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雇佣(修订)
(第4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议员梁耀忠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1996年雇佣 (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已于本年十月十一日刊 登宪报,并于本年十月二十三日立法局会议席上进行首读 及动议二读程序。

该「议员条例草案」的目的在于修订《雇佣条例》有关停 工的定义,从而改善「吊盐水」问题。现时法例规定,凡 雇佣合约订明雇员的工资视乎雇主提供的工作量而定,则 雇员在下列情况下视为「被停工」,因而有权获得「遣散
费」:

(1) 在任何连续4个星期的期间內,雇主未能向雇员提供 的开工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的总数的一半,而该雇员并 未获支付一笔相若的工资;或
(2) 在任何连续26个星期的期间內,雇主未能向雇员提 供的开工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的总数的三分之一,而该 雇员并未获支付一笔相若的工资。

以上法例的主要目的是要保障「件工」及「日薪雇员」在 连续4个星期內(约为一个月)至少有一半开工日数,或 至少能获取正常工资的一半;不过,现时的法例规定,对 打工仔(尤其受影响最大的制造业工人)的保障严重不足。

首先,一些雇员长期开工不足,每月只能获得正常工资的 一半,但法例规定雇主只要提供正常工作日数的一半,即 使是严重开工不足,雇员也不能要求雇主遣散;在一段长 时间內(可能是接近半年的时间),雇员只能获取正常工 资一半,尤其不少制造业技工及操作工人的正常月薪亦只 约为6,000元,正常工资的一半意味其所得月薪只约为
3,000元,试问,他们又如何生活呢?

第二,有些雇主将雇员长期「吊盐水」,藉此迫该等雇员 自愿离职,从而逃避支付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责任;对 于一些工作年资长的雇员来说,被迫长期「吊盐水」,但 如果辞职又会平白失去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因此面对两
难局面。

故此,为了改善以上困境,梁耀忠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 案建议修订「停工」定义,改为在下列情况下雇员便有权
要求遣散:

(1) 在任何连续4个星期的期间內,雇主未能向雇员提供 的开工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的总数的三分之一,而该雇 员并未获支付一笔相若的工资;或
(2) 在任何连续26个星期的期间內,雇主未能向雇员提 供的开工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的总数的四分之一,而该 雇员并未获支付一笔相若的工资。

在梁耀忠议员的建议下,被迫「吊盐水」的雇员至少可以 获得每月正常工资的三分之二,否则便有权获得遣散费; 这个建议安排,将较能保障雇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否则, 「长痛不如短痛」,雇员如被迫开工日数少于正常开工日 的三分之二,便可要求雇主遣散。

事实上,假如雇员及雇主双方愿意,则就算开工日少于法 例规定,雇员亦可选择不要求遣散而继续为雇主工作;因 此,有关议员条例草案的建议只是给予被迫「吊盐水」的
受影响雇员一个选择权。

根据统计处今年首季综合住戶统计调查,制造业工人中每 星期开工不足35小时的人数约为10,600人(就业不足率是 2.0%);因此,初步估计,有关条例草案的建议对雇主的 影响并不大,但却可以实质地帮助受影响的雇员。


梁耀忠议员办事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1996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

旨在

修订《雇佣条例》。

    由香港总督参照立法局意见并得该局同意而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6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
    例》。

  2. 在若干情况下的暂停雇用
    《雇佣条例》(第57章)第11(4)条现予修订--
    1. 在(a)段中,废除“一半”而代以“三分之一”;
    2. 在(b)段中,废除“三分之一”而代以“四分之
      一”。

  3. 停工
    第31E(1)条现予修订--
    1. 在(a)段中,废除“一半”而代以“三分之一”;
    2. 在(b)段中,废除“三分之一”而代以“四分之
      一”。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旨在修订《雇佣条例》(第57章),缩减雇员 因停工而有资格取得遣散费的日数规定,从而修订关于雇 主将雇员停工的条文。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