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1/PL/PLW/1


立法局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4月15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10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主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黃秉槐议员
    蔡根培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刘皇发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叶国谦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V项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及规划)
    刘励超先生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
    李忠善先生

    屋宇署
    助理署长
    陆志梁先生

    地政总署
    总产业测量师(土地征用)
    方立志先生

    议程第V项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及规划)
    刘励超先生

    规划署
    政府城市规划师
    伍谢淑莹女士

    地政总署
    政府地政监督
    麦乐端先生

    地政总署
    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
    首席律师
    宝礼先生

    环境保护署
    助理署长
    陈鸿先生

    拓展署
    总工程师(北大屿山)
    黃宝芝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议程第IV项

    香港规划师学会

    会长
    谭小莹小姐

    公共事务小组召集人
    龙小玉小姐

    香港测量师学会

    产业测量组主席
    叶满华先生

    产业测量组委员
    林家辉先生

    香港地产行政学会

    会长
    袁靖罡先生

    副会长
    许永渡先生

    公共事务小组主席
    何衍钧先生

    学术事务小组主席
    黃锦昌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2
    郭汝霖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1169/96-97号文件)

1997年1月24日事务委员会在1997年1月24日与立法局房
屋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在会议上提交的待议事项一览表)

2.议员同意在1997年5月20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上,讨论
下列事项:

  1. 由政府施行的设计及建造合约;及

  2. 管制广告招牌。

III.自上次会议以来后发出的参考
文件

3.议员获察悉秘书处自上次会议以来后发出的了下述参
考文件如下:

  1. CB(1)1120/96-97号文件 ─ 政府当局就中区三号码
    头的设计及辅助设施提供资料发出的信件来函。

  2. CB(1)1144/96-97号文件 ─ 地下铁路公司就行人使
    用跨越香港站建筑地盘行人天桥的安全问题发出
    提交的参考文件。
4. 根据政府当局提供的法律意见,开放三号码头外高架
空行人道路而不设置供残疾人士使用的升降机,并无违
反抵触《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有鉴于此,议员要
求法律事务部另行提供另一个意见。

IV.增辟土地及兴建造房屋所需的
时间

(立法局CB(1)1232/96-97(02)号文件)

5.主席汇报,事务委员会已邀请了6个专业团体,计为分
别是香港规划师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地产行政
学会、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工程师学会及香港地产建
设商会,就如何缩短增辟土地及兴建造房屋所需的时间
的方法,发表达意见。到目前为止,香港规划师学会、
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地产行政学会、香港工程师学会
及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已提交了意见书。

与团体代表会晤

6.主席欢迎香港规划师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及香港地
产行政学会的代表出席会议,以及并邀请他们发表意见。

7. 香港规划师学会的谭小莹小姐解释该会在其意见书所
载关于缩短增辟土地及兴建造房屋所需时间的各项建议
(立法局CB(1)1141及1185/96-97号文件)。

大纲规划研究及初步工程可行性研究

8.香港规划师学会建议,为缩短进行大纲规划研究及初
步工程可行性研究所需的时间,以及避免工作重叠复,
在某些工程计划的范围內或许适宜可将这两项研究合并
进行。

城市规划程序

9. 香港规划师学会促请政府当局早日实施城市规划白纸
条例草案的建议,把草图由刊登期届满至提交予总督会
同行政局审批的法定时限,定为 9 个月。这建议会将可
大大有效地缩短制图程序所需的时间。目前,该有关程
序可因一项反对意见而拖延迟2至3年。

