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725/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LW/1


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
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主 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黃秉槐议员
    蔡根培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刘皇发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叶国谦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谢永龄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新机场工程统筹署署长
林中麟先生

应邀列席人士:

机场管理局

项目工程总监
柯家威先生
机构拓展总监
列擎志先生
施工部主管
汤雅历先生
高级经理 ── 成本趋势及监控
马礼仕先生
科经理 ── 规划及进度策划
谢达生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与客运大楼承建商签订的
补充协议及有关事项

(立法局CB(1)242/96-97号文件)

应主席的邀请,机场管理局(机管局)项目工程总监柯家 威先生著重介绍参考文件的要点,以解释与机场客运大 楼主要承建商签订两项补充协议的背景。

2. 简而言之,客运大楼兴建工程可分为数项主要合约, 即地下结构(合约编号301)、上层结构(合约编号302)、 及屋宇设备工程(合约编号320)。在合约编号301下,虽 然承建商可如期移交首个工地范围,但由于天气恶劣及 地质有著极大差异,导致承建商分期移交工地予合约编 号302承建商的工作受到阻延。此外,由于在一九九五 年十二月机场管理局成立及签订财政支持协议前,有关 当局未能向外界筹措资金,因而无法对外招标承建装修 工程;直至一九九六年五月,当局才可批出首批指定分 包合约,较原定批出日期延迟了十一个月。此一重大阻 延,加上在移交工地予合约编号302的承建商时亦出现 延误,以致工程进度受到严重影响,为合约编号302承 建商增添不少困难;指定分包合约承建商的工程亦须在 极为紧迫的时限內完成。虽然BCJ联营公司曾参与甄选 分包承建商的过程,并同意甄选每一项目的个别分包承 建商,但该公司在有关方面批出首批七份分包合约后随 即表示反对一起批出此等合约。其主要反对理由是所有 七份分包合约的进度计划均非常紧迫。不过,为了维持 工程的进度计划,「合约下的工程监督」在征询雇主 (机管局)的意见后,否决BCJ联营公司的反对,并指示 该公司与各承建商签订个别合约。承建商在此事件前所 表现的态度及其积极爭取索偿,均显示出该公司会危及 合约所订定的时间及成本。如此一来,机管局将无法确 保工程可按既定的进度计划或工程价目进行,这是不能 接受的。结果「合约下的雇主」认为应在延误不断扩大 前加以干预,以纠正问题的症结。机管局的管理层建议 与BCJ联营公司及其他主要承建商达成商业和解,此项 建议获得机管局董事会接纳。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 签订的补充协议把工程的成本与时间两方面重新纳入可 接受的程度,亦同时综合解决BCJ联营公司截至一九九 六年六月底的合约索偿要求、所有工程改动及其他合约 事宜,令新机场可保留原定的目标启用日期,即可以于
一九九八年四月落成启用。

3. 议员对工程的整体管理表示不满。他们质疑机管局及 其顾问公司在监督与管理机场工程上是否称职,以及新 机场工程统筹署是否有能力有效地监察机管局的工作。 机管局所聘请的多间顾问公司不断保证工程进度可按预 算如期进行,但结果工程仍告出现延误,并须动用巨额 款项达致商业和解,以期使工程能在指定的延长期限內 完成。机管局将工程的延误归咎于恶劣的天气及不利的 地质情况,这么一来,便无人须就出现的延误负上责任。 虽然有关方面在会议上向议员提出多项保证,但新机场 工程统筹署作为有效的监管机构的可信性已令人置疑。 一名议员建议向新机场工程统筹署及机管局提出履行职
务不称职的责备。

4. 至于工地管理方面,议员重申对设计工程及实际建筑 工程同时进行的快速推进方案有所保留。他们认为建筑 工程的程序显然缺乏协调。议员询问顾问公司在整体工 程所承担的职责,及他们应否参与工地管理事宜。他们 特别关注管理层显然迟迟未有察觉问题的严重程度。议 员认为若有较佳的工地管理,管理层应可在较早期察觉 问题所在。但整个情况处理失当,以致承建商有机可乘,
提出巨额索偿要求。

5. 议员并认为批出合约的方法实在令人感到忧虑。议员 就参考文件附件E所列进度规划评估表指出,由于合约编 号302已在一九九五年一月批出,因此机管局对地基问 题及合约编号301的工程进度应有全面了解,并应考虑 到延迟移交工地的相关问题。议员询问BCJ联营公司为 何不在批出指定分包合约前提出反对,而在一九九六年 五月/六月合约批出后才提出反对。

