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357/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MP/1
立法局
人力事务委员会
议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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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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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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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千石议员(主席)
陈婉娴议员(副主席)
倪少杰议员
司徒华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
列席议员 :
项目IV
刘健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项目IV及V
- 署理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梁悦贤小姐
- 劳工处副处长
- 陈永杰先生
- 项目IV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陈钧仪先生
- 总行政主任(保安及护卫业)
- 曾舜恩小姐
- 项目V
- 副教育统筹司
- 张建宗先生
- 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 李少光先生
- 首席入境主任
- 黎楝国先生
- 新机场工程统筹署
- 助理署长(社区关系)
- 唐智强先生
- 新机场工程统筹署
- 署理助理署长(技术)
- 溫文隆先生
- 署理政府统计处助理处长
- 邓伟江先生
- 政府统计处
- 高级统计师
- 姚锦洪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立法局CB(1)43/96-97及CB(1)170/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及十月八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2. 议员通过在订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的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下述
项目:
-
雇员再培训计划顾问报告及职业训练局策略
及组织检讨顾问报告;
-
有关《行业委员会条例》的事宜
会上亦通过会邀请教育事务委员会委员参与讨论项目(a)。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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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政府当局表示雇员再培训计划顾问报告
无法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备妥,主席已发出
指示押后讨论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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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卓人议员告知与会人士,他为修订《雇员补偿条例》
而拟议提出的两条议员条例草案,已获法律草拟专员发
出证明文件,他会在适当时候在事务委员会向议员简介
该等条例草案。
4. 事务委员会察悉,自上次会议举行后以来,当局沒有
就一般项目发出资料文件。
(立法局CB(1)178/96-97(01)号文件及立法局
CB(1)188/96-97(01)号文件)
5. 刘健仪议员申明,她本人是保安及护卫业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的主席。
6. 陈荣灿议员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介其立场书的要点:
-
自《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于一九九六年六
月一日全面实施以来,有些年届65岁的年长
看守员投诉遭雇主解雇。陈议员关注劳工处
向这些被解雇或需要转业的工人提供甚么服
务和援助去帮助他们。
-
虽然《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第33条已定出
