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357/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MP/1


立法局
人力事务委员会
议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刘千石议员(主席)
    陈婉娴议员(副主席)
    倪少杰议员
    司徒华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

    梁智鸿议员
    何敏嘉议员
    唐英年议员

列席议员 :

    项目IV

    刘健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项目IV及V

署理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梁悦贤小姐
劳工处副处长
陈永杰先生

项目IV

首席助理保安司
陈钧仪先生
总行政主任(保安及护卫业)
曾舜恩小姐

项目V

副教育统筹司
张建宗先生
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李少光先生
首席入境主任
黎楝国先生
新机场工程统筹署
助理署长(社区关系)
唐智强先生
新机场工程统筹署
署理助理署长(技术)
溫文隆先生
署理政府统计处助理处长
邓伟江先生
政府统计处
高级统计师
姚锦洪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5
司徒少华女士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43/96-97及CB(1)170/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及十月八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 议员通过在订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的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下述
项目:

  1. 雇员再培训计划顾问报告及职业训练局策略 及组织检讨顾问报告;

  2. 有关《行业委员会条例》的事宜

会上亦通过会邀请教育事务委员会委员参与讨论项目(a)。

(会后补注: 鉴于政府当局表示雇员再培训计划顾问报告 无法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备妥,主席已发出 指示押后讨论此项目。)

3. 李卓人议员告知与会人士,他为修订《雇员补偿条例》 而拟议提出的两条议员条例草案,已获法律草拟专员发 出证明文件,他会在适当时候在事务委员会向议员简介
该等条例草案。

III. 自上次会议举行至今发出的资料文件

4. 事务委员会察悉,自上次会议举行后以来,当局沒有
就一般项目发出资料文件。

IV. 《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实施后保安人
员的就业机会

(立法局CB(1)178/96-97(01)号文件及立法局
CB(1)188/96-97(01)号文件)

5. 刘健仪议员申明,她本人是保安及护卫业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的主席。

6. 陈荣灿议员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介其立场书的要点:

  1. 自《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于一九九六年六 月一日全面实施以来,有些年届65岁的年长 看守员投诉遭雇主解雇。陈议员关注劳工处 向这些被解雇或需要转业的工人提供甚么服 务和援助去帮助他们。

  2. 虽然《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第33条已定出 过渡时期的安排,并预计会实行五年,让65 岁以上并持有看守员许可证的年长看守员继 续在各类型楼宇內工作,直至他们接获管理 委员会通知,将看守员许可证转为根据《保 安及护卫服务条例》签发的保安人员许可证。 然而65岁以上的年长看守员仍然十分担心 工作机会会减少,原因是他们日后只能申请 甲类许可证,在单幢式私人住宅建筑物工作。

7. 陈议员继而表示,乙类许可证的持有人可从事各类型 处所和财产的护卫工作,但申请此类许可证的年龄上限 定为65岁,这规定可能影响到年长看守员的就业机会, 原因是本港单幢式私人住宅建筑物在比例上偏低。就此 方面,陈议员表示,有意就此提出议员条例草案,以删 除《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內乙类许可证所订定的年龄 限制。部分议员表示支持陈议员的建议。

8. 田北俊议员指出,雇主方面亦同样不支持新实施的 《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內的若干限制,原因是法例实 施后雇主难以招聘到合资格的保安及护卫人员。他并表 示,据当局提供的资料,在近五万宗保安人员许可证申 请中,只有33宗申请被驳回,他因而质疑当局在审核保 安人员许可证的申请时是采用甚么准则,以及新的发牌 制度在提高保安业水准的方面的成效。

9. 陈钧仪先生就议员的意见作出回应时,提出以下几点:

  1. 政府当局知悉需要确保年长看守员/护卫的 就业机会不会因为新的规定而受到不必要的 影响。事实上,《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已 订出过渡时期的安排,分阶段更換看守员许 可证。这项过渡的安排,可减低对年长看守 员的就业机会即时带来的影响。

  2. 至于65岁以上的看守员的就业机会,甲类许 可证持有人仍然可在单幢式私人住宅建筑物 工作,而事实上本港亦有一定比例的此类型 建筑物,例如美孚新村、黃埔花园及丽港城 等大型屋苑等。在这类型建筑物工作的看守 员并无年龄上限;这些看守员只需在年届70
    岁后每两年接受一次身体检查,以证明他们 的体格良好,能够胜任该工作。

