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44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MP/1


立法局
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刘千石议员(主席)
    陈婉娴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唐英年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莫应帆议员

缺席委员:

    倪少杰议员
    司徒华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智鸿议员
    李卓人议员
    廖成利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项目IV

副保安司
方志伟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何蓓茵女士
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特别职务)
黃达甫先生

项目IV及V

署理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梁悦贤小姐

项目V

署理劳工处处长
陈永杰先生

项目V及VI

副教育统筹司
张建宗先生

项目VI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曹振华先生
劳工处副处长(职业安全及健康)
李启发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业安全)
麦世耀先生
职业健康顾问医生
罗伟基医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项目VI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高级主任(1)5
司徒少华女士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357/96-97号文件及CB(1)358/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及十一月一日的会议纪要获确
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 议员同意把原订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举行的
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提前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星
期二)上午十时四十五分举行,以讨论下述项目:

  1. 聘用外籍家庭佣工任职家庭汽车司机的问题;

  2. 职业训练局策略及组织检讨顾问报告及雇员
    再培训计划顾问报告。

议员亦同意邀请保安事务委员会及教育事务委员会的委
员,分别参与讨论项目(a)及(b)。

III. 自上次会议举行至今发出的资
料文件

(立法局CB(1)361/96-97号文件)

3. 事务委员会察悉,由立法局申诉部转介的一份就政府
当局拒绝批准输入屠宰员提出上诉的文件,已送交议员
参阅。

IV. 英国公民来港受聘的事宜

(立法局CB(1)371/96-97(03)及(04)号文件)

4. 方志伟先生应主席邀请在席上通报,当局为回应议员 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及七月的会议席上,就英国公民现时 享有的免签证进入本港并可随意受聘的安排所表达的关 注,已完成检讨有关政策,并会建议作出相应更改,以 消除英国公民与其他外国国民在入境身分方面的差异。 他并解释,当局在推行建议时,会依循以下原则:

  1. 新的安排应在一九九七年主权移交前落实。

  2. 英国公民的入境身分将变得与其他外国国民 相同。若英国公民来港的目的是就业,他们 便须申请工作签证,而当局批核此等申请的 准则与批核其他外国国民同类申请的准则无
    异。

  3. 须尽量减少对已来港英国公民造成的不便。

5. 方先生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解释了处理在香港 的英国公民不同入境身分的下列拟议安排:

  1. 享有入境权的英国公民可无条件限制在本港 逗留。此类更改需透过修改法例施行。

  2.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合资格 享有居留权的人士,可申请此项权利。此方 面的详细安排目前仍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磋
    商。

  3. 目前,入境处处长根据《人民入境条例》第
    61(2)条,获授权豁免任何人士无需签证便可 进入本港。现建议豁免签证此项行政措施不
    再适用于英国公民。

6. 至于如何对待目前在本港工作的英国公民,方先生表 示,此类人士会获准继续工作,直至他们获准逗留的期 限届满为止。倘此类人士申请延长在本港逗留期,入境 处会对他们的情况作出检讨,而审批的准则和给予延期 居留的模式将与审核其他外国公民同类申请的准则无异。 因此,本身并不具备特殊技能的英国公民,将不会获发 工作签证在本港工作。此项过渡安排将可避免入境处因
要处理现时根据免签证安排逗留本港的17 000名英国公
民的个案,而导致工作量突然增加。此举亦可减低现时 在本港工作的英国公民即时所受的影响。经主席进一步 询问,黃达甫先生表示,由于根据现行政策,英国公民 来港后可获延期逗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年,因此,当局估
计,上述过渡安排最多会持续大约三年。

7. 副主席不满当局未能即时采取行动,废除英国公民享 有的免签证前来本港工作的安排。她指出,本港英国公 民的数目自去年以来大幅增加,而他们当中越来越多人 担当非专业工作,令本地工人的就业机会受损,她敦促 当局即时终止现行安排。关于此点,她并表明打算提出 议员条例草案,以达致此目的。

8. 一位议员支持尽快撤销英国公民进入本港的特殊安排,
藉以防止英国公民因预期政策改变而大量涌入本港找寻
工作。

9. 方先生和黃先生在回应议员的关注时提出以下各点:

  1. 当局认为,对英国公民在入境身分方面的不 同情况作出更改的工作,应作为一套计划推 行,以方便入境处的执行工作,并避免令受 上述更改影响的人士感到不知何去何从。因 此,单独提前处理「免签证」入境的安排属
    不可取的做法。

  2. 当局已开始与有关方面进行讨论和咨询,并 预料可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底前完成此方面 的工作。保安科正积极爭取一个较早的时间 向立法局提交对现行法例所作必要的修订。

