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雇佣(修订)
(第4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议员梁耀忠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1996年雇佣
(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已于本年十月十一日刊
登宪报,并于本年十月二十三日立法局会议席上进行首读
及动议二读程序。
该「议员条例草案」的目的在于修订《雇佣条例》有关停
工的定义,从而改善「吊盐水」问题。现时法例规定,凡
雇佣合约订明雇员的工资视乎雇主提供的工作量而定,则
雇员在下列情况下视为「被停工」,因而有权获得「遣散
费」:
(1) 在任何连续4个星期的期间內,雇主未能向雇员提供
的开工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的总数的一半,而该雇员并
未获支付一笔相若的工资;或
(2) 在任何连续26个星期的期间內,雇主未能向雇员提
供的开工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的总数的三分之一,而该
雇员并未获支付一笔相若的工资。
以上法例的主要目的是要保障「件工」及「日薪雇员」在
连续4个星期內(约为一个月)至少有一半开工日数,或
至少能获取正常工资的一半;不过,现时的法例规定,对
打工仔(尤其受影响最大的制造业工人)的保障严重不足。
首先,一些雇员长期开工不足,每月只能获得正常工资的
一半,但法例规定雇主只要提供正常工作日数的一半,即
使是严重开工不足,雇员也不能要求雇主遣散;在一段长
时间內(可能是接近半年的时间),雇员只能获取正常工
资一半,尤其不少制造业技工及操作工人的正常月薪亦只
约为6,000元,正常工资的一半意味其所得月薪只约为
3,000元,试问,他们又如何生活呢?
第二,有些雇主将雇员长期「吊盐水」,藉此迫该等雇员
自愿离职,从而逃避支付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责任;对
于一些工作年资长的雇员来说,被迫长期「吊盐水」,但
如果辞职又会平白失去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因此面对两
难局面。
故此,为了改善以上困境,梁耀忠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
案建议修订「停工」定义,改为在下列情况下雇员便有权
要求遣散:
(1) 在任何连续4个星期的期间內,雇主未能向雇员提供
的开工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的总数的三分之一,而该雇
员并未获支付一笔相若的工资;或
(2) 在任何连续26个星期的期间內,雇主未能向雇员提
供的开工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的总数的四分之一,而该
雇员并未获支付一笔相若的工资。
在梁耀忠议员的建议下,被迫「吊盐水」的雇员至少可以
获得每月正常工资的三分之二,否则便有权获得遣散费;
这个建议安排,将较能保障雇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否则,
「长痛不如短痛」,雇员如被迫开工日数少于正常开工日
的三分之二,便可要求雇主遣散。
事实上,假如雇员及雇主双方愿意,则就算开工日少于法
例规定,雇员亦可选择不要求遣散而继续为雇主工作;因
此,有关议员条例草案的建议只是给予被迫「吊盐水」的
受影响雇员一个选择权。
根据统计处今年首季综合住戶统计调查,制造业工人中每
星期开工不足35小时的人数约为10,600人(就业不足率是
2.0%);因此,初步估计,有关条例草案的建议对雇主的
影响并不大,但却可以实质地帮助受影响的雇员。
梁耀忠议员办事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1996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
旨在
修订《雇佣条例》。
由香港总督参照立法局意见并得该局同意而制定。
-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6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
例》。
-
在若干情况下的暂停雇用
《雇佣条例》(第57章)第11(4)条现予修订--
- 在(a)段中,废除“一半”而代以“三分之一”;
- 在(b)段中,废除“三分之一”而代以“四分之
一”。
- 停工
第31E(1)条现予修订--
- 在(a)段中,废除“一半”而代以“三分之一”;
- 在(b)段中,废除“三分之一”而代以“四分之
一”。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旨在修订《雇佣条例》(第57章),缩减雇员
因停工而有资格取得遣散费的日数规定,从而修订关于雇
主将雇员停工的条文。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