6. 柯家威先生在回应议员的意见及批评时指出下列各
点 ──

合约编号301及合约编号302的关系

  1. 合约编号301承建商按合约编号302的规定进度于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移交首幅工地。其后分期 移交工地的期数比原定期数为多,原先分24次移 交的范围,再细分成76个较小的范围。结果承建 商移交的局部工地主要为较小范围的工地。合约 编号301的工程在合约后期遇上地基工程问题, 结果令较小范围的工地的移交日期受到影响。如 此一来,合约编号301及合约编号302的衔接出 现问题,两位承建商分别进行其工程,并力图遵
    守其个别合约內的条款与条件。

  2. 虽然合约编号302批出时,已预计会出现有关问 题,但管理层相信他们可遏止问题扩大,直到较 后期,他们才知悉问题的严重程度。该等问题不 但恶化,并按幂数曲线而非直线增长。承建商有 必要在多个位置更改原定的地基设计,由衬垫基 础改为桩基,或由桩基改为衬垫基础。合约编号 301承建商获准延长其合约施工期,以解决地面 情况所引起的问题。在批出合约编号302时,机 管局并非对问题未有全面了解,而是问题恶化, 以致分期移交工地的不同部分予合约编号302承 建商的工作受到延误。合约编号302承建商因而 获延长其施工期15周,以弥补移交工地方面出现
    的延误。

顾问公司的职责

  1. 机管局聘请的顾问公司须承担设计工程而非管 理合约事宜。此类顾问合约与其他主要基建合 约(包括地下铁路所签订的合约)一致。此等设 计顾问公司的职责将维持至建筑工程竣工为止, 以确保在工程期间设计概念在整个施工期得以 保持完整。另外,有部分顾问人员被调派至建 筑工程监管组工作。而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有 关方面并未能藉钻孔探测工作察悉与地质差异
    有关的问题。

批出指定分包合约

  1. 承建商并不反对以个别形式批出指定分包合约, 但却反对一起批出多份指定分包合约。机管局 在征询法律意见后,认为如不解决承建商所提 出的反对事项,将会因工程无法如期竣工而产
    生成本激增问题。

7. 柯家威先生补充,当合约编号302于一九九五年一月 批出时,机管局所得到的明确指示,是必须于一九九七 年六月三十日前在最大程度上完成机场工程。直到一九 九五年六月,工程竣工的目标日期才放宽至一九九八年 四月。主席询问政府有否向机管局指示,不惜任何成本, 务须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机场工程。新机场 工程统筹署署长回应时澄清,按照英国政府及中国政府 签署的《谅解备忘录》,香港政府有责任于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前在最大程度上完成机场核心计划內的十项 工程,此乃推展机场核心计划辖下所有工程的指导原则 与整体时限。政府作为临时机场管理局的主要股东,曾 向该局指示须按上述原则履行职责。鉴于客运大楼的建 筑工程需时二十九个月完成,而所收到的投标价又相当 理想,临时机场管理局董事会遂决定于一九九五年一月 签订合约,以期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前完成工程。

8. 主席进一步询问政府根据甚么意见,认为可于一九九 七年六月三十日达致工程竣工的目标,新机场工程统筹 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是项决定是由临时机场管理局董 事会根据辖下工程小组委员会的商议结果(该小组委员 会主席为当时的工务司),及考虑各项有关因素后而作 出的。新机场工程统筹署在新机场工程所承担的主要职 责,在于监控其整体成本及按总体层面衡量进度的影响, 该署藉研究机管局提交的书面资料履行其职务。鉴于机 管局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统筹署不宜涉及机管局的 日常管理事务。批出合约编号302的决定,是临时机场管 理局董事会在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其管理层的建议及衡 量是否物有所值后而作出的。

9. 议员察悉部分问题在于BCJ联营公司不愿意接受工程 时限非常紧迫的分包装修工程合约。他们询问何以该等 在一九九六年五月批出的分包合约未有在较早时批出。 柯家威先生解释临时机场管理局须待一九九五年十二月 签订财政支持协议及取得进一步经费后,才可批出该等 合约。主席认为尽管如此,亦可提前进行招标等筹备工 作。倘若该等指定分包合约有较多施工时间,应可减少 可能索偿的金额。柯家威先生回答,当时是由临时机场 管理局决定须待财政支持协议签署后才进行招标工作的。 应议员所请,新机场工程统筹署署长同意查核机管局的 纪录,以确定临时机场管理局可否在财政支持协议签订
前进行招标工作。