  3. 《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的目的,是提高保 安业的水准,从而协助打击罪案。保安人员 许可证的签发,有严格准则作出规定。除了 年龄限制外,申请人过住的工作履历以及是 否有刑事纪录等,亦是要考虑的因素。迄今 为止,当局已根据《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 在近五万份申请书中发出逾三万张许可证。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月为止,有33份申请被驳 回,另有23宗提出上诉的个案正在办理当 中。管理委员会已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负 责就训练事宜提供意见,藉有系统的训练提 高保安人员的质素。

  4. 政府当局的意见是,既然《保安及护卫服务 条例》自一九九六年六月全面实施以来已经 达到原定目标,陈议员建议提出的议员条例 草案可能会做成混乱,并可能影响到政府当 局为打击犯罪活动而致力提高保安行业水准 的工作。因此,政府当局将不会支持该条例
    草案。

10. 刘健仪议员应主席邀请发言时重申,为确保只有适 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始会获发许可证, 所有保安人员 许可证的申请,均会由警方严格审批。此外,相信有关 的过渡安排,可减低对年长看守员的就业机会即时带来
的影响。

11. 陈永杰先生讲述劳工处为遭解雇/需要转业的年长 看守员所提供的援助和服务时,提出以下几点:

  1. 劳工处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初曾去函逾二百家 保安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提醒他们注意有 关的过渡安排。自《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 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全面实施以来,至一 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劳工处共接到27宗 年长看守员声称因而受雇主解雇而提出的申 索个案。劳工处辖下设有资关系组,其职责 是确保申索人可得到《雇佣条例》订明的解 雇补偿金额。倘与该组所接获的个案相比, 上述数字属十分轻微。该27宗申索个案中, 有19宗已经解决,另四宗已交由劳资审裁 处仲裁,而余下四宗则仍然在调解当中。

  2. 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倘雇员并非因失 职而遭雇主解雇,而又已为该名雇主工作满 二年或五年,则有权按其服务年资要求索取 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年满65岁并为同一雇 主服务满五年的年老工人,即使是自行辞职,
    亦有权获得长期服务金。

  3. 27名申索人中,几乎全已获劳工处本港就业 辅导组提供就业方面的援助。其中三人已经 就业,而另外七人已在本港就业辅导组登记 求职。劳工处会跟进余下个案,提供所需援
    助。

12. 应主席要求,陈先生答应提供三名已成功就聘的申 索人的就业情况资料,看看他们是否仍然从事保安及护
卫行业的工作。

13. 李卓人议员询问,解雇未能符合《保安及护卫服务 条例》规定的年长看守员,是否属于《雇佣条例》第9(b)
条所指的合理即时解雇。陈先生回应时表示,这问题需 要仔细研究,政府当局会先行征询法律意见,然后再以 书面回覆议员。

V. 事务委员会就有关新机场核心计划特别 输入劳工计划所涉及的劳资纠纷进行的研讯
报告

(立法局第CB(1)194/96-97(01)号文件)

14. 应主席邀请,张建宗先生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对事 务委员会就有关新机场核心计划特别输入劳工计划所涉 及的劳资纠纷进行的研讯报告的主要研究结果和建议的 意见。大部分与会的议员均对政府当局的书面回覆表示 不满,他们并指出大部分主要建议均未获政府当局接纳
或考虑。

15. 张先生回应议员的意见时表明,政府当局知悉事务 委员会进行研讯以及拟备详尽报告所作的努力,报告亦 载列了有用的调查结果和建议。他又重申,政府当局已 采纳好些建议,甚至在研讯结束前已经实施。在接下来 的讨论中,与会者讨论以下主要事项。

是否需要推行特别输入劳工计划

16. 梁耀忠议员不同意政府当局资料文件內第3及第4段 所述的意见。他认为该等意见似乎是指事务委员会是支 时推行特别输入劳工计划的,而且认为该计划运作顺利。 他提到研讯报告第5.4段,其中述明事务委员会知悉推 行特别输入劳工计划的原因,但事务委员会察觉,有关 方面并未尽力使计划得以有效地推行。在研讯期间,事 务委员会察觉很多不当做法,当时已吁请政府当局立刻
纠正。