收地及清拆程序

10.香港规划师学会建议,为解决地政总署人手力资源不
足的问题,政府当局应考虑把若干与收地及清拆有关的
工作外判。

公共机构的机制

11.香港规划师学会建议由一个部门(例如规划署)负责统
筹在发展方面担当统筹的工作角色,此举可确保政府当
局以经过协调的方式,提供资源及设施。

私营机构的参与

12. 香港规划师学会建议,为加快增辟土地及兴建造房
屋的速度,政府当局应调配及动用私营机构的资源,
以纾缓公营部门在财政及人手方面的紧张情况。

13.香港测量师学会的叶满华先生表示,该会是同时代
表政府及私营机构的测量师的代表。他向议员讲述该
香港测量师学会的意见书(立法局CB(1)1165/96-97号文
件)。

14.香港测量师学会已找出妨碍发展过程的几数个问题
所在之处。第一,咨询过程复杂,令规划及发展的时
间增加。为缩短发展时间,政府当局可同时进行部分
规划程序可同时进行,而无须依次进行事。第二,在
公营部门工作的专业人员士气低落,是由于人手公务
员零增长的政策、內部训练不足、资源不足及工作量
增加所致,令到在公营部门工作的专业人员士气低落
。第三,政府并无在基建发展方面并无作出明确的承
诺。举例来说,政府最近公布一项关于建议建造筑桥
连接汀九及与竹篙湾的大桥的建议可行性研究,但却
未能提供任何详情,例如工程展开及完成的日期。

15.为缩短增辟土地所需的时间,香港测量师学会建议
,把政府当局文件所指的程序(a)(“大纲规划研究”)、
(b)(“初步工程可行性研究”)及(c)(“环境影响评估程
序”)三项程序,应合并为一个项程序。,程序而(f)项
程序(“详细设计”),则应并入程序(a)、(b)、(c)、(g)
(“土地增辟”)及(h)(“建筑及基建工程”)各项程序中
。此外,政府应加快內部处理进行收地及填海工程计
划的速度內部处理工作。香港测量师学会认为,根据
《收回官地条例》(第124章)所订的各个时限,由刊登
图则至解决反对意见,应只需时18个月。然而,但政
府却需要用上48个月,才能完成这整个过程序,。这
也许或可归咎于政府官员由于需要须对补偿事宜负责
,故在处理此等事宜时一成不变所致。此外,部分官
员在细节上坚持己见,却忽略了此举对整个发展过程
造成的不良影响。

16. 香港地产行政学会的袁靖罡先生及许永渡先生向
议员讲述该会的意见书(立法局CB(1)1141/96-97 号文
件)。香港地产行政学会主要建议政府当局应考虑增
加土地供应、改变土地用途、将非往住宅区重新划
定为住宅区,以及增加提高地积比率。这些方法可
缩短把进行政府当局文件所指的程序 (a) (“大纲规
划研究”)至(d)(“根据现有的《城市规划条例》进
行的城市规划程序”) 各项程序所需的时间缩短。
由于不少地区如西九龙及半山区等多区的基建及道
路系统已经有改善,这些地区的密度及地积比率应
予放宽。,此举可有助精简化程序(e)项程序(“根
据《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进行的工程程序
或清拆“收 地”)。为改善收地机制,政府当局可
考虑把土地发展局提升为市区重建局、把等候土
地审裁处就收地个案进行聆讯的排期时间,由9个
月缩短至6个月,以及把《分划条例》(第352章)的
适用范围扩大延伸至重建计划。政府应提供作出
足够的财务经济补偿,藉以鼓励私人楼宇业主交
还出物业,以便进行市区重建。

17.香港地产行政学会建议提出下列措施,以改善
发展审批程序:

  1. 为每个项程序订立法定时限;

  2. 指定规划环境地政科为统筹审批统筹机关;