10. 有关报告第27段指出,承建商认为机管局的工程经 理低估索偿与改动的总值,一位议员询问该等工程经理 的职级,以及他们是否有足够经验处理此等事宜。柯家 威先生解释,有数名工程经理负责不同范畴的工程,即 客运大楼工程、机电工程及土木工程。他们直接隶属建 筑工程主管之下。此等工程经理均完全符合资格,并具
备在本港工作的广泛经验。

11. 新机场工程统筹署署长表示,该署接纳商业和解是 根据机管局提供的资料而作出的决定。一般来说,索偿 事宜是由机管局与承建商之间所进行的商业谈判,机管 局是根据谨慎的营商原则运作的独立机构,政府既非立 约的一方,若要进行干预,实属不恰当。尽管如此,应 机管局董事会的邀请,新机场工程统筹署曾根据机管局 管理层提供的资料检讨补充协议,并大致上认为此等协 议是在该等情况下继续推展工程的最佳方案。

12. 议员指出,当局向财务委员会要求批准拨款,聘请 顾问公司就机场核心计划工程提供协调及专业支援时, 曾表示选择柏克德顾问公司,是因为该公司在解决索偿 问题方面具有专业知识。议员则质疑柏克德顾问公司在 处理索偿事宜方面有否显露该公司具备任何专业知识。 新机场工程统筹署署长回应时表示,该项商业和解是机 管局与承建商两者之间的事,柏克德顾问公司并无牵涉
在谈判中。

13. 就议员对可能出现进一步索偿要求的关注,柯家威 先生向议员保证,在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签订的补充 协议已综合解决BCJ联营公司截至一九九六年六月底的 所有索偿要求,及AEH联营公司(客运大楼的屋宇设备 工程的承建商)截至一九九六年八月底的合约索偿要求, 补充协议并解决所有工程改动及其他合约事宜。自从签 订补充协议以来,曾再出现若干规模较小的工程改动, 主要是因为有必要解决装修工程与机电工程承建商之间 的衔接问题,但相比下,该等改动所涉及的费用金额不
大。

14. 至于因顾问公司经常更改设计而导致的多项改动会 否引起额外成本,柯家威先生强调由于已订定严格的措 施控制设计方面的更改,因此沒有出现上述情况。客运 大楼曾有若干改动,以配合商业的需要及航空界不断转 变的需求,他将就此事项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15. 议员对新闻界报道客运大楼的屋顶钢架结构出现问 题表示关注,柯家威先生就此解释,倘若机管局人员沒 有发现问题所在,并从速及有效地处理该问题,情况可 能十分严重。该问题涉及焊接工序引起若干钢部件接合 点的部分节点铁板出现裂痕。屋顶钢架结构共有约11 000
块节点铁板,其中约9 700块已建成并接受查验,工作人 员发现约93块有问题,并已将之修补。BCJ联营公司与 机管局各自聘用独立工程师负责检验结构的完整性及鉴 定出现瑕疵的原因。承建商提议采取若干补救措施,此 等建议获设计师同意及接纳,独立工程师亦知悉此情况, 而机管局董事会亦已获告知有关情况。由于问题在签订 补充协议前发现,修补工程费用已包括在补充协议內。 至于屋顶钢架结构节点铁板的瑕疵应归咎于制造工序抑 或设计工序的问题,以及是否有人应对此事负责,则仍 有待鉴定。机管局将在适当时候向议员提供有关调查的
结果。

16. 议员要求新机场工程统筹署及机管局在决定下一步
行动前提供以下资料:

  1. 在签订合约编号302前,合约编号301在一九九
    五年一月初的工地进度报告;

  2. 新机场工程统筹署的顾问公司(柏克德)在一九 九五年一月就合约编号301工程延误所提供的意
    见;

  3. 除因商业和解已付的563万元外,有关客运大楼 的设计工程成本及其他额外顾问费用;及

  4. 由机管局与顾问公司签订有关该等公司在机场工 程计划所承担的角色与职责的协议条款。

17.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