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93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MP/1


立法局
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刘千石议员(主席)
    陈婉娴议员(副主席)
    司徒华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唐英年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耀棠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员

缺席委员  :

    倪少杰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智鸿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荣灿议员
    罗致光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梁悦贤女士
劳工处助理处长
曾健和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1)8
俞沈淑娟女士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1420/96-97号及1613/96-97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及一九九七年四月二 十八日的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续议事项

2.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一)下午二时 三十分举行的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1. 职业训练及再培训服务的检讨;及

  2. 雇员的罢工权利

(会后补注: 经政府当局要求并征得主席同意,下次 会议改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五
上午九时举行。)

III. 自上次会议举行至今发出的资
料文件

(立法局CB(1)1626/96-97号文件)

3. 议员察悉,渔农业咨询委员会辖下的畜牧小组委员会 的意见书已随立法局CB(1)1626/96-97号文件发出予议员
参阅。

IV. 简介不公平解雇条例草案

(立法局CB(1)1654/96-97(01)及(02)号文件,1670/96-97(05)
号文件,及政府当局于会议席上提交的文件,其后随立
法局CB(1)1709/96-97号文件发出。)

4. 主席提醒议员,谓已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此条例 草案,而该委员会现已在轮候名单上。

5. 应主席邀请,梁耀忠议员告知与会议员,其建议的条 例草案是参照一九七零年代英国工党政府执政时所制定 有关不公平解雇的法例。该等法例自制定后,一直为劳 资双方所接受。梁议员提出的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订 立条文,防止雇员受雇主不公平解雇,并就雇员遭雇主
不公平解雇提供补救。

6. 梁耀忠议员简介其参考资料摘要时强调,他所建议的 条例草案就雇员免遭不公平解雇方面提出一个崭新及全 面的构思,而政府当局所提出的1997年雇佣(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仅是旨在堵塞有关长期服务金现行条文內的 漏洞。他随后重点提述两条条例草案的重大分别:

  1. 他所提出的条例草案倘获得通过,会适用于所 有政府雇员,而政府当局所提出的条例草案则
    不适用于所有政府雇员;

  2. 他提出的条例草案所建议的补偿较政府当局建 议的补偿更为全面。前者会包括基本偿金、补
    偿性偿金及特别偿金;及

  3. 政府当局的条例草案就颁发复职令或重新聘用 令规定须获得雇主及遭解雇的雇员双方同意, 但议员条例草案仅规定须获得该名雇员的同意。

7.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回应时再度强调政府在加强雇员 免受不公平解雇的保障所作的努力,现时由立法局研究, 关于199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拟议修正案便 是证明。政府当局认为,梁议员的条例草案未能就劳资 双方的利益取得合理的平衡。基于以下理由,政府不会
支持议员条例草案:

  1. 政府提出的199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是一系列合理的改善建议,并得到劳工顾问委 员会(下称「劳顾会」)的支持,而梁议员的条
    例草案则尚未在劳顾会讨论;

  2. 议员条例草案建议提出为不公平解雇设立基本 偿金及补偿性偿金,但未有考虑到此项建议对 雇主的影响。该条例草案会引致更多劳资纠纷, 有损本港融洽的劳资关系。该条例草案倘获得 通过,可能会妨碍外国公司在本港投资,长远
    而言会影响本地工人的就业机会;

  3. 沒有获得雇主及被解雇的雇员双方同意而由劳 资审裁处发出的复职令或重新聘用令对和谐的
    雇佣关系并无帮助;及

  4. 建议的条文规定,倘从事同一职位的其他雇员 未因公司裁员而被解雇,雇主须就其解雇的雇 员给予理由。此种规定可能促使雇主将超过所
    需数目的工人暂时停工。

8. 劳工处助理处长澄清,政府当局的条例草案规定合资 格得到不合理解雇保障的服务年期为两年。然而,有关 非法解雇或不合理更改合约条款的保障则并无规定合资
格的服务年期。

9. 主席忆述,政府当局曾表达上述意见,而事务委员会 大部分与会议员在有关复职令及重新聘用令的事宜上均 有明确的立场,并与政府当局存有基本分歧。他并不期 望双方的歧见在是次会议会消除,所以宣布会议中止有
关复职令及重新聘用令的讨论。

10. 梁耀忠议员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英国的
《1978年雇佣保障(综合)法令》附有一套法律程序,订 明提出及处理有关不公平解雇的索偿的程序;以及一套 行为守则,就决定某种行为是否合理,向雇主、雇员及 仲裁员提供指引。由于他提出的条例草案是以英国法例 为基础,所以他建议倘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应采用英国 的有关行事方式。