  3. 在运作方面,由于目前英国公民在进入本港 时,无需申报入境的目的,因此,当局实不 可能在入境检查站甄别出那些打算在本港工
    作的英国公民。

  4. 由于当局已制订计划,废除英国公民可免签 证前来本港工作的政策,是否有需要提出议
    员条例草案实在令人存疑。

  5. 由于当局不会以「抵垒」政策的形式推行更 改现行政策的工作,因此当局预期在更改政 策前,不会有大量英国公民涌入本港。在新 政策实施后,于过渡期最后数月成功进入本
    港的英国公民最终仍会在最初12个月的逗留
    限期届满后,由入境处处长检讨他们的签证 延期申请。此外,自从议员于数月前提出讨 论此事以来,进入本港的英国公民数目并无
    显著增加。

10. 主席要求当局提供目前根据免签证安排逗留本港的
17 000名英国公民更详细的资料,包括就业的人数、他
们的职业及职位,方先生在回应时表示,当局并无此等 资料的详细分项数字,但他又表示可接触本港的英国贸 易/工业联会,索取该等资料。他答允就此事作出查询。

11. 关于推行拟议更改的时间问题,方先生重申,当局 决心尽快实施新政策。主席要求方先生在一九九六年十 二月底前,以书面汇报当局咨询有关方面的结果,并提
供落实新政策的拟议时间表。

12. 副主席告知议员谓,她已把其条例草案拟稿提交法 律草拟专员。倘若到一九九七年初当局仍未采取具体行 动,她将提出其条例草案。

V. 有关《行业委员会条例》的事宜

(立法局CB(1)371/96-97(01)号及(02)号文件;
CB(1)375/96-97(01)号文件)

13. 部分议员极为关注近年工资增幅偏低的问题,有关
增幅并不足以确保雇员的生活得到实际改善,他们并质 疑为何当局从未援引《行业委员会条例》,规定工商业
的最低工资。

14. 张建宗先生及陈永杰先生在回应议员关注的事项时
提出以下几点:

  1. 政府当局一直采取「尽量不干预市场」的政 策,并致力维持香港的自由市场经济体系。 当局相信,理想工资水平应由劳工市场的供 求情况来决定,此机制亦是最有效的。

  2. 自《行业委员会条例》制定以来,政府当局 从来未有需要援引该条例。当局认为,任何 妨碍市场自由运作的做法,都会产生适得其 反的结果。如最低工资定得过高,可能增加 工资成本,并加重小型公司的财政负担。另 一方面,最低工资偏低可能令雇主不愿意支 付较高工资,无论工人的生产力如何。

  3. 《行业委员会条例》于一九四零年制定,以 废除旧有的《最低工资条例》。制定后者的 目的,是要将英国政府遵从有关设立厘定最
    低工资机制的国际劳工公约第26号的责任加
    诸于香港。由于英国政府在一九八五年宣布 废止此条公约,因此香港亦无须再遵从此条 公约。鉴于此点,以及在本港将最低工资制 度制定成为法例,可能带来弊处,政府当局
    正在考虑应否仍然保留《行业委员会条例》。

15. 田北俊议员同意政府当局的意见,倘立例在本港设 立有关厘定最低工资的制度,则非明智的做法。

16. 部分议员对于政府当局的回应表示强烈不满,并提
出不同的意见:

  1. 就输入工人及外籍家庭佣工,当局已订下可 容许的最低工资。此项政策已属于政府干预
    劳工市场的做法。

  2. 自由市场力量未能为工人厘定合理工资。实 际上,部分工业及行业所给的工资很低,并 不合理,而工人恐怕在现时失业率高企的情 况下,失去其工作,所以勉强接受有关工资。

  3. 在若干行业及职业,如家俬及木工等,早已 出现某种形式为各方接受的工资水平。此水 平可成为厘定最低工资的依据。

  4. 在否决实施最低工资的制度前,政府当局应 研究邻近国家(如新加坡及台湾)厘定最低工
    资的机制。

  5. 鉴于沒有任何最低工资制度,政府当局应研 究其他可选择的方案,例如就强制集体谈判 立例,以便增加雇员在与雇主商定工资时讨
    价还价的能力。

17. 张先生与陈先生在回应议员的意见时提出以下几点:

  1. 当局制订输入劳工的政策,目的在于解决本 港经济体系內业经鉴定的劳工短缺问题。有 关外地劳工支取可容许的最低工资的规定旨 在维护本地工人利益,令他们不会被工资低 廉的输入劳工取代。此项做法绝对不影响自 由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2. 「尽量不干预市场」的政策很切合香港的情 况。至于其他国家的工资规管制度,新加坡 除就儿童及青少年订有最低工资法例(但从来 未予援引)外,并沒有最低工资法例。由三方 组成的国家工资局(National Wage Council)不是
    法定机构,该局有关增加工资的建议在法律 方面对雇主亦无约束力。虽然美国实施法定 的最低工资制度,但对工人沒有好处,因为
    雇主很多时只付出最低工资。

  3. 虽然政府不会干预工资事宜,但致力改善工 作人口的权益,令有关权益与香港的社会及 经济发展步伐配合。有关于一九九六至九七 年度提出大约10项立法建议的计划可证明此
    点。

