员会(下称劳顾会)
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曾考虑的各项问题摘要的文件
,业已送交议员参考。
5.副主席在提及上述文件概述为提高透明度而拟采取的措
施时表示,据她理解,劳顾会的劳方代表并不反对会议公
开进行。由于存在意见分歧,她希望了解政府当局凭甚么
理据得出结论/看法,指劳顾会委员认为,公开进行会议可
能令与会者无法畅所欲言,因此建议改在会后举行记者招
待会,以此作为一项提高透明度的措施。主席表示会要求
政府当局澄清此事。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业已提供书面答覆,该文件并
已随立法局CB(1)944/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
IV.简介立法建议
1997年职工会(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CB(1)715/96-97(01)号文件)
6.应主席邀请,李卓人议员向议员简介拟议的修订,并强
调,此条例草案的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修订《职工会条例
》(第332章),令其更符合《国际劳工公约第87号》,《经
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和《香港人权法案
条例》第18条的规定,此等条文赋予任何个人可享有结社
的权利。
工会职员
7.陈荣灿和郑耀棠两位议员认为,不宜让并非从事或受雇
于有关工会直接所属的行业、工业或职业的人士成为该工
会的职员。他们对于此类人士是否熟悉有关行业的运作情
况表示怀疑,并认为拟议安排将改变工会的性质和令其结
构变得复杂。
8.李卓人议员在回应其他议员的关注时提出以下各点:
- 工会在挑选其职员方面应有自主权。拟议修
订将取代现行有关并非从事或受雇于某一行
业的人士必须获得职工会登记局局长同意,
才能成为该行业工会职员的规定。
- 海外工会的惯常做法是委任并非受雇于或从
事同一行业的人士担任工会总干事。这些人
士由于具领袖才能及熟悉有关行业而获委出
任如此重要的职位。有关建议将提高本港工
会的专业水平。
政治基金
9.李启明议员对于是否有需要设立政治基金表示怀疑。他
指出,虽然《职工会条例》现有条文容许设立选举基金,
用以支付参与「三层架构」选举所需的开支,但甚少工会
为此目的而更改会章,反映工会本身并不热衷于使用经费
进行选举活动。唐英年议员亦担心,由于工会可罔顾工会
会员的利益而把经费改作政治用途,拟议修订可能被滥用
。
10.李卓人议员在回应时解释,禁止工会把经费作政治用途
的做法并不恰当,原因是工会有时需运用政治手段维护本
身的利益。此外,由于必须获已登记工会的有权投票会员
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并获得大多数赞成的情况下,有关工
会才获授权设立「政治基金」或通过「政治开支决议」,
因此,实有足够预防措施防止出现滥用情况。
政府当局的回应
11.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4)及劳工处助理处长在解释政府当
局对此条例草案的初步回应时,提出以下几点:
- 《职工会条例》的主要目的规管工会活动,
令其健康发展,并保障工会会员的利益。当
局在过去多年,已因应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变
化,对《职工会条例》作出多项修订。当局
认为,拟议修订既无必要亦不恰当。例如,
设立「政治基金」的建议可能把工会变为政
治组织。
- 关于本地工会加入香港以外工会作为附属工
会的问题,《职工会条例》第45条已订明,
本地工会必须经总督批准才可加入海外工会
。此项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本地工会与不
良组织结盟。当局迄今为止从未拒绝批准本
地工会加入海外工会的申请。
- 政府的一贯做法是根据劳顾会所达致的共识
制定立法方案。由于此条例草案未经劳顾会
考虑,因此,政府当局不会支持。
其他关注事项
12.劳工处助理处长在回应陈荣灿议员的询问时澄清,《职
工会条例》并无明文规定,本地工会必须获总督批准才可
接受海外工会捐助。至于当局审批向海外工会捐款的情况