11. 有关终止雇用补偿的现行条文是否恰当的问题,首 席助理教育统筹司表示,199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 草案建议对基于怀孕、病假、工伤及参加职工会活动而 作出的非法解雇,除现行条文对雇主所加的刑事制裁外, 应再施加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鉴于就非法或不合理解 雇的法律补救,包括复职令或重新聘用令、长期服务金 及年终酬金等,均已按照劳顾会所达致的三方共识予以 提出,所以政府当局不认为有需要在现阶段就该等条文 另外进行检讨。劳工处助理署长亦告知议员,劳工处会 定时检讨劳工法例,并曾在约三年前就长期服务金进行
检讨。

12. 一位议员询问199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立 法进展情况。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证实,政府当局已就 立法局秘书处法律顾问所提出的事项作出回覆。政府当 局打算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恢复该
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13. 主席提醒议员,劳顾会会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 日的会议上讨论不公平解雇条例草案。就此方面,梁耀 忠议员告知与会人士,谓不论条例草案委员会能否及时 展开工作,他一样会致力寻求议员支持在本届立法局会 期內,就其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

V. 雇员的罢工权利

(立法局CB(1)1654/96-97(02)及1709/96-97号文件)

14. 李卓人议员在简介其资料文件时指出,《基本法》 第二十七条、《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 条及《国际劳工公约第87号》均有确认雇员罢工的权利。 然而,当局并未在现行法例落实雇员所享有的罢工权利。 他表示,由于本港工人只享有罢工的自由,但沒有罢工 的权利,因此,当局提供的文件第6段所载列的资料并 不正确。政府于一九九一年曾引用《英皇制诰》,向拟 采取靜坐行动的邮政署员工发出警告。国际劳工组织其 后裁定,当局的干预行动违反《国际劳工公约》。他并 认为,当局反对立法订立罢工权利的立场与《基本法》
并不相符。

15. 劳工处助理处长在回应时解释,《雇佣条例》已订 明雇员享有罢工权利。雇员即使获雇主通知已被终止合 约,倘若雇员在该段通知期届满前参与罢工行动,该雇 员仍有权获得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此外,于一九九七 年三月十九日提交立法局的199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 例草案和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均旨在 改善雇员被不合法解雇时可获得的法律补救,并订明参 与某些经指明的行动的雇员可免受民事诉讼。

16. 劳工处助理处长表示,根据法律意见,《基本法》 其中一个目的,是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在香港特别 行政区保存现行的有关法律。基于此项原则,《基本法》 第二十七条亦包括保存有关罢工自由的现行法律条文。 主席就此要求当局公开其就罢工权利和《基本法》第二 十七条的释义所取得的法律意见。议员亦同意,该等法 律意见应交由立法局的法律事务部评论,而有关事宜将
在下次会议席上进一步讨论。

17. 李启明议员认同李卓人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他忆 述在《基本法》草拟期间,超过160个劳工团体曾要求 把罢工权利纳入《基本法》,而罢工权利应有别于罢工 自由。他表示,雇员若因参加罢工而遭解雇,将丧失其 雇佣福利。劳工界曾就此游说劳工处引入有关雇员罢工 权利的法例。在一九九三年发生国泰工潮后,劳工处曾 检讨本港劳资关系制度,并建议修订有关条例的某些条 文。不过,李议员认为,当局并无充分顾及有关罢工权
利的问题。

18. 关于雇员采取罢工行动前须给予雇主七天通知期的 建议,以及获取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所须符合的资格问 题,劳工处助理处长证实,由于劳顾会的劳方代表提出 反对,当局沒有跟进此项建议。然而,部分议员澄清, 劳顾会的劳方代表主要反对罢工预先通知期的时间过长。 李启明议员亦告知议员,多个劳工团体曾就如何保障参 与罢工的雇员的工资和雇佣问题提出反建议,但当局并
无理会。

19. 李卓人议员强调,为参与罢工的工人提供雇佣保障, 是罢工的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他认为,当局的建议只 针对补偿问题,以及仅保障那些由于其他理由已有权获 得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的雇员。他认为,参加罢工的雇 员与雇主所订立的雇佣合约,在罢工进行期间应继续有 效。他并促请当局参考那些已明确订立雇员享有罢工法 定权利的海外国家的做法,并尽速在本港立法订立此项
权利。

20. 会议于下午三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