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六年十月
二十八日会议讨论用
立法局人力
事务委员会文件
平等机会: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
本文件向议员简述有关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问题公众咨询
工作的结果、政府准备在日后采取的方针,以及就有关问
题征询议员的意见。
2. 政府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发表《平等机会:关于就
业方面年龄歧视的研究》的咨询文件,征询公众对这个问
题的意见。文件提出三个方案,征询公众意见:
-
维持现状,除了定期密切监察情况外,政府
不会采取特别措施;
-
跟随咨询文件载述其他国家的做法,立例禁
止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及
-
采用非立法方式,把公众教育和自我规管两
种方法结合起来。
我们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向议员简介上述咨询文
件。
3. 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期结束后,我们共收到68份就这
个问题递交的意见书。这些意见书大部分(48份或70%)来自
个别人士。至于团体提交的意见书,有5份(7%)来自雇主团
体,4份(6%)来自雇员团体,11份(16%)来自其他团体,包
括民主党和民主建港联盟。民主党的意见书载有大约5 000
个签名,而一份由一群雇员再培训计划学员提交的意见书
则载有21个签名。此外,在咨询公众期间,民主党的谢永
龄议员亦进行一项意见调查,结果显示有57%的被访者赞成
政府立法禁止年龄歧视。
4. 意见书的分析结果显示,有25份意见书(36%,包括20份
个人意见书及5份团体意见书)赞成立法禁止年龄歧视,11份
(16%,包括6份个人意见书及5份团体意见书)赞成推行公众
教育,另有16份(24%,包括7份个人意见书及9份团体意见
书)则支持公众教育和立法双管齐下的方案。另外16份(24%,
包括15份个人意见书)则沒有表明支持哪一个方案。详细分
析结果载于附件A。
5. 赞成立法的人士多数主张参照澳洲和新西兰的模式,亦
有多份赞成立法的意见书,建议扩大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职
权范围,以便可以处理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问题。反对立
法的人士则认为应审慎从事,先吸取推行《性别歧视条例》
及《残疾歧视条例》的经验,才考虑在其他方面制定平等
机会法例。
6. 对于这份咨询文件,公众反应颇为冷淡,显示本港社会
并不认为这是一项迫切的问题。此外,第5、第6段载述的分
析结果和附件A所载数据清楚显示,公众对这个问题意见
分歧。虽然大多数意见支持立例禁止年龄歧视,但亦有
不少团体和人士认为,推行公众教育和自我规管是处理
问题的恰当方法。
7. 我们研究过咨询公众的结果,明白赞成立法的人士的
理据,就是立法可以:
-
明确向社会人士表示,政府致力处理这个很
多人视为重要的人权问题;及
-
制裁在就业方面歧视年长雇员的雇主,有助
改变他们对雇用年长雇员的态度。
8. 另一方面,我们相信亦有充分理由,支持为甚么香港现
时不宜引入禁止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法例。首先,年龄歧
视似乎并未如性别或残疾歧视一样,被视为严重的人权问
题。例如国际文件普遍沒有列明年龄歧视是禁止歧视的项
目之一。很多国家(包括欧洲共同体国家、日本、南韩及
新加坡)都沒有具体的年龄歧视法例。
9. 第二,当我们考察澳洲和新西兰这两个立例禁止年龄歧
视的国家时,有关人士清楚表明,禁止就业方面年龄歧视
的法例,不能取代公众教育。此外,尽管这些法例或可杜
绝在就业方面较明显的年龄歧视情况,但却不能增加职位
或确保就业机会。
10. 第三,立例禁止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可能导致过份
规管,并带来不必要的诉讼。根据海外国家的经验,这未
必对雇员有利。
11. 最后,《残疾歧视条例》和《性别歧视条例》內有关
就业的条文,要在与雇佣有关的实务守则获得通过后才可
实施。平等机会委员会现正拟定实务守则。我们认为应先
等候这两项条例內与雇佣有关的条文实施一段时间后,并
评估这些条文对雇主、雇员和社会所带来的影响,才考虑
引入其他反歧视法例,是较为适当的做法。
12.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至少在现阶段,较适当的做法是
透过持续的宣传、公众教育和自我规管来处理就业方面的
年龄歧视问题。
13. 正如上文第12段所述,我们认为较可取的方案,是进
行持续的宣传、公众教育及自我规管计划。这项计划包括:
-
|
为雇主订定沒有法律效力的指引,说明应怎
样招聘和雇用员工,才可避免出现年龄歧视
的情况;
|
-
|
制作广告和宣传短片;及
|
-
|
编制以不同界别人士为对象的资料单张或刊
物。
|
14. 我们正着手研究应如何制定及推行上述计划。我们预
期计划将于一九九七年年初展开。计划实施一段时间后,
我们便会检讨公众的态度及看法有否因而改变。我们会根
据检讨结果,日后再研究应否立例处理就业方面的年龄歧
视问题。
15. 教育统筹司将会运用教育统筹科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
度的整体拨款,应付推行上述建议计划的财政及人手需求。
教育统筹司已取得额外拨款,每年预计为200万元,以便日
后继续推行这些活动。
16. 谨请议员就公众教育、宣传和自我规管的计划提出意见。
布政司署
教育统筹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附件A
| 意见书数目 | 团体意见书 | 个别人士 意见书*
|
---|
赞成立法管制
| 25
| 5
| 20(1)
|
赞成推行公众教育
| 11
| 5
| 6(1)
|
赞成公众教育及立
法双管齐下
| 16
| 9**
| 7(1)
|
其他:
|
|
*──括号內的数字显示不署名意见书的数目。
**──包括民主党和民建联的意见书,而民主党的意见书载有约
5 000名巿民的签名。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