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六年十月
二十八日会议讨论用

立法局人力
事务委员会文件

平等机会: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



目的

本文件向议员简述有关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问题公众咨询 工作的结果、政府准备在日后采取的方针,以及就有关问
题征询议员的意见。

背景

公众咨询

2. 政府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发表《平等机会:关于就 业方面年龄歧视的研究》的咨询文件,征询公众对这个问 题的意见。文件提出三个方案,征询公众意见:

  1. 维持现状,除了定期密切监察情况外,政府 不会采取特别措施;

  2. 跟随咨询文件载述其他国家的做法,立例禁 止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及

  3. 采用非立法方式,把公众教育和自我规管两 种方法结合起来。

我们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向议员简介上述咨询文
件。

咨询结果及评析

3. 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期结束后,我们共收到68份就这 个问题递交的意见书。这些意见书大部分(48份或70%)来自 个别人士。至于团体提交的意见书,有5份(7%)来自雇主团 体,4份(6%)来自雇员团体,11份(16%)来自其他团体,包 括民主党和民主建港联盟。民主党的意见书载有大约5 000 个签名,而一份由一群雇员再培训计划学员提交的意见书 则载有21个签名。此外,在咨询公众期间,民主党的谢永 龄议员亦进行一项意见调查,结果显示有57%的被访者赞成 政府立法禁止年龄歧视。

4. 意见书的分析结果显示,有25份意见书(36%,包括20份 个人意见书及5份团体意见书)赞成立法禁止年龄歧视,11份 (16%,包括6份个人意见书及5份团体意见书)赞成推行公众 教育,另有16份(24%,包括7份个人意见书及9份团体意见 书)则支持公众教育和立法双管齐下的方案。另外16份(24%, 包括15份个人意见书)则沒有表明支持哪一个方案。详细分
析结果载于附件A。

5. 赞成立法的人士多数主张参照澳洲和新西兰的模式,亦 有多份赞成立法的意见书,建议扩大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职 权范围,以便可以处理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问题。反对立 法的人士则认为应审慎从事,先吸取推行《性别歧视条例》 及《残疾歧视条例》的经验,才考虑在其他方面制定平等
机会法例。

6. 对于这份咨询文件,公众反应颇为冷淡,显示本港社会 并不认为这是一项迫切的问题。此外,第5、第6段载述的分 析结果和附件A所载数据清楚显示,公众对这个问题意见 分歧。虽然大多数意见支持立例禁止年龄歧视,但亦有 不少团体和人士认为,推行公众教育和自我规管是处理
问题的恰当方法。

7. 我们研究过咨询公众的结果,明白赞成立法的人士的
理据,就是立法可以:

  1. 明确向社会人士表示,政府致力处理这个很 多人视为重要的人权问题;及

  2. 制裁在就业方面歧视年长雇员的雇主,有助 改变他们对雇用年长雇员的态度。

8. 另一方面,我们相信亦有充分理由,支持为甚么香港现 时不宜引入禁止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法例。首先,年龄歧 视似乎并未如性别或残疾歧视一样,被视为严重的人权问 题。例如国际文件普遍沒有列明年龄歧视是禁止歧视的项 目之一。很多国家(包括欧洲共同体国家、日本、南韩及 新加坡)都沒有具体的年龄歧视法例。

9. 第二,当我们考察澳洲和新西兰这两个立例禁止年龄歧 视的国家时,有关人士清楚表明,禁止就业方面年龄歧视 的法例,不能取代公众教育。此外,尽管这些法例或可杜 绝在就业方面较明显的年龄歧视情况,但却不能增加职位 或确保就业机会。

10. 第三,立例禁止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可能导致过份 规管,并带来不必要的诉讼。根据海外国家的经验,这未
必对雇员有利。

11. 最后,《残疾歧视条例》和《性别歧视条例》內有关 就业的条文,要在与雇佣有关的实务守则获得通过后才可 实施。平等机会委员会现正拟定实务守则。我们认为应先 等候这两项条例內与雇佣有关的条文实施一段时间后,并 评估这些条文对雇主、雇员和社会所带来的影响,才考虑 引入其他反歧视法例,是较为适当的做法。

12.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至少在现阶段,较适当的做法是 透过持续的宣传、公众教育和自我规管来处理就业方面的
年龄歧视问题。

宣传、公众教育及自我规管计划

13. 正如上文第12段所述,我们认为较可取的方案,是进 行持续的宣传、公众教育及自我规管计划。这项计划包括:

- 为雇主订定沒有法律效力的指引,说明应怎 样招聘和雇用员工,才可避免出现年龄歧视
的情况;
- 制作广告和宣传短片;及
- 编制以不同界别人士为对象的资料单张或刊
物。

14. 我们正着手研究应如何制定及推行上述计划。我们预 期计划将于一九九七年年初展开。计划实施一段时间后, 我们便会检讨公众的态度及看法有否因而改变。我们会根 据检讨结果,日后再研究应否立例处理就业方面的年龄歧 视问题。

15. 教育统筹司将会运用教育统筹科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 度的整体拨款,应付推行上述建议计划的财政及人手需求。 教育统筹司已取得额外拨款,每年预计为200万元,以便日 后继续推行这些活动。

征询意见

16. 谨请议员就公众教育、宣传和自我规管的计划提出意见。


布政司署
教育统筹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附件A

平等机会:关于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
意见书的分类

意见书数目团体意见书个别人士
意见书*
赞成立法管制 25 5 20(1)
赞成推行公众教育 11 5 6(1)
赞成公众教育及立
法双管齐下
16 9** 7(1)
其他:

    ──讲述年
    龄歧视的亲
    身经验

6 - 6(2)

    ──举出年
    龄歧视的例

6 1 5(3)

    ──「年龄
    歧视是不对
    的」

3 - 3(-)

    ──意思不

1 - 1(1)
─── ─── ────
总数: 68 20 48(9)

*──括号內的数字显示不署名意见书的数目。
**──包括民主党和民建联的意见书,而民主党的意见书载有约
5 000名巿民的签名。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