过渡时期的安排,并预计会实行五年,让65
岁以上并持有看守员许可证的年长看守员继
续在各类型楼宇內工作,直至他们接获管理
委员会通知,将看守员许可证转为根据《保
安及护卫服务条例》签发的保安人员许可证。
然而65岁以上的年长看守员仍然十分担心
工作机会会减少,原因是他们日后只能申请
甲类许可证,在单幢式私人住宅建筑物工作。
7. 陈议员继而表示,乙类许可证的持有人可从事各类型
处所和财产的护卫工作,但申请此类许可证的年龄上限
定为65岁,这规定可能影响到年长看守员的就业机会,
原因是本港单幢式私人住宅建筑物在比例上偏低。就此
方面,陈议员表示,有意就此提出议员条例草案,以删
除《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內乙类许可证所订定的年龄
限制。部分议员表示支持陈议员的建议。
8. 田北俊议员指出,雇主方面亦同样不支持新实施的
《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內的若干限制,原因是法例实
施后雇主难以招聘到合资格的保安及护卫人员。他并表
示,据当局提供的资料,在近五万宗保安人员许可证申
请中,只有33宗申请被驳回,他因而质疑当局在审核保
安人员许可证的申请时是采用甚么准则,以及新的发牌
制度在提高保安业水准的方面的成效。
9. 陈钧仪先生就议员的意见作出回应时,提出以下几点:
-
政府当局知悉需要确保年长看守员/护卫的
就业机会不会因为新的规定而受到不必要的
影响。事实上,《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已
订出过渡时期的安排,分阶段更換看守员许
可证。这项过渡的安排,可减低对年长看守
员的就业机会即时带来的影响。
-
至于65岁以上的看守员的就业机会,甲类许
可证持有人仍然可在单幢式私人住宅建筑物
工作,而事实上本港亦有一定比例的此类型
建筑物,例如美孚新村、黃埔花园及丽港城
等大型屋苑等。在这类型建筑物工作的看守
员并无年龄上限;这些看守员只需在年届70
岁后每两年接受一次身体检查,以证明他们
的体格良好,能够胜任该工作。
-
《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的目的,是提高保
安业的水准,从而协助打击罪案。保安人员
许可证的签发,有严格准则作出规定。除了
年龄限制外,申请人过住的工作履历以及是
否有刑事纪录等,亦是要考虑的因素。迄今
为止,当局已根据《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
在近五万份申请书中发出逾三万张许可证。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月为止,有33份申请被驳
回,另有23宗提出上诉的个案正在办理当
中。管理委员会已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负
责就训练事宜提供意见,藉有系统的训练提
高保安人员的质素。
-
政府当局的意见是,既然《保安及护卫服务
条例》自一九九六年六月全面实施以来已经
达到原定目标,陈议员建议提出的议员条例
草案可能会做成混乱,并可能影响到政府当
局为打击犯罪活动而致力提高保安行业水准
的工作。因此,政府当局将不会支持该条例
草案。
10. 刘健仪议员应主席邀请发言时重申,为确保只有适
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始会获发许可证, 所有保安人员
许可证的申请,均会由警方严格审批。此外,相信有关
的过渡安排,可减低对年长看守员的就业机会即时带来
的影响。
11. 陈永杰先生讲述劳工处为遭解雇/需要转业的年长
看守员所提供的援助和服务时,提出以下几点:
-
劳工处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初曾去函逾二百家
保安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提醒他们注意有
关的过渡安排。自《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
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全面实施以来,至一
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劳工处共接到27宗
年长看守员声称因而受雇主解雇而提出的申
索个案。劳工处辖下设有资关系组,其职责
是确保申索人可得到《雇佣条例》订明的解
雇补偿金额。倘与该组所接获的个案相比,
上述数字属十分轻微。该27宗申索个案中,
有19宗已经解决,另四宗已交由劳资审裁
处仲裁,而余下四宗则仍然在调解当中。
-
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倘雇员并非因失
职而遭雇主解雇,而又已为该名雇主工作满
二年或五年,则有权按其服务年资要求索取
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年满65岁并为同一雇
主服务满五年的年老工人,即使是自行辞职,
亦有权获得长期服务金。
-
27名申索人中,几乎全已获劳工处本港就业
