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23/97-9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1/PL/MP
立法局
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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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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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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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千石议员(主席)
陈婉娴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李启明议员
莫应帆议员
缺席委员 :
倪少杰议员
司徒华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智鸿议员
冯检基议员
唐英年议员
田北俊议员
郑耀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I及III
-
副教育统筹司
- 张建宗先生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梁悦贤女士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李乐善先生
- 议程项目III
-
劳工处助理处长
- 曾健和先生
-
律政署高级助理律政专员
- 曾宪薇小姐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1)9
- 黃穗云女士
事务委员会察悉,自上次会议举行至今并无就一般事项
发出任何文件。
(立法局CB(1)1805/96-97(01)及(02)号文件)
2. 副教育统筹司简介有关雇员再培训计划检讨的文件。
议员在随后的会议商议下列事项:
3. 陈婉娴议员预料,由于多项基建及房屋计划即将展开,
在未来数年,建造业的人力需求会甚为殷切。她询问政
府当局有否任何策略规划,针对未来的人力供应及制订
培训/再培训政策,帮助失业人士或受雇在沒落行业的
人士,转至建造业工作。
4. 副教育统筹司回覆谓当局正进行一项详细的研究,评
估建造业在未来五年间的人力需求。此外,立法局
CB(1)1805/96-97(01)号文件所提及的联合工作小组会研
究职业训练局与雇员再培训局在工作上的合作事宜。
5. 陈婉娴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该成立一个中央机构,负
责策划及统筹将沒落行业的人力转移至具有大量人力需
求的行业上。助理教育统筹司提醒议员,此举可能会干
预本港的自由巿场经济。他并解释,由于不同技术行业
的劳工需求不断改变,所以应著重制订一个灵活及健全
的机制,以适应巿场不断改变的需要,此机制可为工人
提供不同的培训机会。雇员再培训计划检讨建议雇员再
培训局应开办基本技术性课程,而职业训练局应举办技
术提升课程。此外,当局会进行跟进工作,包括辅导工
作。
6. 李卓人议员认为,该两项检讨主要是管理方面的检讨,
并无包括有关日后人力规划策略的建议。他提到政府当
局所作出的一项截至2001年的五年人力预测,并促请当
局在不同行业进行类似的预测,以便雇员再培训局及职
业训练局可根据预测所得的资料,策划日后的培训工作。
7. 副教育统筹司回答称,在各行业进行的人力调查是由
职业训练局的有关训练委员会每隔两年进行。雇员再培
训局会根据该等调查报告,订立有关的培训计划。事实
上,职业训练局的检讨报告建议应加强该局进行人力调
查方面的能力。他又表示,由教育统筹科编订的《人力
再探》会按照最新的人口调查更新所载资料,预料此方
面的工作会于明年初完成。
8. 陈荣灿议员表示,按学员就业率发放培训费用的制度
可能对培训机构不公平,因为学员的就业率往往受到很
多培训机构不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他提醒与会者,在另
一方面,培训机构为达到所规定的学员就业率,可能订
定严格的收生准则,把在再培训后获雇用机会不大的申
请人拒诸门外。副教育统筹司强调订定恰当的表现准则
的重要性,他并证实雇员再培训局会咨询各培训机构,
制定灵活及可行的安排。陈议员建议可参照培训学员的
出席率,作为厘定拨款的准则之一。副教育统筹司答应
将此项意见转达雇员再培训局予以考虑。
9. 李卓人议员强调不应减少或取消再培训津贴,因为此
举会撤销鼓励接受培训的效用。他亦指出,收费办法并
无成本效益,因为他知道部分已报名的再培训学员因缴
付课程的学费问题而后来退学。副教育统筹司回答,收
费办法其实是由某些再培训机构建议的,目的是防止有
人滥用再培训津贴。他表示,收费办法不会对接受再培
训的人士造成困难,因为失业或低收入人士参加再培训
课程的出席率若达到80%,他们可申请发还学费。
10. 议员询问,联合工作小组会否成为常设工作小组。
他们关注雇员再培训局及职业训练局日后的统筹工作。
他们亦要求有关方面就雇员再培训局长远的经费问题作
出澄清。副教育统筹司回答谓,设立联合工作小组的原
意是作为常设工作小组,负责雇员再培训局及职业训练
局之间的衔接安排。他亦告知与会人士,由于上述两间
机构的成员中有部分同时在该两间机构任职,相信可加
强该两间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有关再培训局的经费问
题,副教育统筹司同意应制订长远计划,但他表示,现
时该局的经费充裕,足可以应付未来两三年的经常性开
支。
11. 议员问及在职培训计划及技术提升课程之间的分别。
副教育统筹司解释,前者向雇主发还有关开支,以鼓励
雇主雇用再培训学员。但后者则旨在帮助工人提升其技
术水平。议员察悉,有关方面现正检讨该项计划,探讨
在再培训计划中加入「在职实习」部分,以配合逐步取
消在职培训计划的建议。
(立法局CB(1)1805/96-97(03)及(04)号文件,立法局
CB(1)1654/96-97(02)号文件;及于会议席上提交的
政府当局文件的中文本,该份文件其后随立法局
CB(1)1897/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12. 议员察悉,根据政府当局的文件所述,雇员实际上
已拥有罢工的权利。但事实上,曾参加罢工的雇员会失
去取得任何终止雇用补偿金的权利。他们辩称,根据现
行条文,雇员只有罢工的自由,而无罢工的权利。高级
助理律政专员解释,现时本港并无法例禁止或限制罢工
的自由。換言之,雇员现时可享有的罢工权利可谓是几
乎不受限制的。然而,议员认为,倘此项权利未经正式
立法,雇员是不能完全享有此项权利的。
13. 助理法律顾问3应主席邀请作出以下解释:
-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七条,香港居民应有罢
工的权利及自由。罢工自由与罢工权利不同,
两者应予以区别。虽然雇员享有罢工的自由,
但他们不能获得豁免,无须承担因罢工行动而
引致的法律后果。此外,罢工权利可给予雇员
更大的就业保障,并使他们在有需要时寻求补
救的办法;
-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并无规定须以立法形式
实施罢工的权利。这点与《基本法》第二十三
条及第三十九条不同,该等条文规定人权公约
所载明的若干行为及有关条文应透过立法予以
实施。因此,未有制定罢工权利的法例亦未必
会构成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及
-
雇员可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行使其罢工
权利,但决定某些罢工行为是否合法的最终权
威则属于法院。
14. 李卓人议员察悉,根据《基本法》第三十九条,《经
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
香港的有关规定均继续有效,并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法律予以实施,他因此认为应制定法律,落实上述公约
第8条所订明的工人罢工权利。助理法律顾问3回应时作
出澄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內第8条有
关罢工权利的条文并不适用于本港。然而,李议员进一
步指出,《国际劳工公约第87号》适用本港的条文载有
关于罢工权利的隐含条文。不过,他会进一步研究不同
国家落实罢工权利的情况,他并会继续促请当局制定此
方面的法例。
15. 陈婉娴议员表示支持就罢工权利立法的建议。张文
光议员及何敏嘉议员代表民主党,对李卓人议员的建议
亦表示支持。他们认为雇员的罢工权利应由法律保障,
雇员亦不应因为罢工行动而须承受任何对其不利的法律
后果。
16. 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0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