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人力事务委员会的资料文件
(1996年11月25日会议)
政府对《行业委员会条例》的意见
《行业委员会条例》在1940年6月制定,以提供一套机
制,为工资低于合理水平的行业订定最低工资、厘定正
常工作时数和订定超时工资率。制定《行业委员会条例》
是要废除旧有的《最低工资条例》。《最低工资条例》
只授权予政府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订定最低工资率,而
《行业委员会条例》比《最低工资条例》更跨进一步,
除了给予政府订定最低工资的权力外,还设立机制行使
这项权力,为任何行业或某行业內的任何工作类别,设
立行业委员会,成员包括比例相等的雇主代表和雇员代
表,以及委任成员。
2. 《最低工资条例》在1932年8月制定,规定政府可为
工资低于合理水平的职业,订定最低工资。制定这条条
例的目的,是要将英国政府遵从有关设立厘定最低工资
机制的国际劳工公约第26号的责任,加诸于香港。
3. 自《行业委员会条例》制定以来,政府从未引用这条
条例所赋予的权力,为任何行业设立行业委员会。
4. 在1985年7月之前,这条公约获英国政府批准,因此
亦不经修改而适用于香港。英国政府在1985年7月宣布废
止这条公约,因此香港也毋须再遵从这条公约。
5. 目前,英国并无规定最低工资的法例。在1993年,规
定根据工资议会所发工资法令,为某些工人订定法定最
低薪酬的法例,被1993年工会改革及就业权利法令所废
除。
6. 政府采取「尽量不干预市场」的政策,并坚信薪酬或
工资亦如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一样,应该完全由劳工市
场的供求情况来决定。这个方式确保资源是以最适当和
最具成效的方法分配,令整体经济得到最大的回报。在
香港这个自由市场的经济体系里,雇主和雇员可自由议
定工资水平及其他雇佣条件。政府自制定《行业委员会
条例》以来,从未引用这条条例所赋予的权力,这是因
为基于下文所述的理由,我们从来未有需要行使这项权
力。
7. 第一,过去两年,「工资」(即工人成本)确实放缓,
但反映受雇人士工作所得的实际收入(即入息),继续
有实质增长。例如在1996年第2季,所有行业的收入如
以货币计算,较1995年同期增加11%,按通胀率调整后,
工人入息的实质增幅是4%。即使制造业工人入息的增幅,
亦能够高于通胀率。
8. 第二,根据尽量不干预市场的原则,如政府干预自由
市场运作,规定某行业的最低工资,我们认为这是不恰
当的。事实上,任何妨碍市场自行运作的做法,都会产
生适得其反的结果。如最低工资的增幅定得过低,这样
会导致求过于供,而且雇主不论工人的生产力如何,也
不会愿意支付高过最低工资的金额。另一方面,如最低
工资定得过高,某些行业的工人成本可能因而上涨,以
致这些行业不能在市场上维持竞爭力,或继续经营。结
果,雇主可能要缩小规模,甚至结束本港的业务。这样
最终只会减少就业机会,对整体雇员毫无益处。
9. 第三,由于香港资讯发达,加上本地工人的流动性很
高,如某个职位的工资低于合理水平,雇员通常不会接
受。雇主如给予低于合理水平的工资,亦难以成功招聘
员工或避免现职员工流失。
10. 第四,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未必可以有效地保障雇
员在经济衰退时的工资水平。为求获得聘用,即使工资
低于法定的最低水平,有些求职者可能也会接受,因而
进一步压抑工资增长。但如果利用人为因素阻止工资下
调,只会引致失业人数增加,因而导致经济复苏的过程
遭不必要的阻延。此外,雇主如果反正也要支付同一数
额的最低工资,可能宁愿雇用比较能干的求职者,能力
较低的工人的就业机会便会因而大受影响。
11. 政府「尽量不干预市场」的原则,很切合香港的情
况。强行为任何行业订定最低工资,对香港沒有好处。
鉴于香港毋须再遵从有关设立厘定最低工资机制的国际
劳工公约第26号,加上订定最低工资并不恰当,以及政
府从沒有需要引用权力设立行业委员会,因此,政府正
考虑是否在香港法例中保留《行业委员会条例》。
劳工处
1996年11月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