辅导组提供就业方面的援助。其中三人已经
就业,而另外七人已在本港就业辅导组登记
求职。劳工处会跟进余下个案,提供所需援
助。
12. 应主席要求,陈先生答应提供三名已成功就聘的申
索人的就业情况资料,看看他们是否仍然从事保安及护
卫行业的工作。
13. 李卓人议员询问,解雇未能符合《保安及护卫服务
条例》规定的年长看守员,是否属于《雇佣条例》第9(b)
条所指的合理即时解雇。陈先生回应时表示,这问题需
要仔细研究,政府当局会先行征询法律意见,然后再以
书面回覆议员。
(立法局第CB(1)194/96-97(01)号文件)
14. 应主席邀请,张建宗先生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对事
务委员会就有关新机场核心计划特别输入劳工计划所涉
及的劳资纠纷进行的研讯报告的主要研究结果和建议的
意见。大部分与会的议员均对政府当局的书面回覆表示
不满,他们并指出大部分主要建议均未获政府当局接纳
或考虑。
15. 张先生回应议员的意见时表明,政府当局知悉事务
委员会进行研讯以及拟备详尽报告所作的努力,报告亦
载列了有用的调查结果和建议。他又重申,政府当局已
采纳好些建议,甚至在研讯结束前已经实施。在接下来
的讨论中,与会者讨论以下主要事项。
16. 梁耀忠议员不同意政府当局资料文件內第3及第4段
所述的意见。他认为该等意见似乎是指事务委员会是支
时推行特别输入劳工计划的,而且认为该计划运作顺利。
他提到研讯报告第5.4段,其中述明事务委员会知悉推
行特别输入劳工计划的原因,但事务委员会察觉,有关
方面并未尽力使计划得以有效地推行。在研讯期间,事
务委员会察觉很多不当做法,当时已吁请政府当局立刻
纠正。
17. 张先生回应梁议员的意见时澄清说,事务委员会的报
告所给予政府当局的印象是,事务委员会是知悉推行特
别输入劳工计划对促成新机场核心计划工程如期竣工,
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并提出建议以纠正有关问题。他
又补充说,这似乎是报告的目的所在。当局无意暗示事
务委员会是支持该计划的。至于计划的实施方面,政府
当局的意见是,普遍而言,特别输入劳工计划运作良好;
事实上自一九九五年年底接连发生劳资纠纷以来,当局
已迅速主动采取多项措施以应付有关问题。
18. 部分议员不赞同政府当局过分倚赖输入劳工自行举
报违例行为,而沒有主动侦查不当行为并采取补救行
动。他们怀疑输入劳工对自己的权益是否有足够认识。
19. 陈永杰先生回应时提出了以下几点:
-
当局已为输入劳工提供电话查询服务,并规
定输入劳工须在抵港时出席简介会。此外,
当局亦规定雇主须为工人提供有关就业方面
的详细资料,例如雇佣合约的副本等。
-
为查察是否有违例情况,劳工处已加强巡查
工地及输入劳工的宿舍,其中还包括突击检
查。他们会即场查核承建商保存的雇佣及工
资纪录,并会向工人派发资料单张。自一九
九六年迄今,劳工处已作出了近1 890次巡查。
当局亦有对承建商作出检控,在一九九六年
头九个月內,已有51宗个案的被告人被定罪,
平均判罚 15,490元。在一九九五年,定罪的个
案只有九宗,平均罚款3,000元。
-
新机场工地已设立办事处,供劳工处及工会接
受劳工投诉。有关投诉会交由政府当局跟进。
20. 李少光先生回应副主席的查询时证实,人民入境事
务处自一九九六年二月起已在发给输入劳工的通知书中
列明有关工作类别和实际工资等资料,并规定工人在申
请香港身分证时,须出示雇佣合约正本供该处查核。
21. 议员表示,研讯显示「中间人」的活动对输入劳工
的招聘和管理方面所做成各种问题。他们对政府当局沒
有积极解决该等问题极为不满。议员又指出,「中间人」
事实上对输入工人施加严格的管制。他们提到近日有些
个案是输入工人可能因受到「中间人」指示或受到他们
的压力而撤回他们对雇主提出的设诉。
22. 议员表示,事务委员会曾建议适当修订《雇佣条例》
中有关「职业介绍所」的定义,以便规管「中间人」的
活动。他们对这建议未获政府当局接纳表示失望。由于
劳务公司或其代理人在输入中国籍劳工的过程中担当著
主要的角色,议员对当局在这方面缺乏制裁或监管甚表
关注。
23. 张先生及陈先生回应议员的关注事项时提出以下几点:
-
事务委员会建议扩大《雇佣条例》內有关
「职业介绍所」的范围的建议,可能在无意
中把那此协助雇主招募员工的雇员也列为
「职业介绍所经营人」。这会对雇佣市场做
成重大影响。
-
根据现行的输入外地劳工政策,雇主招聘劳
工时,是无须向指定的国家招聘,亦无须透
过本地注册职业介绍所招聘。举例说,目前
雇主要招聘外籍家庭佣工,既可经由本地职
业介绍所安排,亦可自由循其他途径招募。
对招聘劳工的方式或途径施加规定会做成严
重影响,并减低雇主在这方面的灵活性。
-
多个输出劳工国家均有相关的法例,规管招
聘工人到海外工作的职业介绍所的运作,而
自该等国家输入工人的雇主均须遵守该等法
例。政府当局会继续努力与该等国家的有关
当局保持紧密的工作关系。
-
在中国籍工人方面,中国政府已将获授权经
营的劳务公司的数目由50多家减少到21家,
藉此加强对劳务公司的管制,并规定工人必
须经由获授权经营的劳务公司招聘,始会获
准到海外工作。中国政府亦鼓励该等获授权
的劳务公司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在香港根据
《雇佣条例》注册成为职业介绍所。迄今为