  3. 统一一般常见用语的解释义;及

  4. 制订一套就处理及审批规划申请的制订一
    套划一准则。
香港地产行政学会认为,上述措施可将增辟土地及兴建
造房屋所需的时间缩短四分之一,至原来时间的三分之
一。(这些措施的详情载于香港地产行政学会再提交的另
一份意见书,该份意见书已随立法局CB(1)1310/96-97 号
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18.议员赞同各专业团体均关注之处到,认为各在政府部
门之间作出协调十分重要,议员亦认同这点。为说明澄
清“协调”一词的意涵义,叶先生表示,香港测量师学
会主要关注的一点,是,目前缺乏并无一个负责可解决
各部门之间意见分歧的团体组织。虽然不同部门的均派
代表会出席分区地政会议,商讨论发展项目,但这些在
会议根本上却不能解决意见分歧,而这往往是导致阻延
有关项目出现延误的原因之一。

19.主席认为,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二。从组织上而言,并无任何部门均有无权解决专业意
见的分歧。从职责能上而言,每个部门只着眼于本身的
工作范畴,对拟订发展项目的整体情况根本毫不加了解
着紧。

20.一位议员不满对于政府当局迟迟不一再拖延实施城市
规划白纸条例草案,以而未能改善审批规划的审批过程
,一位议员表示失望。他请各专业团体就城市规划白纸
条例草案所建议的9个月处理反对意见的9个月期限,发
表意见。

21. 谭小姐表示,规定在9个月內解决反对意见,目标未
免可能会期望过高。然而,但她却认为仍值得一试验,
看这段个时间限是否可行。为加快聆讯反对意见的过程
,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建议,城市规划委员会可安排
特别委员会进行聆研讯或小组聆研讯。

22.部分议员怀疑,有关部门是否获授予过多必要权力,
行使法定职责能的权力是否过大,例如决定建筑物顏色
及高度的权力。主席说明这点时举出实例,表示,为制
造波浪型建筑轮廓的效果,当局在将军澳若干范围地区
及西九龙填海区订立设定与航空安全无关的高度限制,
与航空安全无关,纯綷为制造流线型建筑物外观的效果
而已。谭小姐回应时表示,在某些若干情况下( 例如保
护古迹 ) ,政府确实需要须行使这些权力。法定分区图
应收纳有关指定进行为特别设计的范围区的资料,让公
众人士便可提出反对,这是最理想的安排。她个人认为
,从规划角度而言,她个人则认为适宜创造一个和谐的
视觉效果实属可取。至于西九龙填海区,有关的高度限
制只是仅作为指引,并而非法定限制。发展商可提交申
请,建造高于指定高度的建筑物的申请,事实上而他们
亦已确曾这样做。

23.议员认为,政府官员行使权力时,或许会难以在专业
判断与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叶先生认为,像一如公
务员一样,专业人士亦有责任照顾公众,他们执行职务
时,均会顾及公众利益。有问题出现是因专业人士的意
见不同所致,因此,进行咨询至为相当重要。许先生认
同意这点项意见,并且要求政府当局就草图进行更广泛
的公众咨询。他认为,如若在最初规划阶段初期进行了
适当的咨询,便无须再为就个别工程计划的细节进行再
作咨询。黃锦昌先生补充,土批地契约通常总会在建筑
物的设计、布局及高度方面上施加条件,这些条件须由
地政总署作出铨解释。政府当局往往无法迅速处理设计
、布局及高度方面的申请,往往令导致发展商不能如期
完成工程。因此,大部分发展商均会在有关设计、布局
及高度获得批准前,展开建筑工程。主席认为,关乎设
计、布局及高度的条文已经过时,而应该予废除,因为
其他有关条例已订明就建筑工程的限制作出规定。

24.尽管议员承认解决专业人士意见分歧确存在困难,但
他们仍普遍认为政府官员应知道明白他们本身不得越权
,以干预不属他们的其法定职务责范围以外的事宜。议
员希望各有关部门能更灵活地处理每宗个别个案。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局CB(1)1232/96-97(02)号文件)

25.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及规划)告知议员,规划环
境地政司正安排与不同的专业团体举行会议,以搜集
这些团体对此事的意见,并且已要求不同部门表达提
出意见。政府当局会尽快整理及提供就各专业团体的
意见书所综合作的回覆,以及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