17. 张先生回应梁议员的意见时澄清说,事务委员会的报 告所给予政府当局的印象是,事务委员会是知悉推行特 别输入劳工计划对促成新机场核心计划工程如期竣工, 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并提出建议以纠正有关问题。他 又补充说,这似乎是报告的目的所在。当局无意暗示事 务委员会是支持该计划的。至于计划的实施方面,政府 当局的意见是,普遍而言,特别输入劳工计划运作良好; 事实上自一九九五年年底接连发生劳资纠纷以来,当局 已迅速主动采取多项措施以应付有关问题。

输入劳工对本身权益的认识

18. 部分议员不赞同政府当局过分倚赖输入劳工自行举 报违例行为,而沒有主动侦查不当行为并采取补救行 动。他们怀疑输入劳工对自己的权益是否有足够认识。

19. 陈永杰先生回应时提出了以下几点:

  1. 当局已为输入劳工提供电话查询服务,并规 定输入劳工须在抵港时出席简介会。此外, 当局亦规定雇主须为工人提供有关就业方面 的详细资料,例如雇佣合约的副本等。

  2. 为查察是否有违例情况,劳工处已加强巡查 工地及输入劳工的宿舍,其中还包括突击检 查。他们会即场查核承建商保存的雇佣及工 资纪录,并会向工人派发资料单张。自一九 九六年迄今,劳工处已作出了近1 890次巡查。
    当局亦有对承建商作出检控,在一九九六年 头九个月內,已有51宗个案的被告人被定罪,
    平均判罚 15,490元。在一九九五年,定罪的个 案只有九宗,平均罚款3,000元。

  3. 新机场工地已设立办事处,供劳工处及工会接 受劳工投诉。有关投诉会交由政府当局跟进。

20. 李少光先生回应副主席的查询时证实,人民入境事 务处自一九九六年二月起已在发给输入劳工的通知书中 列明有关工作类别和实际工资等资料,并规定工人在申 请香港身分证时,须出示雇佣合约正本供该处查核。

「中间人」的活动

21. 议员表示,研讯显示「中间人」的活动对输入劳工 的招聘和管理方面所做成各种问题。他们对政府当局沒 有积极解决该等问题极为不满。议员又指出,「中间人」 事实上对输入工人施加严格的管制。他们提到近日有些 个案是输入工人可能因受到「中间人」指示或受到他们 的压力而撤回他们对雇主提出的设诉。

22. 议员表示,事务委员会曾建议适当修订《雇佣条例》 中有关「职业介绍所」的定义,以便规管「中间人」的 活动。他们对这建议未获政府当局接纳表示失望。由于 劳务公司或其代理人在输入中国籍劳工的过程中担当著 主要的角色,议员对当局在这方面缺乏制裁或监管甚表
关注。

23. 张先生及陈先生回应议员的关注事项时提出以下几点:

  1. 事务委员会建议扩大《雇佣条例》內有关 「职业介绍所」的范围的建议,可能在无意 中把那此协助雇主招募员工的雇员也列为 「职业介绍所经营人」。这会对雇佣市场做 成重大影响。

  2. 根据现行的输入外地劳工政策,雇主招聘劳 工时,是无须向指定的国家招聘,亦无须透 过本地注册职业介绍所招聘。举例说,目前 雇主要招聘外籍家庭佣工,既可经由本地职 业介绍所安排,亦可自由循其他途径招募。 对招聘劳工的方式或途径施加规定会做成严 重影响,并减低雇主在这方面的灵活性。

  3. 多个输出劳工国家均有相关的法例,规管招 聘工人到海外工作的职业介绍所的运作,而 自该等国家输入工人的雇主均须遵守该等法 例。政府当局会继续努力与该等国家的有关 当局保持紧密的工作关系。

  4. 在中国籍工人方面,中国政府已将获授权经 营的劳务公司的数目由50多家减少到21家, 藉此加强对劳务公司的管制,并规定工人必 须经由获授权经营的劳务公司招聘,始会获 准到海外工作。中国政府亦鼓励该等获授权 的劳务公司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在香港根据 《雇佣条例》注册成为职业介绍所。迄今为 止,有三家劳务公司已经注册,另有三家公 司的申请正在办理当中。中国当局亦计划公 布一套适用于劳务公司的划一服务收费表, 并在劳工离境前为他们提供有系统的训练。

  5. 虽然部分输入工人的申索个案其后撤回,但 劳工处仍然尝试联络作出投诉的人士,为求 跟进有关个案。政府当局答应应部分议员的 要求提供详细资料,列出过去六个月来本港 就业辅导组曾接获的撤回申索的个案,供议
    员参考。