止,有三家劳务公司已经注册,另有三家公
司的申请正在办理当中。中国当局亦计划公
布一套适用于劳务公司的划一服务收费表,
并在劳工离境前为他们提供有系统的训练。
-
虽然部分输入工人的申索个案其后撤回,但
劳工处仍然尝试联络作出投诉的人士,为求
跟进有关个案。政府当局答应应部分议员的
要求提供详细资料,列出过去六个月来本港
就业辅导组曾接获的撤回申索的个案,供议
员参考。
24. 议员认为上述措施未能适当规管劳务公司及「中间
人」的活动。李卓人议员建议说,另一个做法是要政府
当局考虑对新机场核心计划工程的承建商施加规定,规
定其聘用的工人,必须是经由本港注册为职业介绍所的
劳务公司聘用的。这做法属行政措施,因而无需修订法
例。
25. 就劳务公司在本港的运作方面,议员要求政府当局
提供名单,列明新机场核心计划工程的承建商曾采用或
现正采用其服务的劳务公司,以及中国政府授权经营的
21家劳务公司的名单。
26. 议员对政府当局答应优先给予本地工人从事新机场
核心计划工程工作的承诺表示存疑。他们又质疑机场核
心计划就业中心在协助本地工人在新机场核心计划工程
项目求职方面的效用。议员要求当局提供已在就业中心
內登记的职位空缺详情、当局曾作出的转介求职个案的
数字、工人未能成功就业的原因,以及自就业中心在一
九九六年一月启用以来,新机场核心计划工程输入的外
地劳工的详情。
(会后补注:
|
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致函政府
当局,详列议员要求取得的资料项目)
|
27. 张先生回应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时重申,当局所持
的大原则是,新机场核心计划工程的职位空缺,必须按
特别输入劳工计划所订的强制性本地招聘程序,优先让
本地工人填补。承建商必须证明确实无法聘得本地工人
填补有关职位空缺,并须得到政府当局信纳,才会获准
输入劳工。
28. 就机场核心计划就业中心的工作表现,唐智强先生
提供了以下资料:
-
截至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止,新机场核心
计划工程各项目聘用的本地工人数目约为
24 000人,占总工作人数的82%。
-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止,在机场核
心计划就业中心登记的职位空缺共有 2 758
个。大部分雇主均是为了符合输入劳工时须
优先聘用本地工人的规定而到该中心登记职
位空缺的。此外,截至当日止,机场核心计
划就业中心已为582名求职人士找到工作,
其中有116份委聘建议受到拒绝。
29. 梁耀忠议员表示,事务委员会建议当局定期检讨输
入工人的配额上限,并因应本地劳工市场的变化而作出
调整。他对政府当局不愿接受事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表
示失望。
30. 张先生回应时强调,定出配额上限,只是为了控制
在任何一个时间批出的最高配额数量,该上限并非当局
计划在整段期间批准输入的劳工的目标数量。个别承判
商可获得多少配额,是取决于审核个别申请的过程的。
31. 梁悦贤小姐及陈先生在解释处理配额申请的程序时
提出了以下两点:
-
教育统筹司是批准当局,可决定是否接纳任
何个别的配额申请。根据特别输入劳工计划
的现行机制,由人民入境事务处、新机场工
程统筹署、劳工处及政府统计处组成的跨部
门联络小组,会就是否批准配额申请向教育
统筹司提供意见。
-
在审核每一宗申请的过程中,联络小组內每
一名成员均担任不同角色。由于教育统筹司
沒有参与审核工作,所以最能够客观对待每
一宗个别申请,因而不宜由联络小组的任何
成员,例如劳工处等代替教育统筹司担任批
准当局的工作。
32. 议员对为特别输入劳工计划成立独立的咨询委员会
的建议未为政府当局接纳一事表示失望。
33. 张先生回应时重申,当局十分理解议员是本著善意
提出这项建议的,惟当局认为,既然现时的制度运作良
好,兼具透明度,提供了足够渠道让涉事各方向政府表
达意见,实无需要成立拟议的独立委员会。再者,倘计
划有任何重大改动,政府当局会广泛征询各方面的意见。
34. 部分议员仍然对政府当局的回应持保留态度。副主
席表示,由于政府当局在会议举行前两天才发出资料文
件,议员沒有足够时间细阅文件。主席总结时作出指示,
可在事务委员会日后的会议上再提出讨论有关特别输入
劳工计划的事宜。
35. 由于沒有足够时间处理余下的两个议程项目,议员
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举行
特别会议,以讨论有关事项。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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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特别会议的会议预告和议程已于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随立法局
CB(1)212/96-97号文件发出) |
36. 会议于下午四时五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