,他将于会后向议员提供有关此类申请数目的资料,供议
员参考。就他记忆所及,当局从未拒绝批准此类申请。
13.主席询问《国际劳工公约第87号》的适用问题,劳工处
助理处长证实,香港并未完全确认上述公约。应主席要求
,他将于会后提供本港推行《国际劳工公约第87号》情况
的资料。
14.事务委员会察悉,鉴于多个组织关注此条例草案所带来
的影响,內务委员会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的会议上同
意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此条例草案。李卓人议员亦表
示会就他提出的条例草案咨询各工会。
V.检讨职业训练及再培训服务
(立法局CB(1)636/96-97号文件;立法局CB(1)715/96-97(03)、
(04)及(05)号文件;于会议席上提交的立法局CB(1)715/96-97
(04)号文件的中文本)
15.副教育统筹司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的文件,该文件旨在
澄清议员及非政府机构分别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及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的上两次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上述
检讨提出的各项要点。在其后的会议席上,议员就下列事
宜进行商讨。
职业训练局及雇员再培训局各自的职责
16.有意见认为当局未能为本港在人力规划方面制定全面及
有远见的政策,副教育统筹司在回应时强调,该两项检讨
旨在为职业训练局及雇员再培训局作出在策略上重新定位
,以确保该两个机构在满足本港对人力培训及再培训的长
远需求方面起相辅相成的作用。雇员再培训局将集中为失
业人士及新移民提供再培训,而职业训练局则负责为在职
人士提供技术提升课程和为老人及残疾人士提供附属的再
培训课程。
对职业训练局职责范围的拟议更改
17.李卓人议员询问职业训练局在接办为在职人士提供技术
提升课程的工作后,该等课程的拟议收费政策及其对学员
可能造成的影响。副主席和张文光议员亦质疑,由职业训
练局代替已在提供技术提升课程及为残疾人士提供再培训
方面累积所需经验和联系的培训机构执行此方面的工作,
此举是否符合成本效益。
18.副教育统筹司在回应议员的关注时提出以下各点:
- 当局已成立一个由雇员再培训局及职业训练
局高层管理人员和成员及政府官员组成的联
合工作小组,研究涉及该两个机构的衔接事
宜。该工作小组已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举行首次会议,下一次会议暂定于一九九七
年一月二十七日举行。职业训练局举办的技
术提升课程的收费政策是将会讨论的重要事
项之一。当局会适当咨询有关各方。为确保
提供技术提升课程的职责得以顺利移交,实
有需要一段合理的过渡期。
- 目前,雇员再培训局会就所举办的部分技术
提升课程所收取的费用,是以收回约20%的
成本计算。由于技术提升课程是为有收入的
在职人士而设,因此,收取学费被认为是合
理的。
- 政府当局对于确保由职业训练局提供的技术
提升课程符合成本效益非常重视。而职业训
练局在承担有所增加的职责后,预料可令其
运作更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
- 政府当局察悉非政府机构对于把为残疾人士
及老人提供培训的工作交由职业训练局接办
所表达的关注,并将在有关建议作最后定案
时进一步考虑该等机构的意见。
19.关于职业训练局课程的成本效益问题,职训局执行干事
表示,由于职业训练局提供技术培训课程,而非如再培训
机构所提供的一般技术课程,因此,单凭举办两种课程的
成本作出比较并不恰当。
雇员再培训计划的培训对象
20.关于雇员再培训计划的取录准则,副教育统筹司表示,
虽然顾问建议,此计划的培训对象应是年龄在30岁以上,
学历不超过中三程度的失业人士,这类人士属失业人士当
中最难找到工作及受失业威胁最大的一群。政府当局认为
,在处理确有需要的本地居民及新移民的个案时,应灵活
运用有关的准则。不过,他强调,再培训课程应主要以最
难找寻工作的失业人士为对象。
再培训津贴
21.田北俊议员认为,原则上可以接受每星期500元作为交
通及膳食开支津贴的建议,但大多数与会的议员均认为应