24. 议员认为上述措施未能适当规管劳务公司及「中间 人」的活动。李卓人议员建议说,另一个做法是要政府 当局考虑对新机场核心计划工程的承建商施加规定,规 定其聘用的工人,必须是经由本港注册为职业介绍所的 劳务公司聘用的。这做法属行政措施,因而无需修订法
例。

25. 就劳务公司在本港的运作方面,议员要求政府当局 提供名单,列明新机场核心计划工程的承建商曾采用或 现正采用其服务的劳务公司,以及中国政府授权经营的
21家劳务公司的名单。

聘用本地工人从事新机场核心计划工程的事宜

26. 议员对政府当局答应优先给予本地工人从事新机场 核心计划工程工作的承诺表示存疑。他们又质疑机场核 心计划就业中心在协助本地工人在新机场核心计划工程 项目求职方面的效用。议员要求当局提供已在就业中心 內登记的职位空缺详情、当局曾作出的转介求职个案的 数字、工人未能成功就业的原因,以及自就业中心在一 九九六年一月启用以来,新机场核心计划工程输入的外
地劳工的详情。

(会后补注: 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致函政府 当局,详列议员要求取得的资料项目)

27. 张先生回应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时重申,当局所持 的大原则是,新机场核心计划工程的职位空缺,必须按 特别输入劳工计划所订的强制性本地招聘程序,优先让 本地工人填补。承建商必须证明确实无法聘得本地工人 填补有关职位空缺,并须得到政府当局信纳,才会获准
输入劳工。

28. 就机场核心计划就业中心的工作表现,唐智强先生
提供了以下资料:

  1. 截至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止,新机场核心 计划工程各项目聘用的本地工人数目约为
    24 000人,占总工作人数的82%。

  2.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止,在机场核 心计划就业中心登记的职位空缺共有 2 758
    个。大部分雇主均是为了符合输入劳工时须 优先聘用本地工人的规定而到该中心登记职 位空缺的。此外,截至当日止,机场核心计
    划就业中心已为582名求职人士找到工作,
    其中有116份委聘建议受到拒绝。

配额上限及处理配额申请的审核机制

29. 梁耀忠议员表示,事务委员会建议当局定期检讨输 入工人的配额上限,并因应本地劳工市场的变化而作出 调整。他对政府当局不愿接受事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表
示失望。

30. 张先生回应时强调,定出配额上限,只是为了控制 在任何一个时间批出的最高配额数量,该上限并非当局 计划在整段期间批准输入的劳工的目标数量。个别承判 商可获得多少配额,是取决于审核个别申请的过程的。

31. 梁悦贤小姐及陈先生在解释处理配额申请的程序时
提出了以下两点:

  1. 教育统筹司是批准当局,可决定是否接纳任 何个别的配额申请。根据特别输入劳工计划 的现行机制,由人民入境事务处、新机场工 程统筹署、劳工处及政府统计处组成的跨部 门联络小组,会就是否批准配额申请向教育
    统筹司提供意见。

  2. 在审核每一宗申请的过程中,联络小组內每 一名成员均担任不同角色。由于教育统筹司 沒有参与审核工作,所以最能够客观对待每 一宗个别申请,因而不宜由联络小组的任何 成员,例如劳工处等代替教育统筹司担任批
    准当局的工作。

有关第三者参与制订特别输入劳工计划政策
及监察计划的执行的建议

32. 议员对为特别输入劳工计划成立独立的咨询委员会 的建议未为政府当局接纳一事表示失望。

33. 张先生回应时重申,当局十分理解议员是本著善意 提出这项建议的,惟当局认为,既然现时的制度运作良 好,兼具透明度,提供了足够渠道让涉事各方向政府表 达意见,实无需要成立拟议的独立委员会。再者,倘计 划有任何重大改动,政府当局会广泛征询各方面的意见。

跟进行动

34. 部分议员仍然对政府当局的回应持保留态度。副主 席表示,由于政府当局在会议举行前两天才发出资料文 件,议员沒有足够时间细阅文件。主席总结时作出指示, 可在事务委员会日后的会议上再提出讨论有关特别输入 劳工计划的事宜。

35. 由于沒有足够时间处理余下的两个议程项目,议员 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举行 特别会议,以讨论有关事项。

(会后补注: 是次特别会议的会议预告和议程已于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随立法局
CB(1)212/96-97号文件发出)

36. 会议于下午四时五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