18. 主席指出,在事务委员会辩论此问题未必得到结论, 他建议,有兴趣的议员可考虑就此事项在立法局会议席
上动议一项议案辩论。

19. 至于可能废除《行业委员会条例》的事宜,张先生 表示,当局会检讨是否仍有需要保留该条例。倘当局决 定有需要废除该条例,则须向国际劳工组织发出声明, 大意是国际劳工公约第26号不再适用于香港。陈先生补
充说,当局亦会考虑就废除该条例一事咨询劳工顾问委
员会。

(助理法律顾问5张炳鑫先生此时加入会议。)

20. 张炳鑫先生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证实,为废除有关 条例,当局须向立法局提交一条修订条例草案。因此, 废除任何条例仍须通过所需的立法程序。

VI. 简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

(编号为EMB CR3/3231/95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于
会议席上提交、由政府当局所提供的资料文件)

21. 由于事务委员会很迟才收到有关立法局参考资料摘 要及资料文件,主席请张建宗先生简介该条例草案的要 点。条例草案旨在将保障雇员在工作地点的健康及安全
的范围扩大,以涵盖全部雇员。该等要点包括:

  1. 该条例草案基本上是一项赋权法例。关于职 业安全与健康各方面的明确标准,将会在根 据条例草案制定的附属规例中列明。当局建 议,在第一阶段,当局会在条例草案制定后,
    订立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

  2. 拟议法例的基本原则是推广与教育重于检控。
    所采取的方针会是预防重于治疗。

  3. 除四类雇员外,估计在香港的工作人口中,
    约有180万名雇员会受条例草案保障。

  4. 在条例草案及规例的各项条文开始实施前, 会有为期12个月的宽限期,让政府当局有 时间进行广泛的宣传及教育工作。

22. 部分议员欢迎当局向立法局提交该条例草案,但他 们认为当局早应这样做。议员察悉条例草案涵盖各种有
关安全的问题,并会另将约220 000间非工业机构纳入
其管辖范围。议员十分关注日后执法及资源影响的问题。 他们促请政府当局就教育及执法两方面制订一项全面性 行动计划,供议员参阅。

23. 张先生及李启发先生在回答时提出以下几点:

  1. 政府当局充分察悉有需要宣传新的法例规定,
    并会尽量利用12个月的宽规限,以便进行广
    泛的宣传及教育活动。

  2. 当局认为,对非工业界而言,有关职业健康的 事宜可能比职业安全更为重要。当局会作出推 广工作,其中包括发出有关指引,并与各行业 机构、工会及专业团体保持紧密联系。

  3. 在执法及作出制裁方面,会与工业界别方面大 致相同。劳工处会展开巡查,对投诉及意外事 件作出调查,有需要时并会提出检控。根据拟 议的条例草案,劳工处处长会获授权就有欠安 全的工作环境发出敦促改善通知书及暂时停工
    通知书。

  4. 在资源影响方面,劳工处将于一九九七至九八 年度开设88个职位。当局会在一九九七年年底
    检讨人手需求,若有需要,将为劳工处增设75
    个职位。

24. 一位议员请与会者注意拟议的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
第10条。他提到近日嘉利大厦发生的火灾,并询问倘职
业安全及健康规例制订后,劳工处处长是否可要求位于 现时不受法例监管消防安全的商住大厦的工作地点须加 设消防设施。主席亦要求当局澄清条例草案及有关规例 是否适用于任何工作地点,不论该等工作地点是位于商
业处所还是住宅。

25. 李先生回应时提出以下几点:

  1. 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拟议的第10条旨在将目
    前适用于工业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规定,扩
    展至同样适用于非工业机构。

  2. 可以说,倘拟议的规例获得通过,若情况所 需,劳工处处长的确可以规定在用作为工作 地点的处所,增设消防措施。然而,劳工处 处长会考虑到有关工作地点在用途上及结构
    上的限制,才决定是否作出此等规定。

26. 议员讨论到规例规定,凡工作地点每有150名雇员
即需有最少一名雇员曾接受正式的急救训练。一位议员 怀疑是否有足够曾经接受急救训练的雇员来符合该项法
定要求。

27. 罗伟基医生回应时告知事务委员会,据政府当局估
计,目前约有2 300个机构雇用超过150名雇员,而该等
雇员的总人数达730 000人。据估计,要按规定提供5 000
名曾经接受训练的雇员应该问题不太,原因是红十字会、
圣约翰救伤队以及医疗辅助队每年均为近一万人提供急
救训练。

28. 议员就以150名雇员作为非工业机构的界限的做法
是否可取互相交換意见,他们同意在日后详细审议条例
草案时再作研究。

29. 议员普遍同意是项订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提交 的条例草案应予紧急处理。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对条例草 案给予优先处理。同时,主席表示,倘在一九九六年十 二月六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通过成立条例草案 委员会,他会要求议员支持该条例草案委员会应立刻展 开工作。事务委员会同意主席的提议。

30. 会议于下午四时四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