26.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在其回覆中纳入同时提供以下
述资料:

  1. 简化增辟土地及发展公共房屋和私人楼宇的各项
    程序的措施;

  2. 为了让政府当局考虑向环境保护署灵活地执行法
    定职能而考虑向该署实施的任何改善措施的详情
    ,务求令该署以灵活的方式执行法定职务;及

  3. 房屋工程行动小组处理的房屋工程计划一览表,
    以及为加快进行这些工程计划,特别是进一步发
    展天水围及天水围预留区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27.主席重申专业人士对有关部门资源不足的情况表示
关注,并且促请政府当局处理解决此事问题。议员认
为就发展工程而言,环境保护署在处理发展项目的噪
音问题时墨守成规有欠灵活。关对于这点,环境保护
署助理署长回应时表示,该署得悉议员关注此事,并
且会在不久之后,即将征询有关专业团体学会对作业
摘实务纲要草拟稿的意见,希望以期改善评估程序。
关于此事在这方面,一位议员认为,现时环境保护署
据以评估发展申请的规划指引应予检讨。

28.屋宇署助理署长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该署正检讨
审批程序,希望可以以期将之简化,而內部检讨工作
则已经完成。该署会征询各专业团体的意见,希望并
打算在两个月內实施推行任何一个建议措施。

V. 自置居所津贴

(立法局CB(1)1232/96-97(03)号文件)

29.副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及规划)应主席所请,向议
员讲述上述有关文件。他表示,考虑到议员在1996年
7 月 19日财务委员会会议上发表达的意见后,政府当
局已修订领取自置居所津贴的资格。修订建议的要点
如下:

  1. 政府当局应根据物业的交吉价值来计算自置居所
    津贴。換言之,自置居所津贴相等于重置楼宇成
    本减去假设有关物业是交吉单位而计算的法定补
    偿。自往住业主和出租单位的业主所得的自置居
    所津贴均会按此原则计算;

  2. 在每次收地行动中,业主均有资格就最多只可获
    发两个单位的领取自置居所津贴。此举是有鉴于
    某些业主自住一个单位,而将另一个单位出租来
    赚取收入;及

  3. 政府当局应根据与被收回物业在同一地区、面积
    相若及颇为在一定程度上现代化的单位(约10年楼
    龄),评估自置居所津贴。
30.至于政府当局会否向受影响的商住单位业主发放自置
居所津贴,地政总署总产业测量师 (土地征用) 表示,政
府当局只会就有关单位作住宅用途的部分,发放自置居
所津贴。

31.一位议员询问及,如业主拥有两个以上的被收回单位
,由让其直系家庭成员居住,在当局收回单位时,他是
有否有资格就这些单位领取自置居所津贴。总产业测量
师(土地征用)回应时表示,在收地行动中,每名业主均
有资格就最多只可获发两个单位的领取自置居所津贴。
政府当局会评估哪两个单位会为令上述业主带来获益最
多收益,以便从而向该业主发放数额最高的自置居所津
贴。然而,在每次收地行动中最多只就两个单位发放自
置居所津贴的规则,不会影响业主在另一次收地行动中
领取自置居所津贴的资格。

32.副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及规划)应议员要求,解释上
述有关文件的 附件1;,该附件当中说明在根据现有行
安排下,政府当局须向出租及空置物业业主发放的自置
居所津贴有何分别的差距。他同意议员的意见,认为根
据修订建议发放所须支付的自置居所津贴款额,亦应包
括在文件內中列明。他并会在将会在 1997 年4月25日提
交予财务委员会在 1997 年4月25日研究审阅的文件內中
,提供这些资料。

33.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更深入研究共同业权个案的不同
各种处理方案。一位议员则认为,在被收回物业是业主
唯一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政府当局应采取一个弹性灵活
及而宽松的处理方手法,而非硬性遵守照有关信件的规
则行事。

34. 会议在下午12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8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