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19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MP/1
立法局
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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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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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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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千石议员(主席)
司徒华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唐英年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
陈婉娴议员(副主席)
倪少杰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智鸿议员
冯检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莫应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项目IV及V
- 副教育统筹司
- 张建宗先生
- 项目IV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梁悦贤小姐
- 劳工处助理处长
- 曾健和先生
- 项目V
- 劳工处副处长(职业安全及健康)
- 李启发先生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李乐善先生
- 助理教育统筹司
- 邓淑贞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 项目IV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的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纪要获确
认通过。
2. 议员同意订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
二时三十分举行的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将讨论以下事项:
-
补充输入劳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
-
《雇佣条例》对「雇员」一词定义的涵盖范围。
3. 议员察悉,莫应帆议员希望在下次会议席上向议员简
介他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旨在修订《雇佣
条例》,加入有关侍产假期的条文。
4. 梁耀忠议员对下列事项表示关注:
-
检讨《妇女及青年(工业)规例》带有歧视成份保
障条文实施的最新情况;及
-
近期观察发现,劳资审裁处的审裁官往往判处败
诉的劳方申索人须支付高昂的诉讼费。
主席指示秘书处要求政府当局就此等事宜提供资料文件,
供议员参考。
5. 一份关于「劳工顾问委员会(下称「劳顾会」)在一九
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考虑的事项摘要」的文件,业已送
交议员参考。
1997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CB(1)715/96-97(02)号文件;政府当局
在会议席上提交的资料文件,该文件其后已随立法局
CB(1)943/96-97(01)号文件发出)
6. 议员察悉,立法局业已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上述
条例草案。
7. 李卓人议员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介他提出的条例草
案,该条例草案的目的之一是将基于职工会会员身分或
活动的歧视由原有的刑事责任扩展至包括民事责任在內,
使受到歧视的人士得以获取民事方面的法律补救,并把
最高刑罚提高至罚款200 000元和监禁一年。副教育统筹司
首先就政府当局要延至在会议席上才提交有关资料文件
一事致歉,他并告知议员,谓政府当局对条例草案的意
见已载于一份曾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发出的新闻稿
內,该份新闻稿于当日已送交全体立法局议员。他其后
解释政府当局为何如文件所载对此条例草案持反对意见。
议员在其后的会议上,商讨条例草案包含的以下事项。
8. 部分议员支持拟议的「重新聘用」补救措施,他们并
察悉,《残疾歧视条例》亦订有复职权的条文。
9. 副教育统筹司在回应议员的意见时表示,政府当局并
不赞成在未取得雇主和雇员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强
迫雇主重新聘用雇员,因这样做无助维持和谐的劳资关
系。此外,授权法院发出上述命令无疑是过份干预私人
机构就人事问题作出的决定。为加强保护雇员免受针对
职工会的歧视行为,政府当局将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底前
提出一套全面的立法建议,其中一项建议是若雇主和雇
员一致同意,雇员可获重新聘用。副教育统筹司重申政
府当局的立场,指出由于此项议员条例草案未经劳顾会
考虑,因此当局不会支持。
10. 不过,部分议员指出,倘若一名工会领袖受到迫害
并遭解雇,法院应有权下令有关雇主重新聘用该工会领
袖,此举即使会破坏劳资关系,但也值得。否则,工会
活动将会被扼杀。他们促请当局从这个角度重新考虑李
卓人议员的建议。
11. 廖成利议员对于法院有权下令雇主擢升雇员的补救
建议有严重保留。李卓人议员在回应时澄清,此项建议
是要处理雇员因身为工会成员或参与工会活动而被雇主
降职的情况。主席和廖成利议员就此认为,拟议第21G(2)(d)
条所用字眼可能未充份表达这样的意图,因此需作修饰。
12. 廖成利议员提到由于全国人大常委建议废除《人权
法案条例》中凌驾其他条例的某些条文,他担心,拥有
类似凌驾权的拟议条例草案第21G(2)(h)条,日后亦可
能被废除。李卓人议员在回应时表示,他的建议并非无
先例可援,《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亦有类似条文。不
过,他察悉廖成利议员的忧虑,并将寻求进一步的法律
意见。
13. 张文光议员担心,拟议第21J条订明「每一方须支付
该方本身的诉讼费用,」此项规定可能令雇员不愿把个
案诉诸法院,李卓人议员就此解释谓,此项规定的目的
是令雇员在提出民事诉讼时更为审慎,以尽量减少无证
据支持或琐屑无聊的申索。
14. 张文光议员询问法院在判决诉讼费时的惯常做法,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在回应时表示,除非有关条例另有说
明,否则败诉一方须支付诉讼费。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应
张文光议员要求,答允查核其他条例是否亦有类似拟议
第21J的条文,并将于会后提供有关资料。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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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所提供的资料已随
立法局CB(1)954/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 |
(政府当局的资料文件在席上提交,及后并已随立法局
CB(1)943/96-97(02)号文件发出。)
15. 李启明议员和曾健成议员申报他们是职业安全健康
局成员。他们指出,由于来自雇员补偿保险征款(以下
简称「征款」)的收入有所下降以及缺乏政府拨款,职
业安全健康局(以下简称「职安局」)被迫缩减一九九七
至九八年度的工作计划。因此,他们非常怀疑该局是否
有所需资源,以便宣传职业安全约章以及即将制定的职
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所订明的安全规定。与会议员均
认为,政府当局应安排为职安局提供足够款项,以满足
其即时需要,并使其在非工业行业提供职业安全培训及
宣传方面可承担进一步责任。
16. 在回应议员对职安局财政状况的关注时,副教育统
筹司解释说,征款收入近年有所下降,这与征款的来源
── 雇员补偿保险费减少有直接关系。保险费减少是
由于意外率较低的服务业已占主导以及保险业竞爭激烈
所致。不过,由于保险业建议在一九九七年把保费提高
约10.8%以及大型基建项目陆续展开,职安局的征款收入
于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会稳定在大约2, 500万元。职安
局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预计支出虽然会达4,520万元,
但该局的预计收入为3,750万元,另有950万元的累积盈
余,因此到该财政年度终结时,该局将有约180万元的累
积余款。
17. 至于长远而言政府当局对职安局的承担,副教育统
筹司重申,当局认同该局在各行各业促进职业安全及健
康方面所作的贡献。为满足该局的迫切需要,政府当局
正考虑向职安局一次过提供一笔小额注资,用以资助该
局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选定进行的其中一至两个计划。
不过,他亦指出,虽然政府会提供此等协助,但必须明
确指出:职安局属财政自给机构,因此应以本身的收入
应付开支。政府当局认为,提高整体征款率及把额外征
款收入悉数拨归职安局,是长远解决该局财政问题的最
有效措施。与此同时,当局已要求职安局研究上述各方
案的可行性。
18. 议员仍然关注职安局的财政状况,尤其是该局迫切
需要款项推行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计划。主席就此表
示,他将与政府当局和职安局举行非正式会议,讨论此
事。议员要求事务委员会秘书就此作出所需安排。
19. 主席提醒议员谓,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最近决定,
內务委员会应在每年三月及十月考虑议员就往海外进行
职务访问提出的拨款申请,他并询问与会议员有否计划
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五月及六月期间以事务委员会的名
义往海外访问。由于席上并无议员提出建议,主席表示,
有意提出外访建议的议员应尽快向事务委员会秘书提出。
20. 会议于下午四时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