维持现时1,000元的津贴额。冯检基议员并询问,可否设立
一套机制,评估个别再培训学员的需要,以识别确有需要
的学员,并向他们发放两类津贴。
22.虽然政府当局准备考虑各方就拟议津贴表达的意见,但
副教育统筹司仍就解释有关建议的理据提出以下各点:
- 当局建议,所有参加全日制再培训计划的失
业学员应获发放津贴,以弥补他们参加再培
训课程的交通及膳食开支。此建议与现行安
排不同。
- 再培训津贴不应被视作某种形式的失业援助
金。那些确有需要的失业人士应根据综合社
会保障援助计划申请援助。
- 雇员再培训计划的优胜之处在于课程的內容
,而非向学员提供的金钱上的鼓励。
按学员的就业率厘定培训机构可获拨款的制度
23.议员对于按学员的就业率作为拨款准则所带来的影响表
示关注,副教育统筹司在回应时告知议员,咨询文件內提
及的70%的就业率只是一个例子,不应被视作获得拨款的
基本准则。他强调,政府当局认为,雇员再培训局有需要
与其他培训机构商定合理和可接受的拨款计算程式,务求
鼓励培训机构设计和开办更多能够实际协助学员就业的课
程。
在职培训计划
24.唐英年和田北俊两位议员不同意取消在职培训计划,他
们认为此项计划是甚具成本效益的培训方式。雇员再培训
局行政总监在解释在职培训计划的背景及拟议取消该计划
的理据时提出以下各点:
- 当局是于一九九三年推行该计划,其中一个
目的是鼓励雇主雇用和培训雇员再培训计划
的学员。雇员再培训局会为雇主提供财政津
贴,以抵销雇用雇员再培训计划学员的部分
成本。迄今已有超过15 000名学员透过在职
培训计划得益。
- 当局透露,参与在职培训计划的雇主有90%
并无申领该项财政津贴。
- 顾问认为,由于学员一旦被雇用后,雇员再
培训局便难以控制其为该学员所提供培训的
质素和成效,令在职培训计划基本上成为雇
主申领财政津贴的制度,因此建议逐步取消
此项计划。
25.副教育统筹司补充谓,当局建议以一项特别为失业人士
设计的培训课程取代现时的课程。新课程的部分內容将包
括在职培训的概念。雇员再培训局及有关的培训机构可灵
活决定「在职实习」应否成为为培训对象提供全面再培训
计划的组成部分,不过,雇主不会获发还有关开支。
26.田北俊议员就此表示,参与在职培训计划的雇主数目偏
低可能是当局宣传不足所致。他建议政府当局或雇员再培
训局应尝试探讨申领津贴的雇主数目偏低的原因。他表示
,申请手续繁复可能是原因之一。
雇员再培训局的经费
27.部分议员对于雇员再培训局日后的经费事宜表示关注。
由于输入劳工的数目有所下降,导致该局透过向输入劳工
的雇主征费所得收入亦相应减少,他们认为,长远推行雇
员再培训计划需要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并认为,有关削
减每周再培训津贴的建议显示政府有意放弃对雇员再培训
局的承担。
28.副教育统筹司在回应时指出,政府决意致力确保雇员再
培训局可以取得足够的拨款。他解释,自雇员再培训局于
一九九二年成立以来,政府当局一共向该局拨款六亿元,
并计划向该局的储备金再注资五亿元。该局截至一九九六
年十月底共有累积现金结余3亿3,800万元,反映其财政状
况稳健。
其他关注事项
29.关于再培训学员的就业问题,曾健成议员表示,以接受
培训名义前来香港的外地劳工抢夺了再培训学员的就业机
会。他要求政府当局就此事向议员提供进一步资料。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业已提供一份资料文件,该文件
并已随立法局CB(1)944/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
30.副主席询问,当局会否对其他培训/再培训机构,例如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的工作情况进行检讨,副教育统筹司在
回应时表示,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是其中一个接受雇员再培
训局资助以开办再培训课程的培训机构,当局并无计划检
讨个别培训机构的工作情况。
结论
31.主席在总结时敦促政府当局考虑议员和非政府机构对该
两项检讨工作所表达的意见。对于事务委员会提出当局在
为有关建议作最后定案前应向其咨询的要求,副教育统筹
司亦同意予以考虑。
VI.其他事项
32.会议于下午四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